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各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范围和责任,严格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制度,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内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依委托权限执法按照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委内部执法单位(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市政质量监督站)受我委委托的建设行政执法单位(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和市内五区建设局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市内五区建设局(中原、惠济、金水、二七、管城)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特别是城中村违法建设)。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受阻案件各城区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不允许解决不了不报告。
(二)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设活动。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7•【字号】郑政[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郑政〔201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对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和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国发〔2010〕3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和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要求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
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33号文件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纲要》、国发〔2008〕17号和国发〔2008〕17号文件的实施力度。
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坚持标准、持之一恒,全面推动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确保到2014年完成《纲要》确定的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
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为宗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执法有保障、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行政管理体制,以《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导规范(试行)》为基本内容,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核心,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为抓手,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和经济发展大局,努力促进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为郑州都市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郑州市金水区集中拆除“城中村”非法建筑
郑州市金水区集中拆除“城中村”非法建筑作者:马振强弓鸿勋孙国鑫来源:《资源导刊》 2013年第7期马振强弓鸿勋孙国鑫6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政府组织区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执法局、交通局、安检局、征收办、国基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工作人员及巡防队员共200余人,出动执法宣传车15台、铲车2台,对国基路街道办事处刘庄村、杓袁村内的违法建筑进行了集中拆除。
此次集中拆除违法建筑面积达4000余平方米,其他违法建筑正在陆续拆除中。
为获取高额房租收益,部分村民民房越建越高,由于施工队伍无资质、无正规建房图纸,建筑质量低,无消防通道等设施,加之居住人群众多,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给“城中村”带来了“脏乱差”,造成了“城中村”管理难,也成为影响郑州都市区建设的“顽疾”。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2012年郑州市出台了“城中村”改造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在三年时间内对各“城中村”启动改造工作。
2012年4月底,郑州市全面启动“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的长效机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要求纳入网格化管理,在建民房的巡查监管力度得到进一步强化。
但受利益驱使,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违规抢建,偷盖楼房用于出租,尽管网格管理人员及执法部门多次制止,并下发通知责令自行拆除,但违法当事人不但不听,还和工作人员“打游击战”,加快抢建偷建速度,造成违法建筑查处工作难度加大。
6月6~9日,金水区组织开展了“非法建筑”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国基路街道办事处上报区级平台的11处“城中村”违法建设情况,迅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这11处屡劝不止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
通过此次集中拆除整治行动,有力地震慑了违法建设行为,狠刹了辖区违法占地建设现象,营造了“拆除一处、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郑政[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郑政〔201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深化“安全郑州”创建,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1.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努力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对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化、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安全监管对象日益增多,监管标准越来越高,监管任务比过去任何一个时期都要艰巨而繁重。
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凸显了企业安全发展的不足,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支撑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各类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3.目标任务。
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提前规划、提前部署、全面推进;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监管体系;落实领导责任、分管责任、主体责任,强化措施落实、督查落实、奖惩落实,努力破解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攻坚,关键突破,确保重特大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郑政文[2012]270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意见(郑政文〔2012〕2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豫政〔2012〕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一)重大意义。
郑州市作为中原经济区的核心增长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经济发展方式深刻调整和战略支撑产业重新构筑的关键时期,环境保护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诸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经济转型与污染减排矛盾日益加剧、环境改善与群众期盼差距较大等问题。
坚持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是郑州都市区建设的必然选择。
加强环境保护是郑州都市区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迫切愿望的有效举措,是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关系当前与长远、国计与民生、和谐与稳定的大事来抓,统一思想,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全力做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努力开创郑州都市区建设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牢牢把握“四个重在”(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实践要领,按照“两保”(保障发展、保护环境)根本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重点在“实行总量预算管理、建立良性机制,推进区域环评、提高审批效率,完善监管手段、实现有效监管”等方面下功夫、求实效,着力破解郑州都市区建设中的环境资源“瓶颈”制约,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群众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完善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的机制体制,切实高效利用环境容量,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努力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工作新路子,推动郑州都市区实现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
河南反腐新创举: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正式启动
河南反腐新创举: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正式启动作者:李东红尹海涛翟耀来源:《决策探索》2015年第11期5月7日,河南省委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动员部署会议在郑州召开,全省省辖市和直管县的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省直各单位的负责人都参加了此次会议,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尹晋华,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夏杰等领导出席并讲话。
这意味着,河南省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正式启动。
为什么要建立巡察制度“当下,群众面前乱飞的…苍蝇‟时而可见,个别…小官巨腐‟问题令人触目惊心。
