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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芜政办〔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芜政办秘〔2023〕21号延期)中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住宅房屋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住宅房屋奖励对签约期限(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芜湖市弋江区概况
芜湖市弋江区概况
弋江区位于芜湖市南部,东起荆山河,南临漳河,与芜湖县、繁昌县毗邻;西濒长江,北依青弋江,与无为县、镜湖区、鸠江区隔江相望。
总面积178平方公里。
辖火龙岗镇和马塘、澛港、弋江桥、中山南路、利民路、5个街道办事处,共21个村委会、25个社居委。
常住人口3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万人,有回、蒙古、藏、维吾尔、苗、彝、壮、朝鲜、满、土家、黎、瑶、景颇13个少数民族,共748人,占总人口的0.6%。
弋江区属平原地貌,地势较平坦,平均海拔6-10米,中南和西南部略低,沿东南边缘有小荆山、大官山、艾蒿山、马头山等低矮山丘散落分布;沟渠纵横,湖塘密布,面积超300亩的湖塘有园牧塘、芦花塘、殷村湖。
弋江区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冬夏长,春秋短,冬冷夏热,春暖秋爽,雨量充沛,光照充足。
年平均气温16.1-18.7℃,年平均降水量1200-1410mm,集中在春夏两季,年平均日照1939-2092小时,年平均无霜期240天。
境内物产丰富,非金属矿产石灰石储量较大,农副产品除稻麦、油菜、蔬菜,
还盛产菱藕,水产品有名闻遐迩的长江“三鲜”(刀鱼、鲥鱼、河蟹),有久负盛名的地方特产澛港“三刀”(剪刀、菜刀、剃刀)。
弋江区水陆交通便捷,是市辖芜湖、繁昌、南陵三县进入市区的入口。
皖赣、芜铜铁路和205国道、芜马高速、芜宣高速、沿江高等级公路穿越区境,是本市通往铜陵、池州、黄山和皖南腹地的咽喉要道。
青弋江、漳河等内河航线与7500米的长江段航线相连,长江沿岸有澛港、花园、桂花、渔业等港口码头,舟楫便利,青弋江上有6座不同风格的桥梁与中心市区相连,境内有利民路、中山南路、花津南路、九华山南路、峨山路等主干道路。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标定地价等四项地价成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标定地价等四项地价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标定地价等四项地价成果的通知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体系,促进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我市组织编制完成了《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芜湖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芜湖市市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芜湖市市区标定地价》等四项市区地价成果,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公示地价成果验收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21〕234号)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2018年6月6日公布实施的芜湖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本次更新成果公布实施之日起终止使用。
湾沚区、繁昌区公示地价成果由湾沚区、繁昌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附件:1.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2.芜湖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3.芜湖市市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4.芜湖市市区标定地价成果5.关于公示地价应用的几点说明2022年5月10日附件1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范围表商业服务业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居住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工矿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备注:低级别范围需扣除高级别范围,详见级别分布图。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芜政办秘〔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2024年8月12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3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分别为1105 元/人/月、1079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确定,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65元/人/月、579元/人/月、78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76元/人/月、386元/人/月、58元/人/月。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芜政秘〔2023〕59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芜政秘〔2023〕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23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0日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调整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切实解决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建设、接网和消纳,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因地制宜发展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选址应符合用地、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
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
加强对光伏发电资源的全面摸排,明确可利用空间和范围,项目实施前要落实用地及接网消纳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有关单位要及时出具支持性意见,对确需进行评估论证的,按照规定流程,限期提出意见,不搞“一刀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国网芜湖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二、加快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加强对屋顶资源的统筹协调,对利用市级财政资金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公共建筑、标准化厂房等屋顶资源进行全面摸排,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统一规划、开发和管理。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芜政办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编制行为,提升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我市达到依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各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或纳入人民城市建设市县级建设项目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市政、公路和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二、编制模式实施范围内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采用“两编一审一备案”模式。
建设单位同时委托两家造价咨询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各自独立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并组织两家编制单位进行初稿比对;建设单位择优确定其中一家编制单位进行汇总形成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以下简称成果文件);项目的成果文件在备案前,建设单位需另行组织第三家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核机构)或专家组对成果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编制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成果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成果文件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报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简化编审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概算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组织审核机构或专家组审核;概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专家组审核;概算金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审核机构审核。
