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午休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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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某公司营销经理在上班时间陪公司客户 客户到饭店 客户 吃饭喝酒,出来时在马路因醉酒掉进路旁河涌,造 成多处骨折,单位向当地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问: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第16条规定又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 工伤.
本案焦点
冒名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了 三年,如何认定双方的关系? 三年,如何认定双方的关系? 在单位午休时突发疾病死亡, 在单位午休时突发疾病死亡, 算不算工伤? 算不算工伤?
视频案例 劳动关系与工伤的认定
(三)实习生与准毕业生的工作伤害
视频—实习生的遭遇 视频—实习生的遭遇
重点提示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因没签订劳动合同而被视为 未建立劳动关系, 未建立劳动关系,受工作伤害或患职业病未被认定 为工伤时,可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民事侵权之诉. 为工伤时,可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焦点之一: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如何解决? 焦点之一: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如何解决? 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算谁的? 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算谁的?从实习单位返回 学校路上发生事故,算谁的? 学校路上发生事故,算谁的?实习期间在学校发生事 算谁的?工伤保险由学校购买还是企业掏钱? 故,算谁的?工伤保险由学校购买还是企业掏钱?等 规定不好,实习单位不愿接受实习生, 等.规定不好,实习单位不愿接受实习生,实习生出 事无人担责. 事无人担责. 现行法规中,对实习学生,见习毕业生能否适 现行法规中,对实习学生, 用工伤保险未作规定.地方受立法权限限制, 用工伤保险未作规定.地方受立法权限限制,不能 随意扩大工伤保险对象和范围. 草案》 随意扩大工伤保险对象和范围.《草案》不能将学 生实习, 生实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人身伤害问题纳入工伤 保险体系,而只能通过意外伤害保险解决, 保险体系,而只能通过意外伤害保险解决,保护力 度相对较小. 度相对较小.

职工午休时间突发疾病算工伤吗

职工午休时间突发疾病算工伤吗

龙源期刊网 职工午休时间突发疾病算工伤吗作者:来源:《人力资源》2016年第07期某企业有位女清洁工(58岁),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她购买保险,每月只休一天,住在公司宿舍(位于公司厂区范围内)。

某个工作日中午午休时间,该员工在宿舍内突发脑淤血后送往医院救治,目前一直处于昏迷状态(距事发已超过48小时),且情况不乐观。

家属认为此次脑淤血因连续工作导致,且病发于工作日的公司宿舍内,因此想申请工伤。

请问,此案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两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就此案来讲,工伤行政部门将以申请工伤所提交的材料为依据,加之实地查实等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从工伤认定的两种情形来看,根据贵公司来信描述,该员工在“中午休息时间”此处的时间认定,首先需要公司有明确的工时制度规定上下班及休息时间,若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员工一旦在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办公场所内发生事故,工伤认定的争议就会比较大,尤其是在视同工伤的情况下。

综上,从来信的描述中看,工伤成立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证据材料的提供是关键,该员工能够提供证明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导致伤害的,或者符合视为工伤的情况,那么认定工伤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尊敬的领导:我收到了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经过仔细研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我对这个问题给予如下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是指在下列情形中受到的职工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二)工作期间因公外出路上;(三)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四)执行公务期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在职工在上述情况下发生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对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所产生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参与体育活动的性质和目的。

如果参与体育活动是属于单位的工作范围之内,且是根据单位的安排和要求进行的,那么职工在参与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这是因为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状态,参加体育活动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进行的。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体育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

如果单位对职工参加体育活动有明确的要求,职工没有拒绝的权利,那么在参加活动中发生的伤害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参加体育活动是纯粹自愿的,没有单位强制要求,那么职工在活动中受伤可以被认定为非工伤。

此外,还需要考虑参与体育活动的方式和场所。

如果职工是在单位组织的体育场馆或特定场地进行活动,那么即使活动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场地和设施是由单位提供的,单位对活动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但如果职工是在非单位组织举办的体育场馆或活动场所参加活动,并且活动与工作岗位无关,那么在活动中发生的伤害则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总之,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参与活动的性质、目的、强制性、方式和场所等因素。

