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项目12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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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梳理表

民政工作梳理表

民政工作梳理表摘要:一、民政工作的意义二、民政工作梳理表的内容1.社会救助2.社会福利3.社区建设4.婚姻登记5.养老服务6.儿童福利7.残疾人权益保障8.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9.社会组织管理10.殡葬管理三、民政工作梳理表的价值四、如何利用民政工作梳理表提高工作效率正文:民政工作是政府为民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婚姻登记、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权益保障、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殡葬管理等多个领域。

为了更好地了解民政工作的全貌,我们整理了以下民政工作梳理表。

一、民政工作的意义民政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通过民政工作,政府可以为民提供各种服务和保障,确保人民安居乐业。

二、民政工作梳理表的内容以下是民政工作的主要内容:1.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特困供养、医疗救助、灾害救助等。

2.社会福利:涵盖优抚安置、社会优待、福利彩票、慈善事业等方面。

3.社区建设:涉及社区治理、社区服务、社区活动等方面。

4.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状况证明等。

5.养老服务:包括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服务。

6.儿童福利:包括孤儿、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福利保障。

7.残疾人权益保障:涉及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

8.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等。

9.社会组织管理: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指导和监督。

10.殡葬管理:包括殡仪服务、丧葬用品管理、墓地管理等方面。

三、民政工作梳理表的价值民政工作梳理表可以让人们更直观地了解民政工作的全貌和各个领域的工作内容,为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参考和指导。

同时,梳理表也有助于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

四、如何利用民政工作梳理表提高工作效率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利用民政工作梳理表,结合自身职责和任务,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优化。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近来,有些地方在启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个别地方负责同志在讲话中提到,将强镇建设成为“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

这些不规范的提法,经新闻媒体相继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避免在行政区划建制上产生混乱和越权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我国行政区划建制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要认真遵循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统一宣传口径,确保宣传内容准确、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不规范的行政区划建制表述。

二、要及时纠正违规表述和行为。

“镇级市”、“镇级小城市”等提法是不规范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各地要对前一阶段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中存在不规范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的,要明确指出并责令改正;对媒体报道中出现不规范提法的,要及时予以说明和澄清,避免引发混乱和歧义。

三、要严格执行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程序。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权限等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如涉及到行政区划调整,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不得超越权限擅自进行行政区划调整。

请将本通知精神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结束——。

对民政工作的认识

对民政工作的认识

对民政工作的认识民政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对于民政工作的认识:1.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社会救助是民政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责,包括对于贫困人口、特殊群体和受灾群众的救助和帮扶。

同时,慈善事业也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为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支持和帮助。

2.社区建设与基层政权:社区建设是民政工作的重点之一,包括社区居民自治、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等。

基层政权建设则是为了加强基层组织的领导力和管理能力,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3.区划地名与婚姻登记:区划地名管理是民政工作的一部分,包括对于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规划,以及地名的命名和标准化管理。

婚姻登记则是为了维护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为夫妻双方提供法律保障和权益保护。

4.殡葬管理与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殡葬管理是民政工作的一部分,包括对于公墓、殡仪馆等殡葬设施的管理和服务。

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则是为了帮助生活无着的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帮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

5.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组织是民政工作管理的重要对象之一,包括对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的注册、监管和注销等管理服务。

6.民间纠纷与矛盾排查化解:民间纠纷与矛盾排查化解是民政工作的一部分,包括对于民间纠纷的调解和处理,以及对于社会矛盾的排查和化解。

7.行政区划调整与规划:行政区划调整与规划是民政工作的一部分,包括对于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规划,以及对于城市和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指导。

8.政策法规与宣传工作:政策法规与宣传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法规,为民政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同时,还需要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于民政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9.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中心工作:行政审批是民政工作的一部分,包括对于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等事项的处理和服务。

关于民政工作的指示批示

关于民政工作的指示批示

关于民政工作的指示批示一、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民政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

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民政工作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民政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民政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2.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3. 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 管理行政区划、地名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指导城乡地名公共服务工作等;5. 负责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服务烈士褒扬工作;6. 负责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等;7. 统筹推进民政公共服务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

三、民政工作的原则和方法在开展民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1. 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2. 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3. 科学决策,遵循客观规律,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4. 强化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5. 创新发展,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模式和方法,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发展。

