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名录预审办法实施细则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06]28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27【实施日期】2006.09.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0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株洲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株洲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株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辖区内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对社会施行管理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行政征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辖区内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本辖区内的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应当坚持公开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原则,做到精简、科学和高效。
第五条本辖区内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和法定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株办〔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办〔2014〕11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6日株洲市2014年“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优环境、提效能、促升级”专项活动落到实处,助推我市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项目论英雄、项目看水平、项目看干部为导向,以“优环境、提效能、促升级”为目标,以提高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效率为重点,发挥投资和项目在促进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全力以赴开展征地拆迁攻坚行动、项目履约攻坚行动、项目开工攻坚行动、项目推进攻坚行动,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强化监督考核,为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完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1900亿元以上,同比增长28%,其中工业投资占比40%以上。
——力争完成3万亩土地征收和30万平方米房屋征收任务,其中城区完成2万亩的土地征收和20万平方米房屋征收,各县市完成1万亩的土地征收和10万平方米房屋征收。
——全力推进146个重点招商项目,实现102个招商项目履约落地,确保全年招商项目履约率达70%。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株财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株财发〔2018〕15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投融资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投资控制主体责任(一)按照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履行好投资控制的主体责任,落实“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
(二)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株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信托与投资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4日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规范投资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国资〔2020〕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企业”)。
子企业是指企业以下各级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企业层级即: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设立或认购投资基金等。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株政办发〔2017〕 26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投资重点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前期项目的规范管理,建立项目开发储备和建设推进的良性循环机制,切实发挥好项目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库,包括前期储备库(五年期)、计划滚动库(三年期)、建设实施库(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以下简称“三类库”)。
第三条前期储备库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建立的储备项目库。
计划滚动库是从前期储备库中筛选出来的,可以在近三年内推进建设的滚动项目库。
建设实施库是从计划滚动库中筛选出来的,可以在年内启动建设的年度重点项目库。
第二章建库主体第四条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级投资公司、社会投资项目业主是“三类库”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提出及申请入库。
市发改委是项目库管理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全市“三类库”的综合协调管理。
第五条“三类库”项目按资金来源不同分类管理:(一)县市区政府投入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提出项目并组织研究论证,向市发改委申请纳入“三类库”管理。
(二)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争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并组织研究论证,向市发改委申请纳入“三类库”管理。
(三)市级投资公司自主经营性项目由业主提出,由市国资委统一组织研究论证,向市发改委申请纳入“三类库”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株政发〔2017〕 17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7〕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政府专项建设基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地方政府债券及国债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七)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四条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融资公司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只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规划建设方案可行性和投资规模进行决策,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由项目单位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资委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株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招标投标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日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虚增投资及提篮子等腐败突出问题,激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参照《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是指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市本级及县市区)以下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安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1)和综合评估法(2)三种。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株政办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鼓励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单位,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5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必须招标的工程,选择招标代理单位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是指招标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服务单位。
第四条株洲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进行监督。
株洲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代理服务。
株洲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提供场地、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招标人对招标代理的比选活动,应进入株洲市招投标交易有形市场,按程序规范运作。
第六条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编制比选文件;(二)招标人在指定网站和公众媒体发布比选公告;(三)申请人编制比选申请书;(四)接受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比选申请书;(五)组建评审委员会(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六)现场公布比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并对比选申请书进行评审或随机抽取中标人;(七)确定比选结果并公示;(八)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单位签订代理合同;(九)相关资料移交招投标管理机构存档。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的通知株政办发〔2018〕26号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管理,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评审,作为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未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
由市管国有企业和投资公司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由市审计局直接审计,不再送市财政局评审;由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含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由市财政局负责评审,不再送市审计局审计,但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审计局直接审计。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牵头联合市审计局进行评审,结算由市审计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进行审计。
