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不足
劳动合同雇佣的缺点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雇佣关系形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劳动合同雇佣模式也暴露出了一些缺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劳动合同雇佣的缺点。
一、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1. 试用期规定不合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滥用试用期,将劳动者当作临时工使用,试用期结束后不予以转正,或者在转正后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难以享有完整的劳动权益。
2. 加班问题:劳动合同中虽然对加班工资有所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加班现象普遍,部分企业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甚至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这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劳动者身心健康受损。
3. 社会保险缴纳不规范: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迟缴社会保险费。
这使得劳动者在面临疾病、事故等风险时,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较高1. 招聘成本: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企业为吸引和留住人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招聘。
而从劳动者角度来看,跳槽频率较高,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造成困扰。
2. 培训成本:企业为提高劳动者素质,需要投入一定的培训费用。
但部分劳动者在完成培训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离职,使得企业培训投资难以获得预期回报。
3. 劳动争议处理成本:劳动合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可能发生各种争议。
解决这些争议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对企业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三、劳动合同解除风险1.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这使得部分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可能随时离职,给企业带来不稳定因素。
2.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风险: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因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赔偿纠纷。
四、劳动者职业发展受限1. 岗位流动性不足:劳动合同期限较长,劳动者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岗位流动。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供给不断发生变化,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劳动合同法在不断修订与完善之中。
劳动合同法修正对比成为了热点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下面将对劳动合同法修正前后做一对比分析。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权益保护相对薄弱,经常处于弱势地位。
特别是在解雇、安全保障、工资支付等方面,劳动者常常处于不利地位。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明显加强。
在解雇流程中增加了程序保障,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需提前与劳动者协商,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方为即可实施,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工时、加班和休假等方面也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责任义务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对模糊,用人单位往往可以以较低成本就能解除劳动关系。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感。
三、法律责任及处罚修订前:劳动合同法修订前,对于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相对单一,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处罚力度较小,实际执法力度不足。
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修正后,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提高了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的意识和责任感。
劳动合同法的修正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以及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完善。
这些变化不仅有利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社会劳动关系的更加和谐稳定,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简评《劳动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
中体现并且致 力于体 现 劳动 者 的主人 翁地 位 。例 如 : 劳 动合 同法》 《 第
一
条规定 , 为了完善劳动合 同制度 , 明确 劳动合 同双 方 当事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 构建 和发展和 谐稳定 的劳 动关系 , 制定本 法 。第四条 : 用人 单位应 当依法 建立 和 完善劳 动规 章制 度 , 障劳 动者 保 享有劳动权利 、 行劳动 义务 。《 履 劳动 合 同法 》的出 台正 是我 国民 主法 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 , 势必对保 障劳动者权益 起到 巨大作 用。
【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保障; 缺陷; 秩序 : 权益 制度 平等;
中 图分 类 号 :925 12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88 (09 l 一 27 0 10 — 23 20 )O 03 — 2
恰正是 上述劳动违法 问题 , 它通过详 细规定违法 责任 和处罚办 法大大提 高 了法律 的可操作 性 , 而在 很 大程 度上 将法 律武 器 交给 了 劳动 者本 从 人 , 并不在于提高 了劳动标准 , 是《 而 这 劳动合 同法 》 的最大特点 。
劳动者的利益 。
