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德发税案”中有关滞纳金问题的思考(1)关于税收债务关系产生之理论
税收滞纳金探析_1
税收滞纳金探析提要:税收滞纳金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即滞纳税款,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的一项资金。
它是以滞纳税款为基数,按照滞纳天数的多少并依据一定的比率征收的。
从性质上来看,税收滞纳金既不是单纯的行政处罚,也不具备补偿和惩戒双重性质,它仅是纯经济补偿性质。
税收滞纳金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对税收滞纳金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滞纳金在现象上表现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解缴(以下统称为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照滞纳税款的一定比率按日加收的款项。
它不同于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也不同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给予的行政罚款;它既从属于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收滞纳金是因滞纳税款而产生,如果不存在滞纳税款,税收滞纳金也无从谈起),又独立于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税收滞纳金一旦产生,就不能和应纳税款混为一谈,必须进行单独核算)。
一、设立税收滞纳金制度的目的国家税收遵循的是“公平、效率”原则,通过税款的征收维持国家机器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
因此,税收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税款如果无法及时、有效地征收入库,政府的资金运转将出现困难。
笔者认为,国家设立税收滞纳金制度就是弥补由于纳税人未按期纳税给国家资金运转、使用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滞纳金的性质针对税收滞纳金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是行政处罚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的性质包含经济补偿和惩戒两种性质;第三种观点认为税收滞纳金是纯经济补偿性质的。
会计干货之德发税案中有关滞纳金问题的思考(3) ——案件分析与法条辨析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德发税案”中有关滞纳金问题的思考(3)
——案件分析与法条辨析
德发税案判决认定,广州税稽一局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这一结论按照构成要件说如何逻辑地得出?这一逻辑论证过程
是否超越现有实然法体系?德发税案后,有观点认为判决确立了核定税款之纳税义务自核定之日产生的规则,那么,这一判决能否适用于所有的核定税款情形?
一、构成要件说下的判决分析
研读判决书,可以看出,德发税案关于滞纳金的判决中,涉及以下几个关键事实的认定:
德发公司的拍卖行为是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
判决书中认定,广州税稽一局在依法进行的调查程序中也未能证明德发公司在拍
卖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因而从法律事实角度而言,该拍卖行为是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
这一点应是本案判决的一个重要的逻辑起点。
德发公司根据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
判决书认定,本案中德发公司在拍卖成交后依法缴纳了税款,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过长期调查也未发现德发公司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
也即,纳税人根据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以及该民事行为依照税法可自动产生的法律效果,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
税收滞纳金的本质探析
税收滞纳金的本质探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照滞纳税款的一定比率按日加收的款项。
但是,对于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杨志强,2014)。
(一)经济赔偿说税款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
清偿期限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赔偿损失方式加以弥补。
换句话说,如果将税款视作纳税人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对价,那么在税收债务发生并且清偿期限届满,纳税人仍未依法清偿税收债务的情况下,国家资金运转将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税收滞纳金就相当于因逾期履行税收债务而给国家带来的损失,纳税人为此应做赔偿。
(二)经济补偿说税收滞纳金属于利息,其实质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而向国家支付的经济补偿。
资金具有时间价值。
如同人们之间借贷资金需要支付利息一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也应当支付利氰《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中明确“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经济补偿,属于国家税款被占用期间法定孽息,其性质是经济补偿性质的,本质相当于存款利息。
略高于利息率是为了督促未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减少税款的损失”。
(三)经济赔偿与惩罚说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因迟延缴纳税款,导致国家资金受损失,而应支付的赔偿金。
从“广州德发税案”看税收滞纳金加收问题
从“广州德发税案”看税收滞纳金加收问题作者:李文颖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5期【摘要】我国关于税收滞纳金加收主要存在于《税收征管法》第32条和第52条的规定中,其他法律法规虽对其也进行了规定,但对税收滞纳金加收问题,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和实务界都争议不断。
本文主要以“广州德发案”入手,提出税收滞纳金制度在利益价值、时间计算、主观条件认定存在中的几个问题,通过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税收滞纳金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广州德发案税收征管税收滞纳金一、案情整理2004年11月30日,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与广州穗和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和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穗和拍卖行拍卖其自有的位于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的房产。
