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气检查管理规定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三篇)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民住宅区的燃气设施安检工作。
第三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安全和便利。
第四条燃气公司应当负责组织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工作,居民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五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应当按照周期性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安检工作的内容第六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设备和管道的检查,包括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管道是否有泄漏等情况;(二)燃气设备的防护措施,包括检查是否有泄漏和起火的风险;(三)燃气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四)燃气设备的更新与替换情况,包括设备的寿命和是否需要进行更新和替换等。
第七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应当有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安检周期和频率第八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的周期和频率应根据设施的情况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的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但对于老旧设施和特殊情况下的设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的频率应当根据设施的安全性能和风险程度确定,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一次。
第四章安检工作的程序第十一条燃气公司应提前通知居民进行安检工作,并确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居民应按照通知进行安检工作,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燃气公司应当出示有效的执照和工作证明,并向居民说明安检工作的目的和内容。
第五章安检结果的处理第十四条安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燃气公司应向居民说明检查结果,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对于合格的居民燃气设施,燃气公司应当出具相应的安全合格证明,并告知居民合格的期限和下次安检的时间。
第十六条对于不合格的居民燃气设施,燃气公司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对不合格的设施进行处理和修复。
2023年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2023年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消费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民燃气设施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设备和管道。
第四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居民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安全检查第六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由燃气公司或其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负责。
第七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燃气管道的布置和连接是否合理、牢固。
(二)燃气管道的材质是否符合标准、无损坏。
(三)燃气应用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四)燃气用具的制造、销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五)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应用设备是否合格、运行安全。
(六)燃气设备的排气是否通畅,有无泄漏情况。
第八条安全检查应按照制定的标准及程序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安全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合格的居民燃气设施,相关责任单位应作出合理的整改要求,并限定整改期限,监督整改工作的完成。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对于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档案,及时记录和保存居民燃气设施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
(二)定期对居民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加强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意识。
(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居民燃气设施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和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单位应加强居民燃气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居民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3篇)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了保障燃气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燃气安全检查的管理工作。
(三)燃气安全检查是指对燃气系统、设备、管线等进行的定期或随机抽查和检验工作。
(四)燃气安全检查由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实施。
二、燃气安全检查的目标和原则(一)燃气安全检查的目标是保障燃气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燃气安全检查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便民、高效。
(三)燃气安全检查应当注重预防,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提高燃气系统的安全性。
三、燃气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一)燃气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燃气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监管等方面。
(二)燃气安全检查的方法包括抽查、抽样、听证、现场检查等方式。
(三)燃气安全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的频次和覆盖范围。
四、燃气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一)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燃气安全检查的相关工作。
(二)燃气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燃气企业的合法运营和燃气安全。
五、燃气安全检查的奖惩措施(一)对规范运营、燃气安全达标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存在违规操作、燃气泄漏等不安全行为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燃气安全检查的监督和问责(一)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统筹和协调,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燃气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接受监督和指导。
(三)对燃气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问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燃气安全检查的信息公开(一)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安全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监察。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范文(3篇)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促进居民安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燃气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保障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性。
第四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居民燃气设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及时掌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六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应当与社区(村)居民自治组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安全检查第七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可靠。
第八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应当围绕设施完整、设备安全、泄漏排查、安全通风等方面进行。
第九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应当在居民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并告知居民安全检查的目的、内容及结果。
第十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经安全检查发现居民燃气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并向居民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保存相关资料,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