四、民政工作的保障和支持为确保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提供以下保障和支持: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2.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民政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3.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4. 强化科技支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民政工作的考核和评价为确保民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和评价体系:1. 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方法,针对不同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2. 加强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民政局工作职责

民政局工作职责

民政局工作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区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民政事业发展。

2、负责辖区社团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非法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4、组织拥军优属活动;认真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负责革命烈士申报、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日常事务。

5、做好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积极推进军地两用人才建设工作。

6、组织救灾工作,核实、掌握和上报灾情,负责接收救灾物资捐赠,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7、负责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全县乡(镇)实施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了解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非农人口中的贫困人口状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8、开展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认真开展婚姻登记工作,指导推进婚姻习俗改革。

10、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村级行政区域的建立、撤销、调整、更名报批;负责镇(街)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承办本行政区域边界线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维护好边界“点、线”法定线、界务管理工作。

11、承办本区域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12、组织本区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项目十二: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事务

项目十二: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事务
(3)检查: 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
三、有关处理与处罚措施
21
(1)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文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2)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 (3)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 (4)毗邻方未到场时,擅自的原则
23
(1)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2)有利于国家统一,以及主权和领土完整。地名是领土主权的重要标志,名从主人原则一条国际惯例。 (3)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4)全国范围内的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
管理 幅度
三、行政区划的基本结构·管理层次的三种类型
8
(1)二级制。主要存在直辖市的市区、不设区的地级市和省、自治区直辖的县级市的城区。
(1)直辖市———市辖区。
(北京市、朝阳区)
(2)省、自治区———地级市。
(3)省、自治区———县级市。
(2)三级制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1)直辖市———市辖区、县———乡、镇。
一、行政区划变更的主要因素
政治因素 历史因素 地理因素
主要因素
11
社会因素 民族因素 经济因素
二、行政区划变更利弊
利好效应
①资源整合 ②边界整合 ③管理整合
12
负面影响
①超越国家规定的城市规模 ②减低门槛 ③编制、机构、投资盲目扩张
三、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
13
Q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核批准
Q2 国务院审核批准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 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 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 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 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 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1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负责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监督管理的职责。

2.增加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

3.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4.增加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5.增加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职责。

6.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管理的职责。

3.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职责。

4.加强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工作。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05•【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民发〔1999〕27号)取代)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89年5月)第一部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地名(一)行政区划、基层政权(1)县辖区数:是指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的个数。

(参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二条)(2)街道办事处数: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告期未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的个数。

街道办事处数中,包含农村办事处数。

(参照同上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3)居民委员会数:是指城市和建制镇在非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的居民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4)村民委员会数:是指乡镇在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5)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干部数:是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员总数,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两部分。

(参照《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6)城镇:城镇是指人口集中,第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地区,通常是周围地区的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教育中心。

它包括城市、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三部分。

区民政局职责任务清单

区民政局职责任务清单

11 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负责村(居)规民约与村民自治章程的修订与完
12 善 13 负责基层领域扫黑除恶工作
4
3
民政事务科
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
体规划,负责乡镇(含 14 负责申报镇级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 乡镇、 街道办事处)行
政区划的设立、命名、
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
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与管理、行政区域边界
负责指导全区婚姻登 20 负责婚姻登记工作
记工作,承办全区涉
3 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
姻登记,推进婚俗改
21 负责婚姻档案管理工作
革。
22 负责指导婚姻、收养等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23 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24 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负责指导全区殡葬管
25 殡葬领域监督管理
4
理工作,指导殡葬服务 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殡
综合岗位 5 负责 29-31 项工 作;
综合岗位 6 负责 32-33 项工 作;
综合岗位 7 负责 34-35 项工 作;
11 负责拟定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工资
12 负责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拟订全区城乡居民最
13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区民政局职责任务清单
序号 内设机构
1
办公室
序号 对应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内设机构细化分解职责
负责岗位
1 负责局机关文电办理工作
2 负责局机关会务组织工作
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
3 负责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
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4 负责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1 划,拟定全区民政事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8•【字号】市政办发[2002]51号•【施行日期】200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51号)《西安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字[2002]25号),西安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养老保险职能,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2、社团基金会的登记监管工作。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4、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职能。

5、市老龄委和市残联承担的老年人、福利企业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福利救济工作。