德发公司在拍卖合同中对总面积为63244.7944m2的房产估值金额为530769427.08港元。
穗和拍卖行根据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竞投者须在拍卖前将拍卖保证金6800万元转到德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004年12月19日,盛丰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公司)通过拍卖,以底价1.3亿港元竞买了上述部分房产,面积为59907.0921m2。
上述房产拍卖后,德发公司按1.38255亿元的拍卖成交价格先后向税务部门缴付了营业税6912750元及堤围防护费124429.5元,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
2006年间,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广州税稽一局)在检查德发公司2004年至2005年地方税费缴纳情况时,发现了上述情况,在调查德发公司委托拍卖的房产所在的周边房产交易价格情况后,广州税稽一局认为德发公司成交价格不及市场价一半,价格严重偏低。
于2009年8月11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的规定作出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核定德发公司委托拍卖的房产交易价格为311678775元,并已该核定价格为标准作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堤未防护费的计税依据。
浅议税收滞纳金存在问题与完善
即认为税 收滞 纳金具有 弥补损 害赔偿 和行政强制执 行的性质 。该 观 点认 为 :一方面 , 税 收滞纳 金是纳税主体 因欠缴税款 ,造成 国家财政 收 入流失而向国家所作 的赔偿 ;另一方 面 , 税收滞纳金是税 务机关对不及 时履行税款缴纳义务的纳税 主体强 制施行 的一种加重 给付义务 ,具有 强
浅 议 税 收 滞 纳金 存 在 问题 与 完 善
姚 敏
摘 要:税收滞纳金制度是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我国税收实践的正常进行。学术界对税收滞纳金曲法律性质一直
存在不 同的说法 ,本文首先对此进行介绍 ,并且指 出了本文的观点 ,在 此基础 上,对我国现行税 收滞纳金制度在加 征 比率、滞纳期 间存 在 的问题进行 了分析 ,最后针对提 出的 I ' * q , I t 提 出了政策建议 ,希望我 国的税收滞纳金 制度能够更合 理完善。 关键词 :税收滞纳金 ;征收比率 ;政策建议
施。 ,一定程度上讲 ,税收滞纳金 就是纳税 主 体 因延期缴纳税款对 国家财政税收造成损失 ,而应支付 的损害赔偿 ,但 它并不是利息 ,纳税主体并不能无限期 的拖延税款 ,认为 只要缴纳滞 纳 金就可以 ,税务机关还有权利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因此 ,本文认 为,税 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应 当是以行政执行罚为主兼具损害赔偿性质 。
二 、税 收 滞 纳 金 存 在 问题 ( 一) 有关税 收滞纳金 加收率的问题
、
税 收 滞 纳 金 的 法 律 性 质
对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 在不同的看法 存在不 同,区别主 要在于对税收滞纳金的功能定位不同 ,可以分为以下 四种 : ( 一 )行 政 处 罚说 即认为税收滞纳金属于行政罚款。该观点认 为 ,税收滞纳金 征收的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
“德发案”案例分析与思考【摘要】 “德发案”是最高法院近年来行政审判的十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之一,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本文从“德发案”的基本案情梳理入手,聚焦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税务机关能否在拍卖价格之外另行核定应纳税额、如何认定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和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等问题,进一步总结分析核定征收权与税务稽查、拍卖价格与计税依据、税收行政证明标准与税收司法证明标准、民事的法律规范与税收行政的法律规范这四个方面之间的关系。
最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得出关于税务行政执法和平衡司法利益和公法利益的启示。
【关键词】税务行政诉讼案例德发案一、案例概述(一)基本案情介绍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于2004年与一家广州的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
经过双方协商,合同约定拍卖公司受托拍卖德发房产总面积近63200平方米的自有房产。
拍卖公司按程序正常进行拍卖,但在此次竞拍活动中只有一个竞拍者,而唯一的这个竞拍者以人民币约合1.38亿元的价格成功拿下了德发公司此次拍卖的部分房产。
德发公司在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后,按照拍卖活动产生的成交价格向当地所属的税务部门计算并缴纳了营业税691.2750万元以及堤围防护费124429.5元。
2006年,广州地税所属的第一稽查局在对广州德发的缴税情况进行相关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拍卖活动对于德发公司房产产生的成交价格比当地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低了很多,拍卖成交价格为1.38亿元而稽查局核定的该项房产的价格为3.1亿元。
基于上述原因,于是,稽查局认定广州德发公司2004年发生的该项房产交易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稽查局遂要求德发公司补缴营业税税款及其滞纳金、堤围防护费及其税收滞纳金。
但是,稽查局对德发公司所做的税务处理决定德发公司并不服,于是德发公司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审判请求,在广州中法作出终审判决后德发公司依然不服,遂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浅析现行税款滞纳金制度的问题探析与完善
浅析现行税款滞纳金制度的问题探析与完善作者:王丽伟来源:《今日财富》2020年第01期一、税款滞纳金制度面临的挑战现在运行的税款滞纳金制度,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在实际运用的时候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有最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在实施行政时与理想结果存在差异,二是在司法裁决、判断上有偏差。
