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DOC.doc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规定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则》(摘录)一,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向托修方提供机动维修,维护,以用车辆改装作业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平竞争,其维修服务价格制定应遵循自愿委托,公开,合理及收费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二,机动车维修价格主要由工时费,材料费构成。
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工时费+[材料进价×(1+进销差价)]+外加工费1,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或者参考收费指南进行计算;2,材料费:是指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更换,维修零配件及使用耗材(含材料,漆料,燃润料等)所发生的费用。
冷配件及材料价格按实际购入价格和合理的经销差价购成。
经销差价率由经营者参照江苏省机动车行业组织定期公布的市场平均经销差率自行确认。
3,外加工费:是指受本企业的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维修或外加工费,配件所发生的费用,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的净额结算。
凡应委托方要求为抛锚车,事故车等所提供的现场保障,施救,牵引服务的,承修方可以按相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三,实行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应事前告知托修方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障项目内容,在质量保障期内因承修方责任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无条件优先安排免费返修或赔偿。
机动车维修确需更换或添加配件的,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四,经营者从事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或者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维修业务,以及事故车的维修,应按国家合同法的规定与托修方签定车辆维修合同。
五,维修作业前的仪器检测诊断费用,有托修方承担。
经过二级维护以上作业的车辆,竣工出厂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竣工出厂质量检验费(含复检费用),由承修方承担。
六,经营者应有完备的结算制度,如实向托修方提供工费清单和材料清单,维修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在维修合同中约定,并开具维修统一的贯彻凭证。
对维修客户实行价格优惠的,应当注明优惠额度。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前言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一、总则
1.1 本指南所称机动车维修是指对机动车车身、发动机、底盘等部件进行检测、维护、修理等作业。
1.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本指南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工时定额
2.1 发动机部分
- 拆装发动机总成:xx小时
- 拆装缸盖:xx小时
- ...
2.2 底盘部分
- 拆装车桥总成:xx小时
- 更换制动器盘衬片:xx小时
- ...
2.3 车身部分
- 更换前风挡玻璃:xx小时
- 喷漆(中型车):xx小时
- ...
三、收费标准
3.1 人工费
人工费根据规定的工时定额和当地人工费标准计算。
3.2 材料费
材料费按实际更换零部件的价格计算。
3.3 管理费
管理费不得超过人工费和材料费之和的xx%。
3.4 其他
对于本指南未作规定的维修项目,维修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其他规定
4.1 维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完整的维修结算单,并保留备查。
4.2 对发生纠纷的维修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估。
4.3 违反本指南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指南自年月日起施行。
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意见(精选3篇)
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意见(精选3篇)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意见篇1一个职业汽修人给修理行业的生存意见和建议在我作为汽修人的职业生涯中所遇到的困境、难题,所承受过的失落、痛苦、失望,所经历过的挣扎、彷徨与不甘,相信我们大家都经历过或者正在经历。
前行的路漫漫,远未到盖棺定论时,至少我到现在为止的经历、感悟、所得,能够给你,给你的团队,给你的企业作为一种参考,一种借鉴,一种新的思维,能够从中有所得,吾心足矣!一、初入汽修行业,外部经营环境逆转我是20xx年下半年进入厦门的汽修行业的,那时候从整体外部环境来讲,经济形势的崩溃已经略显端倪,那一年正好是美国房次贷危机的开始,厦门及厦门周边的外贸出口企业一片哀鸿,比如老板跑路企业倒闭,外部环境的变化,再加上那时候厦门本土汽车维修企业的不规范,观念落后,没有足够的实力去应变等多种因素,直接导致了厦门汽车维修行业,特别是社会综合汽车维修行业的黄金时代结束。
我就在这样的时候,走进了“华粮汽修”,走进了当时厦门的历史最悠久的最大的一类综合汽车维修行业。
在同行的口中,“老牌修理厂”的寓意就是老的、落后的、差不多不行了有些甚至都消失了,只是在厦门诸多汽修人心里过往的一座丰碑。
那时候的业绩已经在下滑了,华粮的车间里面,虽然德系高档车还是占到至少一半的进厂量,但是其它的中低挡车也占了一半的进厂量,这是当时困扰着老牌修理厂的一个头疼的问题,到底是生存重要,还是固守原则(只修高档车)重要。
华粮当时用了个折中的办法,好的车放在一楼车间做,不好的车放在二楼车间做。
现在回过头来看看,其实问题根本没解决,只是延缓衰老,远不能返老还童。
那是什么问题呢?问题就是,你怎么保证高档车不流失?二、综合修理厂在面对客户流失上体系就不合理4S店体系有保证业绩持续增长的核心动力,并且这是社会综合维修企业不可复制的,那就是使劲、拼命去卖车。
这个核心动力应该是你整个体系中的一部分,跟你的整体是密不可分的,可以无限复制的,不会因为某个人不干就做不了的,体系产生的差异要用体系来弥补,这才是永恒的王道!目前,就我所知的,在不考虑内部因素和条件下,如何保证客户车辆每个月有计划的有目标的可以预期的不断增长的核心动力,做的最好的,无疑是广州华胜汽修连锁和郑州中鑫之宝汽修连锁(当然还有很多很多这种类似的企业,比如江西南昌的成诚众奥连锁等等),那就是他们都有专门的市场营销部门,进行寻找客户资源、招揽客户进厂,每个月度每个季度每个年度都有计划有目标有组织,客户的持续增长是可以预期和控制的。
汽车销售与维修业管理服务标准
汽车销售与维修业管理服务标准一、引言随着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汽车销售与维修业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和实施汽车销售与维修业管理服务标准至关重要。
二、销售服务标准1. 产品信息透明汽车销售商应提供明确的产品信息,包括品牌、型号、配置、性能参数、售后服务等内容。
同时,销售商应提供真实的图片和描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所购买汽车的各项信息。
2. 价格公示销售商应明示汽车的销售价格并标明是否包含各类税费、保险费用等。
消费者在购车前应清楚知晓整体费用,并能够自行选择是否购买附加服务。
3. 交付准时销售商应根据约定时间准时交付汽车,并确保汽车在交付时符合相关的合同规定。
4. 售后服务销售商应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产品保修、保养、维修等服务,确保产品在保修期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维修;- 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为消费者提供咨询和协助;- 提供定期保养、维修等服务提醒,帮助消费者保持汽车良好状态。