济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 动合 同 法》 劳 的实 行 出发 点是 通 过规 范 劳动 秩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当 自用 工 之 日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这 一 条 应
中共“ 十七大 ” 告 中指 出 : 始终 把 实现 好 、 护好 、 展好 最 广 报 要 维 发
大人民的根本利 益作为党和 国家 一切工作 的出发点和落脚 点 。 重人 民 尊 主体地位 , 发挥 人民首创精神 , 保障 人民 各项 权益 , 走共 同富 裕道 路 , 促 进人的全面发展 . 做到发展 为了人民 、 发展 依靠人民 、 发展成果 由人民 共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若干不足的思考
《 劳动合 同法》 实施 以来 , 社
一
些 问题 。这 些 问题 包 括 连 续 的 在职时 劳动报 酬和加班 费拖欠 ,
会各界都给 予 了积极 的评价 。应 含 义和计 算 明确 , 两次 固定期 而对 于劳动者离职后主张支付拖 该说 , 该法的 通过有 利于 明确 劳 限合 同后的适 用问题 , 十年 的计 欠 劳动报酬 和加班费则不在其职
定, 劳务 派遣单 位违 反本法 规定
劳 动合 同 法第 七 十 一 条 规 造 成这些 问题 存在 的是与 《 动 劳
的, 由劳 动行政 部 门和其他 有关 定 , 全 日制用工 双方 当事人 任 合 同法》 非 配套 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 的, 何 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 止 需 要 《 动合 同法 》 劳 的进 一 步细 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 用 工 。终 止用 工 , 用人 单位不 向 化 。我 国正处 于社会 转型时 期 , 标 准处 以罚 款 , 由工商行 政管 劳 动者支付 经济 补偿 。如果用人 由于我 国的劳动关 系呈现 出多层 并
日制 用工 情 况 支付 经 济 补 偿 的 问 部分 , 的履行 必须在 法律 的规 这一 责任 , 它 并没 有劳动 者在职 和
题 等方 面仍 存在 不足 , 有待通过 定和用人单 位的管理下进行 。[】 离职的 区分 , 目前的实践 中 , 1 但 在
司法解释或修 改法律进 一步修 改 当出现 法定 的情形 , 用人 单位也 处理用人单位拖延 结算 劳动者在
理部 门 吊销 营业执 照 ; 给被 派遣 单 位存在 严重 违法 行 为 , 比如 拖 次性 、 杂性 , 复 涉及 多方主体 , 牵
动合 同双方 当事人 的权 利 义务 , 算 以及 十年 的长度 问题 。无 固定 责范 围 , 劳动者 举报 到劳动监 察
劳动法实施中的实际难点
劳动法实施中的实际难点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法的实施也面临了一些实际难点。
这些难点,可能是由于法律条文本身有些瑕疵,也可能是由于一些企业对法律的不理解或者故意违法,还有一些则是治理能力不足所致。
这些困难给我国劳动法的实施带来了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我们加强研究和探讨,找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难点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至关重要。
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存在着以下问题:1.1 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一些用工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存在不尊重劳动者意愿,强制签订等问题。
同时,在小微企业中还普遍存在诸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等违法行为。
此外,有些企业还存在欺诈、强迫、威胁、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变相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
1.2 劳动合同违约一些企业经常存在书面合同与实际工作不符等情况,甚至直接违反法律法规,挑战了劳动合同的权威性。
1.3 劳动合同解除当前,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制度和问题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困扰。
比如,在立\-法上,劳动者在合理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内容还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存在滥用权利等情况;在具体操作中,一些企业存在和劳动者洽谈,强令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等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难点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多,需要我们逐一分析,探讨解决之道。
二、如何解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难点针对以上难点,我们提出以下建议:2.1 建立更为规范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有明确的签订程序和劳动者的保障机制。
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劳动合同签订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平等权和自主权。
2.2 加强劳动合同履约力度为了避免劳动合同履约方面的问题,我们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所承担的义务,确保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浅谈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年级2010级专业班级人力资源管理(*)班姓名***学号20********110指导教师**********2012年11月20日公共管理学院前言1994年7月5日颁布实施《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劳动法》的实施,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稳定、劳动保障体系,特别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贯彻实行,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说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
①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
其中,198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从此广大劳动者有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也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
《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将出现的问题缺乏处理经验。
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
为什么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坑人的恶法?
