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政局有关农民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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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3.07•【字号】晋民便函〔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民便函〔2022〕17号各市民政局:《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月7日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公布,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好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基本生活,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现结合民政工作实际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山西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农民工欠薪问题“零容忍”的工作要求,要从讲政治、讲发展、讲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扛起根治欠薪政治责任,把做好根治欠薪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全力以赴抓紧抓好抓实,为积极推动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做好学习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学习贯彻《办法》,准确把握《办法》的总体框架、主要内容、相关要求,对《办法》内容逐条学习,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可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新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发布《办法》原文,刊发《办法》宣传稿件,提高宣传有效性,做好《办法》相关宣传工作。

三、积极开展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对因欠薪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进行详细排查,全面了解辖区内困难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积极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救助时效,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等群众求助渠道,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到快速响应、精准救助;要积极推进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用足用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落实好“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解决好农民工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努力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营造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民族宗教委、公安局、城管局、卫生健康委、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减负的有关精神,切实抓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落地实施,进一步厘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推动村(社区)减负增效,经征求市级各部门意见,形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清单管理。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进一步清理延伸到村(社区)的工作事项,对清单之外的事项,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

对确需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成。

二、全面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对政府部门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购买服务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积极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在社区工作人员补贴上给予落实,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

民政民生工程工作计划

民政民生工程工作计划

民政民生工程工作计划一、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在民政民生工程中,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是首要的任务。

我们将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具体而言,我们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元化救助体系,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加强住房保障: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适宜的住房条件,同时加大对租房市场的监管力度,保障居民的居住权益。

二、促进社区发展建设社区是居民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民政民生工程的重要载体。

我们将致力于促进社区的发展建设,打造宜居宜业的社区环境。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更多资源用于社区道路、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社区的整体环境。

推动社区治理创新: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建立居民自治机制,提高社区治理水平。

促进社区文化发展: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三、推进养老服务发展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我们将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的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具体计划为:增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供给,推动养老服务多元化发展。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推广智慧养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养老服务的便捷性和智能化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舒适便捷的养老服务。

四、优化婚姻登记服务婚姻登记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致力于优化婚姻登记服务,提高婚姻登记效率和质量。

具体措施包括:简化婚姻登记流程:精简婚姻登记手续,缩短婚姻登记时间,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婚姻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和查询,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开展婚姻家庭教育: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宣传,提高群众的婚姻意识和家庭责任感。

民政以工代赈工作方案

民政以工代赈工作方案

民政以工代赈工作方案背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贫困地区的农民工返乡后失去了收入来源,生活困难。

为了帮助这些农民工解决生计问题,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以工代赈工作。

以工代赈工作方案目标人群1.农民工因疫情返乡无法就业的家庭2.贫困家庭的农村劳动力方案内容1.安排农民工参加当地的公益建设项目,如村庄环境整治、道路修建等工程。

2.在公益建设项目中,农民工将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以缓解其生活困难。

3.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工主动参与并发挥主人翁精神。

同时,要抽调技术精湛的工人组织农民工队伍,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项目的监管和督导,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人的权益。

实施方案1.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工作组,负责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首先,要对目标人群进行调查和筛选。

通过走访、电话等方式了解农民工的家庭情况和实际情况,然后按照帮助贫困农民、服务地方建设的原则进行筛选。

3.然后,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公益建设项目,如村庄环境整治、道路修建等工程。

4.在组织工作时,要注重工人队伍的培训和组织。

建立技术培训机制,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

5.在实施工作时,要做好相关的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安全。

6.对方案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对方案进行调整和改进。

成果展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开展了以工代赈工作,总计有数万名农民工受益。

通过此项工作,不仅解决了农民工的生计问题,还促进了当地的公益建设和经济发展。

结语以工代赈工作是一项积极的公益行动,既能够帮助困难农民,也有助于促进当地的公益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希望在各部门共同努力下,能够推广和完善此项工作,让更多的人受益。

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黑民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规〔2020〕8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现将《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0年8月26日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各项部署,切实发挥民政领域制度保障优势和政策集成效能,编密织牢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兜底保障网,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聚焦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聚焦推进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以实施“五统五兜”工程为抓手,进一步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加强政策集成、资金集成、力量集成,不断健全完善民政救助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探索建立全民政领域聚力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汇聚起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强大合力,筑牢脱贫攻坚“最后一道防线”。

二、基本原则(一)资源汇集、政策集成。

加强民政领域各类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民政民生政策的有效衔接,强化工作集成、资源集聚、政策叠加,统筹推动各类政策、资金、力量向特殊领域、特定人群倾斜,切实发挥各类资源的集成效应和乘数效应,促进兜底保障政策更好更多覆盖贫困人口。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晋民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31号各市、县民政局:随着疫情持续影响,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失业人员、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因疫情和患病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李克强总理“要求低保应保尽保、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坚决做到“应保尽保”。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摸排力度,重点关注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近三个月内登记失业的农民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等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

