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函〔2011〕885号】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9.19【实施日期】2011.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国资委,沣渭新区统筹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38号)文件和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市人社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5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包括退职,下同)人员一次性补发5%养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发范围和标准(一)企业范围: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二)人员范围: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依据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优待证、独生子女证,下同)、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统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三)补发标准:补发5%养老金的月标准为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统计报表明确的200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25元)的百分之五(即31.25元/月),补发月数为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至2009年6月,补发金额为补发月标准乘以补发月数。
【陕人社函〔2011〕885号】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1〕885号】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发布人:区人社局社保科发布时间:2012-05-09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件”)工作中,部分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反映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中曾在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退休年龄可参照145号文件按50周岁执行。
145号文件印发前已批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
二、符合145号文件规定条件曾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以及145号文件印发前已参保、未到达退休年龄且符合14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可参照14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本息(包括以前中断缴费部分)。
三、对按照145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相关原始资料齐全的,按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及相关原始资料不全难以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向前推算15年对应的时间为准。
四、按照陕人社发〔2010〕209号、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参保人员领取待遇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应参保缴费年度按145号文件规定的补缴年度计算,未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度不计算为应参保缴费年度。
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计算。
五、未参保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145号文件办理时,1992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补费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陕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办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陕人社函[2012]64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9.17
【实施日期】2012.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若干
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2〕6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件”)工作中,部分市(区)、企业单位反映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178号文件条件,原则上在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曾在我
省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可按178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养老补助。
二、曾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参照执行17。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2011年职称评审文件—陕人社发[2011]86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8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培养和造就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实现人才强省战略。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职称分管管理的原则,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试行)陕西省教育厅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根据我省高等学校所承担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普通本科院校;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1]4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3.24【实施日期】2011.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我省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的职业能力建设,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现实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制度,加大各类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充分调动各类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家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评)的范围和报考条件(一)考核(评)范围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和2010年以前参加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学徒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2010年度单位考核合格以上,可列入考核(评)范围。
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列入中、初级工考核范围。
(二)报考条件1、基本条件(1)2010年底前学徒学习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均可申报初级工考核;(2)工作8年以上并持有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考核;(3)工作18年以上并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考核;(4)工作23年以上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公安局转发省人社厅公安厅关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公安局转发省人社厅公安厅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有关问题政策
解答的函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2.11.13
【实施日期】2012.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公安局转发省人社厅公安厅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有关问题政策解答的函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市级各企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有关问题政策解答的函》(陕人社函〔2012〕6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户籍制度改革难以认定参保人城镇户籍、农村户籍的,由原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认定;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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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操作办法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操作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陕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制定操作办法如下:1、按145号文规定新纳入的人员1-1资格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并和申请人共同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填报《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或相关证明材料及公示结果。
1-2参保缴费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人员,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携带《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到对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