四、投资公司及市管国有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审计,一般经营性项目不做预算评审。
五、项目业主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按上述分工,分别明确和约定以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
六、本通知下发之前市财政局已评审完毕及正在评审的项目,不再送市审计局审计。
七、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在市财政局评审结果或市审计局审计结论出来之前,项目业主单位最多只能支付合同金额加批准变更金额之和的75%。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公布株洲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湘建招办[2014]3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发布日期】2014.12.04【实施日期】2014.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公布株洲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的通知(湘建招办〔2014〕34号)各市(州)建设工程招标办、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6〕395号),经检查,株洲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招标代理机构24人,湖南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招标代理机构增补人员21人符合专职人员条件;湖南大唐天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注销凌析等48人专职人员证。
现在湖南建设网(http://)上予以公布。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增补名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注销专职人员证名单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2014年12月4日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2文穗湘女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湘建招专证字5087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3任永宏男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湘建招专证字5088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4陈艳女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湘建招专证字5089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5谢晓莉女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湘建招专证字5090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6齐启发男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湘建招专证字5091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7陈珍女工程师建筑工湘建招专证字5092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程号8韩东海男工程师建筑工程湘建招专证字5093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9刘娴女工程师建筑工程湘建招专证字5094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10卢志军男工程师建筑工程湘建招专证字5095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11谭如意女工程师建筑工程湘建招专证字5096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12王冰女工程师建筑工程湘建招专证字5097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13郑德惠女工程师建筑工程湘建招专证字5098号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3袁根 男工程师给水排水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增补名单2 李茂泉 男 工程师 土木工程 湘建招专证字5108号 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3 何利辉 女 注册造价工程师 土建 湘建招专证字5109号 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4 肖卫星 男 注册造价工程师 土建 湘建招专证字5110号 按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解读政府投资管理办法(9.26)
项目资本金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等基本制度)、现场变更签证控制、竣工验收
⑤ 资金拨付程序的关键节点和内部流程; 双控账户管理
二、目标任务
4.解决认识习惯化问题
政府投资管理认识的三个阶段: ① 1984年之前 ② 1984年-2013年 ③ 2014年-今后 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逐步占据主体地位 政府计划性逐步削弱 政府投资计划性与市场投资自主性分别 对待,一方面严控政府投资、程序管理,
(2)三者关系
1、估算控制概算:估算投资与概算投资差距不超过10%。
2、概算控制预算:预算金额与概算工程费用差距不超过5%。
7、设计变更的注意事项
为确保设计的严肃性,防止随意变更而增加工程造价,建设过程
中原则上不进行设计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
报批后,才能施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 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原概算审核部门批准。概算 调整超过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应当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投资主管 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批准调整后,方可施
4.概算 批准
5.财评 及预算
6.项目计划
7.招投标
(4)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程序 1 2
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 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政府投资项目需把控的关键
1、项目提出和项目落实要科学
做到心中有数,杜绝拍脑袋 2、项目的规划设计、初步设计要全面深刻,杜绝“三边”项目 要统筹考虑项目的勘察、功能、结构、规模、投资、资 金来源、资金平衡 3、项目的融资方案要准确
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浅谈
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浅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需求越来越大,市政府的投资也越来越重要。
而为了规范市政府的投资行为,保障市政府的资金安全和有效地利用市政府资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于2018年正式实施。
本文将从该管理办法的背景、重点内容以及实施效果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浅谈。
一、背景在我国,由于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不健全、投资行为不规范等原因,使得政府债务压力不断增加,市政府投资效益较低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其中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条例》。
而作为地方政府的市政府,也迅速跟进,相继发布了各自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行为,保障市政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重点内容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投资立项、项目审核、投资决策、项目实施、资金监管等方面。
其中,涉及到公共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环保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小城市和农村发展项目、动态调整等六大类项目。
而针对这些项目的管理,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具体提出以下几点重要内容:(一)投资评估和风险评估要求更高市政府投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国有资金和社会资本。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任何投资都必须进行投资评估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预算方案和项目计划,确保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和资金的安全。
(二)投资项目立项要经过严格审核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包括投资预算、收益预测、用地条件等,审核的结果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才能进入后续流程。
(三)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提出了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决策的过程要求审核严格,决策必须在保证投资效益的同时,注重环保和社会效益,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四)加强项目实施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投资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确保项目建设的效果、质量,以及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株财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6号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通知》(株财发〔2014〕15号),市财政局制定了《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4年3月31日株洲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行为,提高评审质量,规范评审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指市财政局按照《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组建,具有相关资质要求,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实行“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一般每5年重新组织1次政府采购,如入库中介机构个数不足原始数量的2/3,可以提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果,株洲市财政局与选取的中介机构签订《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定点入库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与义务,一般一定5年。