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四年十月九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境外投资企业风险管理制度
境外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境外投资企业在政治、法律、市场、汇率、人员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保障公司的人员安全、财务安全和业务正常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1.境外投资项目:特指公司在境外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项目。
2.风险管理:指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对境外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防范、控制和应对等一系列的管理行为,以保障公司的人员安全、财务安全和业务正常发展。
第三章政治法律风险管理1.公司行政部门须密切注意国内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调整以及与越南的经济往来政策,增强对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的预测、判断和应变能力,及时调整决策,避免和减少因政策变动产生的不利影响。
2.关注由于战争、国际形势变幻、政权更迭、政策变化而导致项目和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3.财务部门关注投资国国家税法的变化、国家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世界政治格局改变。
4.行政部门关注当地的用工、职业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政策,用工必须做到合法合规。
第四章市场风险管理1.销售部门需做详细深入的市场调研,提高公司的技术支持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国际知名度,以期在竞争中取得领先优势。
2.熟悉境外投资项目的营商环境和当地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聘请法律、财务等中介机构,逐步加深对当地纺织行业及其上下游领域的发展动态,熟悉当地的商业运作规则,在进行经营决策时,运行科学决策方法,尽快避免盲目决策或决策依据不足情况的发生。
3.规避价格风险、竞争风险和需求风险,把握市场命脉,抢占市场先机。
第五章汇率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及时跟踪关注当前汇率变化,根据变化,及时调整销售价格,以避免汇率波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损失。
第六章运营风险管理1.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管理公司战略运营,制定公司运营管理规划,使公司在合法合规框架下有序运营。
2.建立完善的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实施严格的资金控制制度和流程。
3.建立多重控制机制、加强过程监控、强化问题反馈等,以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司境外投资活动,防范投资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公司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三条公司是境外投资的主体。
公司开展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均需股份公司审批。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部依据公司的战略投资规划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情况,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股份公司。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部根据项目前期调研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立项。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投资管理部按要求向股份公司提交立项申请。
第七条立项申请通过后,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拟定项目实施草案,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中介机构编写。
第八条公司投资管理部组织对可研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编写项目评审意见。
第九条项目经股份公司决策通过后,公司投资管理部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或核准。
第十条公司凭核准机关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审批后,项目筹备组负责制定投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融资渠道,办理项目公司注册等手续,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担前期的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建设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项目建设过程由项目公司承担控制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规范进行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请看下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二、备案的意义和目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是指境外投资主体在进行境外投资前,需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制度。
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境外投资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避免和防范境外投资风险。
三、备案申请流程1.备案申请材料准备:境外投资主体应按照规定准备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主体资质证明、投资合同或协议、风险评估报告等。
2.备案申请提交:投资主体应将备案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并签署合法有效的投资文件。
3.备案审查和批准: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投资项目的合规性、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进行评估。
审查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出备案批准文件。
4.备案登记和公示:备案批准文件生效后,投资主体应将备案信息登记至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以提供信息透明和社会监督。
四、备案管理的原则和要求1.依法合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应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安全和利益。
2.风险评估: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针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可能面临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3.监管和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监管和监督,定期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信息公示:备案项目应在相关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提供给公众查询和监督的渠道,增加透明度,防止违规行为。
五、备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投资主体责任:境外投资主体有义务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申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材料,并严格遵守备案要求。
2.相关部门责任:承担对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审批责任,确保备案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项目的监管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六、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未经备案擅自进行境外投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境外投资活动的规范发展而制定的。
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及其境外子公司或其他境外经营机构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一、核准管理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3)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4)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和防控风险的能力。
(5)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投资或限制投资的情况。
(6)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流程:(1)提交核准申请:申请人应向发改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书、财务预算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2)审查和决策:发改委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评审。
经审查后,发改委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核准或不核准的通知书。
(3)后续管理:核准后,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结汇和备案手续,并按时履行相关责任。
二、备案管理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基本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3)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范畴。
(5)不属于求购境外资产、股权及境外收购债权的情形。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流程:(1)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向发改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备案申请书、经营计划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2)审查和备案:发改委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得随意要求补充材料。
经审查后,发改委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备案决策,并向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
(3)监督管理:备案后,申请人应按照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并按时履行相关责任。
发改委将建立相关监督机制,对备案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4)信息披露:备案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项目投资情况、经营情况、风险情况等。
