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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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作者:出处:更新时间: 2006年08月09日(2001年8月2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货物运输和运输辅助业(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由省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和县(市)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市政,下同)部门负责。

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由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交通、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经贸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施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和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准入条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榕政[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7〕15号)等17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2007〕276号)等19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调水工程峡南取水口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的通告》(榕政〔2000〕4号)等2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71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98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218件)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一附件二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8件)一、下列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附件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榕政综[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宜居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主导地位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最基本的城市公用事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导地位。

各级各部门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引导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形成合力,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按照“统筹规划、城乡一体、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发展公共汽车,积极筹建城市轨道交通,提高公共汽车营运质量和效率,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交通服务。

争取至2010年,市区公共交通占城市交通总出行比重的25%以上,市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线网重复系数降至2.5,万人拥有公共汽车不低于11标台,公交场(站)面积及公交站点覆盖率达到国家标准,公交换乘枢纽建设符合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求。

三、建立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管理机制(一)强化政府对公交行业监管力度1、成立公交行业管理机构,依法统一管理公共交通行业,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实现公共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福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规划、财政、物价、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对出租车发展规模实施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并公布出租车投放总量。

第六条鼓励出租车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一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租车企业。

出租车企业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应用先进的监控指挥调度管理系统。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诉和监督。

第八条出租车行业协会是出租车经营者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督促出租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和文明服务,并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第九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有偿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公交线路经营权),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特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或经营者,是指已经取得部分线路经营权的国有公交企业和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特定范围内线路经营权的企业。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就经营者营运服务、安全行车、车容车貌、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市民评价等方面进行监督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制定经营者参加第二次招投标时的奖惩措施,包括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在线路经营权招标前的上两年度考评成绩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的经营者,允许其直接参加线路经营权转让竞价,在评标时按其报价的1.1倍(连续2年被评为良好等级的按其报价的1.05倍)计算竞价排序等,具体考评方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终止经营协议,收回经营权:
(一)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经营权或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处分经营权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三)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逾期未投入营运的;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所制订的管理规定和制度,旨在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权益和安全。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许可制度:规定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具备的资质和条件,以获取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许可制度明确了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经营范围、运营区域、车辆要求等。

2. 运营监管:制定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运营监管机制,包括运营计划的审核、运力配置的监督、班次的安排等。

运营监管要求经营者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表运营,确保公共汽车客运的正常、安全和高效。

3. 车辆管理:规定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的注册和管理要求,包括车辆的购置、使用寿命、检修等。

车辆管理要求车辆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4. 服务质量:规定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质量标准,包括车辆的班次、发车间隔、站点设置、服务态度等。

服务质量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服务,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

5. 乘客权益保障:规定了乘客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购票和退票的规定、乘车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投诉处理等。

乘客权益保障要求经营者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解决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经营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权益,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服务水平和效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榕政办[2011]286号•【施行日期】201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1〕2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2010〕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7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率,缓解交通拥堵的有效手段,也是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按照“规划优先、土地配置优先、路权使用优先、政策扶持优先”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形成合力,狠抓落实,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促进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形成以城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为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汽车、公共便民自行车为补充的结构合理、高效快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福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平安,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的安康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效劳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业务。

?第三条开展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平安便捷、节能环保的原那么,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开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效劳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业相关协会应当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标准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促进道路运输业安康开展。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并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

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98修正)

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98修正)

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98修正)【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5.30【实施日期】1998.05.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为了加强我省公路运输管理,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既坚持“放宽、搞活”的方针,又本着“多家经营,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使我省公路运输能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对公路运输业的行政管理权。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服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的多家经营原则,支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允许并保护正当竞争。

其运输划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

营业性运输系指提供运输劳务,发生各种经济形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与货价或工程费并计)的运输。

第四条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五条凡需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六条经批准开业的公路客、货运输单位和个人,按其营运车辆数,由批准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给单车营运许可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含)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临时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范围、更改客运班次、路线的,应在一个月前向原批准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办理缴销营运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停止经营;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更改客运班次、路线者,经发给新的营运许可证后,方可按新的班次、路线、范围进行经营。

