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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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08•【文号】环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近年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逐步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技术程序不断规范,核查内容不断深入,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推动了上市公司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水平。

上市环保核查已经成为全面审视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载体,成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成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正在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是,随着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够充分,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后督查不够深入,极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还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严重干扰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秩序。

为进一步做好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上市环保核查各项规定。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严格把关,通过环保核查督促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展环保核查时,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

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

二、严格遵守上市环保核查分级管理制度。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规定,不得越权直接出具核查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19•【文号】环发[2014]149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开展十余年来,各级环保部门督促上市公司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保持续改进机制,解决了一大批复杂环境问题,提升了企业自身环保水平,得到社会各方面肯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和信息公开途径,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部决定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

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受理的核查申请,我部将函复申请核查公司,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要求。

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并尽快调整本行政区内上市环保核查相关规定,做好制度调整前后相关工作衔接,尽量减少对企业上市、融资的影响。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环保监管,加大监察力度,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应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

同时,各地应清理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避免干扰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环保监管,指导和监督上市公司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四、督促上市公司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清洁生产,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环境保护部关于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
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1.15
•【文号】环函[2011]305号
•【施行日期】2011.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证券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

(环函[2011]30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核查的请示》(佳化化学[2011]08号),我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6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

经辽宁省、广东省、上海市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局)初审,以及我们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为促进该公司继续提高环保工作水平,根据核查情况,该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危废转运和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附件: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作用。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明确了环保核查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规定,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健全环保核查专家审议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培训,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环保核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号:环办函[2015]207号颁布⽇期:2015-02-10执⾏⽇期:2015-02-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申请对环保核查⼯作制度有关问题予以解释的函》(京环函〔2014〕72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我部按照“减少⾏政⼲预、市场主体负责”的原则,改⾰调整上市环保核查⼯作,印发了《关于改⾰调整上市环保核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不再组织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地⽅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责任,我部优化调整了重点⾏业环保核查⼯作。

今后,我部不再直接组织开展重点⾏业环保核查,我部之前在各类⽂件中发布的有关⾏业环保核查的相关要求不再执⾏。

地⽅政府对开展重点⾏业环保核查另有规定的,地⽅环保部门可根据地⽅政府的要求开展核查,但须严格遵循“⾃愿、透明、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不得收取任何费⽤。

三、为贯彻落实《⾏政许可法》和中央依法治国精神,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应再为企业出具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等⽂件,之前我部提出的要求企业出具环保证明⽂件的相关要求⾃本⽂件发布之⽇起予以废⽌。

四、地⽅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污染源环境监管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违法⾏为⾏政处罚、排污许可证发放、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环境信息,以便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机构查询。

地⽅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快推进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为信⽤评价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作。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10⽇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2.10,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2007-09-27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环办[2007]105号文件中有关内容制定本工作指南,仅供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此文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总局文件为准。

一、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凡是属于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

(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保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凡属于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应委托有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要求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

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核查连续36个月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连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

未实行排污许可的地区,应予以说明。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8•【文号】环发[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优化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环保核查制度,精简工作环节,缩短工作时限,突出环保核查重点,强化上市公司环保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二、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公司计划上市或再融资需取得环保证明文件的,应向所在地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并提交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见附件)。

申请文件及报告应介绍公司环保理念、环保目标及发展规划,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激励措施,采取的降低环境负荷的措施及效果;说明公司与环保核查要求的符合性,并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计划。

公司应对提交的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中对公司上市及融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可以终止环保核查,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或变相指定申请核查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准备核查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不得向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违规收费。

三、精简上市环保核查内容和核查时限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将核查内容调整简化为五项,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环保核查资料清单

