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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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苏州地税函[2008]167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8〕167号)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完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苏地税发〔2007〕71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目前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征收问题暂明确如下:一、各地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苏州大市范围(含苏州工业园区)之外登记注册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文件的规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含苏州工业园区)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含苏州工业园区)异地施工项目自建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外来建筑安装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纳入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管理范围。

2.建筑安装企业原则上应取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国家一级以上施工资质证明;3.在工程所在地按要求设置会计帐簿,能够准确、完整地核算该项目工程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金往来等情况,特别是个人收入发放情况;4.能够正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要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每月使用规范的扣缴管理软件明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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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贴!建安企业异地施工关注个税征管五个变化(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简称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简称原规定)。

本文对两个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规定。

变化一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原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新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变化二明确了代扣代缴范围原规定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范围不够明确。

新规定明确了异地施工企业扣缴税款范围,仅限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施工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变化三统一了纳税地点原规定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造成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统一,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等问题。

新规定废止了上述规定,统一了异地施工企业个税缴纳地点,即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进一步明确了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归属,有效避免了税务机关互争税源和纳税人重复缴税的问题。

变化四规范了申报征收要求原规定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建筑安装业异地预缴个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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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异地预缴个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建筑安装业异地预缴个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但从实际效果看,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公告的规定,如果施工单位可以核算清楚员工的工资和个税,并在工程作业所在地进行全员个税扣缴申报,税务不能按工程造价比例核定计征个税。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施工企业由于在机构所在地而没有在工程地全员申报,就形成了直接按造价核定征税的实际情况。

核定征收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呢?由于是为做工程而发生的支出,有的企业会计入“税金及附加”,这么处理的缺点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纳税义务,不是公司的纳税义务,不能计入公司的成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

那这部分税金怎样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既然是个人所得税,就应直接计入工资、劳务费等个税的税。

解读《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

解读《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

等 征 收 管理 问题 。


明确个 人所得税 扣缴义 务人
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主 席令 第 4 8号 )及 其 实 施条 例 的规 定 , 个人 所 得税 , 以所 得 人 为纳 税义 务 人 , 除 了 “ 个 体
薪 金所 得 ”或 者 “ 劳 务报酬 ” 项 目缴 纳个人 所 得税 。
人 为 扣缴 义 务 人 。从 事建 筑 安 装业 的 工作 人 员 的工 资 、薪金 所 得个 人 所 得税 应 由支 付 的 单位 或个 人 代 扣 代缴 。
《 公 告 》 明确 ,总 承 包 企 业 、分 承 包 企 业 派 驻 在 地 税 务机 关 办理 全 员全 额 扣缴 明细 申报 。全 员全
2 O 1 5 年 7 月2 0日发 布 了 关于建筑安装 业跨 省异地 工程作 业人 员个人 所得税征 收管理 问题 的公 告
( 国家税务 总局公 告 2 0 1 5 年第 5 2号 ,以下简称 公告 ) ,明确 了建 筑安装 业跨 省异地及 省 内异地 工
程作 业人 员的个人所得扣 缴义务人 以及税纳税地 点等税 收征收管理 问题 ,于 2 0 1 5 年 9月 1日起施行 。
务律 师视点
‰ S S
解读 《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
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编者按 : 随着经 济发展 ,建 筑安装 企业规模 不断扩 大 ,跨地 区作 业 日益 频繁 。个人 所得税 税 源归属难 以
准确界 定 , 导致部分建 筑安 装企业重复扣缴 个人 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 步规 范个人所得税征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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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中标通知书;(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三、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四、对外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做好外出企业纳税的认定工作。

施工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工作,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五、外出经营证由县(含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征收单位填开的外出经营证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证的使用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六、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帐薄,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

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7.22•【文号】国税发[1996]127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一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措施》(国税发〔1996〕127号公布)第六条旳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旳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精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对未设置会计帐簿,或者不能精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旳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协议(协议)价款和工程竣工进度等状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详细核定措施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经典三国志完美移植上了广告根据笔者调研旳状况,多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对外来施工企业,不分财务核算与否健全,均按照当期营业额或者销售额旳一定比例(5‰~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营业税时代,核定征收旳环节一般是在异地代开营业税发票时,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来,改为在异地预缴税款环节。

但令人费解旳是,各地不仅核定征收率各不相似,计税基数有总额和差额之分,连税目也五花八门。

展开剩余83% 有旳是「工资薪金所得」,有旳是「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尚有旳是「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二那么,这个核定征收旳个税,究竟属于什么税目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详细状况详细分析。

1、肯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任职受雇建筑业企业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异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获得旳工资薪金所得。

详细包括:总承包单位旳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单位旳项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旳操作工人。

2、有也许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种状况重要发生在分包方为个人旳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个人作为工程项目旳分包方,从事建筑安装业获得旳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旳规定,应按照「个体工商户旳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尚有也许包括对企事业单位旳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种状况重要发生在个人(非本单位员工)承包、承租、挂靠建筑业企业旳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名义上看,是建筑业企业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实际上,是个人在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

南岸区地方税务局外来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鉴定表

南岸区地方税务局外来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鉴定表
单位:万元
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财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
合同金额
项目开、竣工时间
项目报到时间
经济性质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财务负责人
投资额
建设项目开工时间
建设项目竣工时间
项目条件
纳税人自审
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个人所得税结算,并填写此表。
2、本表一式三份,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一份,申请人和核算地税务机关各一份。
企业所得税是否实行查帐征收
经手人:所长:
税务所(盖章)
年月日
项目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工程项目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
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所长:
税务所(盖章)
年月日
以上认定事实确认无误。企业人员签字:年月日
报送时间:年月日
说明:
1、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备齐相关结算资料,向项目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1996年7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