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要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根据疫情形势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暂停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动态管理;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

要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

县民政局关于困难农民工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县民政局关于困难农民工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县民政局关于困难农民工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我局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全力开展困难农民工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现将我局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组织力量,严格落实我局成立了困难农民工救助服务小组,通过组织力量进行开展工作。

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办事,坚持实施“先救助、后教育、长效机制”的思路,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农民工进行一系列的救助措施。

二、收集信息,全面宣传我局广泛收集农民工信息,并通过宣传、发放资料等方式全面宣传政策法规和各项救助措施,让农民工及时了解政策,掌握救助方法,发挥救助效能。

三、落实救助,切实解决困难我局联合县扶贫办、残联等部门,共同落实多种救助措施,包括资金救助、精神慰藉、养老保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劳动救助等,真正做到了有困难及时救助,让困难农民工心里有底。

四、建设机制,保障长效我局结合实际建立了长效机制,包括建档立卡、动态管理、社会化服务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措施。

同时,积极推进政策创新,不断完善救助政策和服务模式,进一步提高困难农民工的生活条件和获得感。

以上为我局工作情况汇报,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对我们的支持和帮助。

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进困难农民工救助服务工作,为全县困难农民工的生活改善贡献我们的力量。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我局在去年开始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全力开展困难农民工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并在今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在,我来详细汇报一下我们的工作情况。

一、组织力量,严格落实为了确保救助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局成立了困难农民工救助服务小组。

该小组由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

在集体研究合理救助办法基础上,根据困难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的救助措施。

同时,我局严格落实政策法规,注重制度建设,把救助措施落到实处。

我们强调现场工作须按照一定流程推进,保证工作人员的接待、审核、发放等环节科学规范,确保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民政局清查农民工工资拖欠措施

民政局清查农民工工资拖欠措施
民政局清查农民工工 资拖欠措施
பைடு நூலகம்
汇报人:
2023-12-06
目录
• 背景介绍 •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分析 • 民政局清查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措施 • 保障措施及建议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背景介绍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
保障农民工权益
农民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保障他们的工资权益是维 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方面。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实 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阻力, 导致一些欠薪案件得不到妥善处 理。
民政局清查农民工工资拖欠
03
的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01 建立专项工作组
成立由民政局局长任组长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02 制定实施方案
制定详细的清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 目标、步骤和时间节点。
03 加强调度和督导
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加强源头治理,规范用工管理
强化合同管理
要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 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确保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 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农民工法律知识匮乏
许多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对于自身 权益认识不足,不敢维权或不知如何 维权。
农民工权益保护意识弱
部分农民工对于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对于欠薪问题选择忍气吞声,不敢寻 求法律援助。
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政府部门监管缺位
一些政府部门对于农民工工资拖 欠问题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 和解决欠薪问题。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民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民办函〔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功能作用,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现就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各地要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在申请家庭自主申报的同时,用好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铁脚板”作用,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认定对象信息要及时上传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各地要根据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防止和避免采用“虚拟收入”等方式认定对象、实施救助帮扶。

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要准确把握认定与实施救助帮扶的关系,从保护申请家庭个人隐私出发,坚持“谁救助谁公示、救助谁公示谁”,在全面开展认定工作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实施救助帮扶。

二、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各地要以“防风险”为目标,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监测的基础上,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对象,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满两年的对象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等更多有潜在困难或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强化分层管理、动态监测。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75万人,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一)全面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

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春潮行动”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级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检查评估培训效果,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

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改进培训补贴方式,落实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构建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

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按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农民工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所在企业应从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对企业组织农民工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设农民工实训基地。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0年2月28日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之年。

本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首要任务,围绕“组织领导坚强有力,重大风险有效防控、责任体系日趋完善、安全管理精细精准、安全基础更加牢固”五项工作目标,突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严格依法监管、源头治理,强化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确保全市民政系统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为上海推进“五个中心”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一、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一)完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

严格落实《地方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上海市实施细则,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分明、整体有序、坚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

一季度,市民政局安委会完成组成人员调整和职责修订。

二季度,各区民政局参照市局文件完成本单位安委会组成人员调整职责修订;市局机关各行业主管处室对照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的责任体系。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正文:---------------------------------------------------------------------------------------------------------------------------------------------------- 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2010年4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统筹城乡社会管理。

200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明确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措施;建立了由31个部门和党群组织参加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和7100多个行政村的农民工监测调查结果推算,2009年度全国外出就业和本地非农从业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总数达到 22978万人。

