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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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规范煤矿防治水管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系统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管理的目标是预防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地下与地表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体制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实行责任制。

第五条每个煤矿应设立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防治措施等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煤矿水情信息。

第三章水害防治措施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水害防治措施的综合应用,同时加强技术研发和经验总结,提高水害防治水平。

第八条煤矿应制定和实施水害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九条煤矿应建立防治水设施,包括排水设施、防渗漏设施等,保证煤矿地下水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水害预测预报和监测预警第十条煤矿应建立水害预测预报与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煤矿水情信息,预测和预报水害风险,提前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水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煤矿应定期发布水害预测预报和监测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水害应急管理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水害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预案、责任、组织调度等内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设施,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应尽快组织应急抢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害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矿井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是指矿井在采矿过程中,对地下水的排水、防治和管理,旨在确保矿井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科学施策、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需由专业人员负责,矿井管理负责人对其负总责。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组织编制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订立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委派专业的防治水管理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涉及的设备、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需要提前报备,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工作档案,包含工作计划、措施执行情况、事故记录等,定期进行审查和总结。

第三章防备措施第十一条在矿井设计、施工和安装过程中,应考虑防治水措施的需求,提前采取合理的防备措施,以防止地下水的泄漏和涌入。

第十二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地下水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地下水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井下水源掌控的管理,严禁随便开采和使用井下水,确保矿井地下水平衡。

第十四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订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以应对突发水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对于矿井防治水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依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订立防治水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防治水应急预案应包含突发水灾的应急救援措施、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准备、应急通信系统的建立等内容。

第十八条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针对演练结果进行整改和完善。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一、总论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但同时也面临着水灾等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制定和执行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以下是具体内容。

二、煤矿防治水的法律法规基础1.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煤矿企业要加强防治水措施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2. 《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在防治水方面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规程》: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煤矿水害情况,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技术要求和措施。

三、煤矿防治水的管理机构和职责1. 煤矿防治水管理机构:每个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

2. 煤矿防治水管理职责:防治水管理机构应负责煤矿水害防控计划的编制、水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监测与预测、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

四、煤矿防治水的水害预测与监测1. 水害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煤矿防治水管理机构应收集和分析有关水害的历史数据和信息,以便进行预测和防范。

2. 水害预测:根据水害历史数据和信息,结合气象、地质等因素,对煤矿水害进行预测,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水害事故的发生。

3. 水位监测:对煤矿井下的水位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水位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

4. 水质监测:对煤矿井下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要求,不对煤矿工作环境和煤矿生产造成污染。

五、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措施1. 封闭水源:对井下水源进行封闭,防止水流进入采空区和矿井巷道。

2. 排水系统建设:煤矿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包括排水井、排水泵站等设施,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3. 加强矿区地质勘探:通过地质勘探等方式准确了解煤层、地质构造和含水层等情况,为煤矿防治水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巷道支护:对煤矿巷道进行支护,确保巷道稳定,防止水流入巷道。

5. 提高井下设备的密封性:对煤矿井下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密封性,防止水流进入设备。

六、煤矿防治水的应急预案1. 应急预案的编制:煤矿应制定完善的水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应急防治措施、应急物资等内容。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保障矿区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规划, 合理布局, 合理利用水资源,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网络, 定期对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 提高防治水设施的技术水平和水平节水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水灾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防治水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控, 防止污水和有害物质对水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严禁对水源地进行破坏性开采和污染。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系统, 及时掌握水质和水量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地下水位下降过快,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区降雨水的管控, 以减少洪水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采空区的防治水工作, 防止采空区水突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治水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煤矿防治水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告防治水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1、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方案,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查、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3、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藏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5、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已经互相连通的矿井,必须在连通的地方构筑足够强度的防水墙。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按照《矿井水文地性规程》规定,在水淹区或在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隙带的最大高度与保护层厚度之和,一般应大于30倍采厚。

6、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那么。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水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的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上下、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平安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2023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2023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2023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的防治水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矿井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地的矿山企业和相关管理机构,包括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注重科学管理、综合防控,以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防治水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 矿井涌水指矿井内部突发大规模涌水的现象。

