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每个单位或者个人都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老会计人的经验)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修订稿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财税[2016]2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6]25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6-03-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综2013年88号文关于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综2013 8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发文日期2013年08月29日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2016〕25号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第二款规定是对第一款规定的补充,因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因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故不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1个问题让你看懂“文化事业建设费”
11个问题让你看懂“文化事业建设费”1问:我公司是从事广告播映服务业务的,以前在地税缴纳营业税时还需要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报表,请问“营改增”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国税交还是在地税交? 答:需要。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以下简称“财综88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外,财综2013年88号文第八条明确规定:“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因此,该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的国税部门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问: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何时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种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总局64号公告”),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1、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2、在总局64号公告发布前(2013年11月11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总局64号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3、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3问:听说“营改增”后广告服务与原先的广告业概念有一些的变化,请问广告服务的业务范畴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财税106号文附件一”)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利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信的号码,即:税务记录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刻,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效劳取得的全数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效劳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数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今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域或非试点地域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效劳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今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假设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那么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假设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那么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今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如何正确申报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何正确申报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为保障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由国家对文化市场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对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而言,正确申报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将介绍如何正确申报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步骤和要注意的事项。
一、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和税率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包括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有线电视、文化传媒、演出等领域的经营活动。
税率根据实际的经营情况而定,一般为销售额的百分之三。
二、准备好申报所需的资料在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之前,需要准备好公司或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等。
同时,还需要准备好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税务登记证明和纳税人识别号。
三、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销售额、应纳税金额等。
在填写申报表时,要注意准确填写,并核对无误。
四、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写完毕后,按照规定的缴款期限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缴款时,要注意填写正确的缴款金额,以及正确的缴款账户信息。
如果有疑问,可以事先咨询税务部门或银行工作人员。
五、保存缴款凭证和相关文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后,要保存好缴款凭证和相关的申报文件。
这些文件在税务部门进行核查时,会被作为凭证,用来验证缴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定期进行申报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和缴纳是一个定期的工作,一般为每季度。
在每个申报期限前,要进行相关资料的准备,并按时填写申报表和缴纳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未能按时缴纳,要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并办理延期缴纳手续。
在正确申报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 了解法律法规: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在申报和缴纳过程中不违反法律规定。
2. 注册登记:在从事与文化事业建设相关的经营活动之前,要进行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020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解读
(二)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 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娱乐服务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 龄球。
(二)娱乐服务
• 计费销售: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 外费用。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 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征收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
广告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 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广告服务征收范围:征收范围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 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费率3%
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解读
202007
一、概述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概念: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娱乐业的单位、个人和广告业的单位征收文化事业建 设费。
二、缴纳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 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文化事业建设 费的缴纳义务人。
征收范围: 广告代理收入、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宣传收入、广告 播放收入、广告展示收入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不征收范围: 广告策划收入、广告咨询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 制作收入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费销售额: 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 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 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 发布费后的余额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费率3%
文化事业建设费重点内容
文化事业建设费我国1997年1月1日开征(一)征收对象缴纳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有两类,一类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一类是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可以明显看出,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个体户和自然人)是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要缴纳此费。
扣缴义务人,如果是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广告服务”范围: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广告代理收入、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宣传收入、广告播映收入、广告展示收入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而广告策划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咨询收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也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制作灯箱也不属于广告服务,而属于应税货物。
拍摄电影电视剧的行为属于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不属于娱乐服务。
棋牌室、网吧也不属于娱乐服务,至少列举里没有。
(二)计费依据和费率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含税的营业额×3%广告业计费营业额=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含税广告发布费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娱乐业计费营业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和价外费用(三)优惠1.免征(1)2013年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小规模纳税人,月≤2万,季≤6万,免征(2)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3万,季≤9万免征两教附、水利、文化(3)电影放映服务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指的费款所属期是针对所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不仅仅电影行业已征收的可抵减或退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告发布费正常填写减除项目部分,对于计算后的应缴费额予以免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账务处理
广告行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取多少?怎么缴纳?何时缴纳?入账的科目是什么?谢谢我来帮他解答输入内容已经达到长度限制还能输入9999 字插入图片删除图片插入地图删除地图插入视频视频地图回答即可得2分经验值,回答被选为满意回答可同步增加经验值和财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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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1 20:58 满意回答根据国务院《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我们是广告公司,有两种发票,一是广告业,一是其他服务业。
那开其他服务业的发票要交文化建设税吗?满意回答其他服务业的营业额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是税)。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文化建设税对广告业、娱乐业征收,对服务业收入是不征收。
但会计在账务处理时要实事求是,对不同的收入要分开记,不要划分不清。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计算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 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 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 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计算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 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 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 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 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 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 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 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 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 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 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 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 晒图等。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期限、地点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 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 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化事业建设费 法律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综【2012】96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销售额
