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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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监测制度

1、我单位目前无辐射防护自主监测能力,在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对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进行防护性能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正常使用情况下,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年度检测,对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进行防护性能的状态检测,保证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和设备的防护性能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机房及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的机房和设备不得使用、转让和出租。

4、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每个监测周期不得超过90天。

5、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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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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