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篇: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租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坚持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总量控制、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税务、财政、工商、建设、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公交公司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公交公司营运车辆管理制度

公交公司营运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交公司营运车辆管理,提高公交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交公司所有经营的营运车辆。

第三条公交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情况,合理配置和管理营运车辆,提供优质的公交服务。

第二章车辆采购管理第四条公交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对车辆采购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公交公司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取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车辆采购。

第六条公交公司对车辆采购要进行严格验收,确保车辆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公交公司应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及时更新车辆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车辆运营管理第八条公交公司应建立车辆运营计划,合理安排车辆的运营时间和线路。

第九条公交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车辆调度方案,确保车辆按时到站,保障乘客的出行需求。

第十条公交公司应加强对车辆维护保养工作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营。

第十一条公交公司应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四章车辆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公交公司应服务规范、礼貌、热情、高效的服务态度,提供优质的乘车体验。

第十三条公交公司应建立投诉和建议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意见和反馈。

第十四条公交公司应建立健全客运服务监督制度,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车辆处置管理第十五条公交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对车辆进行合理处置。

第十六条公交公司应建立车辆报废、报废车处理管理制度,做好车辆的淘汰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公交公司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和权利。

第十八条公交公司应定期对车辆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和整改。

第十九条公交公司应加强对车辆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2010年03月01日 17时32分 113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公交线路经营权),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特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或经营者,是指已经取得部分线路经营权的国有公交企业和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特定范围内线路经营权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对公共汽车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并代表市政府与中标者签定经营协议,颁发线路经营许可证。

市财政、规划、物价、公安、审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直接委托经营和特许经营方式授予经营者公交线路经营权。

第二章委托经营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已营运的公交线路经营权,并授权市主管部门与其签定经营协议。

第七条直接委托的公交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八年。

福建省行驶深圳、拱北线路汽车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行驶深圳、拱北线路汽车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行驶深圳、拱北线路汽车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5.12.20•【字号】闽政[1986]综18号•【施行日期】198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行驶深圳、拱北线路汽车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试行)(1985年12月20日闽政〔1986〕综18号)为了加强我省涉外汽车旅客运输管理,保护合法运输,鼓励合理竞争,提高运输质量,确保旅客安全,打击违法活动,加强外汇管理,维护国家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经营福建各地到深圳、拱北线路(下称闽深、拱线)汽车旅客运输的国营、集体、个人汽车运输企业单位(包括旅行社和中外合资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名义)从事该线旅客运输的,均属本办法管理。

二、所有参加该线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车辆技术规范,并持有交通监理或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车执照以及当年年检合格证。

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客车驾驶证。

必须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严禁危险品、违禁品夹带上车。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凡需经营闽深、拱线客运的单位,均应报请省交通厅审批,经核准发给统一的运行证件后,车辆方可开始营运。

在营运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服从国家工商、税务、物价、外汇、公安、交通等管理,并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必须执行全省统一运价和收取外汇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缴纳税费和养路费,并努力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四、经营该线客运的单位(含个体户)向省交通厅申报经地(市)交通局审查过的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保险单的影印件,单位隶属关系,主要负责人;(2)车辆保有数及技术状况,配备驾驶员和职工队伍情况;(3)目前经营方式、生产财务收支情况;(4)经营闽深、拱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料;(5)拟投放闽深、拱线参加客运的车辆数,配备驾驶人员和工作人员数及运行班次安排计划和上下车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管理暂行规定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的管理,稳定运价,保护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客运服务质量,适应客运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从事道路客运售票点(以下简称售票点)经营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客运售票点经营是指:以固定的场所、设施为依托,并与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联网,出售经批准公布班次道路客运车票,为客运站、客运班车代理组织客源,收取一定劳务费的具有商业性质的经营活动,属于客运站服务的延伸。

第四条售票点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售票点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售票点的登记注册,负责查处无照售票点;道路运管部门负责售票点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客运车辆擅自在售票点停靠进行查处,负责受理售票点购票乘客的投诉;物价部门负责售票点代售票价的监督和管理,查处售票点恶意压价和哄抬运价行为。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客运输市场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登记注册售票点。