为什么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坑人的恶法?来源/马靖昊说会计(majinghao920)作者/马靖昊关于《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给逸民表弟的一封信逸民表弟:近好!听我母亲讲,你正在与一家手机销售商打劳动纠纷的官司,你要我母亲请我给你出出主意。
我怕电话中与你讲不清楚,因此,现在给你写封信表明我的态度。
一是我不会给你出主意;二是我不能给你出主意;三是我希望你无条件停止这场打官司的行为,并立即给你的雇主赔礼道歉。
至于你所遭受的所谓的“损失”,我全部承担下来,不就4000来块钱吗?我还出得起,我全额补给你好了。
为什么我要你这么去做,因为我希望你有一个正确的职场人生观。
钱不是靠打官司打来的,是靠自己挣出来的。
可以说,绝大多数企业主都希望自己的员工赚得越多越好,员工赚得多,他才赚得多,这是企业良性发展的表现。
员工赚不到钱,这家企业可能处于经营困境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有良知的员工,应该与老板同心同德去改善企业的这种不利局面,而不是为自己的工资没有发放或及时发放而与企业闹上法庭、对簿公堂。
我承认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是非常有利于你的,我也承认只要你坚持将官司打下去,你肯定会赢。
但是,你赢得了这块官司,却输掉了自己的道义。
这样的员工,在我的眼里至少不是好员工,甚至是刁民。
其实,这部所谓的《劳动合同法》是专门扼杀小企业的一部恶法,为什么这么讲?因为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其垄断地位,其员工待遇很好,大家是挤破脑袋也想挤进去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它们是基本上用不上,对于成规模、成建制的民营企业,情况也差不多。
但对于小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由于其处于企业发展初期,其商业模式、老板的管理经验都不成熟,难免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情况,如果国家负责对这些创业者的失败买单,你出现了目前的劳动纠纷,我一定支持你去告你的老板。
但实际上,对于这些小企业主,他们承受的风险最大,他们失败了,就真正是一无所有了。
我这么讲,并不是说你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不需要保护,权益当然要保护了,何用《劳动合同法》,宪法都在呢!但我们能不能将心比心,换个角度看问题,企业主的风险其实最大,它交了税又提供了就业岗位,但万一倒闭了,谁又来保障他们呢?企业好的时候,加工资、发年货、送红包,企业不好时,没有这些了,难道就要跑,难道就要告?你心里不痛快就可以拍屁股走人,甚至还可以告老板,想过没有,老板还得苦苦坚持,他们的痛苦被谁知道,被谁理解呢!我给你举个例子吧,那就是前几天的事,我遇到的一个小企业主,他对我说,现在他不开工厂了,再也不用交税,再也不用担心工商、税务,再也不害怕刁民了。
探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探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状与问题劳动者权益是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基石,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是构建公正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然而,目前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仍存在一些现状与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与解决。
一、现状分析1.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存在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法律适用、执行力度等问题。
同时,部分企业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侵害,导致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
2.劳动监管存在不足尽管劳动监管机构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但目前仍存在监管力度不够大、监管人员不足等问题。
一些企业可能依靠关系网等手段来规避监管,导致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3.劳动报酬问题突出在许多行业中,一些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突出,工资拖欠、不按时发放等现象比较普遍。
这既导致了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二、问题分析1.劳动合同不规范一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问题,如条款不明确、权益设置不合理等。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维权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束缚,影响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2.工时管理不规范一些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情况,而劳动者加班的报酬和休息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益将受到一定的威胁。
3.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但仍有一部分劳动者未能参加社会保险,或无法及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这种现象使得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疾病和意外事故时缺乏有效的保障。
三、解决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明确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同时加大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2.强化劳动监管力度加大劳动监管部门的投入,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和巡视,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劳动市场。
3.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劳动者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劳动者的维权提供相应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其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并寻求有效的对策。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采取各种手段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等。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2、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一些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不够清晰,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导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权。
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能力和条件。
3、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人员不足、执法手段有限、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不足。
4、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标准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
例如,对于月工资的计算基数、工作年限的认定等问题,不同地区和不同裁判机构的理解和执行标准不尽相同。
二、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问题的对策1、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2、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宣传、社区讲座、法律援助等,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其维权意识和能力。
鼓励劳动者积极参与工会组织,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3、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配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完善劳动监察执法手段,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我国劳动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近些年关于劳动立法出台比较多,完善比较快。
但相关法规条文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法律责任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冲突问题、工种问题、霸王条款滋生问题、时效问题及前置程序问题等。
一、法律责任问题我国劳动法当中有些条文明确提出保护劳动者一些权利。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
