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保护及信息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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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保护及信息安全制度

病案保护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病案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包括患者及其家属)。

二、涉及医疗纠纷或事案,在未作出鉴定处理之前,应由医务科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未经医务科领导故的病批准,不得转借,转抄或复制。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有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医务人员借阅病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对借阅的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对丢失或损毁病案者按情节轻重进行扣罚。

五、住院病案一般不准外借。如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必须经医教科批准,并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六、病案室应当受理(出具相关证明)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 保险机构;

(四)公安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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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复印件需经医务科盖章。

八、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九、住院病案原则上永久性保存,至少保存30年,留观病案保存年限 15 年,遵守病案资料的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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