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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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博州政办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1]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切实加强对我州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区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59号)精神,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州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组长:郭向毅自治州副州长副组长:宋国安农五师党委常委、副师长田进升自治州综治办副主任王惠民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叶尔肯自治州经贸委副主任成员:刘虎自治州发改委副主任那生巴特自治州国资委副主任吴佩堂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保力德自治州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赛佰·巴依铁流自治州环保局副局长马玉河自治州安监局副局长刘德敏自治州质监局副局长张志刚自治州工商局副局长王友胜农五师发改委副主任胡德平自治州公安局治安科科长岳才利中国石油新疆博州销售公司副经理、安全总监谭兴中石油西部管道乌鲁木齐输油气分公司阿拉山口原油首站站长刘亮中哈管道阿拉山口计量站站长王中胜中石油西部管道独山子输油气分公司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惠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胡德平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州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制定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中长期规划;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协调解决跨部门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相关问题。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博乐市滨河景区工程建设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博乐市滨河景区工程建设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博乐市滨河景区工程建设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博州政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博乐市滨河景区工程建设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0〕41号)博乐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加快城市建设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加强对自治州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博乐市滨河景区工程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州博乐市滨河景区工程建设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达楞塔自治州副州长副组长:钱龙兴自治州监察局局长成员:陈平自治州水利局局长王连贵自治州建设局局长宝音代力格自治州审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赵德智自治州交通局局长塔西买买提自治州林业局局长张新利博河流域管理处处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工程施工管理,督促施工进度,严把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有序、高效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协调组、工程监督组和工程决算审计组三个工作组。

㈠工程建设协调组。

组长:陈平自治州水利局局长副组长:王连贵自治州建设局局长张新利博河流域管理处处长成员:武进军自治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院长朱健博尔塔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副局长刘胜自治州水利局防洪办主任欧优特博河流域管理处副处长青剑林博乐市水利局局长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督查,及时通报工程进展情况,督促施工进度,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工程涉及河道、水库、防洪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技术指导,协调做好涉及防洪调度、安全度汛等水利方面的各项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河段水质监测相关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精河下天吉水利枢纽(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精河下天吉水利枢纽(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精河下天吉水利枢纽(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二0一七年七月项目名称:精河下天吉水利枢纽(一期)工程目录一、总论 (1)1.1项目由来: (1)1.2编制依据 (1)1.3调查目的及原则 (2)1.4调查方法及程序 (3)1.5调查内容 (5)1.6验收执行标准 (5)1.7调查重点 (6)二、工程概况 (7)2.1工程地理位置 (7)2.2工程建设内容 (7)2.3现状工程建设过程及存在问题 (14)2.4工程运行方式 (16)2.5工作制度 (17)2.6工程环保投资 (17)三、环评报告及批复意见回顾 (18)3.1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 (18)3.2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 (19)四、区域环境概况 (21)2.1自然环境 (21)2.2生态环境 (22)2.3社会经济概况 (23)五、生态环境影响调查 (24)5.1工程占地影响 (24)5.2植被的影响调查 (25)5.3对陆生动物影响调查 (26)5.4对鱼类影响调查 (26)5.5水土保持措施调查 (27)5.6小结 (28)六、水环境影响调查 (29)6.1废水污染源调查 (29)6.2地表水水质监测 (29)6.3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30)6.5小结 (30)七、大气环境影响调查 (32)7.1废气污染源调查 (32)7.2小结 (32)八、声环境影响调查 (33)8.1声环境污染源调查 (33)8.2声环境保护措施调查 (33)8.3小结 (33)九、固废环境影响调查 (34)9.1固废污染源及控制措施调查 (34)9.2小结 (34)十、环境管理及应急措施调查 (35)10.1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35)10.2环境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 (35)10.3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5)10.4施工期环境监测 (35)10.5施工期环境监理 (35)10.6环评批复意见落实情况 (35)10.7小结 (36)十一、公众参与调查 (37)11.1调查目的 (37)11.2调查方法和对象 (37)11.3调查内容 (37)11.4调查结果统计分析 (37)11.4调查结论 (40)十二、调查结论与建议 (41)12.1调查结论 (41)12.2要求及建议 (42)附件:1、精河下天吉水利枢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三同时”登记表2、委托书3.、精河下天吉水利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4、精河下天吉水库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5、环境监测报告6、公众意见调查表7、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图:1、精河下天吉水库一期工程厂区布置图2、精河下天吉水库一期工程地理位置图3、精河下天吉水库一期工程水系图4、精河下天吉水库一期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监测断面图一、总论1.1项目由来:精河下天吉水利枢纽工程位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境内的精河干流出山口以上500m处,距精河县27km,地理座标东径82°55′,北纬44°25′。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21日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州州长2024年5月6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生产和供应的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调度设施等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以下统称电力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第四条州、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电力企业、有关单位及个人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州、县(市)公安、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自治州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时广泛听取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与新能源规划和其他行业规划衔接。