环保核查资料清单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需提供的材料1.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的编制委托书2.公司融资行为的概况(上市以来融资概况)及经营概况3.拟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证券方案或发行证券再融资方案4、公司发展历史、企业基本情况(含控股、参股单位, 含非生产单位)的文字介绍、组织机构图, 环保管理体系6.募投项目情况与环保“三同时”材料(环评、环保竣工验收和正常运行)7、如果各单位无完整的核查时段内各年度环保监测, 应组织近期对所有生产单位进行环保监测8、最末的委托书待报告基本定稿后填(恐名称会变), 时间仍为五月四日(二)各单位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1)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说明及分布图(居住区/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社会关心点等);2)核查时段内启动及完成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名单;3)核查时段内生产年报和环保年报表, 提供生产规模, 主要产品、副产品及产量, 生产中使用的主要原料、辅料、燃料名称及近年消耗量。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核查期间环保投入情况;5)厂区占地面积、绿化面积、职工人数;6)核查时段内在环保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 是否通过了ISO14001认证、清洁生产等(提供企业取得的有关环保荣誉证书、奖状、奖牌照片或扫描件);7)可反映企业核查时段内环保工作状况的电子版照片(需配照片名称, 主要有废气污染源、废水排污口、固废堆场、主要环保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环境绿化状况等)。

各企业平面布置图及排污点位置, 重点是集中产排污点, 要求图、表、照片对应8)主要产品、生产工艺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说明材料(与同类相比有数据, 技术专利等)9)原辅材料、用水量、电及煤等能源消耗及产品年度统计表2.技术资料1)现有各生产线名称、生产能力、工艺流程(图)、主要反应方程式及水量平衡图(表), 主要物料平衡2)核查时段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现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供电子版或文本)、环评批复文件和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批复文件(需提供环评、验收批复文件和监测报告的复印件)3)对上述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批复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 逐条进行解释说明4)各企业平面布置图及排污点位置, 重点是集中产、排污点, 要求图表对应5)对上述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批复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 逐条进行解释说明。

关于申请上市及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申请上市及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思考

有必要 对其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 进行核查 ,并提 出了生态保护与建设核查的主要 内容。
[ 关键词 ]上市公 司;环境保 护核 查;生态保护;核 查技术
1 、前言
为督促 重污染行 业上市 企业严格 执行 国家环境 保护法律 、法规和政策 ,避免上市企业 因环境污染 问 题带来投资风险 ,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 ,原 国家环 境保总局 ( 现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部)决定对 申 请上市及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 本文 简称 “ 市环保 核查 )。该项 工作有利 于促进 企 上 业在关注 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 的同时 ,充分关注 包括公 司员工 、债权人、客 户、消 费者及社 区在 内的 利益相关者 的共 同利益 ,也 是落实可持续发展和科学 发展观 ,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的一个重要举措 。
上市公 司环保情 况核 查工 作 的通知 环 发 【 015 2 116 0 号文件下发 ,各省市 开始启动核查工作 ,但仅仅是初 步 的工作 ,工作还不规范。 ()规范 阶段 2 20 年 6月 ,原 国家环 境保护 总局 发布 了 “ 03 关 于对 申请上市 的企业和 申请再融资的上 市企业进行环 境保 护核查 的通 知 【 0】0 号 ,并在 附 件 中对 核 2 311 0 查对象 、核查 内容和要求、核查 程序等做 了具体 的规 定 ,上市环保核查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 。 20 年 8 , 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又发布了 “ 07 月 原 关 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 申请上市或再融 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的通知 环办 『 01 5 2 71 号文件。对 0 0
估 ,是 “ 去 时 。规定 3 个 月 是 与 中国证 券 过 6 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环境保护部规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环境保护部规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环境保护部规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一年内没有任何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才能递交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通知》规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在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环境保护部规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J],
2.环保部公布《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J],
3.环境保护部:通过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意见 [J],
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转发国家环保部〈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粤环发〔2019〕7号 [J],
5.环境保护部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发出通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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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4•【文号】环办[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来,各地认真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深入现场检查和后督查,促进企业加强环保工作,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

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二、严格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