我们建议单位在组织体育活动时应该加强对活动的管理和安全措施,尽量避免职工在活动中受伤的发生。

工伤认定十级标准

工伤认定十级标准

工伤认定十级标准工伤认定是指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员工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和认定的过程。

而工伤认定十级标准则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工伤程度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和标准化。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认定十级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轻伤级。

轻伤级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到轻微伤害,但不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

具体包括轻微的皮外伤、轻微的扭伤、轻微的烫伤等。

这类伤害不会导致工人的工作和生活能力受到明显影响,因此属于轻伤级。

二、中伤级。

中伤级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但仍能保持一定的工作和生活能力。

比如一些较为严重的皮外伤、骨折、严重的扭伤等,虽然对工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因此属于中伤级。

三、重伤级。

重伤级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工作和生活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但仍未完全丧失。

比如严重的烧伤、严重的创伤、严重的骨折等,这些伤害严重程度较大,但工人仍能保持一定的工作和生活能力,因此属于重伤级。

四、特重伤级。

特重伤级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到非常严重的伤害,导致工作和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比如严重的烧伤导致全身瘫痪、严重的创伤导致失明等,这些伤害严重程度极大,工人完全丧失了工作和生活能力,因此属于特重伤级。

五、特别重伤级。

特别重伤级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到极其严重的伤害,导致工作和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且需要长期护理。

比如严重的脑损伤、严重的脊髓损伤等,这些伤害严重程度极大,工人完全丧失了工作和生活能力,并需要长期护理,因此属于特别重伤级。

六、特别特重伤级。

特别特重伤级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到极其严重的伤害,导致工作和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且需要全天候护理。

比如严重的脑损伤导致昏迷、严重的脑出血导致全身瘫痪等,这些伤害严重程度极大,工人完全丧失了工作和生活能力,并需要全天候护理,因此属于特别特重伤级。

七、特别特别特重伤级。

特别特别特重伤级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受到极其严重的伤害,导致工作和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且需要全天候全方位护理。

员工工伤管理办法

员工工伤管理办法
5.1.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2、 不是工伤的界定
职工在以下情况下致伤、致残和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5.2.1、犯罪或违法;
5.2.2、自杀或自残;
5.2.3、斗殴;
5.2.4、酗酒;
5.2.5、蓄意违章;
5.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7.5.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5.7.6.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5.8.职工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6.参与文件:
6.1工伤保险Leabharlann 例5.7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4-5
5.8.职工享受伤残抚恤待遇.......................................5-6
1.目的:
为有效管理工伤事件,并使事件过程化和条理化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工伤事件
5.1工伤的界定................................................3
5.2不是工伤的界定............................................4
5.3工伤申报时效..............................................4

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工伤认定实操题

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工伤认定实操题

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工伤认定实操题咱来聊聊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工伤认定这档子事儿。

您知道吗,工伤认定可不像在菜市场挑菜那么简单!这事儿复杂着呢,得睁大双眼,细细分辨。

比如说,有个工人在上班的时候,不小心被机器砸伤了脚。

这看起来好像是工伤,可实际认定的时候,那讲究可多了去了。

得看看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的伤。

这就好比拼图,得把每一块都放对位置,才能拼出完整的真相。

要是这工人是在工作时间,在工厂里操作机器,那没问题,工伤的可能性就大。

但要是他是在午休时间,自己跑到机器旁边瞎捣鼓受的伤,这能算工伤吗?肯定不能啊!再比如说,有个员工上班路上被车撞了。

这能算工伤吗?这就得看情况啦。

如果他走的是正常的上下班路线,那还有可能。

可要是他为了抄近道,走了个偏僻危险的小路,那可就不好说了。

这就像走路,走正道可能一帆风顺,走歪路就容易摔跟头。

还有啊,工伤认定得有证据。

就像打官司得有证据一样,不能空口说白话。

医院的诊断证明、工友的证言,这些都重要得很。

要是没有这些,那认定工伤就难了,就像做饭没米没菜,咋能做出美味佳肴呢?有时候,一些小细节也能决定工伤认定的结果。

比如受伤的时间是不是刚刚好是工作时间的范围内,受伤的地点是不是就在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