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2—2016)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三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一、规划背景 (1)二、规划的必要性和意义 (1)三、规划定位 (2)四、规划编制依据 (2)五、规划范围 (4)六、规划期限 (4)第二章流域生态环境现状、问题与保护形势 (5)一、赛里木湖概况 (5)二、生态环境现状 (6)三、水环境质量状况 (7)四、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8)五、生态环境问题成因 (10)第三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15)一、指导思想 (15)二、基本原则 (15)三、规划目标 (15)第四章主要任务与分区治理布局 (18)一、构建主动保护与预防体系,有效保护现有良好生态系统 (18)二、加强退牧还草与草畜平衡,促进草地修养生息 (24)三、加强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生态系统不断改善 (26)四、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30)五、实施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降低旅游活动环境影响 (32)六、促进流域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优化区域发展方式 (32)七、严格控制流域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强度,降低流域环境风险 (33)八、强化流域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生态安全监管制度 (34)第五章重点工程与投资 (35)一、流域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工程 (35)二、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35)三、污染防治工程 (38)四、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39)五、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40)第六章保障措施 (42)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42)二、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环境执法 (43)三、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项目建设 (43)四、强化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 (43)五、严格管理,推进规划实施 (44)附表一: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项目表附图一:赛里木湖规划区生态功能分区图附图二:草地禁牧工程分布图附图三:草地生态修复工程分布图附图四:湖滨退化土地修复与建设工程分布图附图五:生态护岸工程分布图附图六:入湖河流(沟道)生态建设工程分布图附图七:环湖道路局部沟道侵蚀区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分布图附图八:垃圾、污水收集和清运设施配套项目分布图附图九:污水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布图附图十:畜禽养殖污染控制项目分布图附图十一: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分布图附件一:规划编制说明附件二:规划评审意见修改说明第一章总论一、规划背景2007年6月10日温家宝总理批示要求:“对我国几大湖泊的生态安全问题,要逐一进行评价,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博州政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博州政发规〔202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3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3+1”重点工作部署,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制,加强系统应对和精准治理,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是自治州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博州政办发〔2017〕82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7〕8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州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0日自治州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力推进自治州生态文明建设,增强艾比湖流域环境功能,改善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加大艾比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政发〔2016〕21号)、《自治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博州政发〔2016〕26号),深入推进艾比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健全管理机制和责任体制,不断改善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

力争到2020年,艾比湖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削减,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实现流域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保护目标㈠流域水质目标。

到2020年,艾比湖水质由目前劣Ⅴ类改善到Ⅴ类,博尔塔拉河、精河等水质保持不变(具体目标详见下表)。

㈡流域生态目标。

到2020年,艾比湖流域的博尔塔拉河、精河段清淤520万m3,改造河道239.6km,绿化101.4万m2,生态修复2337.45万m2。

㈢污染防治目标。

到2020年,实现污染物COD削减17852.46吨,氨氮削减592.78吨。

㈣长效机制目标。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博州政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20〕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7日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9〕127号)和《自治区2020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新自然办发〔2020〕3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㈠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按照自治区党委“1+3”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治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进自治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㈡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公有。

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博州政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21〕3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2日自治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州国有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国有独资企业、绝对控股企业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和自治州法规规章、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博州政办发[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7]9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委,赛里木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因人员调整和工作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对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分工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分工通知如下:秘书长巴音克西克:协助奥曲尔州长、张春林常务副州长处理政府日常事务和监察、劳动人事、编制(机改)、审计、外事(侨务)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帕力旦·阿德尔汗副州长、艾合太尔·色依提副州长处理教育、旅游、人口、广播电视、交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提请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协调准备和政府重大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负责与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政协、军分区、农五师的联络工作;协助分管机关事务管理局。

