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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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合建建管[2008]38号

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各县建管局,本市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制定出台的《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1、自即日起,凡注册地在我市的首次申请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增项三级资质和劳务企业资质申请一律由建委窗口统一受理、发证。

2、注册地在三县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增项三级资质)及劳务企业资质由三县建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建委窗口统一受理。

3、建委窗口受理的资质申请范围不包括国务院、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4、由国务院、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企业资质,其申请由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指导帮助或初审后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5、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一律由建委窗口统一受理或办理,办理信息报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

1、合肥市新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办事指南

2、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业资质管理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4月9日印发

印数:10份

合肥市新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办事指南

一、实施主体: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建设厅建管〔2008〕66号)。

三、办理范围:

1、市区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增项三级资质)及劳务资质。

2、三县企业经县建管局初审后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增项

三级资质)及劳务企业资质。

3、窗口受理资质申请范围不包括国务院、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四、申报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一式四份。(在建委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相关办理依据可以在建委网站政务中心建委窗口的政策法规中下载)

(二)附件资料一套,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申请时企业应提供资料原件供核对。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首次申请三级和劳务资质的企业应提供:满足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三类”人员数量要求的考试合格证明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五、申报程序:

1、市区企业:企业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网上申报并通过网上审查→建委窗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核查原件及相关网上数据→建管处组织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审批发证→报委建管处和省厅建管处备案及网上公告。

2、三县企业:由当地建管局初审合格后报建委窗口。

六、承诺时限: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办结(不含10日公示期)。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发证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及地址:3537055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大厅建委窗口;2640559阜南路51号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九、网址:合肥市建委网址,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管〔2008〕66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及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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