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计划生育细则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决定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辽卫函[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决定(辽卫函〔2014〕19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近年来,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窗口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涌现出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并得到群众广泛认可的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根据《辽宁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开展“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评选活动的通知》(辽人口办发〔2013〕36号),经自下而上,层层推荐,逐级把关,好中选优,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异议的基础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授予沈阳市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100个单位“辽宁省人口计生系统优秀服务窗口”称号,授予陈晶等100人“辽宁省人口计生系统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称号。
各地、各部门及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要以优秀服务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为榜样,全面推进计划生育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满意度。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服务窗口单位和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强化“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的理念,为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辽宁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名单2.辽宁省计划生育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名单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附件1辽宁省计划生育优秀服务窗口名单(共100个)沈阳市(13个)沈阳市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沈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大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皇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铁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辽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沈阳市铁西区凌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科大连市(12个)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大连市金州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普兰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大连市西岗区日新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科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道办事处计生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科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管理办瓦房店市陀山乡计生办庄河市吴炉镇计生办长海县小长山乡人口计生办鞍山市(7个)鞍山市铁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台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计生办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计生办海城市兴海管理区人口计生办台安县西佛镇人口计生办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计生服务中心抚顺市(6个)抚顺市东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顺市望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抚顺县汤图乡计生办新宾满族自治县北四平乡计生办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计生办本溪市(5个)本溪市溪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本溪市明山区高峪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桓仁满族自治县八卦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丹东市(6个)丹东市振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凤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东港市前阳镇计生办凤城市爱阳镇计生办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计生办锦州市(6个)锦州市古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锦州市凌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锦州市太和区太和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黑山县励家镇计生办营口市(6个)营口市站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营口市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计生办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星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州市小石棚乡计生办大石桥市旗口镇计生办阜新市(6个)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彰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阜新市海洲区站前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阜新市太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彰武县四合城镇计生办辽阳市(5个)辽阳市白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辽阳市宏伟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计生办辽阳市太子河区东宁卫乡计生办辽阳县唐马寨镇计生办铁岭市(7个)铁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铁岭市银洲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调兵山市兀术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开原市八棵树镇计生办铁岭县横道河子镇计生服务站西丰县西丰镇计生办朝阳市(7个)凌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朝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计生办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计生办北票市东官营镇计生办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兴隆庄镇计生办盘锦市(4个)盘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大洼县田家镇计生办葫芦岛市(6个)兴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计生办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计生办葫芦岛市龙港区双树乡计生办兴城市羊安乡计生办葫芦岛市建昌县头道营子乡计生指导站绥中县(2个)绥中县前所镇计生办绥中县万家镇人口计生办昌图县(2个)昌图县泉头镇计生服务站昌图县亮中桥镇计生办附件2辽宁省计划生育服务窗口优秀工作人员名单(共 100个)沈阳市(13个)陈晶(女)沈阳市和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传科科长谢莉(女)沈阳市沈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基层指导科调研员贝军(女)沈阳市大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长张连亭沈阳市铁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指导科科长高洪霞(女)沈阳市皇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副主任科员刘家环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刘正伟沈阳市东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综合业务科科长赵景多(女)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张欣(女)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和计生服务科科长王玉梅(女)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统计员马宏辽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副主任科员刘嵬炜康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副股长马英(女)法库县法库镇计生办统计员大连市(12个)田学欣(女)大连市中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管理科科长范璐(女)大连市西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信息科科员王宇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长王秀平(女)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科长李宇虹(女)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办事处计生科科长刘田立(女)