比如《劳动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的内容:“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这些禁止歧视的条款需要有相应的细则予以切实的保障,因此,对就业歧视的行为必须做出刚性的制裁措施之规定。
现行《劳动法》对就业歧视的行为几乎没有任何保障的措施,需要尽快弥补。
另外,就是违反劳动法规时,相关的处罚力度不够,甚至没有处罚,这样势必就会造成用人单位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
比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是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用人单位一旦被发现,最多也就是将其退回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来说没有太大的损失或者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
而仅仅是将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返还给劳动者。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实质上限制了劳动者择业的自由,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提供公平合理的对价补偿,并且补偿要有效、切实可行。这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劳动立法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条中曾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数额不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年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但这样的补偿标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强烈反对标准过高及其他原因,之后的《劳动合同法》删除了这一规定,仅在第二十三条中简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这使得用人单位在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数额微不足道,甚至根本不给。就目前中国就业难的现实状况,劳动者签订竞业协议时根本没有主动权,只能眼看自己的利益被侵害而被动地接受,只有这样才有工作的机会。而当经济补偿金不能维持离职或辞职的劳动者的生计时,劳动者会选择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重新就业。这必会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侵害。所以,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不能很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也有反作用。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才应该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学者一直争论不休,主要分为两派。一派以董保华教授为代表,主张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另一派以王全兴教授为代表,主张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1]主张本派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即劳动关系实质上的不平等性出发,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遏制短期化劳动合同、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形式的常态,因为不管是从国际趋势,还是劳动关系实质上的不平等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比固定期限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更能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劳动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劳动关系的核心法律之一,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以下是其中的十九个例子:1. 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劳动合同法》虽然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实际执行中,某些规定的解释和实施力度仍不够,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2. 合同期限限制过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为10年,这样的限制对劳动者不利,限制了劳动者的流动性和发展空间。
3. 过于灵活的岗位设置:《劳动合同法》对岗位设置的灵活性过大,容易被用来变相解雇劳动者,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4. 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劳动合同法》对违约赔偿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容易导致劳动者维权难度大。
5.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有劳动关系的公民及机构,未充分覆盖所有劳动者。
6. 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足:《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足,如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7. 公共利益条款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劳动者在面临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冲突时无法得到保障。
8. 解雇程序不够规范:《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雇程序的规范性较低,容易导致不公正的解雇现象发生。
9. 对非正式劳动关系的监管不足:《劳动合同法》在对非正式劳动关系的监管方面不足,导致劳动者权益在此类关系中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10. 对跨国公司的监管不足:《劳动合同法》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底线保护不够,容易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11. 违约金金额限制过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金额限制过高,可能导致企业违约成本过大而不敢雇佣员工。
12. 法律监管和制裁力度不够:《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制裁力度不够,导致有些企业和雇主对劳动法的规定不予以重视。
13. 对用工形式的界定模糊:《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特殊工种等用工形式的界定模糊不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争议频发。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平衡劳动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劳动合同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一些对策以弥补这些不足。
一、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之处1.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文存在语言模糊、概念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漏洞和歧义。
例如,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雇佣合同的解除等问题,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予雇主和劳动者投机取巧的空间。
2.法律执行和监督的不力虽然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时考虑到了对劳动关系的规范,但在实际执行和监督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
一些雇主企业存在违法操作,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却未受到有效制裁。
这使得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处于弱势地位。
二、弥补劳动合同法不足的对策1.完善法律条文为了解决劳动合同法中的不足,我们应该在立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细节和明确性。
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需要对雇佣合同解除的规定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此外,还需要对其他关键事项进行明确规定,避免法律空白导致利益冲突。