这就跟下棋一样,一步错,可能满盘皆输。

总之,人力资源管理师在处理三级工伤认定的时候,那可得像侦探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明察秋毫。

要把各种情况都考虑周全,不能马虎大意。

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公正准确的认定,保障员工的权益,也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午休时被撞引发的工伤争议

午休时被撞引发的工伤争议

分公 司( 以下简称 “ 三友公司”的一名 员工 ,中午休息时 法 向苏州市人 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 ) 0 6年 6月 2 6日, 间在单位办公 楼前晒太阳时 ,不幸被 同单位职工擅 自无 苏州市人 民政府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了苏 州市劳动 证驾驶的单位 汽车撞伤。午休 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吗?用 和社会 保障 局作 出的 关 于 唐丽云 受伤情 形 的重新 判 ) 。 认为 人单位的公用场所属于工作场所吗?同单位职工的违法 定) 唐丽云遂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其 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项 的规定 , 二) 请求 行为属于工作原因吗?唐丽云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系列 问题都给予 了肯定的回答。 撤销苏 州市劳动 和社 会保障局 作出的 关于唐丽云受伤
情形的重新判 定 。
午休 被撞 是否 工伤 判 定迥 异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对本案 中唐丽
唐丽云与三友 公司 自2 0 年 3 2日起建立事实劳 云午休期 间在单位办公楼前晒太阳时 ,被林 旺全 驾驶 的 05 月 动 关系。 0 5 3 2 0 年 月8日午饭 后 , 唐丽云 来不及 回家 , 就 苏 E 14 Q50 汽车撞伤这个事实 , 诉讼 各方均无异议 , 唐丽 在 单位办 公楼 前晒太阳休 息。1 时许 ,同单位职 工林 旺 云受伤 的情形 是否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 2 全擅 自无证驾驶属于三友公司的苏 E 5 0 汽车 , 慎把 定 , Q 14 不 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四条第( 一)
工伤 保险条例 第十 四条 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 ,属于工 内 ,它也 就因为其 发生的时间因素 与空间因素而具有工
伤 。三友公 司不服 ,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申请行 伤 的性质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 四条所规定的 “ 生产工 政复议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 2 0 年 1 月 8日作 作 的时间” 既包括单位规定 的正常生产工作时 间, 05 2 , 也包

午休猝死算不算工伤

午休猝死算不算工伤

午休猝死算不算工伤午休猝死是否算作工伤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在法律和保险界,人们对于午休猝死是否应该被视为工伤持有不同的看法。

下面将从法律、保险和伦理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否将午休猝死归类为工伤主要取决于国家的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

在一些国家,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或与工作有关的场所发生意外导致死亡,劳动法会将其视为工伤。

然而,其他国家可能会将午休猝死归类为个人原因导致的非工伤。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午休猝死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可以被视为非工伤。

其次,从保险角度考虑,是否将午休猝死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政策和条款。

保险公司会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法或者其自身的政策来确定是否给予赔偿。

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承认午休猝死是工伤,并向受害者的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其他保险公司可能会认为午休猝死是个人原因导致的非工伤,不予赔偿。

因此,午休猝死是否算作工伤在保险界没有统一的回答。

最后,从伦理角度来看,是否将午休猝死算作工伤是一个涉及人性和道德的问题。

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外猝死,但是是由于工作压力或其他工作相关原因导致的,那么将其视为工伤可以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相应的支持和保护。

但是,如果午休猝死是由于个人原因或个人健康问题导致的,那么是否应该将其纳入工伤范畴就需要更加权衡利弊。

在这种情况下,给予赔偿可能会对保险公司和雇主造成负担,而且也可能对其他员工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总之,午休猝死是否算作工伤,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险和伦理等多方面因素。

不同国家和机构对此问题的看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为了公平和合理地处理午休猝死这类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可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工伤管理规定及典型案例分析