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宋顺庆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口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生办专干郭文杰(女)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科长石金娣(女)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科长马莉(女)瓦房店市仙浴湾镇计生干事高美娟(女)庄河市吴炉镇计生助理逢晓丽(女)长海县海洋乡卫生计生助理鞍山市(7个)刘冰(女)鞍山市立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员贾忠权鞍山市千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长石微(女)鞍山市铁东区东长甸办事处计生专干李宁(女)鞍山市立山区沙河街道办事处计生科科长张文学海城市腾鳌镇卫生计生办副主任庞丽丽(女)鞍山市台安县桑林镇计生办统计员于海涛鞍山市岫岩县雅河办事处计生办主任抚顺市(6个)高翠莲(女)抚顺市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李佳宁(女)抚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郭丽欣(女)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孙瑜(女)抚顺县汤图乡计生专干赵福宏(女)新宾县北四平乡计生办主任冯艳(女)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计生专干本溪市(5个)张丽卓(女)本溪市明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金鸿(女)本溪市南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员高美艳(女)本溪市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历永芬(女)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计生助理周颐(女)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普乐堡镇计生助理丹东市(6个)鞠永春(女)丹东市振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何景华(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规科科长王玉华(女)丹东市元宝区兴东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殷丽华(女)丹东市振兴区临江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李华(女)丹东市合作区浪头镇计生助理汪长胜东港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锦州市(6个)王艳荣(女)黑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科科员刘建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规股股长张丽娜(女)锦州市凌河区铁新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王晓(女)锦州市龙栖湾新区娘娘宫镇计生办统计员范青松(女)凌海市建业乡计生助理刘亚君(女)北镇市中安镇计生助理营口市(6个)王长英(女)营口市老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科科员张媛(女)营口市鲅鱼圈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计生科科员王霄红(女)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单静(女)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高原盖州市粮屯镇计生办主任曹静(女)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计生办主任阜新市(6个)郝明伟阜新市细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苑景芳阜新市海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流动人口服务站站长齐英(女)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计生专干张秀军(女)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于丽(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建设镇计生助理王艳霞(女)彰武县冯家镇计生助理辽阳市(5个)魏月(女)辽阳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统计股股长高贺(女)辽阳市弓长岭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统计股股长杨洁(女)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计生助理胡艳丽(女)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计生办统计员闵欧东灯塔市柳条寨镇计生办统计员铁岭市(6个)徐红梅(女)铁岭市清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股股长王亚杰(女)西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罗兰芳(女)铁岭市清河区聂家满族乡计生助理周鹤娜(女)铁岭市开发区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办主任朱晓茹(女)铁岭县阿吉镇计生办统计员李丽红(女)西丰县和隆满族乡计生助理朝阳市(7个)朱策朝阳市双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政法股股长李宝昌北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长魏国宏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计生服务站站长郭云峰凌源市乌兰白镇计生助理兼政法员姜荣国朝阳县柳城镇计生办主任马海英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丁义敏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东哨乡计生办主任盘锦市(4个)宋春娥(女)大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檀艳(女)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苏艳芬(女)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张会玲(女)盘山县太平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葫芦岛市(5个)敖清忠葫芦岛市连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徐丽英(女)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计生助理王介元(女)葫芦岛市龙港区双龙街道办事处计生助理白宁宁(女)兴城市曹庄镇计生助理袁文龙建昌县建昌镇计生助理绥中县(3个)杨玉峰绥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统科科长商爽(女)绥中县宽帮镇人口和计生办统计员郭大鹏绥中县前卫镇计生助理昌图县(3个)董淑琴(女)昌图县人口计生委发规科科长刘迎冬昌图县昌图镇计生助理李宇辉昌图县马仲河镇计生助理2014年1月9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抚政办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卫生计生委),挂抚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爱卫办)牌子,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
3.加强中医药综合管理和规划,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
4.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及中医药健康服务,加强健康管理与促进等服务,促进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发展,促进与文化、旅游、优育、养老产业融合发展。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抚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3日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加挂抚顺市物价局、抚顺市能源局牌子,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抚顺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工作职责整体划入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对已列入市级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市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施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县区地方政府审批。
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23)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23)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9•【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23年1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的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八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知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附《关于〈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解读》、《〈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xx年2月3日前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箱: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409房间。