5. 投诉处理销售商应设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销售商应将消费者的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三、维修服务标准1. 设备和技术要求维修商应配备完善的维修设备和技术人员,确保能够对不同品牌和型号的汽车进行维修保养。
维修商应与汽车厂商保持密切合作,及时掌握最新的维修技术和知识。
2. 维修标准和操作规范维修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维修商应在维修过程中使用原厂配件或经授权的配件,并提供相应的保修服务。
3. 维修费用透明维修商应提供明细的维修费用清单,并向车主解释费用的构成。
在车主同意的情况下,维修商可以进行维修工作,避免未经车主同意擅自更换配件或增加费用。
4. 维修时间和交付维修商应根据车主的需求和维修工作的复杂程度,给出合理的维修时间预估,并与车主达成一致。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则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苏价服[2004]481号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承修方、托修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维修的经营企业(含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维修服务单位,以下统称经营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向托修方提供机动车修理、维护,以及车辆改装作业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平竞争,其维修服务价格制定应遵循自愿委托,公开、合理及收费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价格主要由工时费、材料费构成。
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工时费+[材料进价×(1+进销差率)]+外加工费(一)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或者参考收费指南进行计算。
工时单价由经营者依据自身的资质、规模、技术等级、维修及服务质量、市场需求等自行制定;工时定额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更换、修理零配件及使用耗材(含材料、漆料、燃润料等)所发生的费用。
1、零配件及材料价格按实际购入价格和合理的进销差价构成。
进销差价率由经营者参照江苏省机动车行业组织定期公布的市场平均进销差率自行确定。
2、维修中使用非原车修复配件的,应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其价格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外加工费:是指受本企业的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维修或加工零、配件所发生的费用。
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的净额结算。
凡应托修方要求为抛锚车、事故车等提供的现场排障、施救、牵引服务的,承修方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六条经营者制定的工时单价、材料进销差率和其他服务收费,一定时期内应保持基本稳定,并应报当地价格、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024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卖方信息1.2 买方信息第二条汽车销售2.1 汽车型号与规格2.2 销售价格与支付方式2.3 交付时间与地点第三条维修服务3.1 维修项目与费用3.2 维修时间与完成标准3.3 维修配件来源与质量保证第四条售后服务4.1 保修期限与范围4.2 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与响应时间4.3 索赔程序与处理方式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变更条件5.2 解除条件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卖方违约责任6.2 买方违约责任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仲裁地点与机构第八条法律适用8.1 合同适用的法律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泄露后果第十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10.2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处理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附件13.1 汽车销售合同附件13.2 维修服务合同附件第十四条签字盖章14.1 卖方签字盖章14.2 买方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卖方信息卖方全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1.2 买方信息买方全称:×××个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省××市××区××路××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第二条汽车销售2.1 汽车型号与规格汽车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辆颜色:×××××××××××车辆配置:×××××××××××2.2 销售价格与支付方式汽车销售价格:¥××,×××.××元整买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买方支付账号:×××××××××××2.3 交付时间与地点汽车交付时间:××年××月××日交付地点:××省××市××区××路××号第三条维修服务3.1 维修项目与费用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元整3.2 维修时间与完成标准维修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维修完成标准:×××××××××××3.3 维修配件来源与质量保证维修配件来源:×××××××××××质量保证期限:××个月第四条售后服务4.1 保修期限与范围保修期限:××个月保修范围:×××××××××××4.2 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与响应时间售后服务联系方式:×××××××××××响应时间:××分钟内4.3 索赔程序与处理方式索赔程序:×××××××××××处理方式:×××××××××××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变更条件变更条件一:×××××××××××变更条件二:×××××××××××5.2 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一:×××××××××××解除条件二:×××××××××××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卖方违约责任卖方违约责任一:×××××××××××卖方违约责任二:×××××××××××6.2 买方违约责任买方违约责任一:×××××××××××买方违约责任二:×××××××××××第八条法律适用8.1 合同适用的法律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4年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销售方信息1.2 购买方信息1.3 汽车定义第二条销售汽车条款2.1 汽车型号与价格2.2 交付时间与地点2.3 付款方式与期限2.4 汽车注册与过户第三条维修服务条款3.1 维修服务内容3.2 维修服务费用3.3 维修时间与取车3.4 维修质量保证第四条保修条款4.1 保修范围与期限4.2 保修服务流程4.3 保修配件更换第五条违约责任5.1 销售方违约5.2 购买方违约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途径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第八条隐私保护8.1 个人信息保护8.2 保密信息保护第九条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事件9.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条适用法律10.1 合同签订地法律10.2 法律适用解释第十一条附件11.1 汽车销售合同附件11.2 维修服务项目附件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双方约定事项12.2 合同生效条件第十三条双方签字13.1 销售方签字13.2 购买方签字第十四条合同日期14.1 合同签订日期14.2 合同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销售方信息销售方名称为: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为:市区路号,联系电话:,联系人:X。
