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本案中用调包骗取他人钱财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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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6(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32,分数:56.00)1.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下列选项中,属于单行刑法的是( )(2011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题)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C.我国《票据法》第102条关于票据欺诈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D.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A项是对刑法典的修改,是现行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B项是立法解释。

C项是附属刑法。

D项是单行刑法,D 项正确。

4.下列选项中,既可以由作为实行,也可以由不作为实行的是( )(2018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5题,2018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5题)A.洗钱罪B.遗弃罪C.玩忽职守罪√D.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C项正确;洗钱罪是作为犯罪,A项错误;BD项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本题选C。

5.甲(15周岁)拐骗一名男孩,准备将其出卖,后因小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 )(2013年基础课非法学单选第4题)A.绑架罪B.拐卖儿童罪C.故意伤害罪√D.非法拘禁罪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吉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

吉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

吉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吉林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不同数额的诈骗罪,将会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吉林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诈骗罪数额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惩治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针对轻微数额的诈骗罪,吉林省法院规定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为轻微数额。

对于轻微数额的诈骗罪,一般会依法给予罚款、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同时,对于首次犯罪、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给予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其次,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吉林省法院规定数额在5000元至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

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一般会依法给予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同时,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赔偿损失,也可以从轻处罚,给予缓刑或者减轻刑罚的情况。

最后,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吉林省法院规定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一般会依法给予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严厉的刑罚。

同时,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赔偿损失,也可以从重处罚,但在法定刑罚幅度内给予减轻刑罚的情况。

总的来说,吉林省对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旨在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情节和数额大小,对犯罪分子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这一严格的法律体系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轻信他人,提高防范诈骗的能力,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行为人的身份。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财物的数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另外,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才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行为的严重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情节的严重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身份、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行为的严重性。

只有符合了这些标准,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好公民。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部答案】D【答案】D【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

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

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

(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

(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

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因此题干的空格中应分别填入:事前、成文、严格、确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D。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考点】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共犯的认定【司法部答案】A【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使用假币调包应如何定罪

使用假币调包应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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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 : 余某的行为构成使 用假币罪。本罪是刑法第 1 7 2 条持有 、 使用假币罪的选择性罪名 。从其定义上看 , 持有 、 使用假 币, 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 , 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 罪 的客观表现为明知是假 币而使用 ,这和本案 中余某等人 明知是 假币而使用并购买金饰的行为在客观表现上是相符 的。虽然行为 人在使用假 币的过程 中采取了欺骗手段 ,但其 目的是为了使假币 能顺利地瞒过被害人 的眼睛从而产生使用效果。相对于诈骗罪而 言, 使用假币是特殊罪名 , 假币所侵害的是 国家的货 币金融管理秩
目的相当明显 ; 客观上 , 行为人采取 了两人互相配合的手段 , 先让 被害人用验钞机检验真钞 , 再 以相当隐蔽的手法 , 将真钞调包为假 钞, 并再次支付给被害人 , 此时被害人往往麻痹大意 , 以为是 自己 已经验过的那叠钞票 , 于是就放心地将财物进行交付。 行 为过程以 假乱真 , 隐瞒了真相 , 并使被害人 自愿交付 , 显然符合诈骗罪的特 征。此外, 行为主体及客体的认定上没有争议 , 不再赘述 。笔者认 为, 深入 剖 析行 为 人 的 主观 意 图对 本 案 的定 性 是 至 关重 要 的 , 行 为 人到底是为了诈骗 目的而采取使用假币的手段 ,还是为了使用假 因为思想上的麻痹大意而 自愿地将财物交付给余某 ,从而达到诈 骗 行 为 的既遂 。 币的 目的而采取诈骗方法呢? 纵观侵财类犯罪的主观恶性来看 , 行
进 一步厘 清此 蘼 与彼 罪 的界 限 . 维 护 刑事 司渚 的 公 正与 权 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9.11.30•【文号】[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施行日期】1989.11.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渎职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标准量刑依据

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标准量刑依据

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标准量刑依据立案标准民事欺诈罪是指以虚假、隐瞒、承诺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一个涉嫌民事欺诈罪的案件,其常见的立案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行为特征。

在民事欺诈罪中,行为要件包括虚假、隐瞒、承诺等手段,以骗取他人财物或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

虚假是指对事实做出不真实的陈述;隐瞒是指对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做出不予说明;承诺是指当事人为达到欺诈目的而做出的不实承诺。