第十三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经再次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居民燃气设施发生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时,相关单位应当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居民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应当由居民配合完成,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十六条居民燃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改装、拆卸、封堵或者私拉乱接燃气设施。
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管理和实施范本
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管理和实施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火灾和燃气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和实施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对住宅小区、居民区、单位和公共建筑等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燃气公司应当负责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检查第四条燃气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安全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检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燃气管道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情况;(二)燃气表和阀门的运转情况;(三)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四)燃气设施周围的通风和防火情况;(五)其他与燃气设施安全相关的问题。
第六条安全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应当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安全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安全检查表中,明确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如果发现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燃气公司应当定期对已经整改的燃气设施进行复查,确保安全隐患已经解决。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条燃气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的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燃气公司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燃气公司应当加强对用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燃气公司应当建立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确保发生火灾和燃气事故时能够迅速进行有效的处置。
第十五条燃气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六条燃气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第十七条燃气公司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燃气公司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居民区内的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居民燃气设施包括居住用气设施和公共使用燃气设施。
第四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安检机构及安检人员管理第五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检机构进行。
第六条安检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业绩,依法缴纳安检机构的费用,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安检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管理经验的安检人员。
第八条安检人员应经过严格的职前培训,取得相应的安检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安检工作。
第九条安检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安检人员应熟悉居民燃气设施的结构和工作原理,能够正确判断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安检范围和周期第十一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范围包括燃气管道、阀门、连接件、燃具等。
第十二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对于老旧设施或者特殊情况,安检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第十三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应由安检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检时间,并提前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用户应积极配合安检工作,按时允许安检人员进入居民燃气设施进行安检。
第四章安检内容和要求第十五条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管道和阀门的密封性检查;(二)燃气管道的腐蚀和损坏情况检查;(三)燃具的燃烧情况和燃气使用效率检查;(四)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源检查;(五)燃气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检查。
第十六条安检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检,并填写安检报告,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用户说明,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立即停止供气,并通知用户采取紧急措施。
第五章安检记录和结果处理第十八条安检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检记录档案,并按规定保存操作记录、安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三篇)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燃气使用安全,预防燃气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管理。
第三条燃气安全检查是指对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设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促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效性。
第四条燃气安全检查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独立、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燃气安全检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检查工作。
第二章燃气安全检查内容第六条燃气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燃气管道及设备的安全状况检查;(二)燃气使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安全性能检查;(三)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配备和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四)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五)燃气事故记录和处理情况的检查;(六)其他与燃气安全相关的情况。
第七条燃气安全检查应坚持风险管理和全员参与原则,根据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重点检查内容。
第三章燃气安全检查机构第八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负责组织和实施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燃气安全检查资质;(二)具备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设备。
第十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应定期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燃气安全检查程序第十一条燃气安全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检查范围、制定检查计划等;(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开展检查工作;(三)开展现场检查,对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设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四)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五)完成检查后,整理检查材料,形成检查报告,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六)上级主管部门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再次检查;(七)对整改完毕的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复查。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范文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工作,确保居民生活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工作。