1.2 购买方信息购买方名称为:X,地址为:市区路号,联系电话:,联系人:X。
1.3 汽车定义本合同所指汽车为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X型号汽车,车辆识别代号为X,车辆颜色为X。
第二条销售汽车条款2.1 汽车型号与价格销售方同意向购买方销售X型号汽车,车辆价格为人民币X元整(大写:人民币X元整)。
2.2 交付时间与地点销售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汽车交付给购买方,交付地点为市区路号。
2.3 付款方式与期限(1)现金支付;(2)银行转账;(3)信用卡支付;(4)其他方式。
2023版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管理制度
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管理制度
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整体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和管理措施。
1. 经销商资质审查:对汽车经销商进行资质审查和评估,确保
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能力。
2. 价格透明度:要求经销商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价
格欺诈行为。
3.产品质量保证:经销商应向消费者提供正品汽车,并保证产
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4.销售合同规范:制定标准化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5.广告宣传监管:对经销商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监管,杜绝虚
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6.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并对违规经销商进行处罚。
1.维修技术要求:对汽车维修师傅的技术要求进行明确,确保
他们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知识储备。
2.维修设备要求:要求维修企业配备先进的维修设备和工具,
确保维修质量和效率。
3.服务质量保证:要求维修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维修过
程中不损害消费者权益。
4.明码标价:要求维修企业明码标价,不得以各种形式进行价
格欺诈。
5. 维修合同规范:制定标准化维修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避免纠纷的发生。
6. 维修记录保存:要求维修企业保存维修记录,为消费者提供
查询服务和维修保修依据。
以上是关于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苏州市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检测等工艺规程,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含二级维护),必须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点)检测 合格,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技术状况记录证才能出厂。同时应当随时向用户提供所需的技术咨询。
苏州市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 业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办法
目录
01 第一章 总则
03
第三章 技术和质量 管理
02 第二章 开业与歇业
04
第四章 价格与收费 管理
目录
05 第五章 业务管理
07 第七章 附则
06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基本信息
《苏州市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在1995.09.30由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
(二)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抵押《汽车维修许可证》、《经营汽车配件技术条件合格证》的,没收非 法所得和证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和超越维修范围进行作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收入百分之二十至 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办理歇业申报手续的,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吊销《汽车维修许可证》、《经营汽车配件 技术条件合格证》;
(五)不执行国家和地方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汽车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的,检测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 应当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汽车维修许可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汽车行业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规定
汽车行业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一种重要的代步工具和消费品,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相关的汽车销售与售后服务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汽车行业中的相关规定,为读者提供相关信息和参考。
一、汽车销售规定1.1 交易凭证汽车销售必须提供有效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购车合同、发票等。
交易凭证应当明确标明购车者、销售商、购车款项、车辆信息等必要内容,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2 价格公示销售商在销售车辆时必须明码标价,确保价格真实透明。
销售商不得以虚假降价、隐形加价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应当严格按照市场价格来进行销售。
1.3 退换货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在一定情况下享有退还购车款项、更换新车等权利。
销售商应当对退换货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二、售后服务规定2.1 质量保证汽车销售商在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当确保所提供的零部件和维修服务的质量,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销售商应当提供明确的质量保证期限和范围,并承诺在保修期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2.2 维修规定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技能,确保维修质量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维修商应当提供明确的维修价格、维修周期、维修项目等信息,并在维修前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2.3 售后服务渠道销售商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渠道,提供方便快捷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维修商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维修地点、联系方式等,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和解决问题。
