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上海自贸区海外并购贷款指南
上海自贸区海外并购贷款指南一、审批相关手续和批文1、商务部门核准或自贸区管委会境外投资备案。
参考相关文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4号)。
2、公司境外投资项目涉及资源开发类和大额使用外汇的需要发改部门核准或自贸区管委会备案。
参考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 3〕72号)。
3、如果是上市公司参与对外投资需要取得相关批准。
参考相关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述手续和批文建议供参考,以律师提供的意见为准。
二、境内公司申请并购贷款额度1、并购交易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2、资产流动性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3、贷款额度要求:借款人申请的并购贷款不得超过并购标的对价款项的50%,且原则上并购方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30%。
4、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并购业务对于自贸区内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和申请并购贷款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的要点如下:1、并购贷款原则(1)并购贷款纳入客户综合授信管理,不能以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其他名义提供并购贷款。
(2)并购贷款可以采取银团贷款或者行内联合贷款的方式。
2、并购贷款授信对象及条件(1)并购贷款授信对象的风险评级一般应按银行内部评级,并且非减持、退出类客户。
同时,授信对象不得为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问题突出或已实施项目未完成整改的客户。
(2)并购贷款申请人除满足常规的授信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借款申请人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②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③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④借款申请人的资产流动性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08•【文号】国办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8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工作,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安全审查)措施,引导外商投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总的原则是,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涉及敏感投资主体、敏感并购对象、敏感行业、敏感技术、敏感地域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一)安全审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新建项目或设立企业。
2.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已设立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3.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控制、代持、信托、再投资、境外交易、租赁、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在50%以上。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请看下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银总部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同意,现就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通知如下:一、国家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政策措施均适用试验区。
二、试验区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一)银行在办理上述主体的直接投资项下结算业务时,应按照试验区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对属于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内的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要求其出具有权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通过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立直接投资信息共享制度,并为商业银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试验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便利个人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区内就业或执业的个人可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的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个体工商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介绍及机遇分析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介绍及机遇分析➢一、中国(上海)自贸区介绍1、基本概念自由贸易园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对外经济活动中在货物监管、外汇管理、税收政策、企业设立等领域实行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和特殊政策的特定区域,包括:自由港、自由经济区、对外贸易区等多种类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Free Trade Zone,FTZ):是根据本国(地区)法律法规在本国(地区)境内设立的区域性经济特区。
传统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greement,FTA):是根据多个国家之间协议设立的包括协议国(地区)在内的经济体。
中国此前已经建立了与自贸区类似的六类特殊经济园区,包括保税区、保税物流区、保税港区等,但上海自贸区才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目标经过3-5年努力,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平的功能创新领先、服务贸易发展充分、贸易投资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离岸业务发达、监管高效便捷、营运总部集聚、法制环境规范、行政效率和透明度良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成为我国深耕亚太,融入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载体,为中国经济升级起示范作用。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域构成情况上海自贸区的规划面积为28平方公里,相当于上海市面积的1/226。
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
图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表1 自贸区内各区域定位➢二、中国(上海)自贸区方案背景上海自贸区也是中国在全球贸易格局下突围的重要一棋。
面对中国加入WTO后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贸易国,美国要捍卫全球贸易霸主地位,采取三大步骤欲捍卫霸主地位,并逐步架空WTO:第一是在东半球,与太平洋沿岸国家建立TPP贸易同盟,第二是在西半球团结欧盟建立TTIP贸易同盟,第三是在全球建立PSA服务贸易同盟,而这三个同盟都把全球第一大出口国和全球第二大进口国中国排除在外,因此中国将面临着严峻的“二次入世”的危险。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2013 年 10 月 1 日 星期二 PUDONG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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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shuxianzhang@ 责任编辑 /张淑贤 美编 / 吴婷
专题
FEATURE
FEATURE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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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shuxianzhang@ 责任编辑 / 张淑贤 美编 / 吴婷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2013 年)
门类 (代码及名称) 大类 (代码及名称) 中类 (代码及名称) 特别管理措施 1.投资中药材种植、 养殖须合资、 合作 2.限制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中方控股) 3.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须合资、 合作, 投资粮、 棉、 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 且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 50%, 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 本不低于 50 万美元 4.限制投资棉花 (籽棉) 加工 5.限制投资珍贵树种原木加工 (限于合资、 合作) 6.禁止投资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研发、 养殖、 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生产 (包括种植业、 畜牧业、 水产业优良基因) , 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 物种子、 种畜禽、 水产苗种生产 7.禁止投资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限制投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采 (中方控股) 1.投资煤层气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须合资、 合作 2.投资石油、 天然气开发须合资、 合作 3.投资低渗透油气藏 (田) 的开发须合资、 合作 4.投资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须合资、 合作 5.投资物探、 钻井、 测井、 录井、 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须合资、 合作 6.投资油页岩、 油砂、 重油、 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开发须合资、 合作 7.投资页岩气、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1(1019)
知识竞赛抢答题1、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指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3、青岛保税区在2000年初在全国保税区中率先提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建议,并得到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4、1547年,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出现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的雷格恒自由港。
5、《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海关作单项统计。
6、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7、《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8、青岛保税港区、青岛保税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十位海关代码的前五位分别是:37026、37024、3702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主题是“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简称“办税一网通”)。
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提到:稳步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推动原油期货上市交易。
积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产品研究与创新。
FTZ知识
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这是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到对内对外开放。
而对内开放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只有存款保险等配套制度出台后,民营银行推进才会进入加速期。
利率市场化后各家银行各个期限的存款利率可能都不一样价格涨跌须让市场说了算,政府不做不当干预企业工商注册制度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上海自贸区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一,它是中国的。
第二,它是实验区。
它的独特之处在于上海是人民币的本币中心,这是任何自贸区都不可比的。