蝇腐泛滥,其害如虎。
”在5月7日的动员部署会议上,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尹晋华的讲话可谓振聋发聩。
他指出,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就是为了有效治理这个令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
尹晋华指出,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是省委依据党内监督法规,借鉴巡视工作经验,着眼强化市县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实现巡视监督全覆盖的创新之举;是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全力推进省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落实的紧迫需要;是深化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进“4+4+2”制度体系落实的内在要求。
具体来说,河南省去年对29个市厅级单位进行了巡视,发现了大量问题和问题线索,通过巡视整改,解决了一大批突出的问题,同时对1300多名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
但是,从巡视受理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看,来自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占80%以上,其中反映乡科级以下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占总量的70%以上;从反映的情况看,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有之,虚领冒报的有之,贪污侵占、截留私分的有之,态度蛮横、欺压百姓的有之,拉票贿选、拉帮结派的有之,等等。
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就是要下力气整治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不良行为,破解“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现象,把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实到基层。
“巡视”和“巡察”有什么区别“巡视”和“巡察”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内容却大不相同。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承包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劳动用工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有序竞争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形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5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月24日郑州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82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社会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维护群众权益为目标,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势头,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对2014年1月1日以来全市发生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一)2014年度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边报边用、未报即用、未供即用、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以新农村社区建设名义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行为。
(四)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名义搞设施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等园区建设,借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五)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产业集聚区违法占地行为。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18年10月12日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权责一致、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园林、财政、公安、环保、工商行政、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5〕1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5〕137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2015年6月12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4〕56号)精神,为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发环境问题,着力推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5〕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为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重在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与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重在进一步摸清各类产业聚集区 (工业园区)、养殖小区和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落实治理污染与保护环境责任;重在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保障环境安全;着力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营造环境监管执法良好氛围;着力解决环境管理能力不强、体制不顺问题,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部门联动、司法联动、执法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2013年11月5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3月10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2.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评价报审制度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12号)3.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郑建文〔2010〕122号)5.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1〕6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郑建〔2012〕32号)7.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入市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175号)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时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的通知(郑建〔2009〕63号)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文〔2011〕46号)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2011〕81号)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标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38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49号)1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建〔2005〕18号)1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6〕11号)1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函〔2006〕122号)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7〕8号)1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1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0〕51号)1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20.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68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始发与接收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郑建办〔2009〕169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09〕61号)2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建办〔2011〕5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67号)25.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建文〔2011〕2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送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28.关于建立多层次和建筑使用人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郑建〔2011〕265号)29.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建〔2012〕10号)30.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7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18号)3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2〕142号)3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3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8〕143号)3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3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6号)3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37号)3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56号)40.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郑建〔2011〕8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120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4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52号)4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4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11〕99号)46.