三、消费者权益保障3.1 安全保障汽车销售商应当确保销售的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的安全教育和提示。
销售商对车辆的安全保障负有重要责任,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2 商品信息公示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准确、全面的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参数、配置、产地、生产日期等。
汽车销售人员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销售人员的价格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汽车销售人员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产品价格体系稳定,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第二章价格管理职责第四条销售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汽车销售价格政策,确保价格合理、透明。
第五条销售人员负责按照公司价格政策执行销售工作,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监督销售价格执行情况,确保销售价格合规。
第三章价格管理内容第七条销售价格制定:1. 根据市场调研、竞争品牌价格、公司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产品价格。
2.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遵循价格诚信原则,不得恶意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
第八条价格调整:1.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成本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销售价格。
2. 销售人员需在价格调整后,严格按照新价格执行销售工作。
第九条价格折扣:1. 公司根据销售业绩、客户类型等因素,给予适当的销售折扣。
2. 销售人员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折扣,需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条货款结算:1. 销售人员应及时与客户结算货款,确保公司资金回笼。
2. 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货款结算,影响公司财务状况。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销售人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1. 擅自调整销售价格,损害公司利益。
2. 恶意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
3.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4. 拖延货款结算,影响公司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销售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销售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
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汽车维修行业诚信机制,营造良好的汽车维修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
汽车维修业户共同遵守,直觉执行,相互监督。
一、守法经营接受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端正经营行为,全面公开汽车维修行业规范、收费标准、监督电话;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结算费用,依法开具发票。
自觉接受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二、诚信为本公平竞争坚持诚信为本,以优质服务、用户满意为宗旨参与市场竞争。
公正签定并忠实履行汽车维修合同,不擅自减少作业项目,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作虚假广告宣传。
三、尊重客户热忱服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观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亮牌服务,举止文明;建立客户档案,定期跟踪回访,主动征求意见;开展提醒服务,答复客户咨询,排除客户疑虑;努力满足客户要求,维护客户正当权益。
四、弘扬职业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发展企业文化,建立服务品牌。
倡导爱岗敬业精神,树立团队合作意思。
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开创奋发向上的比、学、赶、帮新局面。
开展服务规范化达标活动,树立行业新风尚。
五、规范操作保证质量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认真做好汽车维修检验记录,按规定签发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及时受理客户投诉,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六、文明生产保护环境搞好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防止污染,保护环境,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做好厂区整洁,环境优美,布局合理;实现作业现场安静;维修工具、机件、场地、人身清洁;工具、机件、油水不落地。
七、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觉抵制非法行为,勇于同侵害行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捍卫行业合法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企业的意见与要求,不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八、科技兴业开拓创新确立科技兴业新思路,积极推广应用汽车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更新管理理念,优化企业管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加强行业培训与交流,开展业内的横向联合与协作,加强行业技术进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3.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汽车售后质量担保行为,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维护汽车市场秩序,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4月13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质量发展局,邮编100088。
请在信封注明“《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3月14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50号,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实施以来,对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推动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提升、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汽车三包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该规章亟待修订。
经征求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等行业组织、部分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的意见,本次修订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规定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第18条第2款);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第20条第3款第(二)项);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第18条第4款);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第20条第2款)。
