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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演变与运行状况——以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例

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演变与运行状况——以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例

2012.12下旬·37·□【摘要】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实施状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决策,必将对我国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为此,本文深入考察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演变过程,选择全部A 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运行现状,揭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运行现状唐建(博士)彭珏(博士生导师)周阳(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400716)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演变与运行状况一、引言考察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演变过程和运行状况,对于促进污染企业披露负面环境信息、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改善企业环境绩效、缓解企业环境信息供求矛盾、社会公众参与企业环保活动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内代表性相关研究有:王建明(2007)以144家上市公司为例,发现现有制度下绝大多数公司仅在“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中采用文字表达的方式披露,没有披露环境活动产生的影响;万里霜(2008)认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内容分散,而且存在不系统、不规范等问题,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不完善是造成我国企业层次环境信息披露处于较低水平的重要原因;田翠香(2009)等指出我国还没有建立覆盖所有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够完善和统一;卢馨和李建明(2010)以2007年、2008年沪市A 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研究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效应,结果表明该制度出台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披露力度均有了明显的改善。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相关研究大多侧重于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环境信息披露及其相关性和影响因素研究,这些研究定性研究多,定量研究少,其中定量研究又以小样本为主,从而导致研究结论存在较大偏差。

我们发现,基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演变研究不多,鲜见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运行状况研究。

基于此,本文深入考察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演变过程,分析各阶段的特征与不足之处,进而进行相关研究界定,并以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全样本为例,研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运行状况,以揭示其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1)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2)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2)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2)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4)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5)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5)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6)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6)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7)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7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7)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8)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8)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8)2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9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9)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9)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0)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1)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12)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3)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4)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5)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5)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6)4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7)4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17)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18)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18)4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8)4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9)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19)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19)5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0)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0)5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0)5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1)5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1)5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2)5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3)5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3)6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3)61、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4)6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4)6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5)6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25)6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26)6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6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26)6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27)7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27)7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27)7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3、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28)7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29)7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9)7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8、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0)8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1)8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2)8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3)8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33)8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33)9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35)9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5)9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35)9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36)10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10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8)10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38)10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9)106、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39)107、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39)108、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40)109、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0)110、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40)11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41)1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42)1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42)114、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43)115、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45)116、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45)1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46)1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47)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

环保专题

环保专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来,各地认真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深入现场检查和后督查,促进企业加强环保工作,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

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二、严格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

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

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二是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投资银行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投资银行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2008-01-02
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12-11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1-01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2008-04-03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07-10-12
2014-01-01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2014-01-01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4-01-0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
2012-05-2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2014-01-0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2014-01-0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工作提示(第1号)
2013-12-3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2009-06-19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2010-10-13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1-01
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2014-01-01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01-0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南

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以山东省上市公司为例

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以山东省上市公司为例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情况,了解企业 重污染上市公司是探讨山东省企业环
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原国家环保总局 境信息披露状况的代表性样本。
于 2007 年通过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目前针对山东省的环境会计信息
(试行)》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 披露的研究相对较少,研究的重点各
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异。张猛(2010)以 2006—2008 年沪、
二、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现状
截至 2012 年山东省在沪、深两市 上市的公司分别为 42 家②、99 家③,根 据《管理名录》划分,在这 141 家上市 公司中重污染企业有 70 家。文章选取 2008—2011 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状 况来分析山东省重污染行业的整体 披露情况。为保证研究的连续性和稳 定 性 , 剔 除 ST 企 业 和 在 2009 年 、 2010 年和 2011 年上市的企业,以最 终剩下的 40 家企业为样本来分析山 东省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文 中数据皆通过新浪财经、巨潮资讯公 布的年度报告及社会责任报告手工统 计得到。

研究现状
披露情况较好,货币性信息增加,更多
自环境会计兴起伊始,对企业环 的通过社会责任报告来披露信息的结
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就不断涌现, 论,但是需要进一步通过规范环保法
重点集中在披露的发展情况和披露质 规、披露内容和形式,加强政府监管来
量的影响因素上。随着环境信息披露 促进整体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周竹
107
公司治理
FRIENDS OF ACCOUNTING
表 1 2008—2011 年山东省重污染企业披露比例表
披露
2008 年
2009 年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8•【文号】环发[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优化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环保核查制度,精简工作环节,缩短工作时限,突出环保核查重点,强化上市公司环保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二、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公司计划上市或再融资需取得环保证明文件的,应向所在地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并提交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见附件)。