(一)行政执行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推行的税款滞纳金制度比较严格,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有额外加收滞纳金。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滞纳税款的理由是多样的,但由于上级的硬性规定以及为了避免纳税方的诸多不满,基层税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采取大事化小,只求表面的原则,导致许多滞纳金收取不了的结果,这种结果是多方造成的,下面重点列举了几项原因:1.处理过程中存在豁免问题我国当前的税款滞纳金收取上存在许多的问题,在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过程中存在豁免的现象。
有个别的税务工作者自身腐败,在利益驱使的背后,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来帮自己,帮他人逃避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2. 起止期限执行标准模糊不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指出了税款滞纳金加收的起征与截止期限,如果税务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规执行税款滞纳金加收工作,那税收工作的开展会变得更容易一些。
可是在具体执行时,税收工作人员依据的起止时间和终止时间各不相同,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从未见过的日期,这对征税者来说无疑增加了对我国税收政策理解的难度,加大了缴纳滞纳金的难度,更容易激发征税者的不满,对税务工作人员来说,这无疑加大了工作的难度,他们工作开展更加困难,这影响了税款缴纳金征收的难度。
3. 法律混淆不清税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理解不透彻,将与滞纳金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混淆,对于“不履行行政要求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选择适当的姑息,不坚持原有的税款滞纳金加收的计算方法,而依托其他的法律法规,使得征收额度发生改变,容易发生人为减免的不良现象,容易激发纳税者与税务工作人员的矛盾,不利于税款滞纳金的加收,阻碍了我国税款滞纳金加收制度的发展。
会计干货之判决值得商榷-启示值得总结—评最近一起税案的判决
会计实务-判决值得商榷启示值得总结—评最近一起税案的判决最近,某法院关于某纳税人税案的判决,支持税局追征税款,但不征收滞纳金,给该纳税人退回滞纳金和加算的利息。
但是,根据判决书的内容,感觉其逻辑似乎有瑕疵,判决也值得商榷。
当然,对今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和征管法的修订,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
一、判决的前提、逻辑和结论判决书的前提是,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存在责任,然后的逻辑推理是,既然不能证明是纳税人的责任,那就是税务局的责任。
既然是税务局的责任,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就不能征收滞纳金。
本案中,纳税人少缴税款,到底是谁的责任呢?当然是其自己的责任。
交易价格是其通过拍卖认可的,然后自己按照交易价格申报纳税,少缴税款的责任,自然就是其自己,这似乎是明摆着的事,税务局也一直在追究其少缴税的责任。
所以,法院认为税务局没有证明是纳税人的责任,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
判决书的逻辑推理也比较难以让人信服。
既然税务局没有证明是纳税人的责任,所以就是税务局的责任。
好比汽车撞了人,司机不能证明是行人的责任,就是司机的责任。
非此即彼,这个逻辑显然是牵强的。
由于这是支持法院判决的主要基础,正常情况下,判决书应拿出税务局责任的证据,但是没有,就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逻辑推理。
既然是税务局的责任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判决书就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所以,法院判决不能征收滞纳金。
二、关于拍卖是否符合拍卖法税务局的理由之一是因为拍卖条件苛刻,导致一人参加竞拍,而且购买方与转让方以前是夫妻关系,质疑拍卖的合法性。
而判决书则认为:拍卖法虽然强调拍卖的公开竞价原则,但并未明确禁止一人竞拍行为,在法律或委托拍卖合同对竞买人数量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否定一人竞买的效力尚无明确法律依据。
尽管拍卖法没有明确否认一人竞拍,但是其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关于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与建议
关于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与建议【摘要】本文旨在对税款滞纳金制度进行研究和建议。
通过概述税款滞纳金制度的基本情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随后,提出改进税款滞纳金制度的建议,包括加强纳税意识和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
结论部分总结了现有研究成果,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与建议,可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实施,提高全社会纳税意识,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税款滞纳金制度、研究、建议、问题、纳税意识、税收征管、现代化、改进、措施、成果、展望1. 引言1.1 研究目的税款滞纳金制度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纳税人主动遵守税法、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税款滞纳金制度的运行机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比国内外相关制度的优缺点,寻求改进税款滞纳金制度的有效途径,为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提供参考和建议。
具体而言,研究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税款滞纳金制度的实施情况,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影响;2. 探讨如何提高税款滞纳金的公平性和规范性,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3. 制定改进税款滞纳金制度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以增强税收征管的效果和公信力;4. 探讨如何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合规意识,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进程。