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协议
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 定义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卖方”指【卖方公司名称】,一家在中国合法注册并具备汽车销售资质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地址】。
“买方”指协议下方签字的个人或单位。
“车辆”指卖方根据本协议销售给买方的汽车,其品牌、型号、颜色等详细信息见附件一。
“维修服务”指卖方根据本协议提供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
1.2 解释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条款的解释。
本协议的条款应按照正文内容进行解释,而非依据标题。
第二章:车辆销售2.1 销售车辆卖方同意按照附件一所示车辆详细信息,向买方销售车辆。
2.2 价格与付款买方应按照附件一所示的价格向卖方支付车辆款项。
付款方式如下:【付款方式】买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金额】元,余款在车辆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2.3 交付与验收卖方应在买方支付全部款项后【交付期限】日内,将车辆交付给买方。
买方在验收车辆时应仔细检查车辆外观、功能等,如有异议,应在交付当场提出。
第三章:维修服务3.1 服务范围卖方负责为买方提供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定期保养;(2)故障排查与维修;(3)车辆美容;(4)其他与车辆维修保养相关的服务。
3.2 服务质量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维修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车辆安全、可靠、舒适。
3.3 服务费用买方应按照卖方公示的价格支付维修服务费用。
卖方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向买方详细说明维修项目、费用及预计完成时间。
第四章: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4.1 质量保证卖方承诺,车辆在交付时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
如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免费维修。
4.2 质量保证期限车辆的质量保证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质量保证期限】个月。
4.3 售后服务卖方应设立专门售后服务,为买方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5.1 卖方违约如卖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延迟交付车辆的,按照延迟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延迟交付天数×日违约金比例(日违约金比例为附件一所示车辆总价的【日违约金比例】%);(2)提供的维修服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免费重新提供维修服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应当严格遵守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的经营者以及进口汽车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的,视为经销商。
第六条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
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
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汽车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价格、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商务、价格、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汽车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的汽车、配件以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责任主体。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所销售汽车、汽车配件等商品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协议
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______(以下简称“买方”)与______(以下简称“卖方”)之间在汽车销售及维修服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协议范围1.汽车销售卖方同意向买方销售一辆汽车,具体信息如下:o车型:______o颜色:______o年份:______o价格:______o付款方式:______2.维修服务卖方提供为买方购买的汽车提供必要的维修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o定期保养o故障检测o零部件更换o紧急修理服务三、双方责任1. 卖方责任•提供保证卖方需保证所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在交付给买方时提供相关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
•维修服务卖方承诺在合理的时间内为买方提供所需的维修服务,并保证使用合格的零部件及配件。
•售后支持卖方需为买方提供必要的售后支持,包括车辆保养的建议及常见故障的处理指导。
2. 买方责任•费用支付买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车辆购买费用及后续维修服务的相关费用。
•车辆使用买方应在使用车辆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及时反馈买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故障应及时向卖方反馈,以便尽快处理。
四、违约责任若任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______(具体金额或计算方法)。
五、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本协议如需修改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双方书面签署确认。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可以向______(指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仲裁结果为最终解决方案。
七、其它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汽车销售与维修协议范本
汽车销售与维修协议范本本协议由以下签约双方共同遵守并执行,旨在明确汽车销售与维修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请双方在签订协议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
一、销售条款1. 乙方(销售商)同意将本协议所规定的汽车(车辆详细信息见附件A)出售给甲方(购买人)。
2. 甲方同意支付汽车的全款购买金额(金额详见附件B)。
3. 乙方同意将汽车的车辆所有权在收到全额款项后立即转移给甲方。
4. 甲方同意接受汽车“现状出售”,并已了解并接受汽车的现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外观、内饰、机械部件等。
5. 甲方保证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并同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乙方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二、维修条款1. 汽车首次维修保养将在购车完成后一周内进行。