第三条燃气设施安检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重点防范,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燃气设施安检应当依法进行,组织有序,确保安全、高效、绿色的供气服务。
第二章安检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燃气设施安检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检机构负责。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注册的资质并取得《燃气设施安检机构证书》;(二)具备专业的安检设备和工具,并经过定期维护和检验;(三)具备经验丰富的安检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燃气设施安检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责任心;(三)具备熟练操作安检设备的能力;(四)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三章安检范围和周期第七条燃气设施安检的范围包括居民使用的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热水器、燃气炉灶等设施。
第八条燃气设施安检应当按照以下周期进行:(一)新装修住宅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安检;(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例行安检;(三)用户申请安检或发生重大天气变化或地震等特殊情况时进行安检;(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检情况。
第四章安检程序和要求第九条安检机构应当向用户提前预约安检时间,并在安检前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条安检机构在进行安检时,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对燃气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检查设施是否老化、是否存在破损等;(二)对燃气管道进行泄漏检测;(三)对燃气热水器、燃气炉灶等设备进行性能检测;(四)针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告知用户;(五)将安检报告及时反馈给用户,并保留在档案中。
第十一条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安检工作,并按照安检机构的要求整改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检记录和报告第十二条安检机构应当将每次安检的记录详细记录,并按规定保存。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1. 简介为了保障居民和企业燃气使用的安全,规范燃气检查的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2. 燃气检查责任单位1.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燃气管线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2.燃气使用单位:主要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使用和保养工作,以及配合燃气供应企业的检查工作。
3. 燃气安全检查内容1.燃气管线检查:定期检查燃气管线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泄漏、腐蚀、老化等问题。
2.建筑物燃气安全检查:包括检查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暖气等设施的使用是否符合标准,有无漏气、堵塞、泄露等问题,并及时处理。
3.燃气室内排气检查:检查燃气设施使用时的室内排气是否畅通,有无积存等问题。
4.其他检查:根据需要,对燃气设施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检查。
4. 燃气安全检查频率1.燃气管线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2.建筑物燃气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3.燃气室内排气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4.其他检查:根据需要,及时进行检查。
5. 燃气安全检查报告1.燃气检查人员在检查后需填写燃气安全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报告中提出整改建议。
2.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将燃气安全检查报告保留2年以上。
6. 燃气安全整改1.燃气检查人员在发现燃气安全问题时,应立即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使用单位或供应企业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2.燃气使用单位或燃气供应企业需及时对燃气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并填写燃气安全整改报告。
7. 燃气安全教育1.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供应企业要定期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燃气检查人员对使用单位和供应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提高燃气管道检查和维修的业务能力和安全意识。
8. 燃气安全告知制度1.燃气供应企业要向使用单位提供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并要求使用单位对其工作区域内的燃气安全问题进行告知。
2.燃气使用单位需向入住的居民及企业员工告知燃气使用的安全规范,方便他们管理和维护燃气设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024年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2024年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入户安全管理,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燃气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燃气供应单位和使用燃气的居民、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燃气使用者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燃气设施。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第五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居民住宅按照一定周期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管道和阀门:检查燃气管道和阀门的连接是否牢固,是否有泄漏现象。
(二)燃气灶具:检查燃气灶具的使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燃气泄漏的风险。
(三)燃气热水器:检查燃气热水器的使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燃气泄漏的风险。
(四)燃气表计:检查燃气表计的安装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漏气隐患。
(五)其他燃气设施:检查其他与燃气相关的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管道系统:检查企事业单位的燃气管道系统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二)燃气设备:检查企事业单位的燃气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安全管理制度:检查企事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落实。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第七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计划,并提前通知居民和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安全检查应当由燃气供应单位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全面掌握。
第九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携带有效的工作证件,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出示,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发现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及时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结束后,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出具安全检查报告,并将报告送达居民或企事业单位。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按照《燃气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等场所的燃气设施安检管理工作。
第三条燃气设施安检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安检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保证安全检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居民应主动配合安检机构进行燃气设施安检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并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六条燃气设施安检应定期进行,具体安检周期和方法由安检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安检机构第七条安检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燃气设施安检资质,拥有相关资质证书。
(二)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从事燃气设施安检工作的能力。
(三)配备先进的安检设备,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八条安检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燃气设施安检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安检机构应定期开展燃气设施安检人员培训,提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安检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安检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安检工作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安检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管道系统的检查,包括管道连接是否牢固、是否有渗漏等。
