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
山大学位申请条件
山东大学学位申请二、申请时效山东大学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只允许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当年由本人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三、申请条件1.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含毕业课程),无考试违纪记录,且所学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不计毕业课程成绩)。
3.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4.毕业课程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对照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5.学位外语成绩合格。
四、学位外语成绩合格要求成人教育、网络教育本科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在申报学位前符合下述条件中任何一条即认定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的学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在申报学位前符合下述条件3、4、5、6、7中任何一条即认定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1.获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成绩通知单或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提供成绩通知单或合格证书的电子扫描件及网站查询截图;2.获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参加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提供证书电子扫描件、获取成绩时所在院校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教育部考试中心开具的成绩证明书;3.参加山东大学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日语)成绩合格;4.取得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提供证书电子扫描件及网站查询截图;5.取得大学日语四级(要求达到《大学日语课程教学要求》的四级水平)及以上证书,提供证书电子扫描件、获取成绩时所在院校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教育部考试中心开具的成绩证明书;6.获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参加省级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联系所在学习中心,提供考试通过名单扫描件或网站查询截图;7.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非英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申请英语专业学位须参加第二外语(日语)考试),提供证书电子扫描件及学位网证书查询截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为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自主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学科水平、发展交叉学科、形成特色优势、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提升服务需求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新增学位授权点既要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又要符合本单位办学定位;既要严格按照标准新增,又要体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既要反映学科发展趋势超前部署,又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
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
四、高等学校应在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的同时,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阶段任务与保障措施。
通过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
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已列入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五、高等学校应制订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其标准应体现本单位办学水平,必须高于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
要根据《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论证报告编写参考提纲》(见附件),制订本单位新增学位点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山大自考学位证申请条件
山大自考学位证申请条件山东大学自学考试(以下简称山大自考)是由山东大学主持举办的一种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形式,适用于具备一定职业资格或工作经验想要获得学士学位的人群。
以下是山大自考学位证申请条件的详细说明。
1.学历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可以是普通高中毕业、职业中专毕业或大专毕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大专毕业,必须满足山大自考规定的大专专业与学士专业之间的对口情况。
2.年龄要求: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对于年满18周岁但未满23周岁的申请人,需要提供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3.在职要求:山大自考是面向在职人员的学习方式,申请人必须在单位工作,且入学时有工作单位的保证。
4.工作经验要求: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且需要提供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普通高中毕业的申请人,需要具备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验;对于职业中专毕业的申请人,需要具备2年及以上的工作经验;对于大专毕业的申请人,需要具备1年及以上的工作经验。
5.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对于某些专业学位的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例如,申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士学位,需要具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6.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自学能力:山大自考是一种自主学习的方式,申请人需要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和自学能力,以便能够完成学习任务和考试。
以上是山大自考学位证申请条件的详细说明。
申请人必须满足上述条件,才能正式报名并参加山大自考,最终获得学位证书。
山大自考为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学习能力的在职人员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机会,帮助他们提升学历和学位,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9•【文号】学位〔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为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自主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学科水平、发展交叉学科、形成特色优势、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提升服务需求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新增学位授权点既要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又要符合本单位办学定位;既要严格按照标准新增,又要体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既要反映学科发展趋势超前部署,又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
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
四、高等学校应在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的同时,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阶段任务与保障措施。
通过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
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已列入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山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关于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山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关于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试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山东省教育厅鲁教高字[1992]10号文件规定,成人高教本科毕业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
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并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可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的范围1.凡我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种办学形式所培养的有学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我校主考专业的应届本科自考毕业生。
2.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举办的函授、业余专科起点的本科班的应届毕业生,其毕业学校向我校推荐者。
第二条授予条件1.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学习期间各门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均一次性通过且平均成绩70分(含)以上,毕业生论文(毕业设计或综合考试)75分(含)以上。
3.学位主干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成绩在70分(含)以上。
4.参加山东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学士学位1)有考试作弊记录。
2)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经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未通过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4)自考毕业生不选考英语(二)课程且用14学分顶替的。