芜湖市
人口
人口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芜湖市常住人口为人。 截至2022年3月,芜湖市常住人口367.2万人 ,城镇化率72.99% 。芜湖市以汉族为主,境内少数民族有回 族、苗族、壮族、彝族、土家族、满族等 。 截至2022年末,芜湖市常住人口373.1万人,城镇化率73.55% 。
西晋时,晋武帝太康二年(281年),分丹阳郡置宣城郡(治宛陵),移丹阳郡治于建业(今南京)。芜湖 仍属丹阳郡。东晋时,为安置中原南渡的百姓,在沿江一带侨置郡州县。成帝咸和四年(329年),芜湖县属丹 阳郡,侨立豫州于芜湖;哀帝兴宁元年(363年),芜湖属宣城郡(郡址移驻芜湖);孝武帝宁康二年(374年), 芜湖仍属宣城郡,并侨立上党郡。孝武帝太元年间(376年—396年),侨置襄垣、定陵、逡遒等县,均属上党郡; 安帝义熙九年(413年),宣城郡回驻宛陵,降上党郡为县,省阳谷(今繁昌)入芜湖县,后又省芜湖县入襄垣 县。自此芜湖县置被撤销,襄垣、上党两县均属淮南侨郡。东晋咸和初年侨置淮南郡于丹阳郡的于湖(今当涂县 南19千米处)。南北朝时,刘宋文帝元嘉九年(432年),并上党县入襄垣县,属淮南郡;孝武帝大明六年(462 年),并淮南郡入宣城郡(郡址移驻于湖),襄垣县属宣城郡。大明八年(464年),复立淮南郡属南豫州,襄 垣属之。明帝泰始三年(467年),属扬州淮南郡。
芜湖市水域范围内已知鱼类约有57种,隶于9目20科。还盛产中华绒鳌蟹、虾、鳖、龟等。冬季,长江及其 支流、湖泊与池塘中,有数量可观的各种海鸥、雁鸭类、鹬类越冬;夏季稻田广布着秧鸡、水雉、骨顶鸡、苇和 各种鹭类。兽类,以小型啮齿占绝对优势,其次是中、小型食肉兽,大型草食性兽类,如小麂、獐等,由于人类 活动频繁,市区周围已很少见到 。
2022年,芜湖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502.13亿元,比上年增长4.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元。
区长、弋江公安分局局长许红斌深入“双联系”走访慰问困难群众
弋江区副区长、弋江公安分局局长许红斌
深入“双联系”走访慰问困难群众
近日,弋江区副区长、弋江公安分局局长许红斌深入奥园社区开展“双联系”走访慰问活动。
在奥园社区党委书记、主任的陪同下,看望慰问了部分困难群众,并为他们送上慰问金及新春的祝福。
许红斌共走访了2户困难家庭,分别是因残疾和患有重病的付春霞家和家庭收入少人口多住房紧张的徐明兴家。
许红斌与困难群众面对面的促膝交谈,详细询问了每位困难户的身体、家庭状况,全面了解基层群众实际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活动结束后,许红斌叮嘱社区负责人,要求继续做好社区内困难群众的帮扶工作,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确保辖区内困难家庭能过一个美满幸福、欢乐的春节。
奥园社区2013.1.3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县区1—6月份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县区1—6月份经济运行
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31
•【字号】芜政办秘〔2017〕216号
•【施行日期】2017.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县区1—6月份经济运行情况的
通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经济运行调度通报机制的通知》(办〔2017〕63号)按月通报各县区主要经济指标的机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各县区1—6月份经济运行情况予以通报。
希望各县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总结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重点关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研判,科学调度,狠抓落实,确保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017年7月31日
2017年上半年各县区经济运行情况通报表
注: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为规模以上工业口径。
注:1.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口径:鸠江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区含长江大桥开发区。
2.因三山区站点监测器前期进行调试,故PM10平均浓度计算时间从5月22日到6月。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芜政办〔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1日目录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有关工作。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相关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备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128号)精神,现将《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二、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新补偿标准执行。
2020年12月10日芜湖市市区(不含江北区域、湾沚区、繁昌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丁龙保、潘友春与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丁龙保、潘友春与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皖02行终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査鹏【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査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丁龙保;潘友春;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松元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丁龙保潘友春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松元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丁龙保潘友春【当事人-公司】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松元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江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王珏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江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王珏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江王珏【代理律所】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丁龙保;潘友春;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松元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弋江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张红、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红、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1)皖02民终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珍王利民陈勇【审理法官】肖珍王利民陈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红;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红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红【当事人-公司】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波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波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波【代理律所】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红【被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应当围绕与上诉请求相关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本院另查明,伟星物业公司诉张红支付伟星金域华府23某楼3单元3003号房屋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5085元并支付违约金,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皖0203民初4973号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张红自2016年以来一直未入住该房屋,对物业费予以酌减,判决张红支付该期间物业费4068元。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应当围绕与上诉请求相关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案涉金域华府小区23-3-3003室已经交付给张红,虽张红因自身原因未入住,但仍需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等费用。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管理办法芜湖市电子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管理办法芜湖市电子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芜政办〔2020〕3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管理办法芜湖市电子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管理办法》《芜湖市电子签章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本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管理,确保“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的电子文件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政务服务机构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四条“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是政务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凭证,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