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

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环发(2010)78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环发(2010)78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近年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逐步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技术程序不断规范,核查内容不断深入,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推动了上市公司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水平。

上市环保核查已经成为全面审视企业环境行为的有效载体,成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成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正在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是,随着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够充分,对上市公司的环保后督查不够深入,极个别省级环保部门还违反分级核查管理规定,越权为企业出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严重干扰了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秩序。

为进一步做好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上市环保核查各项规定。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严格把关,通过环保核查督促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展环保核查时,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

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

二、严格遵守上市环保核查分级管理制度。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规定,不得越权直接出具核查意见。

按分级核查管理规定,各省级环保部门需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出具核查意见时,应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凡越权核查的,我部将予通报批评并上收该省环保部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权限。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研究综述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研究综述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研究综述摘要:本文从独立研究与在绿色证券制度下研究两个不同层面和角度出发,将学者们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总结、归纳和比较。

学界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的研究较晚,是一项相对“年轻”的制度。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发现该制度的研究,目前存在缺乏宏观视野的理论基础、缺乏国外相关理论的系统参照、缺乏核心概念统一权威的法理界定、缺乏对制度存在问题分析的统一标准,以及缺乏完善的实质性对策建议等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绿色证券;研究文献一、引言2001年9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2003年又下发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正式将环保设置为公司上市和再融资的准入门槛。

到2012年国家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32号)为止,上司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已在我国进行了11年的时间。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相关公司和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从而避免由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环境风险。

同时从宏观上引导募集资金的合理流向,从源头上控制由于资金的不合理配置导致企业不良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我国运用环境经济政策调整和监管企业环境行为的具体制度的应用。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在我国研究较晚,属于一项相对“年轻”的制度,国内学者对此制度的研究时间较短,研究成果也屈指可数,专著更是凤毛麟角。

据浙江农林大学图书馆和浙江图书馆所能提供的有关藏书资料,专著仅有孙福丽等编著的《上市公司或再融资环保核查实用手册》(2010)(仅有100页)。

其他有较大篇幅涉及的专著仅有蒋洪强等编著的《绿色证券》(2011),其他专著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研究仅是一笔代过,并未展开论述。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03•【文号】环办函[2009]777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777号)各有关上市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是工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有效提升了上市公司的整体环境保护水平。

为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环保承诺,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现决定对2007-2008年通过我部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名单见附件)开展环保后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公司对照本公司在环保核查期间承诺的环保整改计划和我部提出的环保整改要求,认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整改完成的问题,请提供证明材料;对于未按期完成的整改要求,请说明原因和实施进度。

二、请各公司先行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各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