通过以上研究目的的实现,有望为完善税款滞纳金制度以及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参考,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和智能化发展。
1.2 研究意义税款滞纳金制度是税收征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纳税人和国家财政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研究税款滞纳金制度的意义在于探讨如何更有效地督促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减少税款的滞纳情况,从而提高国家税收的实际收入。
研究税款滞纳金制度也有助于了解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改进税收征管提供参考和建议。
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还可以促进纳税人提高自我意识和遵纳税法的积极性,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和健康税收环境的构建。
对税款滞纳金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关于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与建议
关于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与建议1. 引言1.1 税款滞纳金制度的背景介绍税款滞纳金制度是指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税款所应支付的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制度的实施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转。
税款滞纳金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历史已经比较悠久,早在清朝末年就有相关规定。
随着国家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税收征管技术的不断提升,税款滞纳金制度也逐步得以规范化和规范化。
目前,我国的税款滞纳金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部门征收滞纳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和执行。
税款滞纳金制度的背景介绍,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后续探讨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现状分析、问题分析、改革方案探讨和建议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理论支持。
税款滞纳金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是当前税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举措。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研究税款滞纳金制度,分析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方案和建议。
税款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维护税收公平,提高纳税人的自觉遵纳税法的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税款滞纳金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实施税收政策,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提高税收遵从度和纳税自觉性,从而实现税收稳定增长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 正文2.1 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现状分析税款滞纳金制度是财政部门对纳税主体延迟缴纳税款的追加处罚措施,目的是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税款滞纳金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当前税款滞纳金制度的收费标准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
有些情况下,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缴纳税款,而被追加高额滞纳金,导致纳税负担过重。
税务部门对滞纳金的监管不够严格,存在一定程度的乱收费现象。
有些税务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对部分纳税人收取不合理的滞纳金。
关于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与建议
关于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与建议【摘要】现如今,税款滞纳金制度在税收征管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结合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探讨了税款滞纳金制度的概念和作用,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等建议。
进一步探讨了对税款滞纳金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的重要性,提出了未来研究方向,强调政府在税收征管中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通过本文的研究与建议,可以为完善税款滞纳金制度提供参考,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税款滞纳金制度、研究、建议、作用、问题、改革、宣传、教育、征管效能、调整、完善、未来方向、责任、政府。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税款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罚金,是一种激励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制度。
税款滞纳金制度在税收征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和纳税的及时性,维护了税收的稳定和持续性。
税款滞纳金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纳税行为,促进税收的有效征收和管理。
在实际应用中,税款滞纳金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滞纳金率过高、滞纳金计算方式不合理、滞纳金征收程序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制约了税款滞纳金制度的发挥作用,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果。
有必要对当前税款滞纳金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合规意识,可以有效减少滞纳金的发生。