中国(上海)自贸区将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一线就是国境线,而二线则是与非试验区的连接线。
海关对自贸区的监管以抽查为主,在货物装卸、运输、装运整个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信用为前提的备案制。
举个例子来说,对境外进入自贸区与生产相关的货物,海关实行申报管理不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只检疫不检验。
中国(上海)自贸区称得上‘面向世界、服务全国’。
负面清单首先在中国(上海)自贸区内探索,但作为国家战略,自贸区承担着可推广、可复制的使命。
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文怎么讲?China(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自贸区有隔离墙吗?除限制进入的区域外,自贸区不限制人员进出。
自贸区里能取到人民币吗?可以。
自贸区内能住店、打尖吗?外高桥保税区内有酒店可以住宿,比如上海富豪会展公寓酒店,而附近也有喜来登、**之星、宜必思、如家等,各种档次酒店可供选择,与上海市区相比,这里酒店价格普遍比较实惠。
中国(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4修订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说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说明——2014年4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戴海波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自贸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建设。
按照市委部署,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工作是今年上海工作的重中之重。
市政府《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建设自贸试验区作为八大方面重点工作之首。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年的努力,自贸试验区开局良好、运营有序,各项试点任务全面推开,一批新制度出台实施,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初步形成框架,改革效应和制度创新价值开始显现。
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研究制定本条例,是上海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重要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一项国家战略,要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等方面先试出首批管用、有效的成果。
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要求“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请看下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
附件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 3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验区内银行(含注册在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上海地区其他银行,下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本外币数据统计等事项。
第四条区内主体应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账户等数据报送义务,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五条区内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切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试验区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制定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并报外汇局备案。
第六条区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等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业务创新,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或者构造交易办理业务。
第二章经常项目业务第七条区内主体与境外之间经常项目交易,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购付汇、收结汇手续。
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区内银行应要求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等提供相关单证。
区内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
第九条允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收取外币租金。
对区内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实行货物贸易特殊标识监测管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业务第十条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现予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说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
78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管理机构)本市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7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自贸区法律法规政策整理
(更新至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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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上海汇发〔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上海汇发〔2017〕158号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有关细则的批复》(银办函〔2014〕20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46号)要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金融机构应以上海市级机构为单位,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为落实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FT账户,包括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E)、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I)以及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FTF))与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提升监督管理效率,防范资金流动风险,现提出如下数据采集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数据采集范围(一)FT账户主体信息采集FT账户开户主体信息,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区内境外个人,以及境外机构主体信息。
(二)FT账户信息采集FT账户开、关户信息,每日收、支、余信息。
(三)FT账户涉外收支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采集FT账户与境外、境内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之间的资金收付信息(具体报送规则请见附件1)。
(四)FT账户境内交易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1、采集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包括FT账户发生的货物贸易项下境内收付外汇和人民币数据。
上海自贸区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小结
上海自贸区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小结在国内自贸区以外,企业境外投资要经过几个步骤:首先是根据资金投向和金额,经过不同级别的发改部门的审批/备案、再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备案,然后在拿到商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去外汇局办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最后持核准件到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自贸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可以看做是把上述发改和商委的程序合一了,主要分两步走:(1)备案。
主要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备案办法》”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方企业实施的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这里的“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根据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指除中方投资额在10亿美元以上或涉及敏感地区、行业的投资项目以外的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指地方企业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
)《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备案材料包括:“(一)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二)投资主体法人身份证明文件;(三)特殊情况下,提交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自贸区管管委会的网上平台可以在线提供以上材料)《备案办法》第六条规定:“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意见.对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备案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不予备案,并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2)换汇.在取得项目备案后到外汇办核准件这一环节一般不存在太大障碍,在自贸区以外,国家外汇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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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标 签】上海自由贸易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沪府发﹝2013﹞72号
【发文日期】2013-09-29
【实施时间】2013-09-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切实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地方企业实施的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三条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须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表,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备案意见”)。
对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备案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不予备案,并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备案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对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八条 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一)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二)投资地点、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超过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备案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备案的效力
第九条 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备案意见,向商务、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依托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等,加强境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备案机构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文件的,由项目备案机构撤销其备案文件,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从严审查其后续开展的境外投资,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