第三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与办法1.按我校学校委员会《山大教字[89]008号》文件规定,我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校学位办统一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继续(网络)教育学院具体实施。
2.成人本科毕业生所在院、部和学习中心将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在学期间全部课程成绩及报名材料上报继续(网络)教育学院,由继续(网络)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
3.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学位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全面评审,坚持与授予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相同标准授予。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我校授予学位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政治与业务标准统一、课程与论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教育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四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可按一级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其成员要兼顾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和培养单位,有博士生培养任务的分委员会原则上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分委员会成员由院、部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一人。
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议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2)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4)审批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审核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6)听取和审查分委员会工作;(7)组织、实施自行审核遴选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8)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9)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申报与授予工作;(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山东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我校授予学位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政治与业务标准统一、课程与论文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教育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四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可按一级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其成员要兼顾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和培养单位,有博士生培养任务的分委员会原则上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分委员会成员由院、部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一人。
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议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2)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4)审批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审核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6)听取和审查分委员会工作;(7)组织、实施自行审核遴选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8)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9)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申报与授予工作;(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单位条件
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单位条件
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单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具有法学学位授予权,这是申请自主审核单位的前提条件。
2. 必须有完备的学科体系,这意味着该单位应具备涵盖本学科门类所有学科方向的学位授权点。
3. 必须具有博士生招生和培养能力,这表明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博士研究生培养能力。
4. 必须具有学术实力,这是自主审核单位的核心条件,需要该单位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和成果积累。
5. 必须具有研究生导师队伍,这表明该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的研究生导师团队,能够为研究生提供指导和支持。
6. 必须具有研究生培养管理经验,这表明该单位应具备完善的研究生培养管理体系,能够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7. 必须具有完备的学术评价机制,这表明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学术评价体系,能够对学术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8. 必须具有健全的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意识,这表明该单位应注重学术道德和规范建设,能够保证学术活动的规范性和道德性。
9. 必须具有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这表明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能够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10. 必须具有学校领导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这表明该单位应得到学校领导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能够顺利开展自主审核工作。
以上是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单位需要满足的条件,仅供参考。
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学校而异。
2024年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2024年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高等教育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学位是衡量一个人学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的重要评价指标,而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则是获得学位的必经之路。
在2024年,学位授权审核申请依然是严格且细致的程序,申请人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条件才能提交申请。
首先,申请人必须获得符合学位授权审核要求的学士学位。
不同的学科领域和学位层次有不同的要求,但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完成学科核心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此外,有些学位还要求申请人完成实习或毕业论文等研究项目。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申请人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专业能力。
其次,申请人必须有较好的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
学术表现可以通过学习成绩、学术竞赛获奖等来评估。
研究成果则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的研究项目、专利等。
这些表现和成果能够反映申请人在学术领域的努力和成就,也是评估其学术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三,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学术背景和能力。
这包括对所申请的学科领域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具备开展独立研究和解决学术问题的能力。
此外,申请人还应具备批判性思维、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能力等学术素养。
这些能力和素养的培养需要在学士学位阶段得到培养和积累。
第四,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
学术道德是在学术研究和交流中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申请人应该具备诚实、正直、尊重学术知识产权和学术界的共同规范等品质。
职业操守要求申请人在学术研究和实践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诋毁他人,不抄袭剽窃。
最后,申请人需要提交完整合格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证明、成绩单、研究成果等。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要求准备和整理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准确,以便审核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估。
总之,2024年学位授权审核申请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学士学位、良好的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具备学术背景和能力,遵守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并提交完整合格的申请材料。
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
学位授予审核工作是学校的重要管理工作之一,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位授予的合法性。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审核工作,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审核工作流程。
1. 提交审核申请。
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审核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意见、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学位论文初审。
学校设立学位论文初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初步审核,主要检查论文格式、内容完整性、学术水平等。
3. 学位论文答辩。