第七条经营售票业户,必须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同时应向当地运政管理机构备案(市区要向市区两级运政管理机构备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客运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客运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客运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榕政办[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客运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0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近期,经调查发现我市个别学校和工矿企业承租一些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客运车辆用于接送学生和企业职员,一些大中专院校在寒暑假期间包车外出活动,个别企业在春运期间为农民工包车返乡等,这些车辆没有办理营运审批手续,未经过权威部门的安全检测,没有按规定做好二级维护,也没有办理承运人责任险,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营业性用车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加强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客运用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因本单位公务、生产、生活需要承租客运车辆,要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客运企业、客运站联系,签定营业性用车合同,租用具备营运许可证的客运车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要对本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承租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

二、各级交通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承运车辆做好定期维护和检测,落实日趟检工作,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同时要监督企业按规定配备客运驾驶员,按从业类别驾驶客运车辆。

三、客运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严禁客车超员配载,严禁人货混装,禁止客运车辆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达不到夜间(晚10:00至凌晨6:00)通行条件的公路路段运行。

四、严格按照租车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行,严禁招揽合同以外的乘客。

五、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承揽社会散客的旅客运输活动,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3•【字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管理暂行规定》(榕政综〔2006〕3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强我市道路客运售票点的管理,稳定运价,维护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客运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道路旅客的安全,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树立省会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的良好形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

现将《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方案一、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福州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陈承国(市交通局局长)副组长:黄金木(市交通局副局长)成员:江叶钦(市工商局副局长)曾国俊(市物价局副局长)吴仁华(市公安局副局长)周金如(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主任:邓达(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林捷(市工商局)、吴巧贞(市物价局)、梁建锋(市公安局)、叶连生(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内设相应工作机构。

五城区交通、运管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原则和内容:(一)整治原则。

在市道路客运售票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由五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道路客运售票点的整治工作,整治工作由五城区政府分管交通的领导负责,区交通部门牵头,工商、物价、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参加,市交通、工商、物价、执法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负责督促和巡查。

福建省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福建省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福建省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5845 城市公共交通标识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22484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CJ/T 107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候车亭CJ/T 162 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J 15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T 119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B35/T 164 汽车维护工艺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城市公共汽电车bus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供公众乘用的汽车、电车。

3.2 站牌stop board车站处设置的乘车指示标识。

3.3 城市公共汽电车交通覆盖率the covered area rate of public transport按一定的车站服务半径计算,城市公共汽电车交通覆盖面积与城市建成区面积之比。

3.4 发车间隔departure headway同一线路的同向相邻两车次驶离起点站的时距。

3.5 运营调度scheduling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的组织、计划、管理与指挥。

3.6 首末站origin-terminal station首末站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的起点站和终点站的统称。

3.7 枢纽站junction station枢纽站是有多条不同方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汇集,具备换乘等功能或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乘客换乘场所。

3.8 中途站stop中途站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沿途供乘客上下车的停靠点。

3.9 停车场Parking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综合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用于公交车辆停放;综合停车场具备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运营管理等功能。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闽清东桥至福州旅客运输线路最高票价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闽清东桥至福州旅客运输线路最高票价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闽清东桥至福州旅客运输线路最高票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交通局
•【公布日期】2019.02.19
•【字号】榕发改服价﹝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价格
正文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闽清东桥至福州旅客运输线路最高票价的通知
榕发改服价﹝2019﹞3号
闽清县发改局、交通局、相关客运企业:
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闽交运〔2010〕3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12〕10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道路客运站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204号)文件精神,由于闽清东桥至福州的客运线路变更,现将闽清东桥至福州的旅客运输线路最高票价予以重新公布(详见附表)。

客运企业应依照公布的最高票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具体执行价格,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附表:旅客运输线路最高票价表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2月19日。

最新 城区公交车线路经营权管理方案-精品

最新 城区公交车线路经营权管理方案-精品

城区公交车线路经营权管理方案
第一条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保证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