申请文件及报告应介绍公司环保理念、环保目标及发展规划,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激励措施,采取的降低环境负荷的措施及效果;说明公司与环保核查要求的符合性,并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计划。

公司应对提交的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中对公司上市及融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可以终止环保核查,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或变相指定申请核查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准备核查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不得向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违规收费。

三、精简上市环保核查内容和核查时限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将核查内容调整简化为五项,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中成药制造
12、轻工
酿造
酒类及饮料制造(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
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
造纸
纸浆制造(含浆纸林建设)
造纸(含废纸造纸)
发酵
调味品制造(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等)
有发酵工艺的粮食、饲料加工
制糖
植物油加工
13、纺织
化学纤维制造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化纤浆粕制造
棉浆粕制造
14、制革
皮革鞣制加工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肥料制造(氮肥制造、磷肥制造、钾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其他肥料制造)
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它类似产品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初级型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专用化学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附件: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行 业 类 别
类型
1、火电
火力发电(含热电、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垃圾发电)
2、钢铁
炼铁(含熔融和还原)
球团及烧结
炼钢
铁合金冶炼
钢压延加工
焦化
3、水泥
水泥制造(含熟料制造)
4、电解铝
包括全部规模、全过程生产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

目录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2)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4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4)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5)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5)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6)1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6)1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7)1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7)1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8)1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1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1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1)1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1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2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3)2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4)2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4)2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5)2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5)2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5)2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6)2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7)2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7)2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8)3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9)3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9)3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0)3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21)3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21)3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22)3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2)3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23)3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23)4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4)4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4)4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5)4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5)4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6)4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4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7)4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7)4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8)4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8)5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9)51. 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9)5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0)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30)5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1)5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32)5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32)5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3)5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3)5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33)6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34)6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34)6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5)6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36)6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36)6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37)6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6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8)7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9)7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9)7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0)7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0)7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1)7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41)7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1)7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2)7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42)7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43)8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3)8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43)8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4)8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4)8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44)8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45)8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45)8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6)8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6)8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47)9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7)9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48)9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48)9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49)9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49)9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50)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57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 010〕123号)收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9.27•【文号】环发[2001]156号•【施行日期】2001.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由于环保不达标而导致环境风险,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中明确要求,股票发行人对其业务及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说明,污染比较严重的公司应提供省级环保部门的确认文件。

目前,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开展了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工作,为预防和控制行业结构性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是一项预防性环保措施,对于避免由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滞后或募集资金投向不合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而带来的市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协助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

在核查工作中,既要考虑企业现实的环保状况,又要考虑长远的环境影响。

二、环保情况核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近三年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现阶段生产过程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对环境污染是否采取治理措施以及治理效果评价;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环保情况核查工作要坚持公正廉洁、高效、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巧立名目,利用环保情况核查之机乱收费、谋取部门或个人的利益,不得无故拖延环保核查的时间,要尽力为有关企业服务好,同时把好环保关。

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点

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点

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点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1、环保核查相关法规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

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在通过核查的同一日历年度内因再融资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可不再委托第三方编制技术报告,由公司自行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核查层级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级审批。

拟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内容及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内容及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内容及案例分析环境保护一、基本内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四十六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二)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修正)发行人报告期内应当经营合法合规,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IPO上市核查取消2014年10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149号文”),指出“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

并且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

再进一步指出“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

二、核查指引三、重污染行业核查要求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一、核查对象(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一)申请上市的企业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点

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点

1、环保核查相关法规
3、核查时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

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在通过核查的同一日历年度内因再融资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可不再委托第三方编制技术报告,由公司自行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核查层级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级审批。