2. 矿井渗水指矿井存在的渗漏现象,包括小规模渗水和局部渗水。

3. 矿井防治水指对矿井中的涌水、渗水等现象进行科学管理和综合防控的工作。

4. 监测系统指矿井中的水位、水质和水压等相关参数的实时监测系统。

5. 排水系统指用于矿井排水的设备和管网系统。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管理原则第六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始终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

2. 预防为主原则。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注重预防,采取科学的预警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 综合施策原则。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施策,结合矿井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

4. 法制为基础原则。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工作的合法合规。

5. 科学管理原则。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依托科技创新,加强对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系统研究和分析,提高管理的科学性。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管理措施第七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和技术团队,负责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八条矿井企业应当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方案,明确矿井防治水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九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井防治水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中的水位、水质和水压等参数。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防治水工作,包括水源控制、排水系统建设、水质治理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全面推进。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与矿井设计、勘探、开采等环节相结合,实行全过程防治水管理。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防范和紧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治水意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防治水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水源控制第九条煤矿应建立水源控制制度,包括水资源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第十条煤矿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提出合理的用水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和管理办法,加强用水审批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乱采滥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水源污染的防控,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污水处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三条煤矿应加强自然地下水与工业废水的分离,避免废水对自然地下水的污染和侵蚀,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三章排水系统建设第十四条煤矿排水系统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包括井下排水系统和井上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煤矿应按照矿井设计和地质条件,合理选取排水方式和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排水系统应加强水位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水系统中的异常情况,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排水系统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水质治理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矿井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矿井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省煤炭厅防治水管理十条规定

省煤炭厅防治水管理十条规定

一、矿井防治水“十条红线”管理规定:1、矿井必须设立地测防治水部门,并配备1-2名专业的地质、水文地质技术人员。

2、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防治水必备的五种基础图纸。

3、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治水计划,落实各采掘作业点防治水措施。

4、矿井采、掘工作面在掘进、回采前,必须编制水情水害分析报告和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

内容应包括:工作面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分析,防治水方案、措施,应急避灾路线及现场处置预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5、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防治水制度,把探放水进度按照设计工作量纳入矿井日常验收、考核之中;配备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专用探放水钻机和探放水队伍,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6、资源整合矿井、各生产、基建矿井带压开采区域或生产、在建采区内存在小煤矿破坏及老空积水区,在井下落实“有掘必探”的同时,必须开展地面物探工作,查明采空和积水区范围。

带压开采矿井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7、矿井积水必须及时排出地面。

严禁向采空区或巷道内排放积水。

8、井下出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所有受水威胁地点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9、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严禁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健全而进行生产、基建采掘活动。

井下中央排水能力、采区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带压开采矿井或存在小窑透水危险矿井必须在现有排水系统基础上,增设抗灾强排泵房或增建潜水电泵强排水系统,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10、“无预报揭露地质构造”和“无预报揭露采空区”严格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二、具体要求:各矿认真对照以上规定,对本矿的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大排查,并按以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落实整改:1、未成立地测防治水部门及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停工并于5月30日前进行整改。

2、10月30日前,各类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山东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

山东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

山东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一、一般规定1、建立健全防治水部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2、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3、根据矿井实际逐年进行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制定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定期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情况。

将相邻矿井100米以内的采掘工程和积水情况标绘在本矿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

6、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并逐项登记;做到项目、资金、措施、人员、时间“五落实”。

7、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避水灾演习。

避水灾路线正确、畅通,路标设置醒目。

二、设计及审批1、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每8-10年修编一次;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2、防治水工程有预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做到一工程、一设计、一审批。

工作结束后有总结报告和验收报告。

3、采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按时提交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巷道掘进前15天提出,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开出后5天提出)。

编制内容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规定,并按规定审批,做到文、图、表相符。

4、开采受顶、底版承压水威胁的煤层,开采前必须编制防治水设计;按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5、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6、水体下采煤的技术措施开采设计必须按规定权限批复后实施,按要求进行“三带”观测;并进行采后总结。

三、基本矿图、台帐1、必须具备下列矿图:(1)矿井充水性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历时曲线图;(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或1:10000;(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比例尺1:500;(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1000或1:5000。

2、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区的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煤矿安全是煤矿生产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防治水是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一项关键任务。

为了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关于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水情报告和监测1. 煤矿应当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并按照不同工作面、巷道和采区的特点进行分类分析。