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汤毅:协助张春林常务副州长处理公安、司法、边防、民兵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程鹏副州长处理文化、体育、卫生、通信、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协助达楞塔副州长处理农业经济和科技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政府法制办、电子政务办、接待处和政府驻乌鲁木齐办事处。

副秘书长王有明:协助张春林常务副州长处理信访方面的工作;主持信访局全面工作。

副秘书长狄永江:协助张春林常务副州长处理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方面的工作;协助郭向毅副州长处理工业经济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博州政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政发规〔202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3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堤防安全、维护河流岸线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清淤活动。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㈠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采砂许可,负责现场监督、督促落实生态环保措施、组织开展河道采砂常态化监督巡查、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以及河道采砂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㈡自治州、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项目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试论保护和治理艾比湖生态环境的必要性

试论保护和治理艾比湖生态环境的必要性

试论保护和治理艾比湖生态环境的必要性艾比湖生态环境的恶化,已严重危及博州经济社会和北疆经济带来的持续发展。

对此,博州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艾比湖环境的综合治理,多次组织专家环湖考察,已将艾比湖的治理列入博州的远景规划。

本文通过陈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博州)艾比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理念,借鉴博州专家顾问团治理艾比湖的合理化建议和经验,结合博州艾比湖的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保护和治理艾比湖的具体措施及建议,希望以此为博州艾比湖的保护和治理献言献策,促进水资产增值,保湖,开发与治理并重,实现水资源的综合平衡。

标签:艾比湖;生态环境;保护;治理1、概述博州土地后资源是有限的,因而是宝贵的,主要分布在三河下游艾比湖地区,这里是博州农业综合开发的潜力所在。

同时,这里是生态环境最脆弱的地区,因而开发利用必须合理的审慎的科学规划,开发利用和环境瓮中捉鳖治理相结合,保证艾比湖地区经济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对艾比湖保护和治理的建议为实现博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

为此,对保护和综合治理艾比湖生态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2.1充分认识保护和治理艾比湖生态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解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同时,也必须看到艾比湖急剧干缩,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主要问题是:艾比湖面新的干缩趋势,干涸湖底已有1500平方公里沦为盐漠,成为风沙灾害的主要沙源,湖周荒漠植被日益衰败,沙化面积扩大,阿拉山口大风使裸露湖底沙尘和沙丘活化,沙丘前移加速,浮尘天气剧增,污染作物和牧草,污染环境,影响农牧业生产,威胁新亚欧大陆桥部分路段安全运行,危害各族人民身体健康。

因此,保护和治理艾比湖生态环境,已成为关系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子孙后代生存和发展的大事。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保护和治理艾比湖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5.09.26•【字号】新环监发[2005]284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新环监发[2005]284号)伊犁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环境功能区划是环保工作的基础,是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管理和环境容量测算及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

为配合新形势环保工作需要,各地、州、市环保局要抓紧开展所辖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工作(主要包括环境空气、环境噪声和地面水环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各行政市、县为单元,由各地州市环保局组织相关市、县进行。

每个单元的环境区划分三个层次进行:城市(县城)建成区及规划区域范围,城市(县)绿洲区和行政区域范围。

二、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层次和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相同。

三、水环境功能区划在自治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可进一步细化,但不得降低原功能。

四、各地目前正在进行的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中已经涉及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两者要保持一致。

五、区划成果包括区划工作技术报告与区划图。

六、各地将环境功能区划成果于11月15日前上报我局审核,并于2005年12月15日前完成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工作。

我局在年底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时,重点检查各地环保局完成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联系人:叶尔肯联系方式:0991-2337969附件:环境功能区划技术方法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环境功能区划技术方法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一)划分层次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各行政市、县为单元。

每个单元的环境区划分三个层次进行: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城市(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城市(县)绿洲区和行政区域范围。