境外项目内控管理制度
境外项目内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境外项目内部控制体系,保障项目运营顺畅、风险可控,特制定本《境外项目内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境外投资的项目,涵盖项目内的各项财务、运营、合规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本制度目的在于优化项目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预防和控制各类风险,确保项目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内控管理框架1. 内控目标:确保境外项目的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政策规定,保证项目的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2. 内控范围:本制度覆盖境外项目的投资、融资、财务管理、运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合规管理等方方面面。
3. 内控行为准则:内控管理要遵循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风险可控、责任清晰的原则。
4. 组织架构:项目管理层应设立内控管理机构,可以是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内控管理部门。
相关人员应明确职责,落实内控管理制度。
三、内部控制要素1. 控制环境:项目管理层应建立健全的控制环境,包括明确的组织结构、明确的职责分工、符合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等。
2. 风险评估:项目管理层应对境外项目的各项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险、合规风险、财务风险等,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3. 控制活动:通过制定和执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确保执行的规范和有效。
4. 信息与沟通: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建立畅通的内部沟通机制,以便快速传递和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监督与评价: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部门,对项目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修订和演变: 内控管理制度需要与项目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项目管理层应及时修订和调整内控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发挥有效作用。
四、内控管理措施1. 财务内控:项目管理层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资产管理、审计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境外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某某集团境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引导公司具备条件的境外机构开展属地化经营,根据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某某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通过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购置、新建、改建或扩建办公或生活用房以及有关附属设施等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形成境外非经营性资产的投资行为,统称为某某集团境外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适用本办法。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内其他企业的境外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某某集团境外基本建设投资行为,须遵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和投资所在国法律法规,并贯彻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的要求。
∙管理体系和管理职责∙某某集团对境外基本建设投资业务实行“统一管控、分级管理和实施”的工作体系。
∙某某集团海外事业部(以下简称海外事业部)统筹负责公司境外基本建设投资业务管理工作。
某某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其境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承担具体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的境外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境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投资决策管理∙某某集团所属各单位对其拟于下一年度实施的境外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不分实际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均须按照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某某集团的要求,每年及时向某某集团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某某集团对境外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按照建设单位属性和投资规模,实行审批或备案分级管理。
∙子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实施的境外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投资规模小于300万美元的,可自主完成投资决策,并及时向海外事业部备案。
其他境外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均须经某某集团事先审批。
本办法中所指投资规模,包括货币、实物、股权、债权等各种资产和权益出资方式的合计金额;分期实施的项目,采用各期累计数据。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境外经营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经营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并购、合营、参股等形式的境外投资。
第三条境外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伪造;(三)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四)效益性原则:提高投资效益,实现企业战略目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境外项目财务管理部门是本企业境外项目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境外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监督,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安全、高效。
第五条境外项目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境外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境外项目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三)负责境外项目财务核算、报告和分析;(四)负责境外项目财务风险防控和内部控制;(五)负责境外项目财务培训和指导;(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境外项目财务预算应包括投资预算、经营预算、筹资预算等,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预算编制应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财务战略,合理预测各项指标;(二)预算编制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可比性原则;(三)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汇率、利率、税率等因素变动的影响;(四)预算编制应报经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审批。
第七条境外项目财务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二)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八条境外项目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核算;(二)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三)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及时反映项目财务状况。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请看下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浅谈境外工程项目资金管理问题的处理措施
境外工程项目资金管理问题的处理措施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了境外工程项目,但是面对严峻的市场竞争和复杂的国际市场环境,境外工程项目资金管理问题逐渐成为企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本文将浅谈境外工程项目资金管理问题的处理措施。
一、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的基础是预算管理。
境外工程项目的资金预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整个项目的费用、预计资金投入时间和财务计划等,这些预算要尽量准确,能够平衡项目开支和资金来源,使项目在资金使用规划、资金管理方面有利于企业的经济利益。
预算管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完整的预算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规划和管理。
2、制定合理的预算编制标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3、制定合理的成本控制标准,控制资金的支出。
4、制定具有可行性的资金调度计划,及时、准确地分配项目资金。
5、加强预算执行与管理,防止项目资金过度使用或浪费。
二、投资管理境外工程项目投资是企业在当地市场获得成功的前提。
因此,投资管理是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资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1、尽可能了解当地市场的投资环境,找到最适合的投资模式。
2、准确把握当地的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等相关信息,规避法律风险。
3、加强对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回报分析,使投资能够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资金流动管理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资金流动管理。
境外工程项目资金流动因跨国经营、多方交易等特殊因素,成为资金管理的难点之一。
企业应该通过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来解决资金流动的问题。
资金流动管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完善的资金流动管理体系,规范境外资金往来。
2、严格控制资金流动过程中的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
3、建立完善的审计体系,对资金流动进行记录和审计。