2. 必须建立煤矿水情报告和水位监测制度。

每天要向煤矿领导和地下煤矿管理机构报告水情,并监测矿井的水位变化。

3. 对于水情较为严重的矿井,还需建立专门的水文地质研究小组,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防治水的措施和建议,并及时向煤矿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二、矿井排水系统1. 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井排水系统,确保矿井能够迅速有效地排除地下积水。

2. 矿井排水系统的建设应根据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质条件,采取合适的排水方式和排水设备。

3. 矿井排水系统应确保能够及时排水,保持矿井的排水能力稳定。

4. 矿井排水系统的设备和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三、井下排水操作规程1. 井下排水操作必须由熟悉排水流程和操作要求的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2. 井下排水操作前,必须对排水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 井下排水操作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擅自改变排水设备的运行参数和工作方式。

4. 井下排水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排水操作,并及时报告煤矿领导和相关部门。

5. 井下排水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排水设备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转。

四、排水安全管理1. 煤矿领导应当重视排水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矿排水安全管理制度。

2.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排水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确保其落实到位。

3. 煤矿应当定期组织排水安全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备。

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

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

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一、总则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地下水、地表水和地面积水的安全,防止因矿井开采导致的水灾和环境污染,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水文水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水资源的调查、开发和管理。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1、煤矿企业在开采前需要对矿区周边的水文水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和地面积水的分布、水质、水位、水文变化规律等方面的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调查档案,对调查结果进行及时整理和归档,便于后期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文预测。

三、水资源管理1、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水资源监测,及时掌握矿区的水情变化情况,做好水情预测和预警工作,防止水灾发生。

3、煤矿企业应当建立水资源数据管理系统,及时整理和归档水位、水质、水量等数据,为水资源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水文水资源保护1、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水、地表水和地面积水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因矿井开采导致的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水消失等水灾事件发生。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矿井附近水体的保护工作,防止废水、垃圾等污染物对水质的影响。

3、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加强对矿井附近水体的监测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质的安全。

五、管理制度执行1、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水文水资源管理人员,组建水资源管理团队,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

2、煤矿企业应当对水资源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水文水资源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3、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水资源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违反管理制度的给予惩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稳定运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是指矿井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控制及预防矿井水灾事故,从而保证矿井的安全稳定运行所进行的一系列防治水措施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矿井的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原则上为“五个一负责制”,即一主要负责人、一专业负责人、一监测负责人、一抢险救援负责人、一安全培训负责人。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以人为本,加强员工培训,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员工水灾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营。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第八条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和完善,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应当包括: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监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主要部门。

第十条生产经营部门负责矿井的日常生产经营及防治水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井周边水源的保护工作,并组织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上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及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设施与设备第十四条矿井防治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并定期进行巡查和维修。

第十五条矿井防治水设施应当包括:抽水设备、排水设施、检测设备、预警系统等。

第十六条矿井防治水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十七条矿井防治水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责任。

山东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山东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山东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消除矿井水害隐患,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分、《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所有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负责人对防治水措施负落实责任。

要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及水又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满足正常生产安全的防治水队伍及设备。

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不少于2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不少于3名。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石厂防治水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水害应急预案。

煤矿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有关技术管理、隐患排查及岗位责任制等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同时,要根据本企业水害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害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

与相邻矿井之间必须按规定留足安全隔离煤(岩)柱。

隔离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明确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矿井防治水管理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为确保矿井安全运行,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机构矿井防治水管理由矿井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和监督,设立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并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三、防治水方案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防治水方案,明确防治水的目标、措施和责任分工,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水文监测矿井应建立水文监测系统,定期对井下水文进行监测,确保及时掌握矿井水文情况,及早发现和处理水患隐患。

五、矿井排水1. 矿井应建立稳定、高效的排水系统,确保井下保持适宜的液位。

排水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2.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对井下排水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防止水患的发生。

六、矿井围岩支护1. 矿井围岩支护是防治水管理的重要环节,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制定围岩支护方案,并进行全过程监控。

2. 对存在围岩问题的巷道和工作面,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支护措施,防止涌水和溃坍事故的发生。

七、矿井通风1. 矿井通风是防治水管理的重要手段,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的通风效果。

2.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通风设备,及时处理通风问题,防止因通风不畅造成的水患。

