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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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大政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电镀行业是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之一,也是落实重金属减排任务的主要突破口。

目前,我市电镀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水平低、重金属污染严重等问题,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较大威胁。

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优化电镀行业工艺装备水平,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根据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关于对全省电镀行业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辽环发〔2013〕6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2〕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全市专业电镀企业及为主企业配套的电镀车间(生产线、加工点等)。

二、整治目标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我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电镀园区外,原则上不再保留专业电镀企业;优化提高为主企业配套的电镀车间生产水平,实现我市电镀行业规模化集中生产,削减重金属排放量。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市表面精饰科技园区建设。

督促市表面精饰科技园区建设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做好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确保2014年8月底前具备企业入园条件,并制定园区准入条件。

园区应按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并满足《通知》要求。

园区建成并通过市级验收后,应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

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

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

附件一: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2012年8月前言本指南介绍了电镀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产污节点和治污工艺,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给出了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

各环境监察机构在定期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指南部分或全部监察要点,自行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清单》,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代表行业一般技术水平,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略有出入。

“现场监察程序”、“现场监察方法”、“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察报告”参见已颁布的味精、焦化、铅蓄电池等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本指南中不再赘述。

指南中“3.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政策、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电镀行业实施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1)2.1 电镀 (1)2.2 镀前处理和镀后处理 (2)2.3 退镀 (3)3.监察工作依据 (3)3.1 政策 (3)3.2 标准 (4)3.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4.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 (6)4.1 产业政策 (6)4.2 选址 (6)4.3 环评制度执行 (6)4.4 “三同时”制度执行 (7)4.5 试生产管理 (8)5.电镀企业监察要点 (8)5.1 产业政策 (8)5.2 生产现场 (9)5.3污染防治设施 (18)附件1:电镀企业现场环境监察单 (30)附件2:排放标准 (36)附件3:电镀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简介 (39)一、镀前处理 (39)二、电镀 (42)(一)镀锌 (43)(二)镀铜 (45)(三)镀镍 (47)(四)镀铬 (49)三、镀后处理 (51)四、退镀 (51)五、污染防治措施 (52)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电镀企业、含有电镀车间的企业、电镀工业园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项政策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各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按照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确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及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其中,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风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和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区域风电规划等影响较广泛的规划环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7.27•【字号】•【施行日期】1991.08.1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6月27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生态和资源保护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高大连市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使环境保护工作同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有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监察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监察任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编制规划和计划时,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环境保护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系统或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级科学技术部门应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宣传教育部门应加强宣传、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律知识。

第七条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法规,从而提高大连市环境质量。

第二条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推行全过程、全环节的环境管理模式。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五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监测环境质量状况,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开展环境质量评价。

第六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水、土壤和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监督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第七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噪声污染,减少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排放。

第八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章环境风险防控第九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环境风险信息,采取措施防控环境风险。

第十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重大事故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提升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环境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控制和监督,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环境污染扩散。

第四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区的管理和保护,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采取措施促进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和增长。

第十五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修复基金,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修复。

第五章环境法治建设第十六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保护部关于大连市环保局妥善应对“7

环境保护部关于大连市环保局妥善应对“7

环境保护部关于大连市环保局妥善应对“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泄漏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引发海洋污染事件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函[2012]10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2.01.16【实施日期】2012.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关于大连市环保局妥善应对“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泄漏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引发海洋污染事件情况的通报(环函[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0年7月16日18点02分,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以下简称“7.16”事故)。

在这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大连市环保局反应迅速、组织有序、沉着应对、措施得力,经过60多天的艰苦奋战,圆满完成了环境监测、危废监管和岸壁清污工作,确保实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决不让油污进入公海、进入渤海”和不发生二次污染的目标,被辽宁省人民政府授予“抢险救灾集体一等功”。

长期以来,大连市环保局严格履行了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日常监管等职责,经受住了严峻考验,为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出了突出贡献。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7.16”事故发生后,因电缆被炸导致电闸门失灵无法关闭油罐及管道阀门等原因,致使大量原油通过爆炸点管道持续泄漏。