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市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项目名单。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株政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国有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严格遵循“集中进场、统一监管”的“同城合一”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工程项目、国有产权交易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在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内进行。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招投标活动的“同城合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二)核准其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三)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稽查;(四)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其配套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三)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初审其招标代理资格;(四)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五)协助财政部门负责对定点供货、服务单位的资格审核管理;(六)受理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七)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八)负责对各县(市)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的行业指导。
株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株县政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株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县政发〔2014〕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株洲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县人民政府2014年9月1日株洲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指导、监督。
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每年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工程建设、勘察、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公示公开监管。
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投资规模较大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在建设所在地公示项目名称、类型、立项信息、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招标核准文号、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中标价、签约合同价、监理单位等真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1]18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8【实施日期】2011.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第一条为公正公平、有效地开展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资格预审,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对拟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的单位预先进行审查,建立通过投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资格单位)名录,以便其直接报名投标的活动。
第三条成立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预审会”),作为市政府预审投标人资格工作机构。
资格预审会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以及招投标、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监察、银监、国资、国税、地税、工商、园林等部门代表组成。
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预审会的日常工作以及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投标人资格预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资格单位名录实行分类分组动态管理。
根据专业确定类别,根据综合评分确定组别。
资格单位分类分组的具体办法,由资格预审会另行制定。
资格预审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资格单位的类别和组别。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入库中介机构:现将《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2016年9月22日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考核记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入库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下简称“违规”)的中介机构予以记分和处罚;对优秀中介机构予以奖励。
第二章记分分值第三条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规的严重程度, 分为12分、6分、4分、3分、2分等5种。
第四条中介机构(及其员工,下同)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经认定的单个项目误差率(含预结算)超过正负10%或出具的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
(二)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入库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六)有索拿卡要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五条中介机构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约定或超过规定收取服务费的。
(二)按照规定接受委托业务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在株洲市市区范围内提供服务的。
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岗位责任制及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章;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心”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评审行为..本条所称“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第三条“中心”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实施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评审依据和审查方法第四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制造、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立项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组织管理等文件;二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第五条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方法:一设计概算审查方法有对比分析法、分类整理法、联合会审法等;应以对比分析法为主..二工程预算审查方法有全面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三工程结算审查方法看全面审查法、重点命查法、分析对比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四竣工决算审查方法有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技术性审查法等;应以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为主..第三章项目概算评审第六条审查项目概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整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三当地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概算定额、取费标准;四设备市场价格;五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六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复文件;七计划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八其他相关资料..第七条概算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审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是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批准的现行政策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各种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工程量清单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采用的编制依据;必须符合地区和专业工程规定的适用范围..二审查概算编制说明和编制深度..审查编制说明规定的概算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编制依据等重大原则问题是否有差错;对于大中型项目是否有完整的“三级概算”;并按有关规定的深度进行编制..三审查概算编制范围..审查概算编制范围及具体内容是否与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相一致;审查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有无重复;交叉;是否重复计算或漏算..四审查建设规模、设备配置等..审查概算的投资规模、生产能力等是否符合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设备是否配套合理;有无提高标准等..五审查工程量..要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一览表进行审查;有无多算、重算、漏算;六审查计价指标..审查建筑安装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价格指数和有关的人工、材、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水平;审查引进设备安装费率或计价标准、部分行业专业设备安装费率是否按有关规定计算等.. 七审查其它费用..审查费用项目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计列;具体费率或计取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有无随意列项、有无多列、交叉列项或漏项..