(1)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填《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未参加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填写此表),建立参保企业基本信息;(单位参保登记岗)(2)由参保企业填《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建立参保职工基本信息;(人员参保登记岗)(3)由参保企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缴费基数审核岗)(4)到地税缴费并到对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基金结算岗)1-3待遇核算(1)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批参保企业填报的《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2)参保企业携带《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到对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核算岗)(3)参保企业携带《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批养老金;(4)参保企业携带《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到对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退休;(退休待遇核算岗)1-4待遇发放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由退休人员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指纹采集(一次性),并在每个养老金发放申报期由参保企业到对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月报表》、《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申报发放信息;(退休待遇发放岗)1-5档案管理此部分人原则上档案由所在企业保存管理,确实无人管理的,可交由对应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为保存管理。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说明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说明一、人员范围1、陕西省内城镇户籍;2、曾在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3、有三年以上在单位工作原始资料。
二、市、县审核认定划分1、市属及以上企业、单位(以工商注册为准划分)在市人社局审核办理;2、县区注册企业、单位在各县区人社局审核办理。
三、申报资料要求1、资料由单位(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挂文号、函号)进行申报;2、三年工作经历原始资料;3、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上报时个人资料装入档案袋,办理后由单位保管);4、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四、资料不全或完全无资料人员办理办法1、三年工作原始资料不全人员,可采取3名以上原企业同期工作负责人、财务室负责人、工(班)长提供书面证明。
单位及证明人须承诺对所出具证明负法律及经济责任,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相关人社行政部门审核;2、对完全无资料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范围,但对有比较充分证明材料,确实在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在有三年原始资料及有部分原始资料人员认定工作完成后,按以上程序严格办理。
五、缴费及待遇1、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2012年办理人员先审资格,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社平工资公布后确定缴费金额);2、未超过退休年龄已参保及未参保符合145号人员,均可按145号文件规定补费;其工作或灵活就业期间参保补费起始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补费)。
3、待遇计发按现行养老政策执行,享受最低养老金(2011年市本级最低养老金为702元/月)。
六、执行145号文件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七、其它1、按145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享受遗属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开除、判刑人员符合145号文件的,判刑期间不能补费,开除、判刑前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3、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缴费余额部分一次性退给继承人。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
【文件标题】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发布文号】陕人社发[2011]145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㈠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㈡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㈠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㈡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
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陕人社发〔2011〕145号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专业技术人员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专业技术人员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陕人社发[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专业技术人员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0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中组发[2011]7号)、《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规范继续教育行为,提高培训教育质量,搭建良好的继续教育学习平台。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54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1〕55号文件精神,经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决定,下列单位为第一批专业技术人员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现予以公布,有效期为两年。
1、陕西省继续教育协会(基地编号:2011001号)2、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基地编号:2011002号)3、陕西师范大学(基地编号:2011003号)4、西安交通大学(基地编号:2011004号)5、西北工业大学(基地编号:2011005号)6、西北大学(基地编号:2011006号)7、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地编号:2011007号)8、西安外国语大学(基地编号:2011008号)9、延安大学(基地编号:2011009号)10、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地编号:2011010号)11、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基地编号:2011011号)12、西安高级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基地编号:2011012号)13、西安文理学院(基地编号:2011013号)14、陕西省宝鸡教育学院(基地编号:2011014号)15、宝鸡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基地编号:2011015号)16、咸阳师范学院(基地编号:2011016号)17、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基地编号:2011017号)18、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基地编号:2011018号)19、安康学院(基地编号:2011019号)20、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基地编号:2011020号)21、铜川职业技术学院(基地编号:2011021号)22、榆林市农业干部学校(基地编号:2011022号)23、陕西省农业干部学校(基地编号:2011023号)24、陕西省林业教育培训站(基地编号:2011024号)25、陕西省水利技工学校(基地编号:2011025号)26、陕西省桃曲坡水库灌溉管理局(基地编号:2011026号)27、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基地编号:2011027号)28、陕西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部(基地编号:2011028号)29、陕西省科技培训中心(基地编号:2011029号)30、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培训中心(基地编号:2011030号)31、陕西省审计干部培训中心(基地编号:2011031号)32、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职工培训中心(基地编号:2011032号)33、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基地编号:2011033号)34、西安工程技师学院(基地编号:2011034号)35、陕西工程科技高级技工学校(基地编号:2011035号)36、西安外贸职工大学(基地编号:2011036号)37、西安市化工医药技工学校(基地编号:2011037号)38、中国西电集团公司(基地编号:2011038号)以上认证公布单位,要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努力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2011 14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和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做到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二、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足额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
三、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社会保障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亩最低不低于1万元)。
不论任何项目征地(包括各级公益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都必须确保此项费用落实。
同时,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保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就业专项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就业专项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陕人社函[2010]782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就业专项统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0〕78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做好2011年全省就业专项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填报任务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就业管理工作的发展需求,2011年就业专项统计报表在去年的基础上修改了部分内容。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2011年就业专项统计需填报《就业再就业工作月度进展情况》、《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四张报表。
其中,人社统EP1号表实行月报制,人社统EP2、EP3、EP4号表实行年(季)报制。
