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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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

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

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大理市位于云南省西部,是大理白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

大理拥有众多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瑰丽灿烂的少数民族文化和苍山、洱海优美壮丽的自然景观。

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三顶桂冠于一身,是国家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

原城市总体规划(1989年编制)对近十年来的城市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文化、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在原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修编。

规划期限:近期为2005年,远期为2015年,并对2015年以后的城市远景规划提出规划构想。

规划范围大理市市域范围,规划面积1448平方公里。

在此范围内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还包括苍山洱海风景区规划和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城市性质滇西经济区的中心城市大理白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与国际接轨的风景旅游城市。

城市人口规模2000年2005年2010年2015年下关城区18万人20万人22万人约25万人大理城区2.2万人2.5万人2.8万人3万人凤鸣城区1.4万人2.2万人3万人4万人大理市(三城区)约22万人约25万人约28万人32-35万人考虑到大理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流动人口数量相对较高,故2015年各项城市基础设施以35万人进行配置。

城市用地规模一、2005年城市建设总用地25.4平方公里,人均101.6平方公里。

其中下关18.0平方公里,人均90.0平方米;大理3.4平方公里,人均136.0平方米;凤鸣3.5平方公里,人均159.1平方米;上登工业区0.5平方公里。

二、2010年城市建设总用地27.7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8.9平方米。

其中:下关19.0平方公里,人均86.4平方米;大理3.7平方公里,人均132.1平方米;凤鸣4.5平方公里,人均150.0平方米;上登工业区0.5平方公里。

三、2015年城市建设总用地31.5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8.5平方米。

大理城乡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7次项目审查会议规划公示

大理城乡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7次项目审查会议规划公示

大理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7次项目审查会议规划公示2018年10月20日,大理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召开2018年第7次项目审查会议,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规委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市规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了会议。

会议审查了大理市辖区内的8个规划建设项目。

现将拟定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1月1日)。

项目具体情况和相关图件请到大理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查询:一、大理市挖色藻水分离站示范工程审查内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拟定审查意见:(一)大理市挖色藻水分离站选址位于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苍山洱海风景区中风景游览区游览设施用地内,项目是2018年洱海蓝藻控制及应急处置工程,属于洱海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意项目选址。

(二)涉及风景名胜区选址建设,根据州规委工作规程报州规委审查。

二、大理市洱海西北部入湖口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上关镇河尾村生态沟渠多级净化塘和大营村有机肥场配套设施项目审查内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拟定审查意见:(一)大理市洱海西北部入湖口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上关镇河尾村生态沟渠多级净化塘和大营村有机肥场配套设施项目选址位于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苍山洱海风景区发展控制区中居民设施用地内,项目建设有利于减少面源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同意项目选址。

(二)项目选址建设需满足洱管、环保、自然保护管理处等部门的相关要求。

(三)涉及风景名胜区选址建设,根据州规委工作规程报州规委审查。

三、华纺1958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审查内容:总平面布置及建筑单体提升改造方案拟定审查意见:(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及建筑单体提升改造方案。

(二)企业应认真进行项目策划和研究,进一步结合市场进行产业分析,优选环保、高效、文创、科技型的文化产业配置。

认真分析市场容量和业态动向,通过老旧厂房改造打造传承企业文化、改善片区环境、激发城市活力的城市中心区精品产业文化创意园。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附表1-2)。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保密、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3)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60°(附图1)的建筑间距,可按附表3要求控制。

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登记编号:大府规登34号大理白族自治州规划局公告第2号《关于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12月13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七次项目审查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大理州12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附表2-1)的规定。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状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一、建筑间距第六条居住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1的规定。

(平行指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垂直指两建筑夹角大于等于60°)表3-1 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规划区围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附表1、附表2)。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对建筑风貌有特殊要求的地段,规划设计条件应包含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后,可分期实施。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保密、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3)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60°(附图1)的建筑间距,可按附表4要求控制。