国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一)努力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深入贯彻就业促进法,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在全国27个城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试点,整合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逐步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改善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1994年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民政系统中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指出,民政部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其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赋予的职能,解决社会问题。

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我们的基本职责,在民政部的统一部署下,有重点地做好民政行政执法检查,逐步解决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民政管理职能,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法制。

现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情况及应保未保的原因;2.五保供养内容的落实情况;3.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的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院办经济给予扶持和照顾的情况;5.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6.五保供养款物有无被贪污、挪用的情况;7.县以上民政部门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的情况;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情况;3.对婚姻登记监督管理的情况;4.对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清理的情况。

2020年社区民政的工作计划

2020年社区民政的工作计划

2020年社区民政的工作计划为确保社区民政工作有效地实施,我社区按上级要求,根据社区开展这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计划低保工作1、我们在低保工作中,成立了低保评议小组,社区居委会有专人分管低保工作,接受居民群众的低保申请后,通过认真调查摸底、入户核实、张榜公示、评议小组的评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后,方上报市、区民政局低保部门。

2、认真按照上级民政要求做好社区低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做好对低保对象及社区居民宣传低保政策的工作,争取把工作做到细致、准确、周到,间低保对象和居民对社区低保工作满意。

3、深入开展走访慰问工作,对申请低保户的家庭进行了解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真正有效,要对他们的资料了如指掌,从而对低保对象的审查、审批工作提供准确的第一手材料。

发现不属实情况积极配合民政部分进行清查。

对生活困难的家庭,及时上报社区民政办,确保工作落实到实处,使民政工作的扶贫扶困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让每个困难家庭都能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

4、定期对已享受低保的进行排查,及时掌握低保对象的再就业情况,入户了解他们的生活变化,把那些生活确实困难的。

我们要及时上报民政办,使社区的民政工作实施方案顺利落实,对低保户超标我们要及时取消,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我们经研究申请增加保障金额,认真做好动态管理。

5、组织低保对象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社区各项服务工作做出贡献。

6、严格低保档案的建立,资料齐全,认真保存,以备上级部门审查。

7、积极开展慈善援助活动,努力做好民政各项工作安排和实施,切实为辖区困难家庭、低保户办事实、好事,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双拥工作1、做好军属的优抚和慰问工作,经常对他们进行走访,了解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的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给他们的关怀和帮助。

2、在“八一”和“春节”前夕召开军民座谈会,拉近军民关系,军民同乐共建社区。

3、组织社区干部,中小学生对社区的烈、军属进行走访慰问,开展“学雷锋、树新风,讲文明”活动。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民政部门办的安置农场场员转为农工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民政部门办的安置农场场员转为农工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民政部门办的安置农场场
员转为农工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0.06.24
•【文号】民发[1980]43号等
•【施行日期】1980.06.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民政部门
办的安置农场场员转为农工问题的通知
(1980年6月24日民发(1980)43号
劳总计(1980)110号)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劳动局:
各地民政部门办的安置农场(包括林、茶场)中,有不少场员在场劳动已多年。

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民政部门办的安置农场,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于确实无家可归或原籍确无条件安置的场员,属于管理、生产、技术骨干、身体健康,在场劳动三年以上,表现较好的,经群众评议,农场领导审查造册,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和劳动局共同审查批准后,可以转为农工。

农工的工
资和劳保福利,按照当地国营农场农工的标准执行。

原来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转为农工并列入劳动计划的,可以不再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乡镇民政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乡镇民政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乡镇民政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民政工作是乡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乡镇民政部门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各项民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同时,也明确了未来的工作方向和计划,为更好地服务群众、促进乡镇发展奠定基础。

一、过去工作总结(一)社会救助工作1、城乡低保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截至目前,我镇共有城乡低保对象_____户、_____人,累计发放低保金_____万元。

2、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加强对特困人员的关爱和照料,提高供养标准,改善生活条件。

目前,我镇共有特困供养人员_____人,其中集中供养_____人,分散供养_____人,累计发放供养金_____万元。

3、临时救助工作积极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帮助因突发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渡过难关。

今年以来,共救助_____人次,发放救助金_____万元。

(二)优抚安置工作1、优抚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按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

同时,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关心优抚对象的生活状况。

目前,我镇共有优抚对象_____人。

2、安置工作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帮助退役士兵尽快融入社会。

今年共接收退役士兵_____人,安置率达到_____%。

(三)社会事务工作1、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办理婚姻登记,加强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倡导文明婚俗。

今年共办理结婚登记_____对,离婚登记_____对。

2、殡葬管理工作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倡导文明节俭丧葬新风。

同时,加大对乱埋乱葬的治理力度,规范殡葬秩序。

(四)老龄工作1、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按时发放高龄津贴,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等服务。