乙方将为甲方提供首次免费保养服务,包括更换机油、滤清器等项目。
2. 乙方提供的免费保养服务仅限于原厂建议的项目,任何其他维修服务均需另行支付费用。
费用标准详见附件C。
3.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提供的保养规定和建议进行汽车保养,包括定期更换机油、滤清器、轮胎保养等。
4. 甲方了解并同意汽车保养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额外的费用,如意外损坏、零部件更换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 如甲方违反保养规定,导致汽车出现故障或损害,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6. 如发生车辆故障,甲方有权将汽车送回乙方维修,并由乙方进行检修和维修。
乙方保证维修过程中的费用和时间合理,并尽快修复汽车。
三、保修条款1. 汽车在购买后的12个月或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内,出现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乙方将提供免费保修服务。
2. 保修期内,甲方必须将汽车送回乙方进行修理,并提供购车凭证、保修卡等必要的证明文件。
3. 保修期内,如发生故障,甲方不得私自维修、更换零部件或委托他人维修,否则保修将失效。
4. 保修期外的维修、更换零部件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将提供相应维修服务,费用按照附件C中的标准收取。
5. 汽车的自然损耗和正常磨损不属于保修范围,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汽车销售与维修协议书
汽车销售与维修协议书甲方:[汽车销售商名称]地址:[汽车销售商地址]电话:[汽车销售商电话]乙方:[购车人姓名]地址:[购车人地址]电话:[购车人电话]鉴于:1. 甲方是一家合法经营的汽车销售商,具备销售汽车及提供维修服务的资质;2. 乙方是具备购买汽车需求的客户,希望购买汽车并享受甲方提供的汽车维修服务;3.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汽车销售1. 甲方将向乙方出售以下车辆(以下简称“汽车”):品牌:[汽车品牌]型号:[汽车型号]颜色:[汽车颜色]车牌号:[汽车车牌号码]车架号:[汽车车架号码]2. 汽车的价格为人民币[价格]元整(大写:[价格大写]),乙方应当在签署本协议后 [支付方式] 支付全款给甲方。
3.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a. 汽车发票;b. 汽车合格证;c. 汽车保修手册;d. 汽车购置税发票(如适用);e. 其他相关手续或证明文件。
4. 汽车所有权转移:甲方在收到全款支付后,将向乙方办理汽车所有权的过户手续,并移交相关所有权证明文件。
二、汽车维修服务1.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针对该汽车的维修服务。
a. 维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保养、故障维修、零部件更换等;b. 服务期限:自汽车拥有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c. 维修地点:[维修地点];d. 甲方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要求提供专业的维修服务;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将汽车送至指定维修地点进行保养或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更换零部件费用等)。
3. 甲方承诺,对于因甲方原因引起的维修延误或维修质量不达标的问题,将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生效日期为:[日期],有效期为:[有效期限]。
3. 本协议可在一方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解除协议后,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购车款项,不再承担维修服务义务。
4.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的情况,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汽车销售服务规范
汽车销售服务规范随着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汽车销售服务规范也成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升行业形象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销售流程、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探讨汽车销售服务规范的重要性及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一、销售流程1. 诚信守法汽车销售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或者采用欺诈、强迫、误导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
销售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并依法提供购车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
2. 透明公开销售企业应当对车辆的价格、配置、质保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在销售现场提供详细的车辆展示、试乘试驾等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前应全面了解车辆的相关信息,确保购车决策的合理性。
3. 个性化服务销售企业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预算,提供个性化的购车方案,并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
此外,销售人员应耐心解答消费者的问题,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车决策。
二、售后服务1. 质保承诺销售企业应明确质保期限及范围,并提供质保书等相关文件。
在质保期内,消费者享有免费维修、更换零部件等权益。
同时,销售企业应提供及时、高效的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车辆能够正常运行。
2. 定期保养销售企业应提供定期保养服务,并明确保养周期及内容。
消费者在保养期间,销售企业应提供充足的维修技术支持和专业的服务人员,保证车辆的质量和安全。
3. 售后投诉处理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消费者的合理投诉,销售企业应积极解决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1. 信息透明销售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的产地、配置、质保期限等。
在销售过程中,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车辆的相关信息。
2. 合同保障销售企业应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并明确约定车辆的价格、配置、质保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
合同应具备法律效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退换货政策销售企业应制定合理的退换货政策,并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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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征
求意见稿.DOC
苏州市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从事汽车销售和维修的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范所称汽车销售和维修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汽车销售、维修或代办服务等过程中产生的,与价格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原则)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五条(明码标价内容)经营者销售汽车、提供维修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