新疆赛里木湖景区生态保护措施及成效研究

新疆赛里木湖景区生态保护措施及成效研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水生态保护DOI:10.16616/ki-0.326/TV.2021.02.05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新疆赛里木湖景区生态保护措施及成效研究李琴王永永(新疆双河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博乐833400)【摘要】本文以赛里木湖景区为研究对象,提出了近年来赛里木湖景区存在湖岸侵蚀、草场退化、污水无处排放等生态环境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生态保护工程措施。

经分析研究采取生态保护措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生态固岸工程、植被恢复、排污管网工程的建设对赛里木湖景区水生态环境的改善成效显著,其成功经验可供类似景区生态保护工作参考借鉴。

【关键词】湖岸侵蚀;生态保护;成效;赛里木湖中图分类号:X3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131(2021)02-017-05Research on ec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effects of SayramLake scenit area ic XinjiangLI Qin$WANG Yongyong(Shuanghe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Co.,Ltd.$Bole833400,China(Abstraci:The paper takes the Sayram Lake scenic area as the research subject,and puts forward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such as lakeshore erosion,Ficssland degwdation,and the lack of sewaFe dischawe cocation in the Sayram Lake scenic area in wcent years,and a series of ecologicaO protectionmeasuws taken against the problem.By wseawhinF effects of OakinF ecologicaO protection measures.It is found that the constwction of ecologicaO bank OxinF projects,vegetation restoration,and sewame pipe network projects havv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in iApwvine the watee ecolooical environment of Sayram Lake scenio area.It has ceeain significanco foe the ecolooical protection of similae scenic area.Key wordt:lakeshore erosion;ecolooical protection;effectiveness;Sayram Lake湖泊是一个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其环境受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课题也随之展开,不仅是为了保护湖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当湖泊成为景区,随着人类活动中动植物栖息的环境,更是保护人类碧水蓝天的家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环保局系统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环保局系统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环保局系统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新环发[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环保局系统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环发〔2008〕106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自治区纠风办的统一部署,我局被确定为2008年自治区部门行业行风评议工作重点单位。

为加强对局系统行风评议工作的领导,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环保局系统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一、领导机构组长:牛晓萍(自治区环保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副组长:艾努瓦尔(自治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邵峰(自治区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联社(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李一汀(自治区环保局纪检组组长)叶民(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赵成林(自治区环保局副巡视员)成员:高利军(自治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王一建(自治区环保局规划与财务处处长)李运江(自治区环保局组织人事处处长)叶尔肯(自治区环保局科技宣传处处长)孟庆新(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李新华(自治区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贾尔恒(自治区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处长兼自治区环保局固体危险废物中心主任)张永山(自治区环保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李卫东(自治区环保局纪检监察室主任)朱建新(自治区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恒(自治区环保局老干处副处长)张军林(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张鹏(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沈志(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站长)张志伟(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黄韶华(环境保护政策研究与技术发展中心主任)谢勇(新疆环境保护宣教中心主任)孟剑英(野双峰驼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主任)马志成(自治区环境技术评估中心主任)王栓哲(自治区环保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刘忠瑞(自治区环保局环境信息中心副主任)自治区环保局系统行风评议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纪检监察室。