二、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情节。

在民事欺诈罪中,主观要件主要是犯罪人以虚假信息或未披露重要信息的方式欺诈他人,获取不当利益。

三、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实现需要具备的客观条件,包括相关的财物和权益。

在民事欺诈罪中,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人骗取了他人财物或者获取了不法利益。

四、数额标准在民事欺诈罪中,数额标准是指骗取的财物或者获取的不法利益的具体金额。

不同地区对数额标准的界定是不一样的,但一般都比较严格,例如在一些地区,民事欺诈罪的数额标准一般被定为5000元以上。

量刑依据对于已立案的民事欺诈罪案件,其量刑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判断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主要依据。

在民事欺诈罪中,犯罪情节可以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级。

具体而言,轻微情节为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数额在5000元以下;一般情节为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20万元;严重情节为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数额超过20万元。

二、造成的后果造成的后果是对判决结果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在民事欺诈罪中,造成的后果不仅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包括可能带来的社会经济危害等。

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诉前自动投案,并同意接受法律制裁。

在民事欺诈罪中,自首可以视为减轻量刑因素之一。

四、认罪态度认罪态度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自首,并在庭审中实事求是地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

法律规定招摇撞骗5000元应怎么判?

法律规定招摇撞骗5000元应怎么判?

The sky is healthy, the gentleman strives for self-improvement, the terrain is great, and the gentleman carries hisvirtu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律规定招摇撞骗5000元应怎么判?法律规定招摇撞骗5000元一般最低会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罪一般不会以数额来进行判定,而是以做事的行为,只要构成了条件,就必定会受到处罚,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话,还会加重。

一、法律规定招摇撞骗5000元应怎么判?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于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有赖于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予以明确。

二、招摇撞骗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招摇撞骗罪的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两个量刑幅度,但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就该罪情节严重的范围加以明确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定期编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扬正气、树新风,使司法审判成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实践。

本次发布的第五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涉及惩罚不正当竞争、禁止非法捕捞水生植物、遏制“劳动碰瓷”、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维护邻里关系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的问题,通过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教化意义,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法治理念的融合,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目录案例一公交车上辱骂司机被劝,纠缠他人受伤责任自负案例二故意制造劳动纠纷,“劳动碰瓷”被判驳回案例三邻居改门难通行,法院判决复原状案例四非法捕捞“鸡头米”,破坏生态系统构罪案例五微信抽奖信息不明确,构成不正当竞争受罚案例六助人排涝致自家鱼塘遭损,善意助人损失应获补偿案例七严重超时工作致“过劳死”,用工及派遣单位连带赔偿案例八贩卖涉毒电子烟获刑,警惕新型毒品侵害案例九背弃师德行诈骗,教师沦为阶下囚案例十老人去世不通知子女,判决少分抚恤金份额案例一公交车上辱骂司机被劝,纠缠他人受伤责任自负裁判事项:方某因公交乘车点变更,上车后对司机进行指责,二人产生口角。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侵犯财产罪)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2—卷二—16,单)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正确答案:D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殴打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因此,A项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构成故意伤害罪。

B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C二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需要注意的是,前者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后者是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B项中,行为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显然属于超}{j非法拘禁范围之外的暴力,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C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八不具有承诺他人摘取自已器官的能力,其承诺是无效的。

所以,C项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如果对方已满18周岁,则行为人可以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项,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法益侵害行为,可以排除犯罪。

一般认为,被害人可以对轻伤以下作出承诺,对重伤和死亡不能承诺,否则无效。

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截断一截小指头,不构成重伤害,该承诺有效,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题答案为D。

[归纳总结]本题综合考查了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对于故意伤害罪,要重点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几种转化犯:(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敛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2款);(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89条);(5)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92条);(6)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第333条第2款)。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97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97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97(总分58,考试时间90分钟)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想杀害其妻子,便劝说其妻子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希望飞机失事而致使其妻子死亡。

甲的妻子便乘飞机旅游,结果果然因飞机失事而死亡。

甲的劝说行为与其妻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 乙为抢劫而殴打李某,李某逃跑,乙随后追赶。

李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乙拾得钱包后离开。

乙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 赵某是死刑犯,在即将对赵某执行死刑时,丙夺走法警的手枪将赵某杀死,丙的行为与赵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 丁为了盗窃钱财将王某的皮包窃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放的是一把手枪,丁的盗窃行为与王某枪支失窃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2. 在犯罪的基本特征中,( )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和刑法的限制与保障功能。

A.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B. 刑事违法性C. 应受刑罚处罚性D. 主观恶性3. 下列选项中,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B.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C.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4. 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人王某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 )。

A. 不构成犯罪B. 属于意外事件C. 应当从重处罚D.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 下列选项中,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是( )。