6、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指导、协调全市社区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草拟民政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编制本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团登记、年检和社团基金会的监管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市退伍伤残军人的评残抚恤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工作;指导烈士陵园的业务工作。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行函[1999]79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行函[1999]79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4日民行函[199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近年来,全国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认真落实1991年全国地名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强化地名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等地名行政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在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的今天,地名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全面加强地名行政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为使地名工作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地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不断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努力做到依法行政“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被明确地写进《中人民共和国宪法》。

因此,各级地名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地名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地名管理法制建设摆上议事日程。

目前,有些县级行政区至今仍未制定本辖区的地名管理法规,从而制约了本地地名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修订)有关地名管理工作的法规。

在制定(修订)地名管理法规过程中,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中民政部负责“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责与任务,理顺地名管理工作体制,为实现地名管理的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城镇地名管理,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随着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地名管理工作在面临艰巨任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民政工作计划

民政工作计划

民政工作计划民政工作关系到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

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提高民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以下民政工作计划。

一、社会救助工作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提高低保标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2、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改善供养设施条件,加强对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

3、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养老服务工作1、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增加养老床位数量,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2、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开展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安全、舒适的养老服务。

3、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在家门口养老的需求。

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1、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严格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程序,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扶贫济困、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3、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

四、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1、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加强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捐赠,规范慈善组织运作,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社会工作职业评价体系,提高社会工作者待遇,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介绍(精简篇)

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介绍(精简篇)

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介绍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介绍民政部门承担的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是国家对社会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行政管理工作。

行政区划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承办本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区划变更事项:代本级行政机关拟定行政区划变更方案,起草行政区划调整报告(变更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状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代本级行政机关审核下级行政机关上报的行政区划变更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以请示报告的形式报本级行政机关,并代本级行政机关草拟批复稿,或经本级行政机关授权,直接批复下级行政机关;组织、参与行政区划调整事宜和本级边界线管理,以及边界争议调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地名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镇路街巷道路名称和辖区内行政区划、居民地、文化遗址、革命纪念地、历史建筑物,以及山川、湖泊、河流等的命名更名的论证、审核和申报工作;依法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和监管,推行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化;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志、典等。

除此之外,还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的理论研究、法制建设、收集整理有关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的资料、档案,以及办理人大、政协有关提案议案等等。

因此,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既是国家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民政工作三个一部分之一的重要方面,在民政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一节行政区划管理一、行政区行政区是国家为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而划分的区域,也就是相应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

又称行政区域,亦简称政区。

从广义上说,一个国家也是一个行政区。

行政区有标准行政区和准行政区之分。

区分的标志是行政区的行政机构,凡设立一级政权的为标准行政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区;凡设立行政机关派出机构的为准行政区。

构成一个行政区必须具备以下8个要素:1、一定数量的人口。

设置行政区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对人民的统治与管理。

没有居民,行政区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民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民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民发〔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现将《2012年民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2012年民政工作要点2012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

民政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落实国家和地方“十二五”有关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筹备召开好国务院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全面提高民政政策创制和服务管理水平,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一、减灾救灾工作完善救灾政策和管理制度。

推动建立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策。

完善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各地灾害救助标准。

健全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进一步规范全国救灾捐赠统计,完善灾情报送通报、信息发XXX公开等制度。

研究制定(修订)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储备物资以及全国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探索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制度。

与有关部门协作推进政策性农房保险制度建设。

升级改造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

落实灾害应急和救助任务。

切实做好受灾群众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工作。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11.02•【文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建设,规范数据库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新,民政部制定了《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使用、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完整、规范、准确、有效,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更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是指以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等为基础,对地名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等数据的采集、录(导)入、存储、处理、分析、应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盟)、县(市、市辖区)四级数据库组成,使用统一的软件平台,其中国家级数据库存储全国范围的数据,省、市、县三级数据库各存储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

第三条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一)采集、审核、录(导)入数据;(二)更新、补充、修改数据;(三)按时限报送数据;(四)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五)硬件设备配置及管理维护;(六)软件研发、配备、升级及运行维护;(七)数据管理和应用;(八)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条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运行管理执行以下标准:(一)《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l8521-2001);(二)《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 号);(三)《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指导意见》(民办发〔2006〕4号);(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修订版)。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案》的通知⽂号:国机编[1988]7号颁布⽇期:1988-07-22执⾏⽇期:1988-07-2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88年7⽉7⽇下午,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了《民政部“三定”⽅案》,现予印发。