在爆炸起火现场部分泄漏原油随消防水经雨排系统通过泄洪沟排海口进入港池,海面上燃烧的原油烧毁了港池内设置的四道围油栏后扩散至港池外部海域,造成海洋污染,事故对周边7个海水浴场、2个海水养殖区和3个海洋保护区环境造成不同程度污染,未对渤海及其公海造成影响。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在大连市环保局党组的领导下,全体干部职工始终奋战在一线,不畏艰险,团结协作,竭尽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将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降到了最低程度。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2.1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4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最终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41件,废止7件。

现予以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继续有效)目录
2、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或失效)目录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1
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继续有效)目录
单位(公章):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填报日期:2012年11月15日
该目录公布载体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附件2
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或失效)目录
单位(公章):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填报日
该目录公布载体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大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推进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通过推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落地,强化排污者责任,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建立法制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属地负责,分工合作。

强化全市排污许可的统筹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排污许可制实施,在环保“垂管”改革完成前,牵头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大政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大政发〔2017〕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遵循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市环保局(不含直属分局、办事处)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涉及选址跨区域的项目;(二)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四)风电站项目;(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六)燃煤锅炉项目(不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及为生产配套的锅炉项目);(七)电磁辐射设施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第四条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要求,金普新区(含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保护部门享有部分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12.22•【字号】辽环发〔2018〕97号•【施行日期】201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12月22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有效防止重金属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针对我省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地域性明显、行业性突出。

受历史、资源、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分布呈现明显的地域性和突出的行业性,电镀行业主要分布在大连市金州区、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大石桥市,铅锌矿采选业主要分布在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和凤城市、葫芦岛市连山区、本溪市本溪县,铜矿采选业主要分布在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葫芦岛市连山区和建昌县,铅锌冶炼业主要分布在葫芦岛市龙港区、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连市金州区,铁合金冶炼主要分布在锦州市太和区。

上述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较集中,部分区域土壤污染较严重,环境风险较突出。

(二)历史遗留问题明显,短期难以解决。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有色金属的采选、冶炼与加工业历史久远,由于当时生产方式粗放、生产工艺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环保意识薄弱,工业“三废”的排放量较大,致使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土壤存在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其中原锦州铁合金厂和沈阳新城子化工厂铬渣山等历史堆存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的场地污染较重。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21•【字号】大政发[1997]35号•【施行日期】199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年4月21日大政发〔1997〕3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环境保护远景目标,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落实计划,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制度。

到本世纪末要达到的环境保护目标: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气化率达到95%;城市集中供热热化率达到48%;生活污水处理率、农村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40%;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达到8平方米;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在58分贝以下;交通干线噪声控制在72分贝以下。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将每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事业单位,并监督实施。

区、市、县制定的控制计划,应报市政府备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把各辖区环境质量的优劣,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环境保护局通报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环境保护局要依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

市环境保护局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二、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坚决控制新污染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时,要配套编制环境规划,并安排好污染防治费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规划的顺利实施。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于1996年12月24日施行,是大连市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促进环境保护和改善大连市的生态环境。

本文将对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及分析。

一、总则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中的总则部分,明确了本条例的制定、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例中规定,本法适用于大连市的环境保护行为,包括大连市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

本法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付费、公众参与、责任追究”。

二、环境质量与保护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包括对空气、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的限制和监测要求,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

条例中还规定,大连市应当建立环境评估制度,对重大工程或矿产资源开发等进行环境评估,以确保环境安全。

三、污染防治与治理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对污染防治和治理的要求。

条例规定,各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相关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同时,大连市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管理,通过严格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加强环境保护。

四、生态保护与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是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重要目标。

条例规定,大连市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大连市还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保障基金,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法律责任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罚措施。

违反条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系统等行为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大连市还应当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处罚力度,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六、公众参与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当公众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大连市应当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合力。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连市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国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大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行为,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条大连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环境监测第四条大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大连市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条大连市政府对于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源,应当加强监测频次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障环境质量。

第六条环境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大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便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第八条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污染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污染、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污染的清理和修复。

第九条大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理,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惩罚力度。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条大连市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域,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自然栖息地。

第十一条大连市政府应当鼓励居民采取生态友好的生活方式,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产和消费行为。

第十二条大连市政府应当通过划定禁采区、生态补偿等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大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环境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环保局)(1)

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环保局)(1)