八、应急预案1.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在突发水患事件中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在水患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九、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是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2. 对存在问题的矿井,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追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十、违章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山东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建设标准

山东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建设标准

山东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建设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工作做实,加大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煤矿防治水工作监察与考核力度,用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共同重视来提升煤矿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有效遏制水害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全省煤矿实际,制定本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及检查考核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矿井。

第三条“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法组织生产。

2、建立健全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体系。

矿井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矿分管领导对防治水措施负落实责任。

设置防治水专职机构,配备专职防治水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人,中等的不少于2人,简单的不少于1人。

专职防治水人员必须具备正规院校地质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

3、保证防治水安全资金投入,用于防治水工程、设备仪器购置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4、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系统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2套完好的、能够满足井下探放水工程需要的探放水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6、年度内无水害死亡事故或发生淹采区及以上的事故。

7、年度安全评估达到A级矿井标准。

第四条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满分为100分,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山东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

各项的最低分为零。

缺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折算得分=实得分÷(100-缺项分数)×100 煤矿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并取得安全和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加2∽5分。

第五条对自检达到示范标准的矿井,由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矿企业审查上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组织检查考核一次。

煤矿防治水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防治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防治水领导小组(1)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协调和决策。

(2)组织制定防治水规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3)组织开展防治水技术研究和培训。

2. 防治水办公室(1)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

(2)负责编制防治水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防治水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3. 探水队(1)负责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监测。

(2)负责探放水作业,确保探放水工作安全、高效。

(3)负责编制探放水报告,为防治水决策提供依据。

三、防治水工作原则1. 预测预报:加强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调查、勘探和监测,准确预测预报矿井水害。

2. 有疑必探:对可疑区域进行探水,确保探放水工作不留盲区。

3. 先探后掘:在掘进前进行探水,确保掘进安全。

4. 先治后采:对水害进行治理,确保采煤安全。

5. 综合治理: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降低水害风险。

四、防治水工作制度1. 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制度(1)对新矿井、改扩建矿井和已开采矿井,定期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工作。

(2)对可疑区域进行重点调查、勘探。

2. 探放水作业制度(1)严格执行探放水作业规程,确保探放水工作安全。

(2)探放水作业前,对探放水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3)探放水作业过程中,加强现场监管,确保探放水工作顺利进行。

3.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2)对重点水害隐患进行跟踪治理,确保治理效果。

4. 防治水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定期对防治水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确保防治水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

5. 防治水培训制度(1)对防治水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防治水安全教育,使其掌握防治水基本知识。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煤矿矿井开采的深入,矿井防治水工作日益突出。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是一个全面、系统、科学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防止矿井涌水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稳定运行。

二、制度目标1. 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2. 提升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4. 提高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制度内容及要求1.组织架构(1)公司成立矿井防治水管理委员会,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决策等工作。

(2)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

(3)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2.技术标准(1)制定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规程,明确施工要求和操作规范。

(2)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矿井防治水技术水平。

(3)建立矿井防治水技术档案,做好技术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3.设备设施(1)更新矿井防治水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稳定。

(2)建立设备设施的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4.安全管理(1)建立矿井防治水安全评价制度,定期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评估。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3)加强矿井防治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监督检查(1)加强对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配备专职监督员,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3)建立防治水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激励业绩突出单位和个人。

四、机制保障1.经费保障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2.技术支持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进行合作,共同研发创新技术,提高矿井防治水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宣传教育加大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4.培训支持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工作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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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消除矿井水害隐患,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分、《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所有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分管负责人对防治水措施负落实责任。

要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及水又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满足正常生产安全的防治水队伍及设备。

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不少于2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不少于3名。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石厂防治水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水害应急预案。

煤矿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有关技术管理、隐患排查及岗位责任制等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同时,要根据本企业水害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水害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

与相邻矿井之间必须按规定留足安全隔离煤(岩)柱。

隔离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明确规定。

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破坏各类保安煤(岩)柱。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机制,保证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买际,确定防治水费用提取标准: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吨煤提取不少于2.0元,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不少于1.0元,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不少于0.6元。

