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鑫盈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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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类产品对比20180704(1)

年金类产品对比20180704(1)

1、特别生存金: 第5、6个保单年度 末分别返还50%年 交保费。 2、生存金:第7个 保单年度起至祝寿 金领取前,每年给 付20%基本保额。 3、祝寿金:生存 至祝寿金约定领取 年龄(祝寿金领取 年龄:60、65、 70岁三种年龄可 选,在投保时约定 其中一个年龄 。),返还全部已 交保费,一次性返 还所有本金。 4、养老金:祝寿 金领取后,每年给 付30%基本保额作 为养老金至终身。
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趸交/追加2%
第6个保单年度给付6年内累计转入保 次给付的保单持续奖励:满5个保单年度给付5年内 险费1%; 入保险费2%; 第7个保单年度及以后:上一年累计转 次给付之后的保单持续奖励:上一年累计转入保险费 入保险费1%;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 奖金。
前五年:3%、2%、1%、1%、1% 2.50% 4.40% —— ——
太平人寿
中国人保
泰康人寿
新华人寿
卓越至尊终身年金 尊赢人生年金保险 鑫福年金保险(分 福享金生A款终身 年金保险(分红 保险(分红型) (分红型) 红型) 型) 个险渠道 个险渠道 个险、经代渠道 个险渠道 28天-70周岁 趸交/3/5年/10年 交 终身 分红型 28天-70周岁 趸交/3/5年/10年 交 终身 分红型 28天-70周岁 趸交/3/5年/10年 /15年/20年交 终身 分红型 30天-60周岁 5年/10年 终身 分红型
身故/全残保险 金: 1、首次关爱金领 取日之前: MAX(所交保费, 现价); 2、首次关爱金领 取日之后:现金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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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款,可搭配B款双账户运作
可搭配财富赢家年 可搭配平安聚财宝(2017,Ⅱ)年金 金保险(万能型) 保险(万能型) (2018版) 平安聚财宝(2017,Ⅱ)年金保险 (万能型) 转入1%/追加2% 财富赢家年金保险 (万能型) (2018版) 趸交1%/约定追加 1%/其他追加3% 1、第5个保单生效 日给付5年内累计 转入保险费1%; 2、第6年生效日 起:上一年累计转 入保险费1% 前五年:5%、4% 、3%、2%、1% 2.00% 4.50% ——

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年金: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10%。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平安财富鑫生年金保险条款

平安财富鑫生年金保险条款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 5 个及第 6 个保单周年日 1被保险人仍 生存,我们在第 5 个及第 6 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确 定的月交保险费×12×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 5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 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6%给付生存保险金。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妻子李女士 妻子李女士
儿子小王
3790 元×12×50%=22740 元
50000 元×26%=13000 元
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身 故时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 较大者
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
李女士到达第 5 个及第 6 个保单 周年日仍生存 李女士自第 5 个保单周年日开 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 若李女士在第 20 个保单保单周 年日之前(含第 20 个保单周年 日)身故 若李女士在第 20 个保单保单周 年日之后(不含第 20 个保单周 年日)身故
若在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身故,我 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在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 同终止。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5机动车 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命鑫运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生命鑫运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生命鑫运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2012年4月版)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¾重要声明以下关于《生命鑫运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¾风险提示《生命鑫运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¾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障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给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鑫囍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鑫囍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生存年金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7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8.5%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四、自被保险人年满7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五、自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9.5%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六、自被保险人年满8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七、若生存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年金的,须一次性领取申请领取日的生存年金累积余额。

满期年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年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新华保险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保险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 2.3条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 2.5条 ❖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 3.5条 ❖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 3.6条 ❖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 3.7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 1.5条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 2.4条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 3.2条 ❖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 4.3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3.3 合同效力中止3.4 合同效力恢复3.5 转换条款3.6 减保3.7 保单贷款3.8 累积生息账户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4.4 保险金的给付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 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5.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保单分红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6.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6.3 现金价值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6.5 身体全残6.6 意外伤害 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10 无有效行驶证6.11 机动车 6.12 自然年度6.13 指定鉴定机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年10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身故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1)若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 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 70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 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 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8.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人保寿险安赢人生年金保险阅读指引

人保寿险安赢人生年金保险阅读指引

人保寿险[2019]年金保险017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人保寿险安赢人生年金保险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示例: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人保寿险安赢人生年金保险,交费期间为5年,年交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4355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李女士。

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事项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5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条款目录人保寿险安赢人生年金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安赢人生年金保险合同。

1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

1.1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安赢人生年金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人保寿险畅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产品 说明书(3年交费)

人保寿险畅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产品 说明书(3年交费)

2,973
3,196
6,258
3,225
9,671
3,255
13,216
37
3,346
24,685
3,378
28,803
3,410
33,077
3,779
85,691
4,241 161,171
4,829 268,607
特别说明: 1.上表中的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设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 配是不确定的。 2.年末现金价值不含当年末的年金。
您自收到保单之日起 10 日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要求撤销 合同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
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向您退还当时的现金价 值。现金价值是根据一定的精算方法计算得到的。退保需扣除的 费用包括本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本公司依据 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以及退保成本之和。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 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或斗殴、酗酒;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 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 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3.保单红利