行政许可类廉政(li án zh èn 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验收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许可类廉政(li án zh èn 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02:燃煤、燃油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验收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许可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03:排污许可证核发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xíngzhèng)审批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04: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者拆除审批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审批(sh ěnp ī)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流程图 表现形式 防范措施权力名:序号005:建设项目设生产责任处室: 环评审批验收行政审批类廉政(li án zh èn 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06 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审批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审批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07 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施工审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08: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09: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 án zh èn ɡ措施示意图权力名序号010:对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管理规定要责任处室:流程图 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1: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2:对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3:对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处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4: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5:对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行为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6:对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7: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8:对在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19:对在限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0:对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1:对企业事业单位造成大气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2:对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部门对水污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权力名序号023: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权力名序号024: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责任处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5: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6: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7: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8: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或者违反规定标准向水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29: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序号030: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责任处室:权力名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1: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2: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3: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4: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5:对造成水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6:对建设项目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7: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8: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39:对排放环境噪声单位拒绝有关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0: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1:对经营中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活动中固定设备噪声超标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2: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3: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4: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5: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xínɡ zhènɡ chǔ fá)类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6:对逾期将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7: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8: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行政处罚类廉政(lián zhèn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示意图责任处室:权力名序号049:对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表现形式防范措施。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大环发[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大环发[2004]51号)局属各执法单位:为贯彻《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市环保局制定了《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今后,各单位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处罚,都必须按《细则》的规定执行,凡《细则》没有规定的,必须提前报市环保局法规稽查处审核。

对《细则》的贯彻实施情况,市环保局将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一、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不得擅自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可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但必须报市环保局法规稽查处和局领导审查同意。

各单位不得擅自违反本细则,实施处罚。

四、新、改、扩建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经批准,防止污染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情况罚款:(一)工业、资源开采项目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0元;2、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罚款5000元;3、投资额在100-1000万元的,罚款20000元;4、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罚款50000元;5、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罚款10万元。

(二)房地产项目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10000元;2、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罚款20000元;3、建筑施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50000元。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4.03.29
•【字号】大环发[2004]34号
•【施行日期】200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大环发[2004]34号)
各区(市)县环保局(办)、各分局: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及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现状,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规定如下:
1、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性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大连市服务行业(污水)污染当量数核算办法》中B级污染当量数进行计算、征收;纯洗浴单位排污费按C级污染当量数进行计算、征收。

2、经营面积在100 m2以下的餐饮、洗浴、理发等小型餐饮服务业污水排污费暂不收费。

3、生活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直接排放入海的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原规定计征。

4、其他小型企业只排放生活污水的可参照本通知第1条规定执行;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暂不收费。

5、如国家、省对小型餐饮业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6、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

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

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19)辽02行终6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建海张国华胡俊杰【审理法官】徐建海张国华胡俊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公司】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代理律师/律所】宋兵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任婧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兵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任婧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兵任婧【代理律所】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本院观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大连市环保局作为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大连市辖区内有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监督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08:49:57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辽02行终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华辰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华家屯镇华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立群,大连金普新区正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宋兵,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某某。

法定表人张海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任婧,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整治工作-资料汇编

大连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整治工作-资料汇编
大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整治工作
资料汇编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9 月
1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节选) ....................... 1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3 大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整治工作方案 ................ 26 大连市重点行业企业 VOCs 深度整治名单 ....................... 36 大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 48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
3
占比达 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 OM 比例为 30%-50%,主要来自 VOCs 转 化生成。
同时,我国 O3 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 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 1)O3 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 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研究表明,VOCs 是现阶段重点区域 O3 生 成的主控因子。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环大气[2019]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现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区域范围 2.重点控制的 VOCs 物质 3.VOCs 治理台账记录要求 4.工业企业 VOCs 治理检查要点 5.油品储运销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节选)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大环发[2009]211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大环发【2009】211号)各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为经济建设和环境管理服务,针对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意见要求如下:1、各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以下简称环评单位)要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不得超越业务范围承接项目,承接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在审批部门备案,便于审批部门尽早了解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各环评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

3、环评单位的人员数量、技术职称要符合有关规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冒名顶替、借证评价。

评价单位在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时,要及时向环保局报告。

4、环评单位要经常性地组织本单位环评技术人员学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对环评中遇到的不明事宜须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处理。