加强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加强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4????2继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为确保赛里木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长期持续性推进要开展赛里木湖区域环境保护沟通协调与决策制度区域重点项目环境保护决策办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保障办法等制度的编制使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切实落实形成较为完善的赛里木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和措施监督推进赛里木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赛里木湖是我 国西部干旱地 区中的重要湿 地 ,对维 护北疆生态系统 、调节北疆气候 、涵养 山地水源起 着极 其重要的 作用 。但 目前 区域 生态 环境 呈 现逐 年退 化 态 势 ,局部 区域较 为严重 。通过 实施湖 泊生 态保 护项 目, 实现对区域 内现有 良好生态 系统有效 保护 ,对 已有 生态 环境问题实施有效 防治 ,促进赛里木湖 生态保持 良性发 展 。本文在综合赛里木湖 区域生态环 境现状 与问题 。以 及 目前 区域生态保 护与修 复 的主要措 施 和成效 基础 上 , 总结提 出进一步做好赛里木 湖生 态环 境保 护确保 区域生 态安全 的对策措施 。
草地 系统 的退化 .也使得 草原虫 鼠害 、草 原毒草及 生物灾害发生频度 和严 重程 度增 加。一方 面 ,蝗虫 和啮 齿类动物啃食草地植被 ,加 剧其 退化 ,另一方 面 ,虫 鼠 害还导致动物疫病 多发 和侵 占其 他野生动 物栖息地 ,造 成部分野生动物 因饥饿 或染 病而亡 。威胁流域 生物 多样 性 。 1.3.2 近湖 区域荒漠化进程 加快 。沟壑 加速发育蔓 延 ,
赛里木湖 区域是 以赛里 木湖为中心 ,与湖滨 四周 的 雪 山、冰川 、森林 、草原等多种地类 构成 的一个 宽阔而 独立 的山涧 盆地 。属 典 型 的 内陆高 山湖 泊湿 地 生 态系 统 ,被列人 《中国重要 湿 地名 录》,区域 总 面积 14.08 万 hm 。是我 国西部干旱地 区中的重要 湿地 ,对 维护北 疆生态 系统 、调节北疆气候 、涵 养山地水源起 着极其重 要 的作用 。 1.2 生 态 环 境 现 状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日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7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11月3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和倡导第三章保障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倡导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法治体系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以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体现新时代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博州政发[2013]60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博州政发[2013]60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博州政发〔2013〕6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鉴于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将调整后的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工作分工印发你们,以便工作联系。

2013年7月9日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工作分工一、州长奥曲尔全面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领导工作。

二、各副州长协助州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常务副州长王志军负责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对口援博)、财政税务、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政府融资、统计、信访、边防、民兵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统计局、信访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家安全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公安边防支队、武警博州支队、国税局、地税局、博尔塔拉调查队、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局、地方志办公室。

联系州侨联等有关社会团体工作。

副州长马合木提江·巴拉提负责农牧业、水利、扶贫开发及农牧业生产抗灾救灾、防洪抗旱、定居兴牧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州农业局(乡镇企业局)、水利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农机局、气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移民管理办公室。

协调与第五师的工作。

联系州科协等有关社会团体工作。

副州长陈洪负责工业经济、信息产业、安全生产、消防、商贸、招商引资、综合保税区运营管理、金三角工业园区管理、供销、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电力、金融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存在“零发稿”或久未更新情况的通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存在“零发稿”或久未更新情况的通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环保系统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存在“零发稿”或久未更新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4.17•【文号】环办宣教函〔2018〕142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环保系统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存在“零发稿”或久未更新情况的通报环办宣教函〔2018〕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2017年12月底,随着所有地市环保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开通,全国环保系统新媒体矩阵(以下简称矩阵)构建完成。

矩阵以“生态环境部”微博、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两微)为龙头,包括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的两微各422个,其中有各省(区、市)环保部门两微各31个,地市级(含15个副省级城市)环保部门两微各334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所辖区(县)环保部门两微各57个。

为促进各地环保两微加强管理、提升质量,我部近期对两微账号进行了检查梳理,查验日常发稿情况特别是重点稿件转发情况。

检查发现,各省(区、市)和大部分地市环保部门两微运行状况良好,但也有部分地市环保部门两微未按要求转发重点文章,特别是存在“有平台无运营”“零发稿”或久不更新的现象。

现将环保两微“零发稿”或久未更新情况(截至2018年4月2日)通报如下。

一、自开通之后“零发稿”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内蒙古“阿拉善环保”、湖南“长沙环保”“娄底市环境保护”、广东“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四川“宜宾市环境保护局”“甘孜州环境保护局”、贵州“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甘肃“金昌市环境保护局”、新疆“克拉玛依环境守卫者”“喀什地区环境保护局”等10个微博账号自开通之后“零发稿”。

黑龙江“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贵州“黔南环保V”、西藏“阿里地区环境保护局”“林芝环境保护局”、甘肃“兰州环保”“武威环保”“酒泉环境保护”“临夏州环保局”、宁夏“中卫环保”、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喀什地区环境保护局”等11个微信公众号自开通之后“零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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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一、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二)受委托执法组织博州环境监察支队法律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专业依据目录(一)执法主体依据目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许可(共11项)1、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4、排污申报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5、排污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6、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向水体排污和临时排污的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8、权限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的许可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10、权限内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6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

11、权限内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和第三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二)行政征收(共1 项)1、排污费征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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