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规范滞纳金的征收程序,合理设定滞纳金率,都是改革税款滞纳金制度的重要举措。
通过研究税款滞纳金制度的概念和作用,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建议,可以为完善税款滞纳金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税收征管的有效实施。
部分结束。
1.2 研究意义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在我国的税收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税款滞纳金是税收征缴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具有重要作用。
税款滞纳金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不仅可以有效提高税收征缴的效率和质量,还可以促进税收的公平与公正,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我国滞纳金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滞纳金制度的思考在我国,滞纳金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中,旨在约束违约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
然而,滞纳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改进。
一、滞纳金征收标准不明晰目前,我国滞纳金征收标准主要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但很多合同并未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和天数,导致征收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此外,即使有规定,也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不同行业和地区甚至同一行业不同地区之间滞纳金标准差异较大,导致执行不公平。
二、滞纳金过高的问题对于欠款一方来说,滞纳金往往变成了一种无法承受的负担。
特别是在一些小微企业和个人借贷合同中,由于信用等方面的原因,一旦滞纳金开始累积,就很难得到有效的还款渠道,从而可能导致欠款不断扩大,甚至还可能出现破产清算的风险。
三、制度衔接不够顺畅滞纳金制度不仅仅是约束违约行为的制度,它与其他法律制度也是有关联的,例如,与债务人破产法制度、诉讼程序法制度、执行法制度等都存在一定关系。
但是,由于各个制度之间缺乏联系,导致滞纳金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出现滞留、未执行、无法执行等问题。
四、对滞纳金的过度依赖滞纳金往往被当做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甚至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借贷合同中规定了过于苛刻的滞纳金标准。
这不仅会导致违约行为的惯性化,也可能失去引导违约方自觉履约的效果。
当滞纳金变成主要的裁决手段时,反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缺乏沟通,加剧矛盾。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一、明确滞纳金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式。
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避免由于各个领域不同的惯例和实践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
二、合理设置滞纳金的幅度。
应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行业特点和市场环境,建立一定的标准范围,提高滞纳金的弹性,特别是在小微企业和个人借贷合同中,应设置相对温和的标准,以避免滞纳金对借款人的过分压力。
三、加强法律制度的衔接。
滞纳金制度应与其他法律规定相衔接,统筹协调各项制度,形成协同效应,把握好底线,确保有关制度的协调、稳定和可操作性。
关于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与建议
关于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与建议税款滞纳金制度是指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而需缴纳的违约性费用。
该制度旨在鼓励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维护税收秩序,对不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惩罚。
本文将对税款滞纳金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需要探讨税款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目前,税款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一方面,计算滞纳金的利率过高,对纳税人的负担过重;滞纳金的计算方法缺乏灵活性,无法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我们建议对税款滞纳金的计算方法进行修订,合理确定滞纳金的利率,并采取差异化的计算方法,根据纳税人的行为选择适当的计算方式,提高滞纳金的公平性和适用性。
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需要关注滞纳金的用途和管理。
税款滞纳金的主要目的是对不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惩罚,回收纳税人的滞纳款项。
滞纳金用途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目前,滞纳金的使用缺乏透明度和监管机制,容易被用于其他用途,或者被纳税人误认为是腐败的来源。
我们建议建立滞纳金的专项使用管理机制,确保滞纳金能够用于维护税收秩序和改善税收环境,同时加强对滞纳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提高滞纳金的使用效益和公信力。
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需要关注纳税人的权益保护。
税款滞纳金的实施可能会对纳税人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对于误算税款或无法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而言。
我们建议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确保纳税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权益保护,如开展合理的纳税申诉程序,加强对涉及滞纳金的税务纠纷的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需要关注与其他制度的协调性。
税款滞纳金制度不仅与税收制度密切相关,还与其他相关制度存在一定的协调问题。
与企业法人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等相关。
我们建议加强各制度之间的协调,提高税款滞纳金制度与其他制度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形成统一的税收管理制度体系。