2.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为了弥补劳动合同法执行和监督的不足,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关系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要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监督力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调查劳动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劳动关系教育和法律意识除了完善法律条文和加强执法监督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劳动关系的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通过开展劳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劳动者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增强他们的法律防护意识,提高整个劳动力市场的法制素质。
结论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方面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条文、加强执法监督和加强劳动关系教育来弥补。
只有在法制环境更加健全的基础上,劳动关系才能得到更好的平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条款的不足与完善摘要:经过协商解除劳务合同的需要强制性的解决经济补偿问题时,非常容易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议关系失去效力,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导致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结束的经济补偿中相关规定有纰漏。
经济补偿忽高忽低,非常不科学不合理。
这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当中起到收入分配和制定制度的功能角色。
关键词:劳动者;合同;单位;经济;补偿引言:《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广大劳动者的权利有一定的倾斜和保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补偿的形势和补偿办法有时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制度功能的定位不够准确,更有些条款出发点是好的,但执行后结果不尽人意,也就是制度的功能角色扮演的不够精准。
本篇文章主要是探讨《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条款在实际应用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意义劳动合同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以及转变了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主要是维护了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进行了合理的保护,从而体现出我国对社会层面公平公正的精神理念的支持。
早在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劳动合同法》时,紧随其后它的相关实施条例也相继发布,主要是对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部分的相关制度作出相适应、符合实际也就是更为完善的修改,使其适用范围更大,涵盖面更广。
从而更进一步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但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行的时间非常短,有些制度不是非常全面,有些制度在实际使用时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制度制定的工作人员继续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劳动合同法》会更加贴合实际需要,制度会更加完善。
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具体实践内容(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概念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务合同时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进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助。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的不足之处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的不足之处《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较为完善。
但由于实践的复杂性及立法者的疏漏,该法中的试用期制度还存在不足,如没有规定试用期的起算、试用期工资标准不明确、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漏洞,需要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对试用期制度的完善也成为了该法的一大亮点。
由于实践的复杂性及立法者的疏漏,《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笔者欲对该法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发表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起算河南省劳动厅曾就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等问题向劳动部请示,但劳动部对这些问题没有直接予以答复(参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有规定。
按一般的逻辑推理,所谓“试用”即先试后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的过程中为了达到随意解雇劳动者的目的,突然向劳动者提出“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提出已经上班八个月了,企业说试用期是从昨天开始,我们是依法办事的。
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终于有了说法。
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践中起争议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回到原单位的劳动者有的可能从事原来的岗位,有的可能从事新的岗位。
对于劳动者从事原岗位工作,单位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不需要再次试用;而对于后者,劳动者从事全新的岗位,若不试用,用人单位就有可能不能全面了解劳动者,进而担心其能否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不足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及思考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来,该法就一直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
与旧《劳动合同法》对比,它不仅扩大了本法的适用范围,还强化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护。
但新法中对劳动合同订立、执行、解除的高度规范,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稳定劳动关系的保障,使之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法律本身的范畴;而其又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加之新法自实施之初,便遇上了国际金融危机。
因此本法自实行以来,就存在着众多的不足之处。
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没有下降趋势,反而呈现高幅增长。
而一些需用新《劳动合同法》裁判的新问题,如劳动者要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周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未订立书面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因合同终止索要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赔偿金、因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而引发的纠纷等也纷纷开始出现。
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新《劳动合同法》自身的不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该法强调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以及无同定期限的适用范围,大大制约了单位用工形式的灵活性。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更是倾向于不考查原因,直接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咎于单位,这既不利于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来了个“一刀切”,凡已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再次续订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使本属自由意愿的劳动用工变成了“终身制”。