第三条乡村规划区内的公共汽车线路由市人民政府全部实行线路经营权管理制度。

做好公共汽车线路实行经营权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公安、工商、物价、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授予、委托授予的方式确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经营者。

其他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除对现有国营公交企业实行委托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外。

均应当通过招标授予的方式获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第五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车辆购置证明;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和配套设施;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平安、车辆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获线路经营权期内的经营规划、经营布置、经营措施;
(二)经营者前三年的经营状况和业绩。

第七条中标者或者获批准的企业(或申请人)应当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订立《公共汽车线路经营协议》并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市乡村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证》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投入公共汽车线路营运的车辆核发《市乡村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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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txt珍惜生活——上帝还让你活着,就肯定有他的安排。

雷锋做了好事不留名,但是每一件事情都记到日记里面。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2010年03月01日 17时32分 113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公共汽车”
“客运线路”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公交线路经营权),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特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或经营者,是指已经取得部分线路经营权的国有公交企业和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特定范围内线路经营权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对公共汽车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并代表市政府与中标者签定经营协议,颁发线路经营许可证。

市财政、规划、物价、公安、审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直接委托经营和特许经营方式授予经营者公交线路经营权。

第二章委托经营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已营运的公交线路经营权,并授权市主管部门与其签定经营协议。

第七条直接委托的公交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八年。

经营期满后,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取得线路经营权。

第三章特许经营
第八条特许经营权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在特定范围内经营线路的权利。

实施特许经营的公交线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以提升公交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

招标投标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依照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市区公交线路经营者原则上不超过4家。

第十条申请经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外地市企业法人提出申请的,应承诺在取得线路经营权后在本市注册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拟经营线路所占股权比例购车资金的2倍。

(三)有两年以上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经历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相应规模;
(四)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以及保障线路正常营运的各项管理措施;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驾乘人员。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
(一)市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招标评审委员会;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文件报送市主管部门;
(三)市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经营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侯选人;
(四)市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市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六)公示期满后,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市主管部门在七日内作出特许经营许可决定,与中标者签订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并向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七)市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线路经营权使用费。

中标者按照评估结果向市财政部门缴纳线路经营权使用费。

(八)市主管部门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标者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线路名称、起止站点、行驶路线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生产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组织营运。

第十四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许可期限为五年至八年。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许可。

经营者在投标原经营线路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未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就经营者营运服务、安全行车、车容车貌、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市民评价等方面进行监督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制定经营者参加第二次招投标时的奖惩措施,包括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在线路经营权招标前的上两年度考评成绩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的经营者,允许其直接参加线路经营权转让竞价,在评标时按其报价的1.1倍(连续2年被评为良好等级的按其报价的1.05倍)计算竞价排序等,具体考评方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经营协议,执行不低于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行业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二)按不低于行业规定的标准定期对其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
完好;
(三)承担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等应急性和公益性的调度任务;
(四)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客运服务价格;
(五)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六)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
(七)按规定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上一年经营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报送市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八)按时提交市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担前款第(三)项任务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的线路进行调整:
(一)因城市发展需要进行调整的;
(二)因道路交通等发展及实施线网优化、场站优化需要进行线网调整的;
(三)因城市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而实施线路调整的;
(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根据道路状况实施线路临时调整的;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线路的;
(六)因市场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需要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信用档案,将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记入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公交线路配套的公交场站(包括:首末站、停车场、停靠站等),以及公交车辆车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IC卡设备、计数系统、监控系统、以及发布广告的设备等)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提供和使用,应报经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终止经营协议,收回经营权:
(一)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经营权或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处分经营权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三)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逾期未投入营运的;
(四)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五)线路的经营服务规范不符合标准和要求;
(六)未按规定对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
(七)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客运服务价格标准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九)拒绝接受市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监督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被收回经营权的经营者3年内不得参与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因前条所列情形被终止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在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维持线路正常的经营和服务。

经营者在有效期内因关闭、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解除经营协议,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获得批准期间经营者不得停止营运。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同等条件下,新经营者应当优先录用原经营者在该线路的员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颁布实施的《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榕政[200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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