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长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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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 尚 未 解 决 的 贫 困 农 户!纳 税 确 有 困 难 的 !准 予 免 税 "
#四$对因自然灾 害 造 成 农 业 特 产 品 歉 收 的!酌 情 准 予 减 税 %免 税 &
农 业特产税 的 减 税%免 税!由 纳 税 人 提 出 申 请!经 县 #市$ 财 政 机 关 审 核 !报 上 级 财 政 机 关 批 准 后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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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制 定 实 施 办 法 !并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 ##月 #’
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 农 林 特 产 收 入 征 收 农 业 税 的 若 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 牧 水 产 品 征 税 的 有 关 规 定 同 时废止"
附 *农 业 特 产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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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附 的 农 业 特 产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执 行 & 个 别 税 目 %税 率 的 调 整 $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前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农 业 特 产 税 税 率$由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民政府在 ’()*+的幅度内规定&
第五条 农 业 特 产 税 的 应 纳 税 额$按 照 农 业 特 产 品 实 际 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 计算&
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
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是税务局管理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实施规定。
其制定旨在规范税务部门对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加强农业特产税的监管力度,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以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具体内容和应用前景为主线,分别阐述其意义和具体执行过程,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征收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农业特产税是指对国家规定的农业特产产品征收的税款,它在拓宽财政收入、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规范税务征收行为。
实施办法的制定,可以规范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模式,明确税务征收职责和权利,防止税务工作人员作出违法违规的行为,确保征收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加强税务监管力度。
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助于税务部门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农业特产税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从资源保护、财产保护、信息化和税务改革等方面,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促进社会发展。
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的实施,能够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和发展,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竞争力,在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必要保障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具体内容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1、纳税义务人的主体范围。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农业生产中直接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或者团体应承担纳税义务,税务部门应对其开展征收工作。
2、应税行为和税率。
根据国家局律法规的规定,农业特产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中,均应缴纳相应金额的农业特产税,税率参照国家规定标准,具体税率由国家进行制定和调整。
3、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其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并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税务部门应对纳税人申报和缴纳工作进行时限和形式的审查和核实。
4、征收管理职责。
税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征收机构,负责农业特产税的征缴和管理,并统一依据国家规定的税务管理规定执行。
湖北省农产品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产品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事农产品经营业务纳税人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从事农产品经营业务纳税人是指从事农产品收购、销售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下列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一)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取得对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其中向省内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取得《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可开具《湖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使用收购发票,应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和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购农产品的品种;(二)经营农产品的淡旺季节;(三)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设备生产能力等;(四)纳税人是大型超市的,应提供农产品主要供货者信息。
第六条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后,应安排税收管理员重点核实以下内容:(一)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二)税务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三)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农产品加工企业是否有相应的加工机器设备。
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核实情况确定是否发售收购发票。
确定发售的,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生产能力、销售情况核定收购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和购票数量,由税收管理员核实签字后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初审,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终审。
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农产品收购淡旺季对纳税人收购发票实行动态管理。
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发文字号】湖南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4.06.21【实施日期】1994.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政府令(第33号)《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已经1994年5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邦柱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对生产下列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果用瓜、药材、生姜、花卉(商品性的观赏用花和制茶用花)、经济林苗木等收入;(二)水产收入,包括莲子、藕、芦苇、席草、荸荠、鱼、龟、鳖、珍珠和捕捞品收入;(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松脂、竹笋干、棕片、木本油料收入;(四)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收入;(五)特种养殖收入,包括牛蛙、蛇等收入;(六)除上列(一)至(五)项的产品收入外,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征收范围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原木、原竹、生漆、松脂、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鱼、龟、鳖以及水产捕捞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五条征收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税目表执行。
第六条各级征收机关未经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
第七条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不含烟叶、牲畜产品)的纳税人,在生产环节纳税,其税款在生产地缴纳;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环节纳税,其税款在收购地缴纳。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1年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1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24号
【发布部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11
【实施日期】2011.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1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
合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1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2011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1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制2011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致农民朋友公开信的通知》(鄂政办电〔2011〕32号)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商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的基本原则
根据2011年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包括2011年省下达、2010年结转),按照统一补贴范围、统一补贴品种、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时限、统一发放程序的原则,将2011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及时全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澡、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长政办发[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6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征收或征用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征地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对土地征收或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分工负责。
(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户的思想工作,提供签订征地协议的必备条件;负责组织实施清障和房屋拆除以及交地工作;负责矛盾纠纷调处及维稳工作。
(二)县政府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履行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及安置。