在一些人员流动性高的行业极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用人单位纷纷通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规避法律以降低劳动力成本。
而这最终对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均无裨益。
2、配套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节是以健全的劳动立法为基础的,没有完善的劳动立法就无法对劳动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劳动合同法》中中小企业适用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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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以通 过 每 年 与 “ 劳动 保 障 金 ” 理 机 管 构 进 行 结 算 的 方 式 .补 足 该 年 支 出部
的用 工 环 境 . 乏 与 企 业 博 弈 的资 本 ; 缺 企 业 出 于 成本 的 考 虑 , 惜 违 反 《 动 不 劳
合 同法 》 降低 劳 务 成 本 ; 业 与 工 人 来 企
在 整 个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以及 用 工 过 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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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行为。 知识创新型竞争表现为法院 的 口号。 司法知识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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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的执 法 情 况 , 分 收取 。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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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 区 内 每 家 企 业 和其 工人 开 立 “ 动 劳 保 障金 ” 户 . 区 内 的企 业 与 企 业 正 账 辖 ( 自《 学杂 志》 0 2年 第 2 ) 摘 法 21 期
劳动合同书有哪些不足之处
劳动合同书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内容的严谨性与合法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值得我们关注和改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劳动合同书内容不完善1. 缺少必备条款: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然而,在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遗漏这些必备条款,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隐患。
2. 模糊不清的条款:有些劳动合同书中的条款表述不明确,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容易引发双方争议。
特别是在分工复杂的现代企业中,工作内容的描述应当具体到岗位,以免产生误解。
3. 劳动合同期限不规范: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之一,但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如未满试用期就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长等,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书签订程序不规范1. 未经劳动者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未征求劳动者意见就擅自签订劳动合同,甚至隐瞒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重要信息,使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2. 未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降低工资、变更工作地点等,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3. 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超过法定期限,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风险。
三、劳动合同书法律效力不足1.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合法:有些用人单位未依法注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 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合法:有些劳动者未满16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不具备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2010年和谐劳动关系主题征文《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这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一、《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一)有助于规范企业用工,确保经济平稳发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规范企业用工,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合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诸如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局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等问题。
它同时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比如:新规定了行业限制,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放宽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企业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用工稳定,能确保企业生产顺利进行,对我区经济平稳发展起到基础作用。
(二)提高单位用工成本,促使企业审慎用工由于受到整个市场就业和劳动用工条件的影响,当前的企业用工制度对于劳动者来讲存在的问题较多,部分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劳动用工方面的主动权。
很多企业并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故而存在没有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的情况。
另外,《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企业多种违约情况,大大提高了企业违约成本,企业对用工将会越来越谨慎。
二、《劳动合同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了解不全。
一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广大劳动者都对该法寄予厚望,但有许多职工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知道甚少。
尽管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但是由于受教育水平和工作环境的限制,加上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农民工掌握法律、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还很弱。
浅论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律规制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律规制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规制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问题和建议:
1.试用期滥用: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将劳动者长期置于试用期的状态,从而削弱了劳动者的权益。
建议加强对试用期滥用的监管,确保试用期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试用期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6个月,在实践中这个期限有时不够充分。
建议根据不同行业和职位的特点,对试用期的最长期限进行细化,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3.试用期的薪酬待遇:试用期期间,劳动者往往面临低于正式员工的薪酬待遇,甚至没有社会保险等福利。
建议规定试用期薪酬待遇不能低于正式员工的最低标准,并明确试用期期间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
4.试用期解除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则不具备同等权利。