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书全文

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书全文

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附件一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5)说明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大理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98.12项目名称: 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委托方(甲方): 大理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承担方(乙方):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事业法人代码: 40001083-0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编号: 0010001院长:总规划师:院规划成果专用章:规划设计编制完成时间:一九九八年十月院长:王静霞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院主管总工:汪志明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主管所长:杨保军高级城市规划师主管副所长:朱思诚高级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涂英时高级城市规划师杨明松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张险峰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张险峰城市规划师闵希莹高级城市规划师郝之颖城市规划师秦晓昂助理城市规划师谢映霞高级工程师官晓红工程师大理市参加编制人员:赵济舟中共大理州委秘书长袁爱光中共大理市委员会书记杨志东大理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忻德昆大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辉大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尚榆民大理州建设局局长高级工程师李彪大理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工程师丁榆生大理市设计院总工高级工程师孙明大理州建设局副局长工程师马永福大理州建设局副局长工程师张国安大理州计委副主任周云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许安溥大理市建设局局长工程师杨中雄大理市建设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舒伟大理市建设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郭强大理市建设局副局长工程师杨国华大理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张焰铎大理市文化局局长沈幼熙大理市计委主任杨文虎大理州交通局副局长段立大理市交通局局长工程师杨朝阳大理市土地管理局局长徐光述大理州建设局科长工程师张崇礼大理州风景区管理处处长工程师李滨喜大理市建设局规划管理处处长城市规划师赵丹阳大理市建设局规划管理处副处长目录前言一、城市概况与规划背景 (1)二、规划修编依据、目标和指导思想 (4)三、规划期限及规划范围 (6)四、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发展战略 (7)五、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1)六、城市性质 (35)七、城市规模 (37)八、城市总体布局 (44)九、对外交通规划 (61)十、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65)十一、绿地、景观系统规划 (77)十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83)十三、苍山洱海风景区规划 (98)十四、旅游规划 (105)十五、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114)十六、环境保护规划 (134)十七、综合防灾规划 (140)十八、近期建设规划 (148)十九、城市远景规划 (150)二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控制要求 (152)二十一、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建议 (152)图纸目录 (156)基础资料与参考文献目录 (159)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大理市人民政府修编<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附件2:《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批复》附件3:《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案》汇报会会议纪要附件4: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评审会评审意见附件5: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前技术交流交流意见书附图1:下关城区道路编号图附图2:凤鸣城区道路编号图附图3:大理城区道路编号图附图4:区域位置图附图5:现状图附图6:总体规划图附图7:远景规划构想图前言应大理市人民政府的邀请,受大理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从1997年10月起,承担大理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任务。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州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的规定。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应当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岽笥诘扔 60°(附图1)时的间距,可按(附表3)要求控制。

第九条高层建筑对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计算原则控制,并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一)高层居住建筑各侧面宽小于等于3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0米;(二)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为:高层建筑总高小于等于36米的,按L=1.0 H的计算值进行控制;高层建筑总高大于36米的,建筑高度每超出1米,间距在36米的基础上增加0.1米。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大理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大理市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的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范。

大理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采用1994年大理城建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本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镇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镇规划标准》执行。

(一)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

(二)镇的建设用地分为9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生产设施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工程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他用地(E)。

第六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层次规划和本规范执行。

大理州城镇体系规划纲要sj

大理州城镇体系规划纲要sj

大理州城镇体系规划纲要(2003-2020)(征求意见稿)大理州人民政府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3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大理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6)第三章大理州人口与城市化发展战略 (11)第四章大理州城镇体系规划 (13)第五章大理都市圈空间组织规划 (22)第六章大理州空间发展规划 (18)第七章大理州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25)第八章大理州基础设施规划 (29)第九章大理州社会基础设施规划 (34)第十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0)第十一章大理州旅游发展规划 (42)第十二章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 (48)第十三章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背景1、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积极稳妥的实施城镇化战略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差异很大,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推进城镇化,逐步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道路。