县林业局负责对被征林地的报批和办理树木砍伐许可手续。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2001修改)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200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3.30•【字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月22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01年2月2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治县保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在财政、信贷、生产经营、用地和人才流动等方面采取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以个人或家庭投资为主,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从事营利性的工业、采矿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游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的,都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凡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公民都可以申请在自治县境内从事个体、私营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经营场地证明,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属个人合伙组织还应提交合伙协议。
第八条申办私营企业应分别提交下列证件:(一)申办独资企业,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经营场地证明;(二)申办合伙企业,提交各合伙人居民身份证、合伙协议、经营场地证明;(三)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各投资人居民身份证、经营场地证明、资产审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正文:----------------------------------------------------------------------------------------------------------------------------------------------------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1997年2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则,加快城镇建设,促进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城区、城镇近郊区以及城镇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发展和建设需要依照规划实行控制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镇规划和市政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规划区内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地方特色、民族特点,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分步实施,做到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四条城镇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镇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可以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城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完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破坏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制定实施城镇规划、市政设施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凡在自治县辖区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进行市政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辖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8年2月2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符合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县境内依法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自治县依法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自治县矿产资源实行有偿采(探)矿制度。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探)矿权价款和采(探)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探)矿权价款和采(探)矿权使用费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以外,全额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环境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照顾矿区居民的利益,不得妨碍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第六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并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土地占用和文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采(探)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2]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含附加)。
第三条农业特产税坚持“据实征收”的原则,根据纳税人取得的实际农业特产计税收入征收,禁止平摊。
第四条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二)园艺产品,包括毛茶、水果、蚕茧、花卉(含制茶用花)、黄花、苗木、魔芋及其他园艺产品。
(三)水产品,包括鱼、虾、蟹、贝、海蜇、龟、鳖、乌贼、鱿鱼等,芦苇、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高笋、席草等水生植物产品,淡水养殖及捕捞产品。
(四)林木及林产品,包括原木、原竹、棕片、生漆、松脂、香樟油、乌桕子、白蜡(含蜡虫)、干鲜竹笋、花椒、紫胶(含紫胶虫)、五倍子(含倍蚜虫)、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产品。
(五)食用菌,包括黑木耳、黄木耳、银耳、香菇、蘑菇、金针菇、竹荪等食用菌。
(六)药材,包括植物类、动植物类药材。
(七)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和羊毛、兔毛、鸭绒、鹅绒、牛绒、羊绒等牲畜产品。
(八)贵重食品。
(九)特种养殖产品。
(十)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6.28•【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4月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6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经济建设第五章财政金融管理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第七章干部、工人队伍建设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结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湖北省辖区内以长阳土家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下设乡、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龙舟坪镇。
第三条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机关领导和团结全县各民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发奋图强,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主、文明、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23•【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4.06.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现发布《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3日代省长田凤山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第一条为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生产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及个人(生产烟叶、牲畜皮毛绒产品的除外),均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凡收购本省生产的烟叶、原木、天然树脂、水产品、银耳、黑木耳、牲畜皮毛绒等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农业特产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三莓、蚕茧、果用瓜(含西瓜、香瓜及其种子、白瓜籽等)、花卉及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三)药材收入,包括植物药材和动物药材收入;(四)水产收入,包括水产养殖(含稻田养鱼、林蛙、牛蛙等)、捕捞品、鱼籽、芦苇等收入;(五)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经营性苗木及其他林木产品(含小径木、薪材、杂木杆、条通等)收入;(六)牲畜皮、毛、绒收入,包括猪牛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收入;(七)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和菌种等食用菌收入;(八)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养殖动物皮、家禽羽绒、甜菇莨、蜂蜜、大小叶樟、甜叶菊、野菜、野果等收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八条规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八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8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八条规定》已经2010年2月19日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吕学锋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八条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收益管理范围。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即利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国有林场、国有农场、车船、码头以及运输工具、通用及专用设备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济实体上缴收入。
即资产占有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三)对外投资收入。
即资产占有单位直接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自然人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四)广告经营收入。
即资产占有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广告经营所取得的收入扣减成本、费用、税收后的净收入。
(五)特许经营权收入。
即资产占有单位经批准或政府授权利用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拍卖所取得的收入。
如广告位拍卖收入、交通部门客运线路、出租车经营权拍卖收入等其他收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品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72号
【发布部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01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县内市场价格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以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征收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负责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
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4.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4.28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单
行条例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2012年3月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2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单行条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五条删除,对相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将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满,未经批准继续使用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
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
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全省境内从事实施细则规定的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生产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人。