5、环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国家环保部有关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深度要满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要求。

报告书(表)中关于建设项目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划选址、总图布置、污染治理措施、总量控制、清洁生产、风险隐患等内容的评价结论要明确,环评结论的依据要充分、可信。

6、报告书(表)中的环境本底监测数据须由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监测因子、点位、频次及方法要符合规范要求,数据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评价区域环境本底现状。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最新修改时间:[填写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连市的环境质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存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大连市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方针,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和生态安全。

第二章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第五条大连市应当对各类污染源进行监测,并对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

第六条大连市应当向公众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有关情况,并定期报告环境质量状况。

第七条大连市应当建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手工监测点,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

第八条大连市应当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和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对主要污染源实行在线监控。

第三章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作第九条大连市应当制定和实施全面的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各方面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大连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第十一条大连市应当加强对重点污染物的控制和治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产品。

第十二条大连市应当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和素质。

第十三条大连市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形成企业、政府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动态监管和考核。

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五条大连市应当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管体系。

第十六条大连市应当对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七条大连市应当建立和实施环境紧急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八条污染源应当依法设置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九条大连市应当促进节水、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章环境行政管理和法制保障第二十条大连市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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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
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6.20
【实施日期】200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分局:
现将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
检查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发生了数起因倒卖、倾倒化工废液、废渣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给环
境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为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大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大环专办发〔2007〕5号)中将化工、电镀行业列为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

为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化工行业
化工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精(蒸)馏残渣、各种化工废液、达不到产品标准的各种副产物、各种盛装化学品的容器、废水处理污泥等。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各单位申报登记情况。

重点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种类、数量是否详实、准确,对故意谎报、漏报、瞒报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依法查处各单位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

重点检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具有防淋、防渗、防流失等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否将危险废物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是否签定处置合同;转移危险废物是否办理转移联单。

3.对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溶剂加工提炼、废油收集炼制以及从事化学品盛装容器收集的单位(黑窝点)进行彻底清查,坚决取缔违法经营场所。

(二)电镀行业
电镀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电镀槽液、废酸碱、废水处理污泥等。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各单位相关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对于未经审批的电镀项目坚决予以取缔;依法查处擅自改建、扩建、增加镀种的电镀企业。

2. 依法查处各单位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同化工行业检查
内容第2项)。

3.检查电镀废水处理情况。

对电镀废水超标排放和采用渗坑排放的单位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对故意偷排电镀废水的单位予以重罚,情节恶劣的予以曝光。

二、责任分工及具体实施步骤
对于化工、电镀行业的专项检查工作由支队、固管处和各区市县环保局、分局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具体安排如下:
筛选名单(即日起至6月30日)
各区市县环保局、分局负责筛选本辖区的化工行业检查单位名单;固管处负责筛选电镀行业检查单位名单。

名单于6月20日前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集中整治(7月1日至9月20日)
各区市县环保局、分局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本辖区筛选出的化工、电镀企业开展集中整治。

支队、固管处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此外,鉴于非法从事废溶剂加工提炼、废油收集炼制和化学品盛装容器收集的单位(黑窝点)主要集中在甘井子区(大连湾、革镇堡、南关岭)、金州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等区域,为便于此项工作的开展,明确职责分工,特对该行业的排查工作做出如下具体分工:
金州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环保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查工作;支队、固管处、甘井子分局抽派监察人员组成三个联合检查组,分别对甘井子区所属的大连湾、革镇堡、南关岭等重点区域进行排查。

总结(9月21日-9月30日)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本次化工、电镀行业专项检查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针对上述行业的辖区管理档案和长效管理机制。

各单位与9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次专项检查,并制定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二)加强部门联动。

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中要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

(三)检查过程中要做到认真、细致,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开展检查,不漏项、不敷衍。

可以聘请专业人员从技术层面协助、指导专项检查工作。

对每个被查单位都要认真填写《专项检查记录表》(附件1)。

对非法从事废溶剂加工提炼、废油收集炼制和化学品盛装容器收集单位(黑窝点)的排查要仔细,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确保黑窝点无一漏网。

(四)认真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各单位于每月15日、30日前填写《专项检查汇总表》(附件2)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对于重大案件要随时上报。

联系人:孙勇王辉
电话:62982885 82488052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专项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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