一、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 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 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 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发布日期:2014年01月08日字体:大中小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六条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点第(四)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 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费款所属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 年月日项目栏次本月(期)数本年累计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1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2 ——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3 费本期扣除额 4 额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5=2+3-4 计计费销售额 6=1-4 算费率 7 ——应缴费额8=6×7期初未缴费额(多缴为负) 9 ——本期已缴费额 10=11+12+13其中:本期预缴费额 11 费本期缴纳上期费额 12 额本期缴纳欠费额 13 缴期末未缴费额(多缴为负) 14=8+9-10 纳其中:欠缴费额(?0) 15=9-12-13 ——本期应补(退)费额 16=8-11 ——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 17如缴纳义务人填报,由缴纳义务人填写以下各栏: 缴纳义务人或代理人声明: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相关税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费规定填报的,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整的。
代理人(公章): 联系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培训之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具体征缴范围:
广告业: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 示等; 娱乐业: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 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 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 镖)。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注意事项
注意:1、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咨询收入以及会议展 览收入、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增
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 建设费
3.冀财税【2019】4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 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
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1.财税【2016】25号文件规 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 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 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
免征。免征对象为缴纳文化事业建
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感谢您的倾听
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 的服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 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 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 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三、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征缴范围
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是指利 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 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 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 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 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 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 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 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税法知识之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法知识之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法知识之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由国税负责征缴。
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采用两种方式征缴。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税法知识之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设计、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属于广告服务,要厘清广告展示与会议展览展示的区别,在征缴时需要正确划分。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不属于娱乐服务,旅游公司应旅游者要求组织安排的文娱服务也不属于娱乐服务,不属于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在我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提供广告服务仅仅是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包括广告代理),从事广告服务的个人无需再缴纳该费。
而对于提供娱乐服务的,则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按规定征缴。
境内缴纳义务人和境外来华并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缴纳义务人,按照缴纳义务发生事件、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相应服务的增值税相同。
境外来华并在境内提供应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则由接受方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对于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广告服务接受方扣缴。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武政办[1997]3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武政办[1997]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政策的通知》(武政[1996]139号)规定,为了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决定的近期文化事业发展8件大事的资金来源落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如下:一、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在汉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市地税部门开据中央级税票,缴入中央国库;武汉地区其他单位(区县所管单位、省属在汉单位、市与中央、省合办单位、外地在汉单位等)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市地税部门开据市级税票,缴入市金库。
二、市地税局从实际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按月以退库的方式提取5%、市国库提取1%作为征收管理费用,余额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
返还给区县的30%根据各区县实际征收额由市财政核拨,每半年一次,年终清算。
三、市本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
其中10%用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长奖,65%用于文化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文化、新闻出版、文物、文联等部门)10%用于广播电视管网建设补贴,10%用于体育场所建设,5%用于农村文化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各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上述资金,须在上述分配比例范围内提交书面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并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制度,加强监督。
四、对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市财政局每季度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征收、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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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个单位或者个人都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老会计人的经验)
1不是每个单位或者个人都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很多朋友一听税务局让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就慌神了,就像最近听到让报环保税一样,其实自己没主动去学习,也没搞清楚自己单位性质到底属不属于这个征收的范围。
目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主要是下面两类,除外的都不用缴纳。
财税〔2016〕25号规定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财税〔2016〕60号规定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
2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国税申报,不用跑地税。
最早地税征收过,毕竟营改增之前广告和娱乐服务都是地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所以一起也就把文化事业费收了,但是随着这两个行业的营改增,相应的征收管理工作也移交给了国家税务局。
当然国地税马上要合并了,以后也不存在这个问题的。
3文化事业费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但你这里要注意销售额的口径问题
1、计费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不是用账务上收入的数据,有些朋友直接按照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来算,是不对的,应该是含税价。
2、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取得合法扣除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差额征收。
也就是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娱乐业不可以。
4缴纳范围很清晰,就是按照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来判断,不要人为扩大或者缩小。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那么你要问我做制作灯箱的属于范围不?那当然就不属于了「这是应税货物」。
那你问设计广告属于不?当然也不属于了。
「这属于设计服务」
具体你仔细研读一下上面摘下来的范围。
5优惠政策要知晓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免征”
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有执行期限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目前还没有延续执行的政策发布,不过估计这项扶持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会延续执行。
只有拭目以待。
6举个案例看看具体计算和申报
某公司A(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完成一项100万元的广告业务,并向广告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月支付给广告发布者B公司(一般纳税人)发布费30万元,支付给C广告公司发布费5万元。
该广告公司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1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A广告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6603.77元(1000000÷1.06×6%)。
从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的进项税是16981.13(300000÷1.06×6%)。
从C广告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没法抵扣。
经计算,A广告公司本月应缴增值税39622.64元(56603.77-16981.13)
2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申报
A广告公司本月收讫广告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0万元,取得广告发布者B开具的价税合计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C广告公司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5万。
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65万元(100-30-5),应缴文化事业费19500元(650000×3%)。
具体需要填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如下:
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具体如下: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