工伤管理规定及典型案例分析

第七条 职工的工伤认定以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书面结论为准。
第八条 《工伤认定书》出具后,受伤职工应向控 股安全管理部提交下列报销申请材料: 1、住院病历1份; 2、用药明细1份; 3、收费票据原件。
第九条 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材料通 过后出具拨付三联单,控股安全管理部通知产业公司安 全管理部门核实报销金额并加盖公司公章。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 形。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 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骨折案列)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 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 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 险待遇。
案例五
午休时被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中州市汽车修理技术公司厂区内,职工张演和陈 明午餐后从职工餐厅走出来,来到烤漆房。张演疲惫地说: “累了一上午,中午还要加班,先在这儿歇会儿。”陈明也 显得很疲惫,随声附和:“好嘞,休息一下!”两人靠在烤 漆房的窗户边休息。过了一会儿,张演伸伸懒腰打了个哈欠 ,看看表提醒陈明说:“时间差不多了,任务很紧急,我们 去加班吧。”说着,张演起身拿起工具箱走向门口,陈明也 紧身其后。这时,同事曹金辉开着车突然从烤漆房门口冲了 过来,一下子撞倒了张演。咚!张演被撞并反弹在烤漆房的 门玻璃上,发出一声惨叫。曹金辉赶忙下车查看,陈明赶紧 打电话向120求救。张演被抬进救护车,救护车呼啸着将他 送到了医院。

这10类伤亡不能认定工伤李用华律师(2023版,附工伤认定流程)

这10类伤亡不能认定工伤李用华律师(2023版,附工伤认定流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但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种工伤类别

二十种工伤类别

二十种工伤类别工伤类别:1. 肌肉拉伤 2. 扭伤 3. 烧伤 4. 中毒 5. 眼部损伤 6. 骨折 7. 脑震荡 8.切割伤 9. 高温灼伤 10. 电击伤 11. 化学品灼伤 12. 打击伤 13. 粉尘中毒 14. 噪音损伤 15. 振动损伤 16. 射线损伤 17. 职业病 18. 腰椎间盘突出 19. 耳聋 20. 肩周炎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或者健康损害。

而工伤类别又多种多样,每一种工伤都可能给受害者带来不同程度的痛苦和困扰。

下面就来介绍一下二十种工伤类别。

肌肉拉伤是在工作中常见的一种工伤,通常是由于过度用力或者姿势不正确引起的。

肌肉拉伤会导致局部疼痛和肿胀,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影响到工作能力。

扭伤也是一种常见的工伤,特别是在需要频繁转身或者扭动身体的工作中。

扭伤会导致关节疼痛和功能障碍,严重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长时间的康复。

烧伤和灼伤则是在需要接触高温或者化学品的工作中常见的工伤。

烧伤会导致皮肤组织的损伤,严重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皮肤移植手术。

中毒是一种比较隐蔽的工伤,通常是由于长期接触有毒物质引起的。

中毒会对身体的各个器官造成损害,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危及生命。

眼部损伤是在需要接触化学品或者粉尘的工作中常见的工伤。

眼部损伤会导致视力下降甚至失明,严重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眼部手术。

骨折和脑震荡则是在需要进行高空作业或者机械操作的工作中常见的工伤。

骨折和脑震荡会严重影响受害者的生活和工作能力,需要进行及时治疗。

切割伤和打击伤则是在需要接触尖锐物体或者机械设备的工作中常见的工伤。

切割伤和打击伤会导致出血和组织损伤,严重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高温灼伤和电击伤则是在需要接触高温或者电气设备的工作中常见的工伤。

高温灼伤和电击伤会对身体的皮肤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永久性残疾。

化学品灼伤和粉尘中毒则是在需要接触有害化学品或者粉尘的工作中常见的工伤。

化学品灼伤和粉尘中毒会对身体的呼吸系统和皮肤造成损害,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癌症等严重疾病。

工伤的四个级别是什么

工伤的四个级别是什么

工伤的四个级别是什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根据其严重程度,工伤被分为四个级别。

这四个级别的划分,对于工伤的认定和赔偿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工伤的四个级别。

第一级别是轻伤。

轻伤是指工人在工作中受到的轻微伤害,比如皮外伤、扭伤、轻微烧伤等。

这类伤害通常不会影响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一般经过简单的治疗就可以康复。

在工伤认定中,轻伤通常不会被列为工伤,因此也不会获得相应的赔偿。

第二级别是中伤。

中伤是指工人在工作中受到的较为严重的伤害,比如骨折、严重烧伤、重伤等。

这类伤害会对工人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在工伤认定中,中伤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伤,工人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和医疗补偿。