学生通过学位论文初审后,需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小组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4. 学位论文修改。
学生根据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
5. 学位论文终审。
学校设立学位论文终审小组,对学生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进行终审,确保学位论文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校要求。
6. 学位授予决定。
经过学位论文终审小组的审核,学校依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位论文质量等因素,做出学位授予决定。
三、审核工作具体要求。
1. 严格执行学术规范。
学校对学位授予审核工作要求严格,学生提交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不得出现抄袭、剽窃等行为。
2. 加强指导教师管理。
指导教师是学生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的重要指导者,学校要求指导教师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把关和指导。
3. 完善审核工作流程。
学校要不断完善学位授予审核工作流程,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加强学生学术道德教育。
学校要加强学生学术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和独立思考能力,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四、总结。
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审核工作,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管理,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学生学籍的管理,《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转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读专业。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等;(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方案
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方案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研的进步,高等教育在我国变得越来越重要。
招收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对于大学的科研实力和学术声誉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选拔和培养博士研究生,山东大学决定实施“申请-审核制”。
2. 目的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的目的是确保研究生的选拔工作公平、透明、科学。
通过严格的审核流程,选拔出具有优秀学术背景和研究潜力的申请者,为山东大学培养高水平的博士研究生。
3. 实施方案3.1 招生计划的确定每年山东大学将根据相关需求和资源,制定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将根据不同学科的需求和发展方向进行划分,并确定招生名额。
3.2 招生信息发布山东大学将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招生公告栏、学院网站等渠道,发布博士研究生招生相关信息。
招生信息将包括招生计划、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招生政策等内容。
3.3 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者需要根据招生信息要求,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个人简介、学术成果、研究计划、推荐信等。
申请者需按要求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的申请材料。
3.4 申请材料的审核山东大学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初步审核将主要针对申请者的学术成果、研究计划等进行评估。
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将进入面试环节。
3.5 面试山东大学将组织专家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者进行面试。
面试将包括学术交流、研究计划答辩等环节。
面试结果将综合考虑申请者的学术能力、科研潜力等因素。
3.6 审查及录取结果通知经过面试环节后,山东大学将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估。
最终的录取结果将根据申请者的学术能力、面试表现等因素综合决定。
录取结果将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者。
4. 实施效果与评估山东大学将通过对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影响力的评估,不断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
根据实施效果,适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以确保招生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5. 结论通过实施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山东大学将能够选拔到具有优秀学术背景和研究潜力的申请者。
山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外审
山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外审实施办法(试行)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衡量学校和学科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高学位论文的水平,防止论文评审过程中人情等主观因素对论文评价结果的干扰,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匿名外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方法(一)凡我校博士学位申请人,除符合学校免匿名外审条件者,其论文在答辩前必须进行校外专家匿名评审。
匿名外审分两部分进行,一部分由学校进行抽查,比例约为15%—20%,由校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送审;一部分由学位办从校外专家库中随机匹配专家,由培养单位负责送审。
博士生数量较大的培养单位也可采用由学院委托与我校层次相当高校的对口学院进行评审的方式,采用此种方式的单位由学位办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培养单位确定拟送审学校名单后需报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方可联系寄送。
两份论文原则上需分送不同的学校进行评审。
(二)凡我校硕士学位申请者,其论文在答辩前必须参加学校的论文匿名外审抽查。
抽查比例在5%--10%之间。
外审工作由学位办负责。
未参加抽查者不再接受其答辩申请。
(三)符合学校免匿名外审条件的博士学位论文可免匿名评阅(具体条件见附件),但须按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论文评审工作。
(四)每个博士生培养单位免匿名外审的博士论文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学位申请人数的20%,如符合免匿名评阅条件的人数超过20%,须由培养单位进行排序并采取淘汰排后者的方式确定名单。
(五)免匿名外审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核工作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博士研究生答辩资格时进行,并在拟申请博士学位名单中注明。
审核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一周。
二、工作程序(一)各培养单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见《山东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安排的通知》)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和论文内容进行审查后,将拟申请学位人员名单(一式两份)报研究生院各相关办公室,同时将名单的电子表格报学位办。
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
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学位授权审核是对高校学位授予程序的全面审查,旨在保证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为了提高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020年制定了一系列总体要求。
二、审查流程1. 审查前准备:审核机构应当明确审核目标、范围和流程,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和文件管理系统。
2. 材料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成绩、研究成果等。
3. 现场审核: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面试、答辩等环节,全面了解其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
4. 报告撰写:审核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撰写详细的审核报告,包括对申请人的评价和建议。
5. 审核结果公示:将审核结果在指定时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审核要求1. 公正公平:学位授权审核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学术规范和伦理道德,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严谨细致:审核专家应当认真审核每一份申请材料,对研究成果和学术水平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
3. 规范操作: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核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审核程序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4. 高效便捷:加强审核机构的管理和技术支持,提高审核效率,缩短审核周期,方便申请人和学校。
5. 持续改进:不断总结经验,借鉴国内外经验,探索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创新模式和方法。
四、专家评审1. 选派专家:审核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学术领域和研究方向,选派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专家。
2. 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应当独立、客观、准确,不得受到任何干扰和影响。
3. 多元评价:通过多种评价方式,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和创新能力。
4. 专家培训:审核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培训,提高专家的审核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结果处理1. 授权决定:根据审核报告和专家评审结果,审核机构作出授权或不授权的决定。
2. 授权通知:及时将授权结果通知申请人和学校,明确授权条件和期限。
山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模板】