A. 甲用拳头打乙,乙从腰间拿出枪向甲射击却没有击中,甲被吓跑了B. 甲拿菜刀砍乙,乙加以还击一拳将甲打成重伤C. 甲用刀砍杀乙,乙拿起身边的锄头将甲打死D. 甲拿擀面杖打乙,乙掏出猎枪将甲打死6. 关于老年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高检发释字〔1999〕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消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辩护人法律案例(3篇)

辩护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被告人张某,男,30岁,汉族,某市人。

2019年6月,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年7月移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虚构身份,以投资理财、股票交易为名,骗取他人钱财。

经侦查,张某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二、辩护人观点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以下情节,请求法院对张某从轻处罚:1. 张某认罪态度良好:张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调查。

2. 犯罪动机和目的:张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并非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 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所骗取的金额相对较小,且在案发后,张某已将部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

4. 有悔罪表现: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体现了其悔罪态度。

5. 社会危害性较小:张某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在案发后,被害人已谅解张某。

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辩护意见1. 关于张某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张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体现了其认罪态度良好。

2. 关于犯罪动机和目的:张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并非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张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也未采取隐匿、销毁证据等行为,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3. 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所骗取的金额相对较小,且在案发后,张某已将部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

骗取他人将钱存入已被调包存折的行为构欣何罪.doc

骗取他人将钱存入已被调包存折的行为构欣何罪.doc

骗取他人将钱存入已被调包存折的行为构欣何罪作者:常治国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2期[案情]王某虚构和李某做生意的事实,以验证费信为名,要求李某开一个新账户。

后王某将李某的存折要去看了一下,并当场还给了李某,催促李某在新开的账户上存些款,后李某发现账户上的谊钱不翼而飞。

经查:李某存入的现金井未汇入自己的账户。

而是汇入了另一个账户,谊账户是王某事先持假身份征用李某的名字在银行办理的,然后以查看李某存折为名进行了调包。

李某在没有察觉的情况下将钱存入了王某控制下的账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速解]本文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本案中,王某通过调包行为,利用李某无处分财产意思的行为把钱转移存到自己可以控制的账户,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积极促成了李某的存钱行为,从而达到自己秘密占有该笔钱的目的。

这种利用他人无意识的行为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

其次,王某虚构与李某做生意以及验证资信的行为是为其调包行为创造条件,属于犯罪准备行为,调包行为是盗窃罪的着手行为。

刑法处罚的应该是主要的、直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王某并非直接根据其虚构事实后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而获取财物,而是通过调包使被害人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转移财物达到其秘密取财的目的,其前面的一系列欺诈行为只是为了调包行为做准备,而从其调包行为完成后,王某完成了其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行为最重要的一步,李某的财物被侵犯的危险紧迫性已增加,所以我们认为调包是盗窃罪的着手行为。

而且由于该账户在王某的控制下,李某只要把钱存进去,即失去了对钱的控制,无论盗窃既遂采取财物“失控说”还是“控制说”,王某的行为都是犯罪既遂。

综上,王某实施了欺骗的行为,李某客观上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但由于缺乏处分财产的意思,王某并不构成诈骗罪。

从行为方式看,王某利用李某无意识的财产“处分”行为,使财物从他人占有转为自己非法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而且是盗窃罪既遂。

封建迷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封建迷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封建迷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封建迷信诈骗罪是指利用封建迷信观念欺骗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立案时会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判断,以保障社会安定和公正。

一、主观标准
1.故意: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故意从事诈骗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编造迷信信息、利用迷信观念等。

2.主观恶意:犯罪行为需要具备明显的主观恶意,即其行为明知是非
法的、欺诈的,却仍然故意实施。

二、客观标准
1.实施行为:犯罪嫌疑人必须通过虚构迷信事实、散播虚假信息等手
段进行诈骗活动,其中包括诱使他人捐赠款物、推销所谓的迷信保健品等。

2.社会危害性:该行为需对社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
序,导致被害人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或精神压力。

三、其他标准
1.事实证据:需要有足够的事实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封建
迷信诈骗罪,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记录、证人证言、涉案物品等。

2.法律依据:立案标准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依法办案,不得滥用
职权或违背法定程序。

在确定封建迷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时,司法机关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2023年甘肃省陇南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3年甘肃省陇南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3年甘肃省陇南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8题)1.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

A.民主参与B.民主管理C.民主测评D.民主建言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其他证据基本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B.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C.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被侵害人指认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D.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但没有本人陈述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3.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

A.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应当从轻或者不予处罚D.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对不满()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A.12B.14C.16D.185.甲某意图杀死乙某,当其得知乙某当晚在某仓库值班时,遂即放火致使仓库烧毁,结果,当晚由于丙某顶替乙某值班而被烧死。