第三级别是重伤。

重伤是指工人在工作中受到的严重伤害,比如重度烧伤、重度创伤、重度中毒等。

这类伤害会对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康复。

在工伤认定中,重伤会被认定为工伤,工人可以获得较高额度的赔偿和全面的医疗补偿。

第四级别是特重伤。

特重伤是指工人在工作中受到的极其严重的伤害,比如严重灼伤、重大中毒、重大创伤等。

这类伤害会对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需要进行长期的、复杂的治疗和康复。

在工伤认定中,特重伤会被认定为工伤,工人可以获得最高额度的赔偿和全面的医疗补偿。

总的来说,工伤的四个级别是根据工人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严重程度划分的。

这种划分对于工伤的认定和赔偿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作安全。

希望广大工作者能够加强安全意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中午休息时间在公司院内休息时被外来车辆撞伤是否算工伤?

中午休息时间在公司院内休息时被外来车辆撞伤是否算工伤?

午休时间在公司院内休息时被外来车辆撞伤是否算工伤?案情介绍:某工艺品公司操作工张某,2010年9月30日12时下班,13点上班,12时至13时在公司院内休息吃饭,12时25分许张某在公司院内被送午饭的餐车撞倒,致肝破裂、脾脏摘除、左侧液气胸、牙冠折、颞颌关节挫伤、左耻骨下侧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

事后张某向某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公司不承认张某的工伤。

张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一次,行政复议一次,行政诉讼两次,最终法院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分歧是职工中午在公司院内休息时间,被外来车辆撞伤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一方认为张某在中午下班后,在公司院内观看别人打扑克,在工作地点,不在上班时间或上班准备时间,同时与工作没有关联性,不应认定为工伤。

另一方认为张某中午休息时间均在公司院内,被送午饭的餐车撞倒,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标准,应予确认工伤。

各方观点及理由:1.职工方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本案中职工张某认为受伤情形经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1)职工张某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张某当日12时下班,13时上班,其在公司院内中午12:25分许观看别人打扑克时,被送工作餐的车辆撞伤,不在上班时间或上班准备时间。

(2)张某观看别人打扑克,属于娱乐活动,与本职工作没有关联性。

3 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的主要理由:某公司职工张某中午12点下班,下午13点上班,期间1个小时属于吃饭休息时间,但其职工吃饭休息时间均在厂区内,张某12时30分吃完饭从食堂出来,在公司院内被餐车撞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确认为工伤。

4.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复议认定工伤的理由:某公司对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不服,向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复议后认为受伤与工作有关。

《社会保险法》试题(竞赛题)及答案(选择判断)

《社会保险法》试题(竞赛题)及答案(选择判断)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A.所有B。

管辖C。

境内D。

成立2. 国家通过()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A.财政支出B.拨款C.税收优惠政策D。

大力发展政策3.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A.单位平均工资B。

社会平均工资C。

用工地最低工资 D.本人工资4。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

A.合作医疗制度B。

集体医疗制度C.互助医疗制度D。

救助医疗制度5。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A。

本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B。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C.本地区最低工资D.本行业的平均工资6。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下列哪项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A.劳动能力鉴定费用B。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C。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

A.六个月B.十二个月C。

十四个月D。

十六个月8.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 )。

A.本地最低工资的70%B。

本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C。

本地最低工资 D.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A.十日B.十五日C.二十日D.三十日10。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 )起计算。

A。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 B.档案转移之日C.办理失业登记之日D.申请之日11。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午休时间算工伤吗

午休时间算工伤吗

午休时间算工伤吗
午休时间是否算作工伤,涉及到劳动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受伤、患病或者死亡的情形。

根据这个定义,午休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在劳动法中,对工伤的认定有严格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伤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二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三是有伤害的事实依据;四是诊断结果有关工伤的医学证明;五是报告和认定程序得到合法处理。

午休时间是用于员工休息、恢复体力的时间,通常与工作岗位无直接关系。

在这个时间段内,员工可以自主安排活动,如吃饭、休息、运动等,不属于工作时间。

因此,如果员工在午休期间发生了意外或受伤,一般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午休时间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例如,如果员工在午休时间内,因为工作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受伤,或是受到其他员工的侵害造成伤害,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工伤,需要进行相关法律评估和认定。