目前,我镇共有_____名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

2、推进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加强老年活动场所建设,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农民工系列活动方案策划

农民工系列活动方案策划

农民工系列活动方案策划一、项目背景近年来,中国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力量,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他们社会地位低下,生活和工作条件艰苦,缺乏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面临诸多困境。

为了关注农民工的权益,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我们决定开展农民工系列活动。

二、活动目标1.关注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推动相关政策的改进和完善;2.提升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3.扩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4.增强农民工的社会参与能力,促进他们的融入和发展。

三、活动内容及实施方案1.调研和政策倡导(1)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对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状况进行调研,收集相关数据和案例,全面了解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

(2)基于调研结果,制定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倡导和呼吁,争取政策的改进和完善。

2.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1)开展各类职业培训课程,包括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通过提升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增加其就业竞争力。

(2)邀请企业和专业咨询机构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咨询服务,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和创业机会。

3.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1)开展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活动,提倡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

(2)搭建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平台,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

4.文化交流和精神慰问(1)组织文艺演出、展览、影视放映等活动,丰富农民工的文化生活,增强他们的幸福感和自豪感。

(2)定期组织慰问活动,向农民工送去关爱和祝福,提升他们的精神面貌。

5.社区服务和融入推进(1)设立农民工服务中心,提供咨询、培训、就业类服务等,方便农民工获得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开展农民工社区服务活动,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增强他们的社会参与能力。

四、活动计划和预算1.调研和政策倡导调研活动时间:XX年X月-XX年X月倡导活动预算:XXX元2.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培训活动时间:XX年X月-XX年X月培训活动预算:XXX元3.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宣传活动时间:XX年X月-XX年X月维权支持活动时间:长期进行宣传活动预算:XXX元维权支持活动预算:XXX元4.文化交流和精神慰问演出、展览、放映时间:XX年X月-XX年X月慰问活动时间:每年至少两次演出、展览、放映预算:XXX元慰问活动预算:XXX元5.社区服务和融入推进服务中心设立时间:长期服务中心预算:XXX元社区服务活动预算:XXX元五、合作伙伴和社会参与1.政府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局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名成立广安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名成立广安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名成立广安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广安府办函〔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名成立广安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更名成立四川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川办函〔2020〕6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将广安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广安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并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市农民工工作,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审议拟出台的发挥农民工战略性资源、推动农民工工作战略性工程、发展农民工经济的具体政策措施;督促农民工工作有关政策的落实,推动县(市、区)、园区和市级各部门(单位)完成有关任务;完成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组成组长:王瑛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杨一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代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胡学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文正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基层治理办主任、“两新”工委书记胡世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外宣办主任、市委网信办主任曾德明市发展改革委四级调研员李庆市经济信息化局副局长姚昕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罗志华市科技局副局长廖强市公安局副局长黄传东市民政局机关党委书记赵远涛市司法局副局长章锋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旭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唐世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刘运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国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徐岑泽市水务局副局长袁驰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罗林泉市商务局副局长杨建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机关党委书记徐祖廷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龙祥银市应急局总工程师曾山市国资委副主任张敏市市场监管局二级调研员孙小平市统计局总统计师唐广生市扶贫开发局副局长刘佳国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周科市经济合作局副局长袁宏市林业局副局长张龙平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医保服务中心主任魏小明市税务局副局长龙强学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周晓芹广安国调队副队长文良云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工会主任钟芳广安银保监分局副局长张珈珞市总工会副主席王蓉市妇联副主席李斌团市委党组成员刘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苏明朗广安日报社副总编辑黄诚市广播电视台总编辑李裕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王伟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副主任何晓涛市政府驻重庆办事处主任李云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副主任张卫市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副主任三、办公室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旭洲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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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政局有关农民工工作安排
本文是关于2020年民政局有关农民工工作安排,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按照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农民工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
一、深化和谐社区建设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逐步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开放型、多功能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建设,并逐步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加大对社区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提高社区平台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村民自治工作。

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居民自治,自觉遵守社区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积极参加社区民间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创新机制,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

认真研究解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组织引导进城务工青年中的流动团员在社区进行团员注册,并积极参与社区团的活动。

宣传推广工业园区公寓型社区加强农民工自我管理的经验。

研究制定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农民工参与社区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三、推进城镇社区建设。

创新城镇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扎实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辐射作用,进一步营造和谐社区创建氛围。

加强对街道、社区建设的指导,逐步改善社区办公、服务、活动用房。

大力发展社区社会化服务,拓展社区服务领域,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开展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试点。

规范社区工作经费投入和人员管理。

实行“费随事转”,坚持社区工作经费与社区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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