(二)燃气燃烧设备的检查,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等是否正常运行。
(三)燃气防护装置的检查,包括煤气阀门、燃气报警器等是否完好。
(四)燃气泄漏监测系统的检查,包括是否正常工作、报警是否准确等。
第十二条安检机构应提前通知居民进行燃气设施安检,并约定具体的安检时间。
第十三条居民应按照约定的时间配合安检机构进行燃气设施安检,并提供必要的配合。
第十四条安检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和证件,进行燃气设施安检。
第十五条安检人员应做到文明施工,不得擅自拆卸或损坏燃气设施。
第十六条安检过程中如发现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居民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范本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消除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燃气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气安全检查是指对燃气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改造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系统、定期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管理规定适用于市(县)燃气公司、燃气分公司以及各类燃气设施的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四条燃气安全检查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燃气安全检查应根据燃气设施的类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条燃气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燃气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二)燃气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三)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是否符合要求;(四)燃气设施的改造、扩建是否经过合法审批;(五)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六)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完备;(七)其他与燃气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二章燃气安全检查的组织和程序第七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检查设备,保障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检查方案,并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第九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检查力量和周期,确保对所有燃气设施进行检查。
第十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应在检查前对相关单位进行告知,并征得相关单位的配合。
第十一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认真记录检查过程中的问题和发现。
第十二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应对已经整改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燃气安全检查的责任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市(县)燃气公司、燃气分公司是对所辖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应主动配合和支持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并按照检查要求进行整改。
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以及对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确保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第五条燃气入户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改造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二)燃气设施是否存在泄漏、损坏、老化等安全隐患;(三)用户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损坏、覆盖燃气设施等违规行为;(四)用户是否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品;(五)燃气设施周边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六)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因素。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进行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使用专业的检测设备,对燃气设施进行泄漏检测、压力检测等,确保检查结果准确。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用户数量、用气性质、区域特点等因素,制定燃气入户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并报告当地燃气管理部门。
第八条在进行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前,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告知检查时间、范围和要求。
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燃气入户安全检查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并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入户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并向用户说明整改原因和整改措施。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模板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居民燃气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居民人身和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负责管理的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我公司作为企业管理负责人,对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安检程序第四条安检计划1.每年订立居民燃气设施安检计划,确保掩盖全部居民楼的燃气设施。
2.安检计划应提前通知居民,并明确检查时间、要求和程序。
第五条安检人员1.安检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具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操作技能。
2.安检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证件,供应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第六条安检工具1.安检人员应使用合格的安检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工具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2.安检工具应定期维护和修理、校验,确保工具运行正常。
第三章安检内容第七条安检范围1.安检范围包含居民燃气管道、燃气表、阀门、接头等设施的检查。
2.安检范围还包含相关设施的周边环境、通风情况、使用场合等。
第八条安检要求1.检查燃气管道是否完好无损、无渗漏、无腐蚀等现象。
2.检查燃气表是否安装正确、计量准确、无异常现象。
3.检查阀门和接头是否紧固、敏捷、无渗漏。
4.检查相关设施周边环境是否存在火源、易燃物品等安全隐患。
5.检查使用场合通风是否良好,是否存在可燃气体积聚的现象。
第九条安检记录1.安检人员应当认真记录每次安检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和处理措施。
2.安检记录应及时归档并保管,备案存档不少于两年。
第四章安检措施第十条发现问题处理1.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必需立刻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整改。
2.假如发现存在重点安全隐患,应立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居民安全。
第十一条整改追踪1.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订立整改方案,并定时进行整改。
2.安检人员应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二条安检宣传1.定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燃气安全意识。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3篇)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户内安检人员的要求、户内安检岗位装备要求、户内安检服务要求及户内安检操作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户内安检)。
第二章户内安检人员要求第二条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检人员,负责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经相关部门培训,具备上岗条件。
第四条掌握户内燃气设施操作和维修知识,能熟练完成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掌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现场处理能力。
第三章户内安检装备要求第六条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燃气检测、维修、通讯、服务等相关工具和材料。