(汽车销售明码标价内容)汽车销售标价应当包括车辆名称、型号、生产厂商、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及主要配置、
标准参数等相关内容。
有可选项目及配件的,应当标明可选项目及配件的名称、规格、产地、价格等相关内容。
(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内容)汽车维修服务标价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工时单价、工时定额等主要内容。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维修结算清单,工时、材料、维修诊断、检测、加工等费用应当在维修结算清单中分项列出。
(配件明码标价内容)经营者销售或维修汽车时提供的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同质配件)、再制造件(修复配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规格、适配车型、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代办服务明码标价内容)经营者提供代办服务(含保险等)及其他有偿服务时,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事先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买赠明码标价内容)经营者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进行销售的,应当如实标明赠送实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和数量,并在醒目位置展示赠送实物的样品。
赠送的实物未在本经营场所销售的,不得标示或宣传赠送实物的价格;赠送的实物在本经营场所有销售记录的,可以标示其在本经营场所最后一次有记录成交价格。
经营者采取赠送服务的方式进行销售的,应当如实标明赠送服务的项目、内容、时限和价格等。
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积分返利等方式进行销售的,应当在赠券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确标示有价赠券或积分返利的附加条件(包括赠送和使用),未明示的视为无附加条件。
第六条(明码标价方式)经营者明码标价时,属第五条中汽车销售和代办服务要求的明码标价内容的,应当采用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等形式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其他明码标价内容可以采用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等形式,也可以采用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移动终端等灵活便捷的方式,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
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内容。
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较多,难以一次性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全部公示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获知销售、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详细内容的方式或途径。
第七条(网络销售规定)经营者通过媒体、网络等方
式销售汽车或提供维修等服务的,除遵守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标示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示优惠方式。
第八条(其它销售行为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
经营者在汽车维修前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相关价格信息,出具维修所需项目和费用预估清单,并经消费者书面签字确认;在车辆维修过程中需增加的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交付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未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经营者销售汽车时提供代办服务事项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可以根据消费者选择的代办服务事项给予相应的优惠。
不得捆绑搭售、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与车辆配套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促销行为规定)经营者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促销的价格、方式、规则、期限、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
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第十条(禁止条款)经营者在提供汽车销售和维修服
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明码标价的;(2)明码标价内容填写不全,缺项、漏项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5)以搭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6)标示的原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无依据、无从比较的;(7)使用虚假的或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8)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导消费者消费的;(9)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10)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11)只收费不服务或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12)除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13)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价格部门管理责任)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汽车销售和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并适时公开汽车销售和维修经营者价格信用和价格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信息,促进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汽车销售和维修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者义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价格资料保存制度和价格信用承诺制度。
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各类价费纠纷。
经营者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应当及时提供价格检查所需的帐册、单据、凭证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协会管理责任)汽车销售、维修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建立行业价格行为规范以及自我约束机制,督促行业组织成员价格自律、诚信经营。
第十四条(罚则)汽车销售和维修经营者违反本规范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和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汽车销售和维修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规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