征管规范1.0版 02 认定管理

征管规范1.0版 02 认定管理

02 认定管理A03039《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认定管理 (二)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三、表单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海关代码纳税人名称:经办人:填写日期:重要提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7]127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四、表单说明无。

A04006《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分类索引(一)业务类别认定管理(二)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三、表单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四、表单说明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纳税人英文名称: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经营者英文名称填写海关企业代码:海关注册登记的代码(10位)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类型: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中选择相应的括号内划√纳税信用等级: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填写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按国税税务登记表上的注册类型填写行业归属代码:按国税税务登记表上的行业归属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有关内容填写经营者类型代码:1. 生产企业2. 外贸企业3. 有生产能力的其它单位4. 没有生产能力的其它单位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工商登记、法人姓名、注册资金:按工商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退税开户银行、退税开户银行帐号:填写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及帐号附录:1.登记注册类型代码2. 隶属关系代码3. 行业归属代码4.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A04007《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分类索引(一)业务类别认定管理(二)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三、表单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四、表单说明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税核定征收情况税法依据汇总表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税核定征收情况税法依据汇总表
广东
广州
0.4%
工资薪金所得
广东地税公告2017年第2号
广东
珠海
0.4%
工资薪金所得
广东地税公告2017年第2号
广东
汕头
0.4%
工资薪金所得
广东地税公告2017年第2号
江苏
连云港
0.4%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苏地税规〔2015〕5号
江苏
南京
0.4%
工资薪金所得
苏地税规〔2015〕5号
江苏
苏州
0.4%
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
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
长沙地税公告2014年第5号
湖南
长沙
0.1%
工资薪金所得
长沙地税公告2014年5号
湖南
常德
2.0%
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
常德地税公告2015年第1号
湖南
岳阳
2.0%
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
深圳
宝安
1.0%
工资薪金所得
深地税告(2016年2号)
深圳
光明
1.0%
工资薪金所得
深地税告(2016年2号)
阿克苏
1.0%
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
新疆地税公告2012年第6号
新疆
伊宁
1.0%
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
新疆地税公告2012年第6号
山东
青岛
0.5%
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
山东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
四川
广安
1.0%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四川地税公告2014年第5号
湖北
咸宁
0.6%
工资薪金所得
湖北地税公告2016年第4号
湖北
广水

会计实务: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会计实务: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基于此规定,建筑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全额全员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中任选其一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三)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以下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2010—9—24 15:16樊剑英【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3号),该函虽然针对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回复,但对于跨地区施工的建筑企业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一样具有借鉴意义,为便于大家了解,结合之前相关政策分析如下.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一)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情况不同,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不同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法规、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例如,A建筑企业将抹灰工程承包给非本单位的包工头,即属于此种类型。

如果承包给本单位职工,则属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为简化管理,在为上述单位或个人代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一般按照核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南岸区地方税务局外来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鉴定表

南岸区地方税务局外来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鉴定表

外来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鉴定表
施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施工
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财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
合同金额 项目开、
竣工时间
项目报到时间
经济性质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财务负责人
投资额
建设项目
开工时间
建设项目竣工时间
项 目条 件
纳税人自审
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企业所得税是否实行查帐征收
经手人: 所长:
税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工程项目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
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所长:
税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以上认定事实确认无误。

企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1、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备齐相关结算资料,向项目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个人所得税结算,并填写此表。

2、本表一式三份,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一份,申请人和核算地税务机关各一份。

异地施工报税流程

异地施工报税流程

异地施工报税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l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异地施工报税流程:①税务登记:在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完成异地施工税务登记。

②预缴税款:根据工程项目进度,按月或按次向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需根据实际业务,使用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发票管理:在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领用、开具发票,确保业务真实性,保存好发票存根联和客户发票联。

④财务核算:在企业总部进行会计核算,记录异地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确保账目清晰,符合税务规定。

⑤税款清算:项目完工或合同终止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办理税款清算,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结算多退少补的税款。

⑥资料归档:整理保存好施工合同、收支凭证、完税证明等相关涉税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⑦信息反馈:将异地施工的纳税信息反馈至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确保总机构的税务记录完整无误。

此流程帮助企业在异地施工过程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确保税务合规,避免因忽视异地报税要求而产生税务风险。

建筑安装申请表

建筑安装申请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
企业பைடு நூலகம்号:
施工企业名称 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证号码 在沪负责人 在沪地址 施工部门名称 在沪地址 建设单位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总造价 总承包单位 接受分包单位 接受转包单位 工程项目施工期 合同开工期: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自报查帐(√) 追加项目名称 总包金额 分包金额 转包金额 合同竣工期: 带征(√) 负 责 人 邮编 地址 项目地址 追加投资金额 追加金额 追加金额 追加金额 延期: 进沪许可证号码 在沪财务主管 企业资质 电 邮 话 编
工程项目编号:
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财务主管 电 话
项目登记处 审核意见
项目所在地 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本表一式三份。第一联项目登记处留存联;第二联工程项目登记处转送施工地税务机关联;第三联企业自留联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5.03
•【字号】京国税[1996]079号
•【施行日期】1996.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仍使用现行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样式附后
);
二、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外出经营证上加盖“注销”章(注销章各区、县局,分局自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见到“注销”字样后,方可办理外出经营证收存手续。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略)
1996年5月3日lar_16917017。

预缴个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表)

预缴个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表)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核定征收
()
纳税人声明:
我单位无法在工程所在地准确、完整地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申请本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总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总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总金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其中
自建项目金额
分包项目金额
开票情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是否在工程所在地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是()否()
查账征收
()
纳税人声明:
我单位能够在工程所在地准备、完整地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申请本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按照规定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义务并承担相关违法责任,对于本表填写内容均可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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