总之,午休时间一般情况下不算作工伤。

但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及拥有合法认定程序的要求,午休时间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员工在工作场所中,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都要注意相关安全规定,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上班期间休息时被砸伤属于工伤吗

上班期间休息时被砸伤属于工伤吗

上班期间休息时被砸伤属于工伤吗上班期间休息被砸伤是否属于工伤,这是一个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工伤的定义,工伤是由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当事人在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过程中;(3)当事人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公共活动或者进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过程中;(4)当事人在与工作有关的路途中(包括往返工作途中),如上下班路途、执行任务路途等。

可以看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上班期间休息被砸伤,是否符合以上条件需要仔细分析。

首先,需要确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场所。

如果是在工作场所内,比如办公室、工厂、车间等地方,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如果是在外面,比如外出购买午餐、运动等场所,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外出,比如中午吃饭休息时间,购买午餐时受到了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其次,需要分析事故的原因。

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比如在工作时受到设备损坏造成的伤害,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如果是因为个人原因导致的,比如自己在午休时间进行个人运动,被飞来的球砸伤,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后,需要查看单位是否关注员工工作伤害风险和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单位在办公场所内没有做好工伤防控措施,导致员工受伤,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员工自身原因导致了伤害,单位无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关于上班期间休息被砸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如果由于个人因素导致,或者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导致伤害发生,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于员工来说,及时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合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也需要认真对待职工的安全问题,加强工伤防控措施,避免类似的伤害事故的发生。

企业工伤处理程序

企业工伤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 动车事故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职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类精 神麻醉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未经依法登记、拚装或者已经达 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前款所称机动车,按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范围确定。《南京市工伤 实施办法》
2、劳动者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仅指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和 其他利益的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身体权、生命权、 健康权。 3、损害事实必须是在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 生 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遭 受人身损害就满足本要件的要求(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其他原因所致的损害,如意外事件、第三人的侵权等)。 判断工伤事故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依据, 就是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 原因。
4、事故与劳动者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 系 对于工伤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要求事故必须是造 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原因,包括:意外发生的损害或灾祸, 管理、指挥、设计、操作上的疏忽、不慎等过错所致的损 失或灾祸,还因包括其他企业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以及劳动 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事故伤害等等。 劳动者的损害事实,必须是企业事故直接造成的,这里 的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有相当的因果 关系。例如,事故致职工身体损伤,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 后果,但是职工受到伤害之后受到破伤风病毒感染,因而 致死,事故与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 有相当因果关系,构成工伤事故责任。

回家中午摔伤算工伤吗

回家中午摔伤算工伤吗

回家中午摔伤算工伤吗在工作中受伤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对于中午回家摔伤这种情况,是否算是工伤呢?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保险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而中午回家摔伤,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此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公司安排的午休时间和工作地点离家很近,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其次,对于工伤保险来说,中午回家摔伤是否算工伤也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而中午回家摔伤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公司安排的午休时间和工作地点离家很近,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从而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所以,对于工伤保险的问题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另外,对于企业来说,员工中午回家摔伤是否算工伤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来说,中午回家摔伤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此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公司安排的午休时间和工作地点离家很近,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企业也需要对员工中午回家摔伤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便做出正确的处理和决策。

总的来说,中午回家摔伤是否算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法律、保险和企业管理方面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希望大家能够在工作和生活中注意安全,避免受伤,也希望相关法律和政策能够更加完善,为广大员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工伤多久算是上班期间

工伤多久算是上班期间

工伤多久算是上班期间
工伤多久算是上班期间?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造成劳动者的身体损伤。

那么,工伤多久算是在上班期间呢?下面就从不同情况下的工伤处理进行解析。

首先,如果工伤是在上班时间内发生的,一般认定为在上班期间。

上班时间一般指工作日内,劳动合同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段。

这包括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时间,如来公司的路程中、进出公司的过程中、午休时间等。

举例来说,如果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在公司楼梯上摔倒受伤,或者在前往公司的途中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这些都可以认定为在上班期间。

