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慈溪市规划局文件慈规划〔2011〕17号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镇(街道)村镇办(城建办):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10〕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和编号。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在宁波制定下发前按省厅要求执行;在宁波制定下发后,按宁波要求执行。

2、本〘通知〙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划监督检查意见的函〙自5月1日起不再使用,改用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3、2011年5月1日开始,对龙山镇、观海卫镇、周巷镇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按照〘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分别由市规划局龙山分局、观海卫分局、周巷分局负责。

对其他镇受委托自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工业项目,由我局指导镇做好规划核实工作。

附件: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2、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3、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4、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附表慈溪市规划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转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通知慈溪市规划局 2011年4月29日印发附件:1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现印发各地执行。

同时,还制定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请各地参照执行。

青州市教育局红头文件转发通知模板范例

青州市教育局红头文件转发通知模板范例

青州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青教办字[20※※] ※※号关于转发潍坊市教育局《关于※※※※※※※※的通知》的通知各教管办、市直学校,教育局各科室:现将潍坊市教育局《关于※※※※※※※※※的通知》(潍教办字[20※※]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二、※※※※※※※※※※※※※※※※※※※※※※※※※※※※※※※※※※※※※※※※※※※※※※※※※※※※※※※※※※※※※※※※※※※※※※※※※※※※※※※※※※※※※※※※※※※※※※※※※※。

1、※※※※※※※※※※※※※※※※※※※※※※※※※※※※※※※※※※※※※※※※※※※※※※※※※※※※※※※※※※※※※※※※※※※※※※※※※※※※※※※※※※※※※※※※※※。

2、※※※※※※※※※※※※※※※※※※※※※※※※※※※※※※※※※※※※※※※※※※※※※※※※※※※※※※※※※※※※※※※※※※※※※※※※※※※※※※※※※※※※※※※※※※。

附: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的通知二〇※※年※※月※※日主题词:※※※※※※※※通知青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年※※月※※日印发共印:6份潍坊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潍教办字[2009]74号关于征集学校教育与管理典型案例做法及学校督导评估有效方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文教局,直属各学校、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总结和提升我市教育督导的经验和有效方法,破解影响学校教育管理与教学质量的若干问题,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市教育局决定,面向各县市区、各学校、各级督学及广大教育工作者,公开征集学校教育与管理典型成功案例和学校督导评估有效方法。

现就征集工作通知如下:一、征集解决学校教育与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成功做法、典型案例(一)目的意义近几年来,各级督学在对学校督导评估过程中,发现了若干学校习以为常但影响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的问题,经过汇总分析,精选了其中较有代表性的部分问题,公开征集解决策略,逐个予以破解,以期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沪财行〔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6〕4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3月7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2016年1月20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病历质量管理质控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流动党员联络服务机构的实重点

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流动党员联络服务机构的实重点

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流动党员联络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党(工)委:现将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流动党员联络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特别要加强与外出流动党员的联系、教育管理,及时为流动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接。

要加大对不合格流动党员的处置力度,纯洁党的队伍。

按照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抓好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建设,落实好办公场所,挂流动党员服务中心牌子,配齐工作人员,建立相关制度和工作职责。

各党(工)委按阶段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委组织员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中共嘉荫县委组织部2012年5月21日中共伊春市委组织部文件伊组通字[2012]12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流动党员联络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局)党委组织部:按照全市组织工作会议要求,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流动党员联络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2年5月7日关于建立流动党员联络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近年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城打工、外出经商、异地就业已经逐渐成为我市流动党员生存发展的主流。

为有效解决外出流动党员管理难、教育难、作用发挥难的状况,按照全市组织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认真完成流动党员联络服务机构组建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基层组织建设年和“三创”活动、市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从流动党员队伍的实际出发,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流动党员联络服务体系,以形成党组织与党员密切联系,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鼓励他们为家乡引进项目、引进技术人才,提供发展信息,做好产品宣传,树好林区人良好形象,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在我市三次创业、转型跨越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目标任务(一)建立外出流动党员党组织(联络站)各县(市)区(局)党委要在掌握本地区党员外出流动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分区组建的方式,以外埠地区为单位,合理组建外出流动党员联络服务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归档文件整理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归档文件整理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归档文件整理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8.05.14
•【字号】沪民办发〔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关于转发《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归档文件整理操
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沪民办发〔2018〕1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归档文件整理操作细则〉的通知》(沪档〔2018〕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档案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4日。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津人专〔2004〕9号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我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条件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推荐具备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二、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并认真填写申报表,各单位按文件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提出推荐人选,报送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管理服务区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窗口。

市人事局会同市建委复核后报建设部。

三、申报材料(一)各申报单位的推荐意见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也可由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下载表格。

(三)申报人员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

申报材料,以个人为单位统一装订成册。

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职称)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各单位请于2004年3月31日前,将考核认定申报材料报送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管理服务区项目经理资质申报窗口。

过期申报不予受理。

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联系电话:27129778 联系人:张鑫附: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4、专业对照表5、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6、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证明材料7、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二○○四年三月一日主题词:人事职称考试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23年9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重庆市非经营结算统一收据》(以下简称非经营收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非经营收据的清理,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非经营收据分别登记造册,按原领购缴销渠道,办理核销手续。

二、各用票单位可于2023年8月起到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首次领购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函中具体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详细项目和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对申请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凡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不得供应票据。

再次领购时,需携带《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存根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财政票据核销状况表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核销以及领购手续。

三、各用票单位必需根据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用票单位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必需列明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事项,不得编造、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

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其他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混用。

四、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据入帐。

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库[2023]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A Suzhou Institution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合建建管[2008]38号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各县建管局,本市各建筑业企业:现将省建设厅制定出台的《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1、自即日起,凡注册地在我市的首次申请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增项三级资质和劳务企业资质申请一律由建委窗口统一受理、发证。

2、注册地在三县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增项三级资质)及劳务企业资质由三县建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建委窗口统一受理。

3、建委窗口受理的资质申请范围不包括国务院、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4、由国务院、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企业资质,其申请由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指导帮助或初审后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5、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一律由建委窗口统一受理或办理,办理信息报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合肥市新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办事指南2、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业资质管理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4月9日印发印数:10份合肥市新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办事指南一、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建设厅建管〔2008〕66号)。

三、办理范围:1、市区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增项三级资质)及劳务资质。

2、三县企业经县建管局初审后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增项三级资质)及劳务企业资质。

3、窗口受理资质申请范围不包括国务院、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四、申报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一式四份。

(在建委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相关办理依据可以在建委网站政务中心建委窗口的政策法规中下载)(二)附件资料一套,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申请时企业应提供资料原件供核对。

1、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5)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首次申请三级和劳务资质的企业应提供:满足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三类”人员数量要求的考试合格证明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人员资料(第二册)(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五、申报程序:1、市区企业:企业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网上申报并通过网上审查→建委窗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核查原件及相关网上数据→建管处组织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审批发证→报委建管处和省厅建管处备案及网上公告。

2、三县企业:由当地建管局初审合格后报建委窗口。

六、承诺时限: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办结(不含10日公示期)。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发证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及地址:3537055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大厅建委窗口;2640559阜南路51号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九、网址:合肥市建委网址,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2008〕66号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及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1、企业申请资质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相关内容。

2、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3、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4、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请等级最高不超过一级,且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6、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7、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发生有《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8、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许可权限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5)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除以上第1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部分外,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2)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5)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除以上第2条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部分外,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

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四)申报程序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在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帮助下,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核准。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余的资质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

5、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余的资质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

6、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五)资质证书变更及程序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均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除企业名称以外的证书内容变更均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4、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