2、云南省生产力发展在地区分布上很不平衡,滇西地区城市化水平低、城市体系不完整的问题较为突出,中心城市对整体经济的带动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加快滇西中心城市——大理的建设是完善云南省城镇体系、调整生产力区域布局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3、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大理州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取得了一系列可喜成就,但同时也存在很多不足。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要加强规划工作,尤其是要加紧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条规划目的1、落实云南省城市工作会议和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发展战略,合理利用、优化资源配置,处理和协调大理州域城镇发展中的矛盾,提高城镇发展质量。

2、从区域的角度深入研究大理城市发展与东南亚经济区、滇西经济区的依存度与相互关系,研究大理在与东南亚合作开发战略中的地位和功能。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引言为加强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本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本规定的基本原则是:顺应城市发展,突出可持续性,依法依规,合理适度,科学规划,环保节能。

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要求城市建设项目应从城市总体规划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要求,实行分类管理,保证规划和设计合理性和可行性,满足城市功能和市民需求,注重节能环保和资源利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编制要求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依据国家和地方总体规划;2.科学合理,符合城市建设要求;3.注重景观和环境的保护和改善;4.确保城市基础设施与市民需求相适应;5.注重各类用地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六条规划审批要求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1.审批依据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审批流程的透明、公开、公正和便捷;3.审批机构和审批人员的科学性、专业性和责任心;4.审批结果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规划监管要求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监管应符合以下要求:1.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专业性和责任心;2.监管过程的公开、公正和便捷;3.监管方式和方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4.监管结果的评估和反馈。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八条设计编制要求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规划设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性;3.注重景观和环境的保护和改善;4.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设计审批要求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1.审批依据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审批流程的透明、公开、公正和便捷;3.审批机构和审批人员的科学性、专业性和责任心;4.审批结果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行性。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引言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旨在规范和指导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构建宜居、和谐、繁荣的城市环境。

1. 规划管理的基本概念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包括城市规划法规制定与实施、规划审核与审批、规划编制与调整、规划宣传与推广、规划监督与检查等。

2. 规划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以下职责和权力:2.1 规划法规制定与实施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规划法规,明确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和执行。

2.2 规划审核与审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对规划文件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规划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2.3 规划编制与调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2.4 规划宣传与推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市民对城市规划的认知和参与度。

2.5 规划监督与检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批通过的规划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的实施和达到预期目标。

3. 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3.1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公众参与性、可操作性、可持续性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细化为城市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区划、交通系统、绿化环境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3.2 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格式规划编制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同层次的规划内容。

规划文本应采用Markdown格式,简洁明了、易于阅读和编辑。

3.3 规划编制的程序和流程规划编制应按照程序和流程进行,包括前期调研、数据收集、方案设计、申报审核、公示和审批等环节。

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 规划审核和审批的要求4.1 规划审核的内容和标准规划审核应对规划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规划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大理州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暂行)

大理州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暂行)

大理州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篇:大理州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暂行) 大理州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理州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经出让、转让的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及工程设施、建筑界线等要求。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一旦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变更,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调整。

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专题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其中:(一)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及州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确需进行容积率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分区)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2)因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3)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4)在规划设计条件之外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在符合以上条件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容积率指标调整。

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第四条的,以容积率奖励的方式进行调整。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申请,并提供《规划条件变更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

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

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

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规划治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治理,提高行政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理州辖区内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治理。

限额以上建设项目是指大理市和“两区”为3000万元以上、祥云县为1000万元以上、其余10个县为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重要建设项目是指中央、省、州属工程建设项目;全州房地产开发及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临街、重要节点、重要区域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中以下建设项目的“一书二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审查、放(验)线及规划验收等规划治理工作由大理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

(一)中央、省、州属建设项目;(二)房地产及其他项目。

滇西中心都市框架范畴内的县市:大理市(包括大理经济开发区和大理旅行渡假区)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项目;漾濞县、洱源县、巍山县、弥渡县、祥云县、宾川县六县为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项目;其它县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项目;(三)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核心爱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文物爱护单位爱护范畴内的建设项目;(四)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和决策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制度;专家审查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组织和程序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州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符合国家、省、州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三)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治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治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治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无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操纵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能够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阻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样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运算。