第四章项目预算评审第七条审查项目预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三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四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五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释疑问件;六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七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淮、材料价格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定额;八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地质勘探资料;九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预算的;项目预算也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第十条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第十一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审查..第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一工程量计算评审包括: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2、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况;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第十三条设备投资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第十四条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对土地使用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二其他投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六条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至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己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第十七条审查标底价格时;除考虑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标底价格的编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承包范围及其他条款;二不可预见项目及费用的确定是否合理入是否与工程实际情况相吻合;三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审查措施项目费用是否与综合单价内容重复..第十八条工程量清单格式主要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等组成;还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表..第十九条审查工程量请单时;除考虑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额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审核总说明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二核对招标文件工程范围;审查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超范围;三审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是否准确;项目特征表述是否完整、恰当;工程量计算及规则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核实招标文件是否列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表;并要求投标单位必须详细填写..第五章项目结算评审第二十条审查项目结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一本规程第八条所要求的资料及中标通知书;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等;三付款资料;四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有效资料及其他现场签证有效资料;五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六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七工程监理资料;八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直接费计算表、材料价差计算书及计费程序表等;九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清单;列入工程预结算的设备清单;十工程总、分包情况说明;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十一工程变更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并经财政部门认定后方可作为有效计价依据..1、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1 需盖有设计单位公章;2 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3 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2、承包商因急需工程或抢修工程零星工程而自行设计的图纸;需盖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需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第二十一条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结算可采取以下方式: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应坚持质、量、价相统一的原则;已完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才能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二按月结算审查的主要内:1、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审查已完工程月报表..己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己完工程月报表”来反映;在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时;将报送的“已完工程月报表”进行汇总;对提供的己完工程分部分项与实物逐项核实;使月报表中的已完项目与工程实物相对应;保证结算的真实性..2、审查预付工程款及其抵扣..在实际工作中;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在结算审查时;要审查预付工程款、已完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增减的计算是否正确..三竣工后一次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1、审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条款..落实承包单位做出的各项承诺;严格控制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事项发生;2、审查工程量..审查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符合规定;数据计算是否正确..3、审查分部分项子目..审查分部分项子目是否有重项、漏项的情况..4、审查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对于补充的单价;要审查是否符合预算定额编制原则及报价时关于工、料、机价格及费用的约定;单位估价表是否正确..5、审查其它费用..根据各专业和各地的不同情况;结合招投标及合同的约定;审查其他有关费用计取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6、审查计划利润和税金..审查计取基础和费率是否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及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约定;有无多算和重算的现象..7、审查工程变更通知..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和施工变更..审查时应对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标准、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及变更手续逐项核对..8、审查甩项工程..对甩项工程不予结算..9、审查价差..审查实际价格与定额预算价之间的价差..10、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结算审查..在审查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结算时;除审查上述内容外;重点审查综合单价组成的所有费用是否与报价及合同约定相一致..第六章项目决算评审第二十二条审查项目决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等;二工程结算文件;三工程竣工图纸;四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五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六被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清单;七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概预算执行情况的评审..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自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评审..第二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投由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及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五对建安工程投资审查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了有关工程价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己招标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己包含甲供材料..第二十六条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主要内容: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2、限额以上设备是否进行招投标: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2、设备采购、安装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采购成本..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第二十七条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第二十八条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己按本规程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部分..