四、风险管理境外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风险主要来自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因此,企业在资金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风险管理,制定合适的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管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
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境外投资项目已成为我国企业实现转型升级、拓展市场空间的重要途径。
然而,境外投资项目的实施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需要科学合理的方案来指导和支持。
二、项目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实现项目的预期收益。
具体目标包括:1. 确保项目的合规性,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维护企业良好形象;2. 有效管理项目资金,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3. 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体系,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4. 加强与当地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沟通与合作,提升项目的社会责任感。
三、实施步骤。
1. 项目前期准备。
在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后,首先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深入了解目标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环境,评估投资环境和风险;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的时间节点、目标和责任人;确定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开展尽职调查,评估目标项目的市场前景、竞争情况和盈利模式。
2. 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是整个投资项目的关键阶段,需要高效的组织和管理。
具体工作包括: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沟通,获取必要的投资许可和批文;招聘当地专业人才,建立本地化的管理团队,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体系,包括项目进度、质量、成本和风险管理;加强与当地企业和社会的合作,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提升社会责任感。
3. 项目后期管理。
项目实施完成后,需要进行后期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和发展。
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的项目运营管理体系,包括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供应链管理等;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的合作,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项目成果的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运营模式,提升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风险管理。
在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等。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2017)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2017)《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培训课件
中方投资额1亿以下的境外收购、境外竞标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 由项目所在地市发展(fāzhǎn)改革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级发展 (fāzhǎn)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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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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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二)境外投资(tóu zī)项目类型及核准权限
境外投资项目分为资源开发类项目和非资源开发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 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 资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 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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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境外投资(tóu zī)项目管理程序
资源开发类项目核准权限
省发改委核准
国家发改委核准
国家发改委登记
3000万美元
3亿美元
非资源开发类项目核准权限
省发改委核准
国家发改委核准
国家发改委登记
1000万美元
1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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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境外投资(tóu zī)项目管理程序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培训课件
境外投资(tóu zī)项目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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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政策(zhèngcè)
1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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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政策体系
构成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政策体系的法律和政策: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2004年本的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境外投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境外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境外投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合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境外投资项目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项目在安全生产方面达到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境外投资项目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境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完整、准确。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境外投资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境外投资项目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境外投资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境外投资项目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境外投资项目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境外投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境外投资项目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境外投资项目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全生产实施细则,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备案。
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xx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 (2)第三章基本原则 (3)第四章立项审批及前期工作 (4)第五章投资决策 (6)第六章计划和预算 (7)第七章项目实施 (8)第八章项目中止与终止 (10)第九章项目后评价 (11)第十章风险管理 (11)第十一章信息化管理 (12)第十二章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13)第十三章附则 (13)附录一:境外投资有关术语和定义 (15)附录二:境外投资项目审核、审查及决策职责分工 (16)附录三:境外投资项目决策流程和权责说明 (18)xx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35号令)、财政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9号令)、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3号令)及公司《投资管理规定》(电网计[2017]45号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境外投资项目指境外绿地项目(含跨境联网工程境外资产投资)及境外股权项目(含境外基石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立项审批、前期工作、投资决策、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中止或终止等从立项到形成资产或股权的全过程管理,以及投资后评价、风险管控、信息化建设、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公司总部决策,平台公司实施”管理模式。
公司境外投资项目由国际业务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或党组会)决策;国际业务平台公司具体实施,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支持配合。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或党组会)是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及其重大变更决策。
第六条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是境外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审查机构,直接对公司董事会(或党组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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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第二十四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
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