邮政编码:110032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将第十七条与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夫妻生育第一胎为三个以上多胞胎,全部子女或者除一个子女以外的其他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子女数。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2003计划生育条例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时间:2003/12/15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必须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辽计生委发[2003]9号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正文:----------------------------------------------------------------------------------------------------------------------------------------------------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辽计生委发〔2003〕9号2003年3月31日)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手续,提高出生统计准确率,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初次生育手续办理程序(一)凡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应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时间可自行安排。
(二)将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改为生育登记。
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和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常住、但户籍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可到男方户籍所在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由的原则,到拟落户地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一方户籍在本省、市,另一方户籍在外省、市,要求在本省、市生育并落户的,户籍在外省、市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拟落户地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夫妻双方在我省境内常住,但双方户籍均在省外的,不能在我省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二、再生育审批手续办理程序(一)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生育登记。
(二)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持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上报县(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抚政办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7日抚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 建立财政监察制度,监督各县区执行国家和省市重大财税政策以及市重大项目预算、财政收支管理情况,监督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监督政府债务和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情况。
2. 加强全市财政经济形势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工作,增强财政经济预测的前瞻性,提高财政经济形势分析的质量和深度。
3. 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编制,将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细化部门预算,完善支出标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推进政府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提高政府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精准化水平。
4. 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强化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5. 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8•【字号】抚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抚政发〔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抚顺市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8日抚顺市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人口问题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长期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
为积极有效应对全市人口趋势性变化及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深刻影响,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8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辽政发〔2018〕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抚顺市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
第一章把握变动趋势实施人口均衡发展战略人口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本要素,对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实施意义重大。
准确把握人口特征规律,科学预测人口发展趋势,对于抚顺市未来经济社会政策优化,实现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意义深远。
第一节人口现状——人口总量稳中有降。
2015年全市年末常住人口为207.4万人,“十二五”期间常住人口年均增长率为-1.6‰。
——人口结构不断变化。
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由2010年的106.7下降到2015年的105.4。
人口老龄化水平持续上升,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不断下降。
2015年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20.51%;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为67.6%,劳动力的绝对和相对数量均呈下降趋势。
抚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抚顺市政府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职责调整 05 附则
目录
02 内设机构 04 人员编制
基本信息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人口计生委),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 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
(略)
附则
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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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 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提出发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安 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计生委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 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老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 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 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辽宁省将进入计划生育的新阶段。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依据,是我省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中新的一种型态,是更加有效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基础。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旨在改善生活质量,保障公民的生育权。
名义上的大局着眼,实质上的努力朝着维护民族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更好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走。
条例认为,必须认真实施一夫一妻制,每夫一妻制,加强家庭责任,扑灭生育服从性,强化社会评价,坚定计划生育意识,强制计划生育措施,立法落实政府、流动人口、舆论宣传和收入补贴等手段,落实普遍计划生育和合理迁徙计划,推行计划生育服务化管理,加强法治地推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计划生育的实施并不等于停止每夫一妻制。
在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只有少数夫妻可以尝试第二个孩子,而且夫妻之间必须拥有良好的生活条件,才能维持家庭的稳定。
此外,夫妻两人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有工作,这是计划生育的一项要求。
在这方面,辽宁省计划把握的成功经验应当作为一项参考。
在实施计划生育的同时,辽宁省应重视惠及苦难家庭的政策。
在国家及辽宁省计划生育政策的框架内,应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慈善组织和政府部门要重视对贫困孕妇的补助,普及医疗服务,提供免费药品。
而且关于老年人也应该是政策的重点,以保障老年人在医疗、养老上面的重视。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必将为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为人口迁徙和社会秩序带来积极的影响。
同时,政府要慷慨大度地对待贫困家庭,合理处理人口问题,才能帮助贫困家庭度过难关,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