建议取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解除权。
5.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支付: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按时支付工资,给劳动者造成经济困难。
建议明确规定试用期期间工资应当按时支付,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6.试用期期限与聘用形式: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规避劳动关系,以灵活用工形式雇佣劳动者。
建议限制试用期期限与聘用形式之间的关系,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规制需要加强对滥用的防范,并对试用期期限、薪酬待遇、解除权、工资支付、聘用形式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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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几点不足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2年经过一次修正。
该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经过几年的实施,该法确实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非常强大的作用,甚至有超过《劳动法》的地位之嫌。
然而再优良的一部法律,都会有自身的不足之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些不足之处会变得越来越明显,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
接下来,笔者将会对目前的《劳动合同法》的几点不足之处,一一作出阐述。
一、企业用工管理方面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自主管理权的体现,按理说,只要该制度中的内容合理、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道德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模式去制定合乎其意愿的规章制度,以利于其更好的经营。
然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程序。
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成为了该规章制度能否被用作裁判依据的重要因素之一。
也正因为此,很多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一定程度的处于了不利地位。
事实上,企业的规章制度要走“民主”程序是有一定的难度的,首先使众多站在不同立场的员工与企业管理者站在平等的地位上去达成共同的观点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次企业的员工通常会有不稳定性的特点,而规章制度也不可能一直不停的修改;再次企业作为用工管理者,自负盈亏,理应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进行自主用工管理,而“民主”程序致使企业无法充分行使其用工管理权,对其经营管理造成了诸多不便。
同时,由于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民主”程序的缺失,企业在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被裁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产生进一步的赔偿,而这一切对企业来说是十分不公的。
笔者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可以适当放开,不一定非得要经过“民主”程序才能被认可,只要其内容合法、合理、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对员工进行
了公示告知,则可以成为仲裁和法院的裁审依据。
二、劳动合同解除方面
1、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证明试用期间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成为了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点,而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是企业在招工时存在明确的“录用条件”。
如果企业在招工时就没有成文的、明确的“录用条件”,那么其将无法依此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劳动合同会比较困难。
笔者认为,试用期间是企业和员工互相了解的一个期间,企业可以通过这个期间实际的了解该员工是否符合本企业的用工标准,能否满足本企业的用工需求,愿否与本企业建立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关系,而员工也可以通过这个期间切实的对企业进行了解,评估自己的期望能否在该企业得到实现,是否适合在此处工作,《劳动合同法》不应当对这一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过多的硬性要求,应当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员工往往不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他们通常都是在提出离职后几天就已经办完了所有离职手续,或者提出离职后就立即离开,甚至有的员工连招呼都不打直接就不再去企业上班。
这些突袭式的离职方式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无疑的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比如必须短时间内招收到合适的新员工、重新进行员工培训,甚至可能暂停掉某一项正在进行的项目,而这些损失通常是很难提供明确的证据去证明的,进而导致企业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
相反,企业如果想要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付出的代价就要大得多,比如企业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需要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讲究的是公平、正义,而此时此刻《劳动合同法》的天平却过多的偏向了员工一方,致使企业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笔者希望,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对此方面给予一定的重视,加大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使企业的合法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3、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对于恢复劳动关系和获取双倍经济补偿金可以自主的二选一,但是确实无法恢复的可以不恢复。
然而,现实情况下,仲裁、法院往往会按员工的要求裁判,只要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恢复,而不管是否可以恢复,恢复的难度。
这样就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压力。
再加上,在诉讼过程中,员工往往是几个月甚至上年的没有为企业提供任何劳动,而企业却要支付其这段时间的工资,对企业来说简直是苦不堪言。
笔者认为,只要企业愿意支付双倍赔偿金,则不要强制的恢复劳动关系,何况这样强制的恢复劳动关系既使劳动关系变得僵化,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经济补偿金问题
经济补偿金是企业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对员工的一种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具体的支付情形和金额计算标准。
企业是否真的应当对员工进行补偿?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享有了其应有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为什么离职时,企业还需要对其支付一笔额外的补偿呢?事实上,经济补偿金并不是企业的应有责任,而是国家强加给企业的社会责任。
这项责任本应该由国家承担,由政府的财政进行支出,现在却被强加在了企业身上,导致企业的用工成本再次被加大。
如今,整个社会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企业的发展压力越来越大,用工成本高也是企业压力的来源之一,为了国家更长远的发展,不应再将过多的国家责任转嫁到企业身上,应该积极地为企业减压,让其更加轻松地应对一切挑战,从而赢得更长足的发展和胜利。
由此,笔者建议,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可以采取企业与员工自主协商原则,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与此同时,国家应当从其他途径对员工进行一定的补偿,比如失业金补贴。
综合前述,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二是,使得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僵化,不灵活。
但是,基于法律的稳定性和威严性考虑,笔者不建议过多的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而是通过制定地方政策法规、会议纪要或者司法解释等等方法去弥补《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以达到为企业减压、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