中国人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2020〕两全保险228号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5页word资料

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5页word资料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您可以享受本合同的红利.............................................第七条◆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第十五条◆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分红是不保证的....................................................第七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八、九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一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三条◆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二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第四条保险期间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六条责任免除第七条红利事项第八条保险费第九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十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第十一条如实告知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五条借款第十六条欠款扣除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八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第十九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第二十二条释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国寿鑫盈年金保险B款产品投保范围保险期间责任交费方式责任免除12页

国寿鑫盈年金保险B款产品投保范围保险期间责任交费方式责任免除12页

CONTENTS
目 录
01
投保范围
02
保险期间
03
保险责任
04
பைடு நூலகம்交费方式
05
责任免除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
CONTENTS
目 录
01
投保范围
02
保险期间
03
保险责任
04
交费方式
05
责任免除
三、保险责任
一、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止,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年金。自 本合同生效满七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 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给付年金。
谢 谢!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 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鑫盈年金保险(B款) 产品宣导课件
CONTENTS
目 录
01
投保范围
02
保险期间
03
保险责任
04
交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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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爱心人寿爱鑫盈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爱心人寿爱鑫盈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保单 红利
保单红利: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 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 该红利将分配给您。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责任免除
您需要特别注意,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若无法提供上述认定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则 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3) 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当未偿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 中止。
5.2 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您不享有分配红 利的权利,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5.3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我们将在收到您的恢 复效力申请后的 30 日内给予您明确答复。我们同意恢复效力的,在您补交保 险单所欠的续期保险费、贷款本息和其他各项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 效力恢复。

1-生命鑫运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清洁版

1-生命鑫运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清洁版

生命鑫运年金保险(分红型)(2012年4月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十、十一、十三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_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1_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2 合同内容变更 6.2 投保范围1.1 合同构成 4.3 宽限期 6.3 年龄错误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4 未还款项4.5 减额交清 6.5 地址变更2. 您获得的保障 4.6 保单贷款 6.6 失踪处理2.1 基本保险金额 4.7 年金领取方式 6.7 争议处理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4.8现金价值领取方式限制2.3 保险期间 4.9 合同效力的恢复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4 保险责任 4.10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 保单生效对应日2.5 责任免除7.2现金价值2.6 保单红利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毒品5.1 受益人7.4酒后驾驶3.您的义务 5.2 保险事故通知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3 保险金申请7.6无有效行驶证3.2 保险费的交纳 5.4 保险金的给付7.7 战争5.5 诉讼时效7.8 军事冲突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7.9 暴乱4.1 犹豫期 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利息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7.11周岁制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2.6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6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10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分红是不保证的…………………………………………………………………………………2.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0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月22日鑫盈人生上线预热

11月22日鑫盈人生上线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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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469 15,630 - 78 - 1,044,144 1,044,144 1,458,514 1,458,514 2,074,160 2,07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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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3 561,752 1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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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鑫享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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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贷款
附加功能






保险保障 资产保全 未来安心

年金确定 收益稳定 分红稳健

高额年金 日息月复

保单贷款 自由支取

关爱祝寿 爱心传承 责任体现
投保案例:成长关爱计划
投保人:30岁父亲 被保险人:0岁男孩 交费次数:5年 缴费金额:23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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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000 30,000 1,437,600 1,073,700 96,054 97,665 100,141 1,169,754 1,171,365 1,17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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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万能险账户累积,不同结算利率下万 加万能险账户累积,不同结算利率下万能险
生存金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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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险的年末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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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鑫盈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人保寿险[2017]年金保险024号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2合同内容变更 6.4未还款项1.1合同构成 4.3宽限期 6.5地址变更1.2合同成立与生效 4.4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6失踪处理4.5保单贷款 6.7争议处理2.您获得的保障 4.6合同效力的恢复2.1基本保险金额 4.7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1保单生效对应日2.3保险期间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4保险责任 5.1受益人7.3周岁2.5责任免除 5.2保险事故通知7.4现金价值2.6保单红利 5.3保险金申请7.5毒品5.4保险金的给付7.6酒后驾驶3.您的义务 5.5诉讼时效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8无有效行驶证3.2保险费的交纳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9战争6.1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0军事冲突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2投保范围7.11暴乱4.1犹豫期 6.3年龄错误7.12利息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6✧签收保单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5✧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7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分红是不保证的…………………………………………………………………………………2.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7✧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鑫盈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人保寿险鑫盈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生效对应日(见7.1)、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7.2)均以该日期计算。

2您获得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年金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年金。

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祝寿金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54周岁(见7.3),则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54周岁,则自第六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见7.4)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6)战争(见7.9)、军事冲突(见7.10)、暴乱(见7.11)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6保单红利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终止前,您可向我们申请领取本合同红利。

在本合同终止时,若本合同尚有红利未领取完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红利余额:(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比照本条款5.1受益人的有关规定向保险金对应的受益人给付红利余额;(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退还现金价值事项的,我们向现金价值退还对象给付红利余额。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3您的义务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3年、5年和10年三种。

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4.1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5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2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4.3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4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7.12),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1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5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

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6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7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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