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环办函〔2008〕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环保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分类管理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附件: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造纸(含废纸造纸)
发酵
调味品制造(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等)
有发酵工艺的粮食、饲料加工
制糖
植物油加工
13、纺织
化学纤维制造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化纤浆粕制造
棉浆粕制造
14、制革
皮革鞣制加工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含中间体)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橡胶加工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
10、石化
原油加工
天然气加工
石油制品生产(包括乙烯及其下游产品生产)
油母页岩中提炼原油
生物制油
11、制药
化学药品制造(含中间体)
附件: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行 业 类 别
类型
1、火电
火力发电(含热电、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垃圾发电)
2、钢铁
炼铁(含熔融和还原)
球团及烧结
炼钢
铁合金冶炼
钢压延加工
焦化
3、水泥
水泥制造(含熟料制造)
4、电解铝
包括全部规模、全过程生产
5、煤炭
煤炭开采及洗选
煤炭地下气化
煤化工(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甲醇或二甲醚等)
8、采矿
石油开采
天然气开采
非金属矿采选(化学矿采选;石灰石、石膏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耐火土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采盐;石棉、云母矿采选;石墨、滑石采选;宝石、玉石开采)
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矿采选(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金属、其它稀有金属采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环发[2001]156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9.27
【实施日期】2001.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由于环保不达标而导致环境风险,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中明确要求,股票发行人对其业务及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说明,污染比较严重的公司应提供省级环保部门的确认文件。

目前,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开展了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工作,为预防和控制行业结构性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是一项预防性环保措施,对于避免由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滞后或募集资金投向不合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而带来的市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协助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

在核查工作中,既要考虑企业现实的环保状况,又要考虑长远的环境影响。

二、环保情况核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近三年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环办函[2008]373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环办函[2008]373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373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环保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分类管理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附件: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的整理2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的整理2

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及核查要求(一)核查的范围和时段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 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重污染行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公司。

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的公司,应当申请开展上市环保核查。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 个月。

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 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如果超过36 个月,应核查36 个月。

(二)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凡属于环境保护部负责环保核查的公司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请示;2、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发行证券方案;4、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同时报电子版扫描件)。

(三)公司工作程序1、公司拟首发或再融资需经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的,应尽早开始环保核查工作。

上市范围确定后即可启动。

2、公司应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委托有环境保护部认可资质的技术核查单位开展核查工作、编制技术报告。

技术单位应有与申请公司所从事行业相对应的资质,项目负责人要持有环保核查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应先向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查申请和有关材料,取得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后,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

4、公司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同时提交核查技术报告、待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或发行证券方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要盖公司公章),以及电子版3 套(光盘或u 盘,存档不退),相关省级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同意通过环保核查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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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团及烧结
炼钢
铁合金冶炼
钢压延加工
焦化
3、水泥 水泥制造(含熟料制造)
4、电解铝 包括全部规模、全过程生产
5、煤炭 煤炭开采及洗选
煤炭地下气化
煤化工(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甲醇或二甲醚等)
6、冶金 有色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金属、其它稀有金属冶炼)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造纸(含废纸造纸)
发酵 调味品制造(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等)
有发酵工艺的粮食、饲料加工
制糖
植物油加工
13、纺织 化学纤维制造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毛纺织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含中间体)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8、采矿 石油开采
天然气开采
非金属矿采选(化学矿采选;石灰石、石膏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耐火土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采盐;石棉、云母矿采选;石墨、滑石采选;宝石、玉石开采)
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矿采选(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金属、其它稀有金属采选)
9、化工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肥料制造(氮肥制造、磷肥制造、钾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其他肥料制造)
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它类似产品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初级型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橡胶加工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
10、石化 原油加工
天然气加工
石油制品生产(包括乙烯及其下游产品生产)
油母页岩中提炼原油
生物制油
11、制药 化学药品制造(含中间体)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中成药制造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废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使用有机涂层,热镀锌(有钝化)工艺)
7、建材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陶瓷制品制造
石棉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12、轻工 酿造 酒类及饮料制造(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
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
造纸 纸浆制造(含浆纸林建设)
化纤浆粕制造
棉浆粕制造
14、制革 皮革鞣制加工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分类管理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附件: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行业类别 类型
1、火电 火力发电(含热电、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垃圾发电)
2、钢铁 炼铁(含熔融和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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