民政部“三定”⽅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案,保留民政部,并要求转变职能,对现有机构进⾏改⾰。

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管理社会⾏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任务主要包括三个⽅⾯,即政权建设的⼀部分,社会保障的⼀部分和⾏政管理的⼀部分。

⽬前承担的⼯作有: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褒扬,退伍军⼈和军队离退休⼲部接收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作,社会福利⽣产,假肢科研与⽣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社团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地名管理,印⽀难民接收安置,流浪乞讨⼈员收容遣送,指导中国残疾⼈联合会⼯作等20项。

民政⼯作任务庞杂,具有多元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机构改⾰的指导思想是:以转变职能为核⼼,以加强宏观管理、提⾼⼯作效率为重点,理顺关系,合理设置机构,建⽴科学的⾏政管理体制。

(1)强化宏观管理。

分析现有职能,民政部机构设置的主要问题是宏观管理的职能不完备,有些⼯作领域(特别是社会⾏政事务的管理⼯作领域)相当薄弱。

在这次机构改⾰中,要按照“⼩政府,⼤社会”的发展⽅向,通过调整充实机构,理顺内部关系,切实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职能转变。

具体内容是: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的宏观管理,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强化优抚安置⼯作的宏观管理,发展新型的军民、军政关系;强化福利事业、福利⽣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等⽅⾯的宏观管理,积极探索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型,保护和促进⽣产⼒的发展;强化⾏政区划、边界纠纷、婚姻、社团等⽅⾯的宏观管理,缓解社会⽭盾,促进安定团结。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民政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民政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民政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渝民〔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民政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政务公开、业务公开,构建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要求,不断提高民政业务管理服务水平,培育民政事业创新发展新动能,现就加快推进民政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工作目标至2020年底,分批上线18项民政信息化应用,各级民政部门分业务板块分层级推进使用。

至2021年底,民政信息系统覆盖全市所有区县和主要民政业务领域,完成民政工作数字化转型,及时汇聚民政业务数据,持续改进数据质量,建立民政数据资源池,加强民政信息资源的分析利用,实现民政业务精细化管理、科学化决策、精准化服务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一)加强民政信息系统应用和管理。

2018年以来,民政信息化进入大数据智能化应用阶段。

市民政局新建和升级12项民政信息化应用:国内婚姻登记、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社区治理、养老服务、公益服务、地名管理、社工人才管理、民政执法、行政诉讼、理论课题研究、决策支持和在线监管。

民政部开发全国集中部署或部省两级部署的信息系统有6个:全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系统、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慈善中国、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全国通用版殡葬系统。

按照分业务板块和分层级推进的原则,市局业务处室分别牵头各业务板块的使用工作,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层级具体落实。

市局业务处室和区县民政局业务科室要认真研究信息系统的功能,针对本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制定周密细致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采用集中培训、片区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分级分批组织培训,指导督促下级民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应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划给省水利厅。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四)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民政局工作职责

民政局工作职责

民政局工作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区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民政事业发展。

2、负责辖区社团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非法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4、组织拥军优属活动;认真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负责革命烈士申报、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日常事务。

5、做好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积极推进军地两用人才建设工作。

6、组织救灾工作,核实、掌握和上报灾情,负责接收救灾物资捐赠,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7、负责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全县乡(镇)实施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了解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非农人口中的贫困人口状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8、开展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认真开展婚姻登记工作,指导推进婚姻习俗改革。

10、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村级行政区域的建立、撤销、调整、更名报批;负责镇(街)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承办本行政区域边界线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维护好边界“点、线”法定线、界务管理工作。

11、承办本区域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12、组织本区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社会事务办民政工作计划

社会事务办民政工作计划

社会事务办民政工作计划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民政工作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责任,需要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以下是我对社会事务办民政工作计划的全面规划,涉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养老服务发展策略、社区治理能力提升、婚姻登记与家庭服务、殡葬管理与改革、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以及民政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

一、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社会救助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为此,我们将:完善救助制度:对现行救助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覆盖到每一个需要救助的群体。