最后,我们期望市县各级政府会秉持记忆口政策,努力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为我们的省份维护团结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发展提供助力。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92年修正)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9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25•【字号】•【施行日期】1992.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中华民族繁荣昌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我国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常住户口在我省的我国公民离开省境的,也适用本条例。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按计划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自愿节育,是有生育能力夫妻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行政、经济措施。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生育调节与优生第七条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以上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经申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八条一对夫妻应当只生育一个孩子。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申请,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按照规定的生育间隔,可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市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三)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四)再婚前一方丧偶生育子女在两个以内,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七)双方或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女孩的;(八)双方均为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女孩的;(九)同胞兄弟两人以上均为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十)农民中的有女无儿户,其中招婿的一女,只有一个孩子的;(十一)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残废,相当于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十二)双方均为海岛常住居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十三)经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抚政发〔1996〕11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公布日期】1996.03.27【实施日期】1996.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3月27日抚政发〔1996〕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劳动力务工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不具有本市市区内常住户口,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被用人单位和用工居民招用的人员及成建制进市从事务工活动的劳动力。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市区内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
公安、工商、城建、物价、民政、卫生、计划生育、银行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务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劳动力供求状况,对外来劳动力实行总量控制。
定期公布允许、限制和不允许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
第二章务工与招用第五条零散进入本地区务工的外来劳动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身体健康;(二)具有所从事的工种、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及其它法律责任。
第六条进入本地区务工的外来劳动力必须提供下列证件:(一)本人身份证;(二)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三)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规定最新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规定最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大家的生育观念也逐渐发生了改变。
为了适应这一变化,辽宁省制定了新的计划生育条例,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本文将围绕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规定最新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其主要内容、实施情况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条例主要内容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育权益保障:保障夫妻双方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夫妻双方的生育权益。
2.生育政策宣传普及: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国家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小家庭化,倡导科学育儿观念。
3.生育服务保障:建立健全的生育服务保障体系,为生育家庭提供婴幼儿护理、家庭教育等服务。
4.扶助生育家庭:对符合条件的生育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助,帮助他们更好地养育下一代。
5.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生育政策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
以上主要内容体现了新的计划生育条例在保障生育权益、宣传普及生育政策、提供生育服务、扶助生育家庭以及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重点和特点。
二、实施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得到了积极落实和有效推行。
一方面,各级政府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生育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提高了人们对生育政策的认识和自觉遵守程度。
另一方面,通过政策的有效实施,辽宁省的生育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生育家庭得到了更好的扶助和关爱。
三、对社会的影响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的出台,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通过加强对生育政策的宣传普及,提高了人们对生育政策的了解和认同度,形成了全社会共同遵守生育政策的良好氛围。
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的生育服务保障体系,为生育家庭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和保障,有利于提高我省的生育水平和人口素质。
在总结部分,可以再次强调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的意义和重要性,强调新的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保障生育权益、宣传普及生育政策、提供生育服务、扶助生育家庭以及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抚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抚顺市对违法生育情况审查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抚顺市对违法生育情况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抚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抚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抚顺市对违法生育情况审查办法》的通知(抚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发[2008]1号)各县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市直有关部门、各群团组织:现将《抚顺市对违法生育情况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
建立对违法生育情况审查制度,是惩戒违法生育者,维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肃性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广大群众,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
望你们高度重视,认真工作,严格审查,使中央《决定》和上级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抚顺市对违法生育情况审查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和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抚委发[2007]12号),严格对违法生育情况的审查,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做好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特制定本审查办法。
一、对违法生育情况审查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抚政办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6〕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积极推进我市关停并转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简称退补费)奖励政策的落实,加大我市拖欠退补费问题解决力度,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关停企业退休后未领取退补费的;2.因企业破产、转制、撤销、分流等原因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后退休,未领取退补费的。
二、发放标准201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有婚史未生养育人员一次性发放3000元)。
2017年1月1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发放10元。
三、资金来源中、省直企业独立承担发放拖欠退补费所需资金,对历史拖欠原企业职工退补费进行发放,发放方式方法、启动时间与政府同步。