三、我部将对上市公司组织现场抽查和检查,并适时公布后督查结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晓密陈洪波电话:66556089,66556277,66556244(传真)邮箱:***********.cn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附件:后督查上市公司名单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后督查上市公司名单<table class="fx_tb" cellSpacing=1 border=1 cellPadding=3FCK__ShowTableBorders2" width=775 >序号上市公司名称总部所在地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2号1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21号2公司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5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康家园4号楼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 16 号洲际大厦 4 层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8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A座19层9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中国五矿集团大厦B座10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国建材大厦17层11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0号国兴家园4号楼1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3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14层14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黄寺大街1号15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16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9号17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 座西区18 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19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21、22层20 天津信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区华山路26号21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93 号22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23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93号24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25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2号司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山西省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26公司27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大茂口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02号28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西水泥股份有限公29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司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30司31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凌源市钢铁路3号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1228 号嘉利大厦 33 32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楼33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813号宝山宾馆34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四川中路63号35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逸仙路768号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朱码镇化工路1号36公司37 南京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大纬东路188号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38司39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镇中路018号40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镇山东路41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城头巷128号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浙江省杭州市临安锦城42公司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43浙江省湖州市杨家埠工业区司44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45浙江省嘉兴市东方路禾欣工业园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46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新安东路555号公司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47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城西西路1号有限公司48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开发区永椒路8号49 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西路112号康乐大厦50 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区三期51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红枫路6号52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市白马山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53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36号中银大厦27层公司54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杭县紫金路紫金大厦厦门金达威维生素股份有限55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新昌路35号公司56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15号57 江西永盛矿冶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市团结西路杨家山58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香港中路五四广场青岛啤酒大厦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西首晨鸣工业园59公司60 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章丘市化工工业园61 山东信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诸城市棉织街7号62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沂河路11号63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1号64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梅元庄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65河南省登封市中岳街288号公司66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鹤壁市春雷南路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67河南省三门峡市东风南路十号司68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甲1号69 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16号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70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关东科技园高科大厦17层公司71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襄樊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河路33号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342号有色大厦A栋11 72 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楼湖南金大地材料股份有限公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工业区73司广东万兴无机颜料股份有限7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丰岗收费站旁公司75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613号振兴商业大厦四楼76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康达路8号77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号78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北路890号79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塔牌大道塔牌大厦80 广东皮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汕头市金园工业区11R2-2片区第1、2座81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82深圳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宝安新中心区兴华路5号荣超滨海大厦A栋20层83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桃花路1-3号达升物流大厦8层84 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09号广西投资大厦85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省桂林市金星路一号四川省成都市锦里西路107号锦江时代花园二86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幢18、19F四川省成都市桐梓林北路2号3栋28/29楼3 87 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号88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蓥华南路10号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四川省泸州高坝89司90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攀枝花市9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下江北92 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新添寨北衙路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93云南省大理州经济开发区上登工业区公司94 云南永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期纳镇95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阳宗海96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51号高新大厦97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力行新村 3 号祁连山大厦98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开发区张苏滩808号99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100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52号101 宁夏赛马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二公里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08]24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8.02.22
【实施日期】2008.02.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
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

的通知环保部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环保部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环保部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汪涛王晓密电话:(010)66556243,66556277邮箱:csc@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环境信息,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鼓励其它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本指南披露环境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在环保部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公司网站上同时2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第七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环境报告和临时环境报告的发布情况,作为各级环保部门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6•【文号】环发[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一)申请上市的企业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16•【文号】环函[2007]431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07〕43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环发101号文”)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下简称“环办105号文”),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股份”)向我局申请上市环保核查。

在河南、贵州及安徽省环保局分别对永煤股份在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了初步核查的基础上,我局对其进行了全面核查,并于2007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和投诉。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核查范围按照环发101号文、环办105号文和《关于永煤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确定本次上市环保核查的范围为:永煤股份从事重污染行业的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及募集资金投向的煤矿、煤化工等项目。

具体见附件。

二、具体核查情况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在核查时段内,各企业均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运营企业均执行了“三同时”制度。

2、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除河南省安阳市、洛阳市、三门峡市未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外,其他运行企业均取得了排污许可证,各运行企业均能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公司所属煤矿中,有的是近年来收购的重组老煤矿,由于历史原因还存在一定的污染物超标现象。

这些煤矿正在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工程都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各矿技改完成后污染物均会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的整理2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的整理2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一)核查的范围和时段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 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重污染行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公司。

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的公司,应当申请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 个月。

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 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如果超过36 个月,应核查36 个月。

(二)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凡属于环境保护部负责环保核查的公司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请示;2、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发行证券方案;4、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同时报电子版扫描件)。

(三)公司工作程序1、公司拟首发或再融资需经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的,应尽早开始环保核查工作。

上市范围确定后即可启动。

2、公司应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委托有环境保护部认可资质的技术核查单位开展核查工作、编制技术报告。

技术单位应有与申请公司所从事行业相对应的资质,项目负责人要持有环保核查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应先向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查申请和有关材料,取得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后,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

4、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同时提交核查技术报告、待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或发行证券方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要盖公司公章),以及电子版3 套(光盘或u 盘,存档不退),相关省级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同意通过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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