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实施方案(郑建文〔2013〕140号)47.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流程的通知(郑财非税〔2013〕17号)48.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09〕69号)4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88号)50.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骨干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郑建文〔2010〕158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郑建文〔2011〕109号)52.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99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2〕43号)5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71号)55.关于进一步配备完善新型墙材确认产品企业实验室的指导意见(郑建文〔2012〕238号)56.关于加强混凝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52号)5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30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5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郑建〔2010〕62号)6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3号)6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6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6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73号)6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筋质量进场复检监管的通知(郑建〔2012〕114号)6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郑建文〔2012〕114号)6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9〕152号)6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0〕16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2.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70号)3.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郑建办〔2008〕101号)4.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5.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39号)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08〕144号)7.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8.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9.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5〕24号)10.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办〔2005〕159号)1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建办〔2006〕121号)12.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建〔2007〕102号)1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7号)1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8号)15.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9〕73号)16.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第191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禁粘”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0号)1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结束——。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郑政文〔2016〕205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郑政文〔2016〕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更好的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和打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新驱动发展、基础能力建设、新型城镇化“四张牌”,推进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回头看”情况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关于印发 <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开展巡视“回头看”情况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发〔2016〕24号)要求和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政府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王跃华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常务副组长:李国强 (兼)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副组长:冯卫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吉市政府副秘书长翟政市政府副秘书长薛永卿市政府副秘书长马运生市政府督查室主任成员:雍明轩市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张伟杰市政府办公厅二处处长王明太市政府办公厅三处处长袁希刚市政府办公厅四处处长王泽文市政府办公厅五处处长李杰市政府办公厅七处处长陈军市政府办公厅八处处长陈立志市政府办公厅九处处长赵玉亭市社管办副主任袁进超市政府办公厅六处副处长张志伟市政府办公厅一处副处长钱锐市社管办督查处处长二、市政府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市政府承担的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7个专项工作推进督导组。
郑州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永久公示
包括每 处违 法建设 的具体 位置 、所在辖 区办事
处 、建 设 单 位 ( 人 )、 目前 状 态 、建 设 时 间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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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市违 法 建 设巡 查 工 作 组 正式 投 入 运作 ,5 名来 0
度 、依法处理措施。巡查小组还要查看各区建立
查 处 工作 机 制 情 况 ,包 括 违 法 建设 查 处 工作 领 导
机构 、确定第一责任人 、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分
丁 等执行情 况 。
自市 直行 政执 法 机关 的执 法者将 对 郑州 市 内5 区进
工 程 质量 永 久 公 示牌 ,分 别 设 置 于工 程 项 目起 点 和终 点 ,可 直 接 阴刻在 边 石 上 ,无 边 石 道路 可 采 用 与 侧 石 或 护 坡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材 料 ,并 同 时 铺 砌 ;水利 、河 ( )道 治 理 等工 程 质 量 永久 公 示 渠 牌 ,在 主要 建 ( )筑 物 或 堤坝 明显 、适 当 的位 构 置 设 置 ;其 他 工 程应 视 工 程 性质 及 建 设 条件 ,在
名 ,该绩效将作为考核各 区和有关行政执法部 门 领导班子 以及领导干部 的重要内容 ,对监管不到
小组 ,必要时各巡查小组可跨 区巡查 。巡查小组
的工作 职 责 是 :巡 查 各辖 区违 法 建设 梳 理 情 况 ,
位 、制止不力 、查处不到位 ,造成较大影响和后
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显 著位置设 置 。
( 放 ) 王
政 府投资项 目工程 质量公示牌 内容包括 :项 目 名称 、规模 、主要建设 内容 、总投资 ;项 目法人 、 代建 单 位 、勘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施 ] 单 位 、监 理单 位 及 各 自法 人 代 表 、项 目负 责人 ;工 程 质量 监督部 门 ;工 程建设 项 目开工 、竣 工 日期 。 按 照 《 定 》要求 ,民用 建 筑 、构 筑 工 程工 规
郑州重拳出击集中整治违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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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和 城 乡建 设 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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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 出击 , 齐抓共管 , 掀起一 场 集 中整治 违法用地行为的狂
郑州市规定 , 对 2 0 0 8 年卫 片执法发现 的违法用地和今 年新发生的土 地违法行为要首先依法查 处到位 对违反土 地 利 用总体规划和城 市规 划及 不 符合产业 政策的项 目坚决依法 拆 除 ; 对 占地 面 积大 、 占用耕地 多的违 法用地 项 目 , 也 坚决 依 法拆 除; 对 占用 基 本农 田和耕 地 的 , 依法 整治到位 , 并及 时做好 土 地 复垦 工 作 。 郑卅I市还 将成立 郑 州 市 国土 资源 公 安 警察 支队 , 配 合对 违法 用 地 的整治行 动 。 在此 之 前 , 市公 安 局 派 公 安 人 员先期 进 行衔 接 , 以 保障集 中整 治 工 作顺 利推 进 , 真正 做到既 处理 事 , 又 处理 人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新增违法建设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新增违法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新增违法建设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构建和谐、有序的城乡建设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自觉服从规划管理,并按照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建设。
二、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建设,将严肃查处,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设。
三、对2010年9月15日以后新增的违法建设,依法应当拆除的必须拆除;对无法实施拆除的,予以没收并移交市财政部门登记处理。