市属、县(区)属企业,因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退补费所需资金,按原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破产资金和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解决,无破产资金和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由市、县(区)政府按1:1比例共同承担(各承担50%)。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发[1997]3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抚政发〔1997〕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疾病的发生,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是指符合入保条件的妇女和儿童,自愿向其居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基层妇幼保健组织(医院地段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组,以下简称承保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健保偿服务费,由承保单位为其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一切单位和符合入保条件的孕产妇及0到6周岁儿童。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妇幼保健保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保健保偿服务范围及责任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保健保偿服务对象:(一)医学证明身体健康允许结婚可以生育的怀孕12周至产后42天的妇女;(二)医学证明无明显遗传性疾病、传染病、严重器质性疾病及其他影响保偿疾病的0至6周岁儿童。
第六条保健保偿的种类有:(一)孕产妇保健保偿。
保偿期限自怀孕12周起到产后42天止的妇女及0至28天的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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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计划生育细则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12.14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抚顺市计划生育细则》(发布日期:1999年3月13日实施日期:1999年3月13日)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抚顺市计划生育细则》业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陈豪淖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抚顺市计划生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民族繁荣,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居住在我市或常住户口在我市离开市境的我国公民,均应遵守本细则;本市及驻本市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加强法制管理和科学管理,辅之以行政、经济和其他措施。
第四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同级计委、卫生、医药、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建设、土地、财政、教育、司法等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完成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责任,其主要负责人
对本区域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计划完成情况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权。
各地区、各单位应把计划生育纳入群众性的创建文明地区、单位的活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建设,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健全县、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计划生育助理或专职干部。
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小组应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有一名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应有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承包、租赁等形式的单位应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承担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完成人口控制计划的责任。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对各级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实行岗位津贴。
对威胁、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案件必须及时查处。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作必要的安排,以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乡(镇)统筹、村提留中应安排一定比例作为乡(镇)、村两级的计划生育经费。
其不足部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经费渠道,由乡(镇)人民政府加以解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推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和社会保障机制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促进计划生育工作。
在农村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第三章育龄人口管理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实行区域与系统管理相结合,以区域管理为主,共同做好工作。
人口与户籍分离的育龄人员由户籍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地处城区的农村联社育龄人员由县、区、乡(镇)、街道共同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提倡以签订各种形式计划生育合同的方式,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合同,双方必须履行。
对违约且有争议的,由上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并执行。
第十三条职工中育龄人员(含临时工、外用工、配偶)的管理,以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居住地配合。
第十四条停薪留职、放长假的育龄职工,单位应在其离岗15日内将其名单、住址交其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由街、委配合管理。
对离开本市到外地的,由单位负责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职工中的育龄人员被除名、辞退或劳改、劳教的,单位应在其离岗15日内将其名单、住址交其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由街、委管理。
在离岗前已计划外怀孕的,由单位负责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如计划外生育,按单位考核。
第十六条无业育龄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管理。
对待业青年,家长单位应配合管理。
第十七条服刑和劳教的育龄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偶探视需留宿的应持有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否则不得留宿。
对保外就医和缓刑、假释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应通知其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配合管理。
第十八条离开户籍地到本市其它地区居住的育龄妇女(含动迁人口)应到乡(镇)、街道开具《计划生育证明》,交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由现住地负责管理,户籍地配合。
第十九条离开本市到外地的育龄人员由户籍地管理,在外出前应到乡(镇)、街道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集体外出的还须由其组织者同乡(镇)、街道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确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管理。
外出育龄妇女必须落实节育措施,对无措施的不得为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对无《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合同》或《计划生育责任书》的,公安、劳动、工商、建设、交通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外出经营、务工等手续。
第二十条外来流动育龄人员或各类外来承包、施工、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到达本市3日内向现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交验《计划生育证明》并按现住地要求,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计划生育责任书》,领取查验证明,对无查验证明的,公安、劳动、工商、建设、交通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
及各种承包、施工等手续,房管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买房、租房手续。
第二十一条录用外来流动育龄人员或为外来流动育龄人员提供住所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外来流动育龄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应同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监督检查,发现有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不得容留、转移或为其提供隐匿场所。
第二十二条动迁单位应配合做好动迁育龄人员的管理,动迁单位应在动迁育龄人员同所在乡(镇)、街道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方可予以办理动迁手续。
动迁期间动迁户的计划外生育的,应在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