第三十条项目组织管理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第三十一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必要时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二审查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审查各项支出是否合法;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纯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收回;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第三十二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二会计帐薄、科目及帐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三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据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第三十四条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的内容:一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二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三项目各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投资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四对追加概算;应审查其审批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第三十五条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交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设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第七章设备及材料价格评审第三十六条招投标工程的设备及材料一原投标文件中有的设备与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中标报价、合同约定及投标时的承诺..并着重审查实际安装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规格是否与招标文件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相符..二原投标文件中没有的设备与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并根据合同发票的供货厂家进行询价后确定..如无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则应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施工期间的株洲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三对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指定的材料单价;应依据实际安装的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施工期间的株洲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四设备与工程材料应与设计文件要求相一致如不一致;需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确认;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算;若未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则不予结算..第三十七条非招投标工程的设备及材料一对非招投标工程的设备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并根据合同发票的供货厂家进行询价后确定..三如无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则应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施工期间的株洲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及材料一审查建设单位供应设备材料的结算价是否准确无误;核实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中是否包含了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二根据审定的结决算资料计算建设单位供应设备材料的理论用量;并据此核对是否与建设单位发出量、施工单位领用量相符..三核实建设单位对甲供设备材料是否履行了正常合理的出入库手续;有无库存设备材料..第八章评审原则事项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做到手续齐全;内容清楚;编制依据符合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完整;财政部门将下达限期送达资料通知单..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单后在指定时间内仍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中心”可上报委托单位后依据符合规定的资料核定工程造价;对手续和内容不完报的资料则不予认可..第四十条承发包双方提供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各项条款的基本原则应当一致;条款内容应当符合建经政策规定..对约定条款相互矛盾或违背建经政策规定的;审核部门可以按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对于公开招投标的总价合同及单价合同特指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下同工程;通常情况下价款变更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合同原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下同: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款;应按已有的计价方法计算;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款;可以参照类似计价方法确定变更价格;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款;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计价方法;经发包方确认审核机构审定后执行..合同中已有以类似工程是指原招投标中己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原招投标中未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因此引起的与原招投标相同或相似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视为新增工程;由发承包双方重新约定结算原则..原招投标工程必须配套施工的项目;其变更价款按投标计价方法计算..第四十二条对单价合同工程;工程量变更时按以下原则调整价款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株洲招投标制度
株洲招投标制度概述株洲招投标制度是指株洲市政府为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并执行的一套制度体系。
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实现政府采购和招标项目管理的透明化、公平化和规范化。
制度框架株洲招投标制度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依据:株洲招投标制度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 管理机构:株洲市设立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核、公告发布等工作。
3. 招投标流程:包括项目立项、编制招标文件、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4. 监督机制:设立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制度实施株洲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管理:株洲市政府将所有的重大项目都纳入招投标范围,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
2. 信息公开:株洲市政府会定期发布招标信息,包括项目需求、招标文件、投标条件等内容,确保所有潜在投标者都能获取到关键信息。
3. 资格审查:在招标项目中进行资格预审,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标者,提高招标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 评标机制:建立科学的评标机制,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最终选择出最合适的承包商。
制度效果株洲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透明度: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使项目管理更加透明,公开的招标流程让社会公众更容易了解政府采购项目。
2. 促进竞争:公开透明的招标过程提高了市场参与度,促进了市场竞争,有利于选出合适的承包商。
3. 规范行为:通过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实施,减少了腐败和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4. 节约成本:公开透明的招标过程有利于降低成本,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浪费,为税收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保障。
展望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株洲招投标制度将继续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政府采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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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名录预审办法
实施细则
1、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专业承包、工程监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2、上年度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理、处分的行为,否则不予入选。
3、各类别分为A、B、C三个组别,各组别比例数为10%、70%、20%,且所有类别进入A组得分必须在90分(含90分)以上。
采用综合计分方式,排序确定相应组别(计分方式见附件)。
4、其他要求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株政办发【2011】18号)及《实施细则》(株政投预【2011】1号)规定执行。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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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预审资格单位综合考核评分表(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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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园林绿化企业预审资格单位综合考核评分表(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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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工程监理企业预审资格单位综合考核评分表(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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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格预审综合考核评分表(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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