城乡用地、都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现行«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附表1、附表2〕。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要紧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对建筑风貌有专门要求的地段,规划设计条件应包含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都市规划编制方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势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纳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操纵要求和分期界线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三章建筑规划操纵第六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保密、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敷设、建筑爱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操纵表»〔附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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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大理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大理市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的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范。

大理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采用1994年大理城建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本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镇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镇规划标准》执行。

(一)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

(二)镇的建设用地分为9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生产设施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工程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他用地(E)。

第六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层次规划和本规范执行。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当遵循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未明确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执行;镇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参照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兼容性执行。

第八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地块兼容性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重新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后方可使用土地。

表2-1建设用地兼容性表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15%。

2、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性质不得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报州、市规划委员会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利害人意见,有关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或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听证;经审查同意方可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经审查批准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并重新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后方可使用土地。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报州、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按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审批。

第十条中心城区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集约用地、成片开发、配套建设、降低密度、增加绿地、调整功能”的原则。

城市旧城区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商贸、文化娱乐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或扩建工厂、仓库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的布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

其项目开发建设应以村组用地或片区为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后实施,严禁个人擅自建设。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使用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性质、功能及用地情况按表3-1的规定执行。

表3-1注:1、本表规定的开发强度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区外道路等公共用地;2、在旧城改造、更新、提升过程中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等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范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3、不同功能组成的开发项目根据各种性质用地的比例确定项目总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4、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第十三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3-1规定的,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村民使用原有房屋用地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居民、村民在拆迁安置小区自行建设住房,每宗地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局部四层,并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3、非经营性的各类地下室建筑面积;4、作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5、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宽度不小于3.0米,净高不小于3.6米,且作为公共通道的,骑楼部分底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6、国家相关规范中其他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二)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三)半地下室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按下式折算后计入容积率:A′=K×A 。

式中:A′为半地下室折算面积,K为半地下室地面以上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为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四)住宅建筑层高超过4.8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四章绿化与景观第十五条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率按表4-1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绿化应以乔木为主,适当培植灌木、地被、草坪,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

鼓励垂直绿化、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0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0米,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

建筑物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0米,并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可按绿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四至六层(含六层)的可按绿地面积的10%计入绿地,六层以上即距地面20米(含20米)以上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建筑物屋顶绿地总面积需大于50平方米,并便于人们使用的,方可计入绿地率,但折算后计入绿地率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绿地率指标的10%。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20%的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

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化,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第十八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

在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30%计入绿地率:(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两棵乔木;(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中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假山石、雕塑、水面、园林路、老幼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绿地面积30%的可计为绿地面积,大于3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外界的分隔必须采用透空围栏(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不得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二十条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米;(二)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米;(三)多层和低层连续面宽小于80米;(四)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应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宽;(五)建筑面宽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断开建筑的连续界面,建筑物之间应留不少于18米的景观视廊;(六)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要求核定。

第二十一条中心城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着重处理好建筑第五立面设计,优化屋顶造型方案,禁止采用单调的平屋顶设计。

第二十二条中心城区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和广场一面不宜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特殊情况经批准设置厨房的须统一设置油烟管道,不得将油烟直接排向窗外。

中心城区建筑外墙窗面不得安装防盗笼,若需安装的须安装在各户窗内,式样、色彩应相对协调统一,外墙外面和窗外不得擅自安装任何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跃层住宅的顶层和建筑的屋顶若需设置花架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须在项目报建时一同报批。

第二十四条铺面装修和商铺招牌、户外广告等建筑附属装饰物的安装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相协调;并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空间,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经营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居民生活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临中心城区主、次干路、商业街、广场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必须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并同步规划验收。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规范。

第二十八条居住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二)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业、娱乐、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可不考虑其下部的日照要求;(三)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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