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博州政办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2〕4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县级,隶属于自治州财政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㈠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各项政策以及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制度。
㈡编制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组织申报全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㈢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项目,加强资金监管。
㈣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
㈤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2个内设机构(相当于科级):㈠农业开发项目综合管理科。
拟订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统计报表工作;负责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及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工作;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组织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验收工作;负责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件起草、信息及档案等工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博州政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20〕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自治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0〕125号),推动全社会节水,建设美丽博州,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把节约用水贯穿于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指标刚性约束,突出抓好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技术创新引领,加快用水方式转变,提高用水效率,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自治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节水政策法规、市场机制、标准体系趋于完善,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管理机制逐步健全,节水效果初步显现,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1,用水总量控制在14.63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农业用水控制在13.37亿立方米以内,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全州城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贫困村、抵边村、重点村、薄弱村通客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贫困村、抵边村、重点村、薄弱村通客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博州政办发〔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贫困村、抵边村、重点村、薄弱村通客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7〕13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州贫困村、抵边村、重点村、薄弱村通客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4日自治州贫困村、抵边村、重点村、薄弱村通客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州特殊扶持维稳重点村、抵边村(后进社区)确保实现安全稳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环境良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7〕16号)精神,突出抓好贫困村、抵边村、重点村、薄弱村通行客车这件民生大事,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助力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确保改革发展的成果最大限度惠及民生,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㈠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
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推进农村客运发展是政府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
解决贫困村、抵边村、重点村、薄弱村出行难问题,县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州人民政府提供适当财政补助,并督导落实。
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客运行业的政策支持,将农村客运发展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和地方总体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政策保障、运输组织、站场体系建设、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公共财政投入、安全监督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大公共财政等公共资源保障力度。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博州政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博州政发规〔202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3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3+1”重点工作部署,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制,加强系统应对和精准治理,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是自治州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博州政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20〕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7日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9〕127号)和《自治区2020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新自然办发〔2020〕3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㈠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自治区党委“1+3”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进自治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㈡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公有。
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分工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博州政办发[2007]89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分工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7]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领导班子。
现将新一届政府州长、副州长分工印发给你们,以便工作联系。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分工州长奥曲尔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分管州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机构改革办)、审计局、外办。
常务副州长张春林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信访、政法、边防、民兵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电子政务办、接待处、驻乌办事处)、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办)、统计局、公安局(边防局、消防局)、司法局、国家安全局、边防委办、武警支队、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统计局博尔塔拉调查队、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局、档案局、保密局、地方志办、社保局、农村税费改革办。
协助州长分管的财政、监察、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编制、审计、外事工作。
联系州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农五师和专家顾问团工作。
副州长帕力旦·阿德尔汗负责教育、旅游、人口、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旅游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局、新闻办公室。
联系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工作。
副州长程鹏负责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出版、通信、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博州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8〕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方案》经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8年1月16日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新政函〔2017〕5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专科教育高等学校备案名单的函》(教发厅函〔2017〕53号)和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设立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新党编办〔2017〕171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机构规格相当正县级,经费暂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为自治州人民政府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在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挂博州技工学校、博乐职教中心、精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新疆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博州分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新疆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博乐市分校、新疆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精河县分校、新疆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温泉县分校、博州卫生学校、博州师范学校牌子。
一、主要职责㈠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新疆工作总目标,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㈡根据国家特别是博州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设置专业,组织教学,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具有民族团结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㈢组织编制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博州政办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8〕4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国资委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保障交易依法有序进行,促进自治州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以及《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博州党办〔2007〕11号)中有关自治州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阳光”交易,保护国有产权及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博州政办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1〕5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博州政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21〕3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2日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州国有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国有独资企业、绝对控股企业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和自治州法规规章、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博州政办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8〕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8〕67号)同时废止。