第四章户内安检服务要求第七条准备工作(一)穿着统一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整洁,佩戴岗位标志;(二)备齐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物品;(三)入户安全检查,应按客服中心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如遇用户不在而又无法联系,应填写用户留言单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有效告知。
第八条服务礼仪(一)轻按住户门铃或轻敲门;(二)向用户出示岗位标志,表明身份和来意,获得用户许可后,穿戴鞋套入户;(三)进门后径直到服务现场,做到“两点一线”,不在用户室内随意走动;与用户交流时要使用礼貌用语,耐心、热情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用户自检方法;做到入户必安检、安检必宣传;(四)不得接受用户馈赠的各种物品,严禁擅自动用室内物品;(五)用户有疑问时,应礼貌回答用户问题。
第九条结束工作(一)安全检查工作完毕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并填写相关记录;(二)发现用户家中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告知用户整改方法;(三)面带微笑向用户示意告别,面对用户轻轻将门关闭。
第五章户内安检操作要求第十条一般规定(一)安全检查范围:燃气灶前阀之前的燃气表、用气设备、阀门、报警器、安全切断阀、燃气软管、燃气管道及附件;(二)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进行____次安全检查;(三)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必须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应做好安全检查相关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确认;(四)燃气设施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五)燃气用气设备是否为相应的燃气专用设备。
2024年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篇)
2024年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为了保障用户用气安全,根据国家《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由专人进行入户安检及整改工作,根据情况,确保每二年每一个用户都能被安检到,安检周期要求:居民用户24个月/次/每户,非居民用户12个月/次,特殊用气场所3-6个月一次。
二、安检人员应穿统一的工作服,佩带统一工作牌;考勤由各公司办公室人员负责,组员休假需经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写好休假条,小组负责人请假需报告总部并写好休假条交片区办公室。
三、安检人员岗位职责:1、负责户内管道及设施的安检工作。
2、负责安检前的《安检通知》粘贴工作。
3、负责年、月度安检计划初稿的起草工作。
4、负责安检后的统计汇总工作。
5、负责安检时发现问题及处理工作。
6、负责安检时发现燃气设施故障的报修工作。
7、负责安检结束后对用户信息的采集工作。
8、特殊用气场所和商、集用气的定期检查及资料收集工作。
四、入户安检程序:1、核实用户基本信息及燃气具基本信息。
2、用查漏仪检查各管道接口、开关阀门的漏气情况。
3、打开灶具检查气表是否走慢或漏气(限表在户内用户)。
4、检查燃气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详细记录隐患内容及整改期限;该用户自己整改的立即发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整改的立即落实整改,最后存档(电子和纸质档,整改前后的照片资料)。
5、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并发放宣传单。
6、了解用户需求,帮助解决合理需求。
7、对不允许进入户内安检的或长期不在不能安检的用户要做好记录、保留好相关证据,并报总部和区经信委备案。
8、对下达整改通知书的用户逾期不整改或不接受处理的,每月以电子档的形式报总部和区经信委,请求停气处理。
9、已经安全检查的用户需用户签字确认并将燃气具照相,电子、纸质档存档五、要求:1、每年入户安检率达到70﹪以上。
2、三级隐患整改率达到80﹪以上:一般的安全隐患,但需向客户提出改善建议并在日后做出跟进。
户内燃气安全巡检管理制度
户内燃气安全巡检管理制度户内燃气安全巡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用户的饮食、取暖等生活需求,维护户内燃气安全,避免发生燃气事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户内燃气设施巡检工作。
第二章巡检范围第三条巡检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户内燃气管道:检查管道连接是否松动、漏气情况;(二)燃气灶具:检查刺点是否正常、防火装置是否完好;(三)消火器:检查是否满足使用标准、是否过期;(四)烟感、燃气报警器:检查是否能正常启动、是否有电池;(五)燃气表:检查表盖是否完好、表盖密封是否严密。
以上范围均需要进行定期巡检与维护保养。
第三章巡检时间第四条巡检时间原则上为每个季度一次,具体时间由公司安全部门根据用户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用户。
第五条如用户发现燃气设备出现问题,可以主动联系公司安全部门进行紧急巡检,随时保障用户的安全。
第四章巡检人员第六条巡检人员应经过公司安全培训,获得相关证书,并掌握户内燃气设备的操作知识和维修技能。
第七条巡检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确保巡检过程中自身的安全。
第五章巡检过程第八条巡检人员在进行巡检前应与用户进行沟通,确保用户知晓并同意巡检工作。
第九条巡检人员应按照规定的顺序和要求进行巡检工作,详细记录巡检结果,并与用户进行沟通。
第六章巡检记录第十条巡检人员应将巡检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巡检时间、地点、问题情况等,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用户可要求巡检人员提供巡检记录,以便于了解户内燃气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七章紧急措施第十二条如发现巡检过程中出现危及用户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巡检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用户暂时停止使用该燃气设备,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针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巡检人员应及时与用户进行沟通,提出相应的维修方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章处理经费第十四条对于定期巡检中出现的小问题,公司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设备。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单位以及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条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责任,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建立燃气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燃气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协调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三)督促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四)对燃气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五)处理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单位应当设立燃气安全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第八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二)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三)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活动;(四)对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五)向燃气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燃气安全检查工作情况。
第三章燃气安全检查内容第九条燃气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二)燃气设施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三)燃气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是否到位;(四)燃气设备、管道、阀门等是否存在腐蚀、泄漏、磨损等问题;(五)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知识普及和培训情况;(六)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七)燃气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八)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燃气安全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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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配送中心民用气检查管理规定
为保障中心职工家属安全使用天燃气,防患于未然,切实提高职工家属使用天燃气的安全意识,规范中心的民用气检查管理,依据地区和上级部门的文件指示,特制定《民用气检查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有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如有要粘贴在醒目位置。
2、严禁使用报废的燃气具或未通过正规机构检验的液化气瓶,使用年限过长的需及时更换。
3、是否安装燃气报警器,如安装了,是否灵敏,切记要将电源线接好。
4、是否安装排气扇或油烟机,油烟机上不得有覆盖物,提醒住户定期清理排气扇和油烟机上的油垢。
5、是否安装气表和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燃气热水器的是否密封好外接接头。
6、燃气管线胶管是否合格,管线接头是否用规范的卡子紧固,老化、裂纹或不规范的一定要整改。
7、各单位执行好每次的民用气安全检查,发放有关的警示语,对住户做现场讲解和教育,做好相关记录和整改措施,并让住户签字认可。
如未能做好相关记录和住户签字的,每户扣罚检查负责人5元。
8、如发现住户家中存在以上隐患和问题的,要及时告知相
关住户,并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7个工作日内带齐配件统一整改,如未能做到及时整改的,每户扣罚检查负责人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