将电子文件管理纳入本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弋江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弋江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调
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24
•【字号】芜政秘〔2017〕54号
•【施行日期】2017.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弋江区部分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批
复
芜政秘〔2017〕54号
弋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对有关街道进行区划调整的请示》(弋政〔2017〕13号)悉。
根据行政区划调整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你区撤销中山南路街道、利民路街道,设立弋江区中南街道。
将原中山南路街道、利民路街道所辖区域划归中南街道管辖。
中南街道办事处驻月河路17号(原中山南路街道办事处地址)。
调整后,弋江区辖6个街道、1个公共服务中心。
请你区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街道区划调整工作平稳顺利,社会
稳定。
2017年3月24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网站日常监测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网站日常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芜政办秘〔2017〕139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网站日常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政府网站日常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季度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普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范围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我市所有未关停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政府网站。
二、监测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确定的检查标准,重点监测网站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和服务实用情况。
如被在监测期间出现“单项否决”指标中的任意一种情形,或各项指标累计扣分超过40分,则判定为“不合格”网站。
三、监测要求各县区要对县区所属部门及乡镇的信息公开情况开展季度测评。
市直重点领域信息部门要对县区所对应部门的重点领域信息进行季度测评。
各县区要与第三方监测机构签订监测协议开展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四、结果应用2016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按季度抽检。
省政府办公厅每逢2、5、8、11月中旬按比例抽查,结果计入各地市年度目标考核。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3号)精神,今年起,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部门和单位,每次扣减当年政务公开考核得分的15%,限期整改直至关停网站。
出现严重错误、疏漏,被国务院办公厅直接通报批评的部门和单位,将立即要求关停网站,当年政务公开考核得分按零分计算,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芜政办秘〔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潘朝晖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曹哨兵市委常委、副市长成员:汤德余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黄锦超市政府副秘书长罗勇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周晓梅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袁发林无为县县长韦秀芳芜湖县县长胡金贵繁昌县县长徐晓明南陵县县长孙跃文镜湖区区长王永辉弋江区区长茆斌鸠江区区长向继辉三山区区长阳小玲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纪良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陶建国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章世海市编办主任汪斌市发改委主任(物价局局长)王志鹏市经信委主任胡建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梁宝金市民政局局长李家贵市财政局局长(国资委主任)董萍市人社局局长金玉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朱瑞文市法制办主任曹德伟市工商局局长周光市质监局局长承孝敏市信息办主任叶政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徐峰市网宣办主任程克柱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傅晓东市政府督查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汤德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编办章世海、市信息办承孝敏、市政务服务中心叶政林、市政府应急办程克柱任办公室副主任。
今后,如涉及人员调整,其成员单位根据分工,由相关负责人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2017年4月6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8.31
•【字号】芜政秘〔2020〕64号
•【施行日期】2020.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芜湖城市空间布局,加速推进市域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皖政秘〔2020〕120号),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省级以上开发区优化整合方案的批复》(皖政秘〔2018〕134号)精神,现对我市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撤销三山区、弋江区,设立新的弋江区,以原三山区和原弋江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弋江区的行政区域,弋江区人民政府驻中南街道利民西路418号。
原三山区行政区域委托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
二、撤销芜湖县,设立芜湖市湾沚区,以原芜湖县的行政区域为湾沚区的行政区域,湾沚区人民政府驻湾沚镇芜湖南路9号。
三、撤销繁昌县,设立芜湖市繁昌区,以原繁昌县的行政区域为繁昌区的行政
区域,繁昌区人民政府驻繁阳镇繁阳大道1号。
有关县、区要按照市统一部署,自觉维护行政区划调整大局,严格遵守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有关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人员编制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2020年8月31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市民心声”在线访谈活动安排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市民心声”在线
访谈活动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2.18
•【字号】芜政办秘〔2016〕28号
•【施行日期】2016.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市民心声”在线访谈活
动安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充分发挥“市民心声”平台作用,拓宽政民互动渠道,强化舆论监督,保障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6年2月起,市政务公开办通过市民心声网、芜湖新闻网组织9个单位开展在线访谈活动。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访谈时间和地点。
原则上按附件所列顺序进行,访谈地点设在受访单位。
二、访谈主题。