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与建议需要关注滞纳金的计算方法、用途和管理、纳税人的权益保护以及与其他制度的协调性。
关于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与建议
关于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与建议税款滞纳金制度是指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所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旨在促使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并对未及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惩罚。
本文将对税款滞纳金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1税款滞纳金制度的意义税款滞纳金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调动纳税人对税款的主动缴纳积极性,增加税收收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税款滞纳金制度还具有分流财政需求的作用,推动政府预算的稳定性。
1.2税款滞纳金制度的构成税款滞纳金包括滞纳税款和滞纳金两部分,滞纳税款是指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的违约费用。
1.3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界定税款滞纳金的界定需要明确适用对象、计算方法、缴纳时间等具体要求,同时还需要对不同类型的税款滞纳金进行区分,比如普通滞纳金和恶性滞纳金。
1.4税款滞纳金制度的存在问题目前税款滞纳金制度存在着适用范围不明确、计算方法不合理、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滞纳金制度的执行效果不佳,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果。
2.1明确税款滞纳金的适用范围要明确税款滞纳金制度适用于哪些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是否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纳税人。
2.2合理确定税款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合理确定税款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滞纳款的金额和滞纳时间进行计算,同时需要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确保计算方法简单明确。
2.3增加税款滞纳金的处罚力度为了提高税款滞纳金制度的实施效果,可以适当提高税款滞纳金的处罚力度,对未及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惩罚,包括加大滞纳金的计算比例和增加滞纳金的上限。
2.4加强税款滞纳金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税款滞纳金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对税款滞纳金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
2.5建立税款滞纳金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税款滞纳金的监督机制,加强税务部门对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款滞纳金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税款滞纳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当反避税遇上滞纳金 最高法院德发税案判决评思之二
当反避税遇上滞纳金最高法院德发税案判决评思之二【题记】税务机关以所谓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核定税额,即《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项,是极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原因与缺乏可操作的标准有关。
放在德发案拍案的背景下,更容易引起完全不一样的评说。
早先我就专门论及这个问题,如今审读最高法13号判决书,我以为现在已经到了阶段性总结的时候。
系列解读——当反避税遇上滞纳金:最高法院德发税案判决评思之一不知什么缘故,德发案宣判前,业内最期待的是最高法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作出权威的解释,而当德发案判决书公布后,这个问题的讨论反而很少了。
为数不多的讨论中,一位平日很有思想的朋友,坚持认为最高法在德发案中不讲逻辑;一位很有个性的朋友,认为最高法不过是息事宁人甚至“和稀泥”。
我们隐约感到学界、业界及各自内部就这个问题出现了分野,对此,我一向的方法是,放下一切立场,远离激进和极端;拿起一手文本,审读事实和观点。
现在需要的是,认真地问一句,最高法在本案中究竟确立了什么?以及法官的推理是否经得住推敲?一、怀疑明确偏低:以什么参照?显而易见,最高法的着力点没有放在“计税依据明确偏低”上,只用了三个参照系,就确认了税务局怀疑价格“偏低”的合理性:一是实际拍卖成交价与委托拍卖估值比,亿< 亿,这个估值是德发公司委托作的;二是平均成交单价与周边类似房产单价比,2300元/㎡<,高法的表述是“对涉案房产周边的写字楼、商铺和车库等与涉案房产相同或类似房产抽样后确定的最低交易价格标准”,这虽是税务局方面做的调查,但已取了最低的价格;三是平均成交单价与经审计的成本价比,2300元/㎡< 元/㎡,这也是德发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这样的比较大致符合预期,评估价、成本价、周边较低价等都可能作为衡量“偏低”的参考标准——如果讨论同期或近期实际成交价是否更好?而且,第一个参照系的评估用途可以探讨,第二个参照系里面的“可比性”问题仍有的说道,以及这些个参照是在哪段行政程序中开始起作用也未深究,营业税计税依据核定的方法及与征管法的关系亦不作强调等,似乎都表明最高法的法官无意在此恋战。
当反避税遇上滞纳金:最高法院德发税案判决评思之一
当反避税遇上滞纳金:最高法院德发税案判决评思之一【题记】前年7月2日,拙文《写在宣判前:议最高法院首例提审税务行政诉讼案》,可算不惴浅陋评议之首。
故自前日通读最高法13号判决书,便感有写作之义务,实因判决内容相当丰富,一篇《写在宣判后……》也无法容纳,故拟成系列评思。
敬请师友读者指正!“广州税稽一局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我曾推测德发案最终改变可能性最大的就在于滞纳金的处理,但是,当我看到最高法院这段表述时,还是着实感到遗憾——尽管我丝毫不怀疑法官已经作出的努力。
遗憾什么呢?这“闪耀着法治与智慧的光芒”的判决,甚至没有对德发公司的行为定性,也还是没有为反避税中的滞纳金处理提供更好的规则。
一、复盘:说NO的千条理由让我们仔细地复盘最高法的推理。
首先,最高法梳理了滞纳金加收的规则,将之归纳为三种情形。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自身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