下列判断符合甲某对丙某死亡所持心理态度的是: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6.某县公安局办理刘某殴打他人案,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行政拘留执行2日后,刘某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获批准。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刘某的500元罚款也应当暂缓执行B.保证金必须由银行代收,任何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不得代收C.若刘某不能提供担保人,应交纳1600元保证金D.县公安局应当在收到刘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决定7.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死刑的是()。

招摇撞骗的立案标准

招摇撞骗的立案标准

招摇撞骗的立案标准在我国,招摇撞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依法打击招摇撞骗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以便对涉嫌招摇撞骗的案件进行认定和处理。

首先,对于招摇撞骗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他人,骗取财物;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质,其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

只有当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为招摇撞骗行为。

其次,立案标准还包括对招摇撞骗行为的严重程度的评估。

在评估严重程度时,需要考虑被害人的人数、涉案金额的大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只有当招摇撞骗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需要立案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招摇撞骗行为的证据收集和固定也是立案标准的重要内容。

在证据收集和固定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只有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招摇撞骗行为时,才能依法立案。

最后,对于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标准也是立案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招摇撞骗行为,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于涉嫌招摇撞骗行为的单位,也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经济处罚。

总的来说,招摇撞骗的立案标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招摇撞骗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只有严格按照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才能有效打击招摇撞骗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不轻信谣言,不上当受骗,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经典案例】在超市内“调包”购物应构成诈骗

【经典案例】在超市内“调包”购物应构成诈骗

在超市内“调包”购物应构成诈骗======================================================================一、基本案情2005年3月29日,王某在一大型超市购物时,看中了一款时尚新颖的拍照手机,他顿起贪念,趁人不备玩了一出“调包计”:悄悄把拍照手机放进一件玩具的包装盒内,按原样封好。

付款时,超市的收银小姐没有发现玩具盒内暗藏的玄机,依照玩具盒包装上条形码显示的标价收钱后,将这盒“玩具”交给了王某。

于是王某只花了68元钱就获得了价值为5000多元的拍照手机。

事后王某被抓归案。

二、定性争议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王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将手机装入玩具包装盒的行为,也就是向超市收银小姐隐瞒了手机在玩具盒中的真相,致使收银小姐误以为盒中装的是玩具,只收取了玩具的价款,并向王某交付了手机这一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本案是“诈术盗窃”,即犯罪嫌疑人利用诈术进行盗窃。

王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悄悄施了一个“偷梁换柱”之计,采取秘密手段将手机从超市窃出,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王某所采用的“玩具与手机调换”这一手法,是为窃取行为的事前准备,仅是作案的一种手段,不影响定性。

三、案析管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盗窃罪和诈骗罪是我们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两种侵犯公民财产的犯罪类型。

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

但是现在的犯罪分子越来越狡诈,盗窃行为中经常伴有欺诈性,因为通过欺诈可以掩盖盗窃行为,而欺诈行为中也经常伴有隐蔽性,因为不隐蔽,诈术就会被揭穿。

所以,一个案件里经常既有盗窃行为,又有诈骗行为,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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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用调包骗取他人钱财构成何罪?
案情:
被告人程某、周某身着买来的道服,扮成化缘尼姑,从河南省某县来到江西省某县城关凤凰小区夏某家中,称夏家有大灾,夏将信将疑,程、周二人即让夏取白纸4张,分别写上夏家中四口人的名字,然后趁夏某去厨房取筷子之机,用手指沾水在夏某儿子的名字下写了“车祸”二字。

两人让夏某用纸灰在四张纸上摸一遍,纸上的“车祸”二字显现出来。

夏某信以为真,认为独生子将有车祸来临,求破灾之法。

程某要求夏某拿5000元钱用卫生纸包好后放在夏某儿子的新衣服内,然后一起放在箱子里,3天内不要打开,3天后把衣服拿出来放在十字路口让车轧轧。

夏某按程某的要求用陌生纸包好了5000元钱,然后到屋里找儿子的新衣服。

程某乘机用预备好的卫生纸包将包调换。

两人走后,夏某打开箱子翻看,发现钱已不在,方知上当,遂报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

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

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的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

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其认为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

本案中,程、周二人假扮尼姑,采取一系列的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夏某产生认识错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之误认为程、周二人是“帮”他“消灾”,然而,这一系列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达到“调包”的目的而采取的掩护手段,夏某并未将5000元自愿交给二被告人,而是按程某的要求,把钱包好后放在儿子的新衣服内,锁在自家的箱子里,认为自己仍是5000元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而二被告人恰恰是在所有人、管理人不在的情况下,秘密地将包调换,将5000元非法据为已有,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故二被告人应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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