访谈主题可以确定为本单位全局工作,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也可以是本单位重点领域的重要工作,由分管负责人参加。
三、相关要求
本年度在线访谈活动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单位2016年度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受访单位要围绕本单位涉及的市政府重点工作、公众关切热点问题,认真制
订访谈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拟定访谈主题,主动配合市政务公开办完成在线访谈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市民心声在线访谈安排表
2016年2月18日(联系人:侍文超,联系电话:3113307)
附件
2016年市民心声在线访谈安排表。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的通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芜政秘[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的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市第九次党代会战略部署的关键一年。
全市上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全面转型、率先崛起、富民强市为主线,以率先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凝心聚力,务实奋进,保持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涌现出了30个先进单位,共获得2个国务院奖励、34个部级奖励、23个省级奖励。
为表彰先进,创先争优,市政府决定对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望受表彰的单位珍视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未获表彰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振奋精神,倍道兼程,夙夜在公,勤勉工作,为着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大城市,建设创新、优美、和谐、幸福新芜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2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单位名单(截至2013年1月10日)2013年2月4日附件2012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单位名单(截至2013年1月10日)一、国务院奖励1.市人社局全国创业先进城市(评定单位:国务院)2.市教育局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评定单位:国务院)二、部级奖励1.芜湖县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评定单位:民政部)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评定单位:农业部)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单位(评定单位:水利部)2.南陵县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评定单位: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南陵县政府网站荣获2012年度中国政府网站优秀奖(评定单位:工信部)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评定单位:农业部)3.镜湖区2012年度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评定单位:卫生部)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区(评定单位:全国残疾人康复办)4.弋江区弋江区政府网站荣获2012年度中国政府网站优秀奖(评定单位:工信部)5.鸠江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区(评定单位:全国残疾人康复办)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评定单位:民政部)6.市住建委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定单位:人社部、住建部)国家级园林城市(评定单位:住建部)7.市交通运输局2011年交通运输部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三等奖(评定单位:交通运输部)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单位(评定单位:交通运输部)全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先进集体(评定单位:交通运输部)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评定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8.市人社局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评定单位:人社部)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定单位:人社部)9.市卫生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60周年先进集体(评定单位:全国爱卫会)10.市科技局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评定单位:人社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11.市人防办全国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评定单位:国家人防办)12.市政府办市政府网站荣获2012年度中国政府网站优秀奖(评定单位:工信部)13.市工商局2011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定单位:国家工商总局)2012年全国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取得突出成绩单位(评定单位: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系统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先进单位(评定单位:国家工商总局)14.市供销社全国供销社系统先进集体(评定单位:人社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5.市国土局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评定单位:国土资源部)16.市民政局全国双拥模范城(评定单位: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定单位:人社部、民政部)全国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优秀指导单位(评定单位:民政部)17.市银监局全国创新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评定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18.市港航局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单位(评定单位:交通运输部)三、省级奖励1.无为县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先进县(评定单位:省委、省政府)2012年度全省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2.芜湖县全省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县(评定单位:省委)2011年度全省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评定单位:省政府)全省“两基”工作先进地区(评定单位:省政府)3.繁昌县全省“两基”工作先进地区(评定单位:省政府)实施2001-2010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4.镜湖区全省“两基”工作先进地区(评定单位:省政府)5.鸠江区全省平安区(评定单位:省委、省政府)6.三山区2011年度全省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区(评定单位:省政府)7.市经信委2011年度全省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评定单位:省政府)8.市财政局全省“两基”工作先进单位(评定单位:省政府)2011年度全省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市(评定单位:省政府)9.市统计局实施2001-2010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10.市安监局201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评定单位:省政府)11.市政府办2011年度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2011年度安徽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2011年度全省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评定单位:省政府)12.市发改委2011年度全省“861”行动计划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2011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先进单位(评定单位:省政府)13.市农委2012年度全省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14.芜湖海关第九届安徽省文明单位(评定单位:省委)15.市地税局安徽省先进集体(评定单位: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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