”需要注意的,最高法在规则梳理和解释之前,强调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特别是优先适用“疑义时有利纳税人”的解释方法,这为后面的结论涂上了不一样的底色。
其次,将案中事实适用上述规则,得出无加收滞纳金法定情形的初步结论。
“本案中德发公司在拍卖成交后依法缴纳了税款,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过长期调查也未发现德发公司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因此德发公司不存在缴纳滞纳金的法定情形。
”再次,最高法退一步论证,即便不考虑法定情形,按照“有过错方有责任”的原则,也无法认定德发公司有过错,进而不应加收滞纳金。
“拍卖活动和拍卖价格并非德发公司所能控制和决定,广州税稽一局在依法进行的调查程序中也未能证明德发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税收滞纳金的本质探析
税收滞纳金的本质探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在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照滞纳税款的一定比率按日加收的款项。
但是,对于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志强,2014)。
(一)经济赔偿说税款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
清偿期限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赔偿损失方式加以弥补。
换句话说,如果将税款视作纳税人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对价,那么在税收债务发生并且清偿期限届满,纳税人仍未依法清偿税收债务的情况下,国家资金运转将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税收滞纳金就相当于因逾期履行税收债务而给国家带来的损失,纳税人为此应做赔偿。
(二)经济补偿说税收滞纳金属于利息,其实质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而向国家支付的经济补偿。
资金具有时间价值。
如同人们之间借贷资金需要支付利息一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也应当支付利氰《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中明确“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经济补偿,属于国家税款被占用期间法定孽息,其性质是经济补偿性质的,本质相当于存款利息。
略高于利息率是为了督促未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减少税款的损失”。
(三)经济赔偿与惩罚说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因迟延缴纳税款,导致国家资金受损失,而应支付的赔偿金。
关于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与建议
关于税款滞纳金制度的研究与建议一、税款滞纳金的收取和计算问题1.计算方式不够规范目前,税款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按天计算和按月计算。
但现有的计算方法并不规范,各地在执行时都存在着一些差别,尤其是按天计算方法的具体规定偏离了经济现实。
建议:制定一套全国统一的税款滞纳金计算标准,使不同地区的计算方式保持一致性,便于纳税人合理掌握纳税责任。
2.收取对象不明确税款滞纳金的收取对象应该是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但目前却存在着一些模糊的状态,比如滞纳金是否应该计入欠款人民币,是否适用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重点税种。
建议:明确税款滞纳金的收取对象和计入欠款的具体规定,以便规范运作。
二、合理设置税款滞纳金费率税款滞纳金的费率是决定税款滞纳金金额的主要因素。
目前,税款滞纳金费率偏高,严重不符合国家发展现状和纳税人的实际经济能力。
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善,将会严重阻碍企业经济的发展。
建议:调整税款滞纳金的费率,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济能力设定更加合理的税款滞纳金费率,以避免对企业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
三、建立税款滞纳金适当减免制度对于已经逾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税款滞纳金是无法避免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缴纳税款的迟延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季末财报公布,资金流转周期等因素。
建议:建立税款滞纳金适当减免制度,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税收合法纳入国库的速度,并加以利于企业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税款滞纳金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完善。
建设确保其更加规范合理和适应企业发展现状,同时也是纳税人生产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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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德发税案”中有关滞纳金问题的思考
(1)--关于税收债务关系产生之理论
最高院德发税案判决中,关于滞纳金问题的判决和裁判思路引人关注,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中该判决又作为标准答案出现,必将对今后相关税案的审判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不论对其说No还是Yes,如果透过这一有影响力的判决能厘清税法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反思税务实践中的一些习惯认识,进而在《税收征管法》修订其时,能完善相关规则体系,这一税案就税收法治而言则更具里程碑意义。
针对案件中的滞纳金问题,判决最终结论是因此,广州税稽一局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可见,判决最终是确立了这样一项规则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但该应纳税额之纳税义务自核定之日产生,这是本案裁判的关键。
先不论判决书中关于这一结论的说理过程,重要的是这一规则能否成立。
若这一规则得以成立,则相应的滞纳金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如果这一结论并不是个案的权衡之计,而是一项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一般规则,那我们需要思考的是:这一规则的价值考量和法理基础是什么?这一规则在实然法框架内通过法律解释的技术
能否合乎逻辑地得出?沿着这一思考路径,焚香沐浴,细读判决,携惑阅典,渐有收获。
以下权当学习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