其次,如果工伤是在工作地点之外发生的,要根据工伤具体原因和工作职责来判断是否算是在上班期间。

一般来说,如果员工因工作原因出差或者加班,发生意外伤害,也可以认定为在上班期间。

但如果员工私自离开工作地点,并且与工作无关的事故或伤害发生,这种情况下往往不能认定为在上班期间。

最后,如果工伤是在休息时间内发生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在上班期间。

休息时间一般指工作期间规定的正式休息时间,例如午休时间或者工作间隙的休息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受伤,通常被认为是在工作休息期间,不属于上班时间。

在工伤处理方面,员工一旦发生工伤,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报销和理赔。

单位会进行核实、处理,并提供相关的工伤赔偿和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总之,工伤多久算是上班期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事发地点、时间、事故原因以及工作职责等因素来判断。

在处理工伤问题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共同协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可否办理工伤

劳务合同可否办理工伤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一定劳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而劳动合同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协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然而,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务合同不能办理工伤。

尽管如此,以下几种情况劳务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工伤:1. 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事故发生地点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一致。

这种情况下,劳务人员可以参照工伤认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

2. 劳务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受伤。

此时,劳务人员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并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3. 劳务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

在这种情况下,劳务人员可以参照工伤认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况下,劳务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明材料;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此外,以下情况劳务合同不能办理工伤:1. 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2. 劳务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内发生意外受伤;3. 劳务人员在执行非工作任务过程中受伤。

总之,劳务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办理工伤。

但在特定情况下,劳务人员可以参照工伤认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

为了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签订劳务合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合同中约定工伤认定等相关事宜。

同时,劳务人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工伤事故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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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午休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近来在实务操作中,越来越多的会遇到职工在午休期间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等问题。

对于该问题,不仅职工和用人单位各执己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职工在午休期间受伤存在多种情形,应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下面笔者谈谈对该问题的粗浅意见,欢迎给位同仁予以提出宝贵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具体为: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法条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出现频率较高的几个法律术语,同时也是职工认定工伤应具备的几个重要条件。

对于一起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时,应分析该事故是否符合上述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在实践中,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理解存在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狭义解释。

工作时间就是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或安排的加班时间;工作场所就是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区域;工作原因就是与职工本职工作相关的原因。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广义理解,不能太狭隘,否则不利于职工权益的保护。

工作时间应理解为职工开展工作的时间,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和临时安排的时间,也包括职工自己延长或提前的时间,只要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都应理解为在工作时间内,除非用人单位有特别的工作规程要求,而职工明知却违反的;工作场所应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并不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车间或厂房;工作原因应指与用人单位各项工作事务和职工本职工作所衍生事务相关的原因,所以不能仅仅局限在与职工本职工作相关的范围内。

通常职工的伤亡情形是千变万化的,原因也是复杂多样的,如果仅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狭义解释的话,很多伤亡职工将得不到工伤认定和保险救济,这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对于职工在午休期间受伤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午休期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午休时间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作息时间安排的职工休息时间,职工在此期间是不需要工作的。

因此,纯粹的午休时间应不属于工作时间。

其次,午休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在此应对工作原因作广义理解。

如职工在其休息时间,从事与工作没有任何联系的事务中受伤,例如喝酒闹事、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慎摔伤等情形,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工作本身无关应不属于工作原因。

如虽在午休期间,职工没有休息,单位仍然安排了职工工作,或职工仍然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系的事物,除用人单位明确禁止该行为,职工仍然明知故犯的情形外,一般应属于工作原因,那么此时对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也应作出合理延伸。

因此,对于职工在午休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认定。

一般情况下,职工在午休期间从事非工作事务中受伤不属于工伤。

另外,存在另一种特殊情形就是职工在午休期间也存在上下班的情形,如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是否应该认定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
可以得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被认定工伤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遭受伤害的;第二、必须是上下班途中。

我认为应“对上下班途中”不应理解为单位与职工住所之间两点一线的严格限制,但也应做“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

因此职工在午休期间上下班途中只有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受伤,才能认定为工伤。

综上,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很多岗位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空间越来越外延。

回归到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应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设定标准,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适当合理的延伸解释。

因此对于职工在午休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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