防治水费用使用范围:(一)完善和改造矿井及采区疏、排水系统主要工程、设备、管道及电缆;(二)注浆站所需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三)惟幕截流工程;(四)防治水钻探、物探、化探、监测等所需仪器设备;(五)矿井水文地质补勘工程;(六)防水隔离工程;(七)矿井地面防治水、水文观测网(包括专用设备);(八)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九条煤炭矿企业必须定期进行水情水害分析和预测,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大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力度,提高防治水工作科技含量,为矿井防治水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提高职工自我防范和应对水害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上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要建立健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通过物探、化探、钻探、放水试验等手段,确定受水害威胁类型,分析含水层富水特征,划分水文地质单元,研究突水规律,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和预报,并形成会议纪要;隐患治理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和防治水设施资料档案。

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应包括: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气象资料台帐;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帐;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矿井突水点卡片或台帐;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水质分析成果台帐;矿区水源井(孔)台帐;封闭不良的钻孔台帐;老空积水台帐;防水闸门(墙)管理台帐;其它专门项目的台帐。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绘制下列水文地质图纸:(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石厂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受地面洪水威胁的矿井,应增加地面防洪工程图。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措施审批制度。

(一)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及钻孔保护煤柱的留设,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二)积水区的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确定,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三)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探放水设计、探放水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四)矿井“防、堵、疏、排、截”重点工程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上一级煤炭主管部门(省属煤矿报矿业集团公司,下同)审批。

第三章地表水害防治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查明本矿井及其附近地表河、湖、塘、水库(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定期分析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以及能否通过采矿导水裂缝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井。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设置测定雨量设施.及时观测雨季期间降雨量。

地表水观测站(点)及观测项目的设定,要能满足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人工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期间,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防汛和水利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预警处置机制,凡出现橙色预警以上大雨、暴雨、冰雹等灾难性天气或上游水库泄洪时,要立即采取停产撤人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丘陵地区或山区,应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十一条矿井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防水煤(岩)柱:(二)严禁擅自提高煤层开采上限:(三)容易积水的地面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煤层露头、地面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对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水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四)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等措施:(五)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六)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

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七)在雨季,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如发现漏水情况,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第二十二条在河流、水库等地表水体下开采时,必须依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呆规程》等规定,编制开采设计,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严禁将碎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积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二十四条使用中的钻孔(包括其它通往井下的管线)孔口,必须高出历年当地最高洪水位,并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包括其它管线孔)必须及时进行封孔处理。

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地面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编制雨季“三防”计划和防洪应急预案,制定雨季“三防”措施,实施雨季“三防”工程,保证矿井安全度汛。

第四章老空区水害防治第二十六条煤矿一企业必须及时排查分析本矿井区域内的老空积水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矿井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建立台帐。

本矿井积水区和矿井界外100m范围内的相邻矿井采掘工程积水区必须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每半年至少核实一次积水区的积水量、积水上下限标高,修订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对矿井新开拓的采区、采掘工作面要进行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地质“三书”要阐明新开拓的采区、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威胁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矿井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矿井时,不得直接使用巷探;情况不清或存在的可疑地点,应采用物探、化探或钻探的方法,探查施工区域四周、上下方是否存在积水区。

凡受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矿井积水威胁的作业地点,未进行探放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九条掘进工作面接近探水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并制定和落实防治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受老空区积水威胁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三十条矿井探放水时,必须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无关人员: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矿井探、放水工程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安监、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十二条矿井修建水闸墙封堵老空区积水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监理。

对已建成的水闸墙,要安装自动监测监控系统,采取有效的防突水措施并纳入水害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矿井在难以排除的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开采设计,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相邻矿井采空区与本矿井相透,无法留设防水安全隔离煤(岩)柱的,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取治理措施;本矿井应在矿井内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矿井关闭前,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邻矿井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地测技术资料,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五章承压水害防治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区域,一律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十七条井田内自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育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时,必须查清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足防水煤(岩)柱。

巷道确需穿过时,必须探水前进,并采取超前预注浆措施进行封堵加固,必要时构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它防治水措施。

第三十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必须在新水平或新采区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区域开拓掘进。

第三十九条矿井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第四十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建立防水闸门。

在其它有突水危险的区域,必须建立分区防水闸门,建成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四十一条矿井在需要堵截水的地点应设置永久水闸墙。

水闸墙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建造,筑墙地点应选择在岩石坚硬、完整的地方,并经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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