提高救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确保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加强救助管理:建立健全救助对象认定、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管理机制,确保救助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二、养老服务发展策略养老服务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推动养老服务的发展:加大投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优化服务:推动养老服务向专业化、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满足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监管机制,确保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三、社区治理能力提升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单元,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推进社区自治:完善社区自治机制,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

强化社区服务: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求。

深化社区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

四、婚姻登记与家庭服务婚姻登记和家庭服务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规范婚姻登记流程:简化婚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加强家庭服务指导:提供家庭关系调适、家庭教育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家庭和谐。

推广婚姻家庭文化:通过举办讲座、展览等活动,普及婚姻家庭知识,弘扬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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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的特点
• 政治性、政策性和阶级性 • 地域性和不重复性 • 一定的历史继承性和相对稳定性 • 动态可变性
行政区划的基本结构
• 二级制。主要存在直辖市的市区、不设区 的地级市和省、自治区直辖的县级市的城 区。主要有:(1)直辖市———市辖区。 (2)省、自治区———地级市。(3)省、 自治区———县级市。
• 生产、建设用地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 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 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 的批准机关备案。
•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属于某一行政区域 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 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 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 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 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边界争议时处理程序
• 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 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 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 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边界争议,由双方人 民政府的代表在边界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 签字
行政区域界线
• 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 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行政区域 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 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 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 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
行政区划定义
• 是国家结构体系安排,是国家根据统治与 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原 则,将国家领土划分为若干层次不同、规 模各异的区域;并在各个区域设置地方国 家行政机关,赋予专门的建制,形成相应 的行政区划单位。
任务实施
• 承办行政区划调整事项 • 负责行政区划理论研究 • 负责行政区划法制建设 • 收集整理行政区划资料、档案 • 其他职责
•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争议双方人 民政府联合实地勘测边界线,标绘大比例尺的边 界线地形图。
• 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 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上报备案。 上报备案时,应当附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 形图。
• 边界争议解决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 认真执行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边界争议的决定
• 四级制。(1)省、自治区———自治州— ——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 乡、镇。(2)省、自治区———地级市— ——县、自治县、市辖区、民族乡、镇。
• 与国外相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地方行 政区划实行二级制或三级制,很少有四级 制,我国是四级制的行政区划、五级制的 行政管理层次,管理层次多,幅度小,管 理成本较高,工作效率较低,甚至导致官 僚主义,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等腐败作风。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 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 项规定
•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 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 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 复。
•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 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 府应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 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地名命名的原则
• 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 致。
• 有利于国家统一,以及主权和领土完整。 地名是领土主权的重要标志,名从主人原 则一条国际惯例。
•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 全国范围内的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 例如:湖北省原沔阳县与四川省绵阳县同 音,在沔阳县改市的时候将其命名为仙桃 市。
地名的命名
• 地名的构词普遍存在着名词加通名的形式, 具体讲示地理实体类别、 性质和形状部分的词。通名最典型的表示 是行政区划名称中的行政建制名称,如省、 市、州、县、乡、镇等,它们不仅表示了 地名的性质及类别,而且还表示了行政建 制行等级。如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就是专 名,市就是通名。
•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 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 道路等线状地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 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 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 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 持原貌;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 物发生变化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 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行政区划变更的主要因素
• 政治因素 • 历史因素 • 地理因素 • 社会因素 • 民族因素 • 经济因素
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核批准 • 国务院审核批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或
授权下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 核批准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 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权力机关对其管辖的相 毗邻的行政区域之间的界线走向存有异议, 进而发生争执的过程。
行政区划变更
• 对行政区域所作的调整和变动,包括行政 区域单位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行 政机关驻地迁移、隶属关系变更和行政区 域界线的变更等。
行政区划变更具体规定
• 行政区域单位的撤销 • 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 • 行政区域单位命名、更名。行政区划单位
命名即给新设的行政区确定专名,更名即 更改行政区专名 • 行政区行政机关驻地迁移 • 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 行政区域单位隶属关系变更
行政区划的基本结构
• 三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直 辖市———市辖区、县———乡、镇。(2) 省、自治区———县、自治县、县级市— ——乡、民族乡。(3)省、自治区——— 地级市———市辖区。(4)省、自治区— ——地级市———乡、民族乡、镇。(5) 省、自治区———自治州———镇。
行政区划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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