二、上报要求1、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区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的汇总数据(含电子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报;2、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都要经局主要领导审阅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填报人员要端正态度,严格按照指标解释,实事求是、规范地填写报表,切勿出现错统、漏统和虚报、瞒报等不良现象。
各市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并建立健全统计报表日常填报和审核制度,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确保各类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另外,各市区负责填报就业专项统计报表的人员如有变更,请于2010年11月25日前将变更后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我处,以便业务联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审核换发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审核换发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审核换发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规定,现对全省企业2011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审核换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私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兴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公司等,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使用由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手册》。
其中:省属和中央驻陕部门所属各类企业以及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类有限公司等2011年《手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换发;市、县(区)属各类企业2011年《手册》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换发。
二、各类企业可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手册》从其进行现金结算的基本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付工资,否则,开户银行应拒付工资。
使用银行卡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也应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手册》,并将每月发放的工资额由开户银行在《手册》表三页上记录并签章。
陕西社区及基层医院医师晋升副高职称政策要求---陕西医师晋升副高政策要求
陕西社区及基层医院医师晋升副高职称政策要求陕西社区及基层医院医师晋升副高职称政策要求---陕西医师晋升副高政策要求1、考完需要准备什么?考分问题:考分不是特别关键,但考分是一票否决的。
院长开会做考前动员就说:有些三甲医院的副院长,59分也杀了,和厅长关系再好也没用。
及格就大家都差不多,至少几乎又站到一条起跑线了。
分数不及格的可能专业组会给过,不过到了高评委也是统统杀了。
所以分数不及格的,就算了。
另外分数在不同学科比较没有意义,有的学科可能考的都不错,有的学科会考的剃光头。
高评委专业组:专业组基本就是省内本学科的大腕们了,一般主任委员是召集和主持人。
评审关键就是你的文章,是否有SCI,(1篇SCI抵3篇1级),有几篇核心的;在专业组最杀人的就是年限,大部分本科,硕士5年,博士3年的几乎都是被杀的对象;课题对正高有要求,不过要的是省级以上第一责任人的,否则没啥用;副高没几个有第一责任人的省级以上课题,要求不是很高。
专业组会给出一个评分意见,这个还是挺重要的。
如果主任委员一直看你不顺,你肯定危险了。
专业组是给你打分的,不存在过不过的问题。
高评委:高评委基本都是省内各个专业的顶级大腕,还有就是顶级老人。
人数不知道,有人说20多个,有人说10多个,有人说30多个。
这些人是如何抽出来的,我们这些小人物都不太清楚。
评审的人有1000多号人(因为专业组不过的也要送高评委)。
可想而知,1000多个人,我们亲爱的高评委早就晕了。
听说这些大腕们看着大屏幕走。
看到不及格的分数不打都肯定杀出了,看到专业组给分低的也肯定杀出了,看到他不顺眼的莫名其妙给打个低分也难说。
综上所述在高评委除了及格和专业组分数以外,其他都是随机的,虚的。
关于基础单位和省级单位竞争问题:听说按照以上评审方法。
基层医院和省级三甲医院的人拼文章,拼课题肯定是不行的。
所以高一级别的医院每年允许考试的人数和厅里给的名额基本是差不多的,也就是高级别医院的人在争取考试资格的时候就已经争的头破血流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
发(2011)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陕人社函[2012]64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9.17
【实施日期】2012.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若干
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2〕6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件”)工作中,部分市(区)、企业单位反映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178号文件条件,原则上在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曾在我
省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可按178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养老补助。
二、曾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参照执行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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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函〔2011〕885号】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区人社局社保科发布时间:2012-05-09 浏览次数:138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在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件”)工作中,部分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反映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中曾在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退休年龄可参照145号文件按50周岁执行。
145号文件印发前已批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
二、符合145号文件规定条件曾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以及145号文件印发前已参保、未到达退休年龄且符合14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可参照14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本息(包括以前中断缴费部分)。
三、对按照145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相关原始资料齐全的,按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及相关原始资料不全难以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向前推算15年对应的时间为准。
四、按照陕人社发〔2010〕209号、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参保人员领取
待遇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应参保缴费年度按145号文件规定的补缴年度计算,未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度不计算为应参保缴费年度。
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计算。
五、未参保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145号文件办理时,1992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补费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陕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按照145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其工作或灵活就业期间参保补费的起始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补费)。
男60周岁、女50周岁前未在单位工作、之后在单位工作的经历不作为参保条件。
七、对符合陕广局发〔2009〕57号、陕农业发〔2009〕171号、陕教人发〔2009〕23号、陕水发〔2009〕94号、陕卫农发〔2009〕523号、陕林发〔2010〕179号、陕民发〔2010〕54号等文件规定、已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在农村分配承包地的人员中符合145号文件规定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的,可参照145号文件执行。
八、跨省及在本省内迁移户籍人员参保补费及关系转移按以下规定办理:
1、跨省迁移户籍、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按照户籍迁移时是否到达退休年龄确定参保地。
到达或超过退休年龄以后迁移户籍的,由原工作地受理参保缴费,核发待遇;未到达退休年龄时迁移户籍的,由本人申请、经核准,可在现户籍地受理参保缴费,核发待遇。
其中,应在外省办理的,其原工作单位协助提供相关工作经历等原始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其在我省未参保证明;应在我省办理的,经本人申请、原工作单位提供其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所在省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未参保证明后,参照145号文件严格审核办理。
按145号文件参保后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2、因单位整体搬迁或因组织原因、依据相关政策在省内迁移户籍的,由现户籍地负责审核办理;因个人原因在省内迁移户籍的,由原单位注册地负责审核办理。
3、145号文件印发后户籍由外省转入我省,或我省范围内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员,不得参照145号文件办理。
九、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退休、职工因病退休和政策性提前退休以及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一年以上的人员办理退休,可执行最低养老金标准。
十、自2013年1月1日起,按145号文件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十一、已按145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不再符合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规定的“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条件。
因此,对这部分人员不再按月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十二、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