希望社会各界、全体市民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形势,认清从事违法建设的极端危害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为构建和谐郑州,建设美好家园,推进郑州大都市区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郑国资〔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郑国资〔2010〕219号各有关市管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委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委党委研究决定在我市国资系统开展一次专项安全检查。
一、检查内容(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瞒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3、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5、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交通运输(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2、建筑施工(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郑开管[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成立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郑开管[2008]76号)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集中整治效果,经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郑州高新区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建设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张建国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常务副组长:贺炳岱党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副组长:穆勇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时连渠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张家德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杨玉光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沈文波党委委员、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宋旭光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翟纯厚党委委员、管委会主任助理、公安分局局长郑水泉高新区法院院长王伟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成员:郑爱民管委会主任助理、监察审计局局长霍梅旭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王桂丽党委办公室主任周爱荣经济发展局局长孙君甫建设环保局局长崔键国土资源分局局长王军亮规划局局长高彦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局长王彬房管局局长王彦洲地税局局长王学川工商分局副局长赵江供电分局局长刘新杰沟赵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王德敏石佛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杨政国资公司经理李荣让拆迁办主任胡耀光信访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崔键同志兼任。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安装拆卸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将整改进行彻底——金水区铁腕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将整改进行彻底——金水区铁腕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李建萍;马振强
【期刊名称】《资源导刊》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段庙李镇辖区内,2008年11月以前有一个违法占地50余亩建设的钢材市场。
这起违法占地案件由国土资源部重点督办。
2008年年底,郑州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动,钢材市场首当其冲,被彻底拆除。
如今,这里已经重新被复垦为耕地。
【总页数】1页(P26)
【作者】李建萍;马振强
【作者单位】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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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个月整改违法用地3229亩整改率达96.7%郑州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显成效[J], 左金安
4.治理“三违”的“十堰模式”——十堰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开山、违法建设纪略 [J], 邹斌;李东晖(通讯员);纪枫波(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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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7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74号)现将《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级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具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领导;(二)郑州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三)各县(市、区)包矿领导、乡镇驻矿领导、驻矿人员。
第三条第二条所列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严厉进行责任追究:(一)对煤矿非法生产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二)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分包或所驻煤矿的非法生产、违法生产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第四条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一节煤矿3种非法生产行为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煤矿非法生产行为是指:(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行为(二)已被关闭取缔的矿井,擅自生产的行为;(三)无证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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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依法处理措施。巡查小组还要查看各区建立
查 处 工作 机 制 情 况 ,包 括 违 法 建设 查 处 工作 领 导
机构 、确定第一责任人 、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分
丁 等执行情 况 。
自市 直行 政执 法 机关 的执 法者将 对 郑州 市 内5 区进
据 每 周巡 查 情 况 对各 区违 法 建设 查 处 工 作进 行 排
按 照 中共 郑 州 市 委 、郑 州 市人 民政 府 要 求 ,
全市实行违法建设巡 ( ) 纠 查制度 ,由郑州市政
府法 制 办 牵 头 ,从 市直 行 政执 法 机 关抽 调 5 名行 0 政执 法 人 员 组成 郑 州 市 违法 建 设 巡查 组 ,设 立 中 原 区 、金 水 区 、二七 区 、管城 区 、惠济 区5 巡查 个
名 ,该绩效将作为考核各 区和有关行政执法部 门 领导班子 以及领导干部 的重要内容 ,对监管不到
小组 ,必要时各巡查小组可跨 区巡查 。巡查小组
的工作 职 责 是 :巡 查 各辖 区违 法 建设 梳 理 情 况 ,
位 、制止不力 、查处不到位 ,造成较大影响和后
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郑 州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牵 头 组 成 的这 支 巡 查 队
行巡查 ,专 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的不作为 、乱作
为 问题 。
伍 ,将对各 区违法建设情况 ,当地政府查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违法建设查处 中的不作为 、 慢作为 、乱作为 、滥作 为等行为 ,将每周上报 中 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 民政府 。郑 州市政府将根
工 程 质量 永 久 公 示牌 ,分 别 设 置 于工 程 项 目起 点 和终 点 ,可 直 接 阴刻在 边 石 上 ,无 边 石 道路 可 采 用 与 侧 石 或 护 坡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材 料 ,并 同 时 铺 砌 ;水利 、河 ( )道 治 理 等工 程 质 量 永久 公 示 渠 牌 ,在 主要 建 ( )筑 物 或 堤坝 明显 、适 当 的位 构 置 设 置 ;其 他 工 程应 视 工 程 性质 及 建 设 条件 ,在
( 放 ) 王
包括每 处违 法建设 的具体 位置 、所在辖 区办事
处 、建 设 单 位 ( 人 )、 目前 状 态 、建 设 时 间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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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 著位置设 置 。
( 放 ) 王
政 府投资项 目工程 质量公示牌 内容包括 :项 目 名称 、规模 、主要建设 内容 、总投资 ;项 目法人 、 代建 单 位 、勘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施 ] 单 位 、监 理单 位 及 各 自法 人 代 表 、项 目负 责人 ;工 程 质量 监督部 门 ;工 程建设 项 目开工 、竣 工 日期 。 按 照 《 定 》要求 ,民用 建 筑 、构 筑 工 程工 规
建 筑 市场 与 招标 投标 62 1 /0 0
郑 州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程 质 永 久 公 示 量
l月8 O 日,郑 州市政 府 印发 《 郑州 市政 府投 资 的材 料 ,镶 嵌 在 该 建 ( )筑 物非 立 面但 明显 、 构 适 当 的位 置 ,尺 寸 为 外 立 面装 饰 材 料 尺 寸 的 倍
项目 工程质量永久公示牌规定 ( 暂行 )》, 《 规
定 》要 求 国家 、河 南 省 和郑 州 市 本 级政 府 财 政性 资 金所 进 行 的固定 资产 投 资建 设 项 目 ,均 要 设 立
工程 质量永 久公示 牌 。
数 ;桥梁 、立交工程质量永久公示牌 ,采用水泥 混凝土或石材 ,设置在 主桥护栏醒 目位置 ;道路
程 质量 永 久 公示 牌 ,采 用 与其 外 立 而相 同或 相 近
1月 1 0 2日,由郑 州 市政 府 法 制 办牵 头 的郑州
建 成 时 间 、是 否 违反 城 乡规 划及 违 反 城 乡规 划 程
市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组正式成立 ,5名工作人员 0
将 分赴 各 区巡查 违 法 建 设 ,以求 做 到对 违 法 建设 及 时发 现 、有 效控 制 、依 法 查 处 。 l月 1 0 4日,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