此类纳税义务人必须在生产环节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一)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承包户、农户及其他个人;(二)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三)寺庙以及其他所有从事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生产的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人。
此类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收购环节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四条凡从事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所有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在支付的收购货款中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扣除应税税款,缴征收机关,其税负由生产者承担。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
除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者外,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
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政字第200号
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9日(94)财税政字第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林业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原木、原竹的林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林业系统的单位、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税。
对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税;对不是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原木、原竹的,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
具体计税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历史情况核定。
二、在“八五”期间基本维持原农林特产税和原产品税的减免政策。
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减按5%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1994年已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入库的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不予退库。
未征收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
——结束——。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长政办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发展我县经济,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在长阳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县工业园区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对非工业园区的投资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项目投资强度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的环保要求。
投资项目的政策扶持县和乡镇财政要建立台账。
第四条投资项目除享有国家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以下优惠:(一)税收的优惠。
对在本县投资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连续奖励五年,前三年90%,后两年50%。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按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连续奖励五年,前三年按50%给予奖励,后两年以第三年为基数,按增量部分的60%予以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自经营之日起按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连续奖励2年。
对投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业的企业,自营业获证之日起,按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八条规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八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长政发[2005]3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八条规定(长政发〔2005〕38号)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同)负责全县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工作,管理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调拨、租赁、出让等处置行为,监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负责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收益的核定和收缴。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严格处置审批权限。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处置其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辆及其他资产,单位价值(原值,下同)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条规范处置程序。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照申报。
审批、评估、进场公开交易等程序规范运作。
国家资产的报损、报废,须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闲置资产,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调拨;国有资产的担保和抵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必须由资产占有单位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产权出让必须在县综合招投标中心采取拍卖、招标、挂牌出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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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txt39人生旅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逆境失意会经常伴随着我们,但人性的光辉往往在不如意中才显示出来,希望是激励我们前进的巨大的无形的动力。
40奉献是爱心,勇于付出,你一定会收到意外之外的馈赠。
(2001年2月2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的生产收入,加强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促进农业特产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应税特产品生产或者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收购或者生产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应税品目、税率表执行。
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高山反季节蔬菜,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
第四条对高山反季节蔬菜集中产区从事蔬菜生产的农户,实行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农业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境内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和管理。
第六条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农业特产税。
接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代征代缴。
第七条收购环节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额,纳税义务人应当按其支付的实际收购金额和本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额=实际收购金额×适用税率
实际收购金额由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数量和实际
收购价格计算核定。
已经向产品的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不再向产品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八条生产环节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额,纳税义务人应当按其取得生产品的销
售收入和本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额=产品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产品的销售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所取得的全部货款和实物。
在销售收入难以确定时,由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或者当地
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已经向产品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不再向产品的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九条应税未税的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的,由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折算为原产品的实际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申
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据实确定。
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者收购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第十一条
经营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须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
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地当地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
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农业特产税务登记证件。
禁止转借、涂改、买卖和伪造农业特产税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二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自治县农业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
并统一使用自治县农业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收购、销售专用凭证。
自治县农业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和管理专用凭证,应当接受自治县国家税务机
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纳税义务人外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时,应当持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
收管理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申请办理合法的外运手续。
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设置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服务站(点),办理有关外运手续,并进行必要的税务检查。
第十四条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应当查明核实税源,对没有种植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农业特产税。
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查帐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稽查补征等形式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五条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依法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纳税的产品或商品;
(三)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农业特产税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征收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利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