2018年3月29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目录第一章总则...................................................................... (4)一、编制目的二、编制依据三、适用范围四、工作原则五、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6)一、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二、各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三、第五师防汛抗旱指挥部四、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 (11)一、预防预警信息二、预防预警行动三、预警支持系统第四章应急响应...................................................................... (17)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二、Ⅰ级应急响应三、Ⅱ级应急响应四、Ⅲ级应急响应五、Ⅳ级应急响应六、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七、信息报送和处理八、指挥和调度九、抢险救灾十、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十二、自治州慰问及派工作组十三、信息发布十四、响应终止第五章应急保障...................................................................... . (31)一、通信与信息保障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三、技术保障四、宣传、培训和演练第六章善后工作...................................................................... (38)一、救灾二、防汛抢险物料补充三、水毁工程修复四、灾后重建五、防汛抗旱工作评价第七章附则...................................................................... (39)一、预案管理与更新二、奖励与责任追究三、预案解释四、预案实施附件:1. 名词术语定义 (41)2.自治州主要河流及山洪沟洪水频率表 (44)3.自治州主要山洪区域洪水量级划分表 (45)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博州政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政发规〔202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3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堤防安全、维护河流岸线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清淤活动。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㈠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采砂许可,负责现场监督、督促落实生态环保措施、组织开展河道采砂常态化监督巡查、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以及河道采砂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㈡自治州、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项目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博州政办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防汛抗旱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博州政办规〔2022〕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2022年4月29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好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洪涝干旱(以下简称“洪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则》《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博州政办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7〕5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8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目录第一章总则...................................................................... . (4)一、编制目的二、编制依据三、适用范围四、工作原则五、事故分级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 (5)一、指挥部二、指挥部办公室第三章预警预防和信息报告 (6)一、事故监控二、预警行动三、信息报告第四章应急响应...................................................................... . (8)一、Ⅳ级响应二、Ⅲ级响应三、Ⅱ级、Ⅰ级响应四、响应终止第五章后期处置...................................................................... (10)一、调查处理二、善后处置三、社会救助四、总结评估第六章应急保障...................................................................... (11)一、应急队伍保障二、物资保障三、交通运输保障四、医疗卫生保障五、经费保障六、应急技术保障七、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八、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 (13)一、预案管理与更新二、预案解释三、发布实施附件:1. 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4)2. 现场指挥部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16)3. 自治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19)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科学有效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5【实施日期】2011.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州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的责任。
认真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领导干部要带头熟悉并掌握相关内容,确保一旦发生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能够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并使相关责任得到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现将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㈠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㈡制定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㈢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地方立法或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㈤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㈥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㈧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㈨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㈩建立和完善自治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十一)接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十二)组织较大事故调查,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事项进驻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事项进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博州政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事项进驻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20〕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事项进驻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事项进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健全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㈠统一进场。
各类交易主体要统一进场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行业部门文件规定范围的项目,统一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各类与交易有关的服务活动要统一在交易中心进行;对交易信息、交易结果要统一发布。
㈡管办分离。
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督”的要求,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与交易市场完全脱钩,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的交易管理模式,做到职能分离、政事分开。
㈢执法主体不变。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执法主体不变,按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审批监管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交易过程、交易秩序、履约实施等环节进行审查、备案。
㈣全程监督。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二、进驻范围㈠2020年9月底前全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1.工程建设招投标类项目。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畜牧业 “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畜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博州政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畜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博州政发〔2022〕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畜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7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畜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畜牧业是博州的传统基础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是博州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博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核心产业。
“十四五”时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启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五年,也是推进博州畜牧业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五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州党委“团结稳州、生态立州、口岸强州、旅游兴州”战略部署,对标“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上台阶、五年大变化”目标要求,不断提升我州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促进自治州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编制本规划。
一、“十三五”发展成效“十三五”期间,全州上下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不断深化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措并举大力推进畜禽生产提质增效上水平,畜牧业实现了平稳健康发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博州政办发[2008]75号【发布部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8.07.23【实施日期】2008.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8]7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5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州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切实解决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类补贴、动态管理、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㈠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老年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㈡年满60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以下简称老年“五·七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十三五”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总体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十三五”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博州政办发〔2017〕142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十三五”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总体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7〕14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州“十三五”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总体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1日自治州“十三五”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总体方案根据《自治区“十三五”高效节水灌溉总体方案》,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十二五”期间,自治州完成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27.34亿元,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82.53万亩,累计达166.4万亩(见表1),占总灌溉面积的79.75%,灌溉水利用系数由0.53提高到0.58。
表1 自治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统计表(截止2015年底)高效节水灌溉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有效缓解了水资源紧缺的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和生态环境改善。
与此同时,受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不均,农业用水方式粗放以及投入不足等因素制约,高效节水灌溉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潜力还未得到充分发挥,还有较大发展空间。
因此,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对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水资源节约保护、高效利用为核心,以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为重点,综合集成农艺、农牧、农机等措施,创新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管护机制,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8•【字号】博州政办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2.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0〕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马合木提江·巴拉提自治州副州长副组长:邢辉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行长成员:刘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山巴依尔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局长胡宗清自治州农业局副局长巴特那生自治州林业局副局长张广程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乌兰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纪委书记缪启明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副局长侯生录农业发展银行博州分行副行长胡伯征农业银行博州分行纪委书记王继业农业银行博尔塔拉兵团支行副行长张琳邮政储蓄银行博州分行副行长郭新建博乐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刘军精河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方树海温泉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邢辉兼任,副主任由乌兰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全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定自治州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方案;负责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组织、宣传和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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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博州政办发[2012]77号
【发布部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机
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隶属于自治州农业局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