山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校设立三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学校设立六个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为人文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社会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基础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程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信息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医学科学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设立威海分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能开展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副主席、委员从本单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选举产生,基层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主席、副主席中须至少有1人为非党政职务人员。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1—2名委员组成,具体名额按照研究生培养规模的大小确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副主席从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是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获2个推选名额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另一委员从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2名委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非党政职务人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25人组成,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从各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中选举产生。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大学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山东大学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一流目标和一流标准做好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推动学科升级换代和学位授权点现代化,保障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助力培养最富创造力的研究生,助推山东大学“双一流”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山东大学学位授权点现代化工程建设方案》(山大研字〔2019〕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紧紧围绕“双一流”建设目标,通过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优化学科结构、促进交叉融合、凝练学科特色、健全学科生态体系,从而提升学科整体水平、激发办学活力,为山东大学实现“由大到强”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和现有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
新增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是指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自主按需新增博士硕士一
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以及新增新兴交叉学科。
现有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是指自主撤销我校已有学位授权点,以及面向校内培养单位进行已有学位授权点的增列或撤销。
第二章 新增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
第四条新增学位授权点应坚持从严控制和“三个面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原则。
学校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不超过学校已有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的5%。
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学位类别。
第五条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要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行,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学术成果、支撑条件等方面的审核标准,应高于国家相应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二)截至申请时,学科水平一般应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前30%。
第六条 培养单位可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一级学科层次的新兴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
新增交叉学科应系统梳理凝练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理基础、理论体系和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
设置新兴交叉学位授权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覆盖面与现有一级学科相当;
(二)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
(三)应跨学科门类或多个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
(四)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知识的结合,促进新理论、新学科的形成和发展,有可能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
第七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基本程序
(一)研究生院协同培养单位进行论证,培养单位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证报告和培养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
申报材料中所涉师资队伍、科研经费、项目成果等内容不得与其他学位授权点重复使用。
列为本学科各方向的学术带头人、主要学术骨干,均应获得其本人的同意;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征求其他培养单位意见;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还应征求相关的其它学位授权点意见。
(二)研究生院组织形式审查,并协同学科建设部门对材料进行审议。
(三)组织不少于7人的国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同行专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2 人。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新增的学位授权点逐一进行审议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对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批准。
(七)每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增的学位授权点清单和论证报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现有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
第八条 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应坚持“主动撤销、统筹推进,一体发展、平稳过渡”的原则。
撤销师资力量薄弱、需求不足、水平不高、发展乏力的学位授权点,推动学位授权点在不同校区、不同培养单位的合理布局,保障拟调整学位授权点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
第九条 撤销学位授权点基本程序
(一)对于培养单位主动申请撤销、或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满后未能达到整改要求、或因学校学科规划需要调整的学位授权点,由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和学科建设部门协同进行论证,提出撤销建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表决,获得全体委员1/2(含)以上同意的视为同意撤销。
(三)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对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批准。
(五)每年10月31日前将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条 对于同意撤销的学位点,培养单位在3年内保留在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同时应妥善做好师资力量分流整合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培养单位申请增设我校已获授权的学位点,应符合学校一体发展战略,避免学科方向重复建设。
申请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执行,申请流程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执行,培养方案应与其他培养单位相同学科(类别)的培养方案保持一致。
培养单位申请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应通过本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后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质量监管
第十二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应提出5年建设与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建设资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其中博士生招生人数每年应不少于10人;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水平3年内一般应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前20%。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新增学位点:
(一)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严重的教育教学管理事件;
(二)在学位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
(三)学术不端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
第十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3年后,接受学校组织的自评估及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专项评估。
分设领域的专业学位类别,招收培养研究生的领域须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此类专业学位点须按招生领域参加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有任一领域评估不合格,则视为该专业学位类别评估不合格。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编写参考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