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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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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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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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 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 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 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 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 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 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 据此,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 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 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 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 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 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 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 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 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 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 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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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期末复习(一)名词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2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3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4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5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5大陆架: P138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6紧追权: P150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7登临权:P149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不端、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8发射国发射国: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内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9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10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国际公法总复习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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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总复习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2.互惠待遇的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斡旋: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 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简答论述:1.国际公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2.国家责任归则的一般原则:3.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规则;1959年12月《南极条约》(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保护(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仅12 个原始缔约国和在南极有“全年站”的国家才能成为协商国)4.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异同:异:(1)大陆架范围:领海以外以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从基线起,不足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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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整理(丁成耀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在国家与国家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产生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准则和制度的总体2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3 关于国际法的强制性(理论—实践)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1、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的时候,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2、国家集体的强制: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含义: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 《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 ((后两个渊源也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和证据而不是直接渊源)。

国际法渊源的层次:国际条约居于首位,国际习惯次之,再次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往往是由国际习惯编纂而成的)。

1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按条约的实质内容划分:(1) 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

(2) 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注意:造法性条约 (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 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2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国家反复多次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行为规则。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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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法概论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渊源:(1)司法判例;(2)国际权威学者的学说;(3)国际组织的决议。

3、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构成要素:(1)通例之存在——“物质因素”,客观因素;(2)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法律之确信——“心理因素”,主观因素。

4、简述国际法的编纂及分类。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把不系统和不成文的国际法规则编成条文化和系统化的法典。

分类:(1)非官方编纂(民间编纂):私人或非官方学术团队的编纂;(2)官方编纂(政府间的编纂):即由国际外交会以或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的编纂。

5、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1)一元论: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分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派。

①国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低于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

②国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国内法效力是国际法赋予的。

(2)两元论:国家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法的主权意识行为。

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其对象是国家之内的人民,而国际法是国际主权意志的集体表现,其对象是国际关系中的国家本身。

实践:(1)关于条约,应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内政不容干涉原则;国际法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实践主要有转化、并入和混合式三种方式。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一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导论第一章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软法”“准条约”、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一)(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整(三)不干涉内政原则(二)互不侵犯(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三)、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条约体系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通讯免验管辖豁免第11 页共15 页(二)、领事关系法第七章、条约法第12 页共15 页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符合目的和宗旨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条约善意解释终止5被代替6履行不可能解释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暂停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2辅助规则1同时作准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9战争10一方违约(重违约)的条约解释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一)、强制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14 页共15 页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07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成立管辖2002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第15 页共15 页。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

[法学]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要点★区分能够承担国际责任的主体:国际法效力通说观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不可能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体现在国际习惯和条约中的“各国的协调意志”。

其理由是,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只能是代表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各国的统治阶级,特别是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各国的统治阶级,不可能设想都抱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条约必守原则: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学说:(笔记)永久中立国概念: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义务(限制):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自卫权的理解: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力。

权力行使的限制:1、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普遍管辖权概念: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何处。

国家豁免:略看★国家承认:(什么是国家承认,内容,构成要件)★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重点记忆):笔记不动产:跟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同国籍的取得方式,能够在案例中判断个人具体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众合)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及其例外情况。

概念: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不限制等。

例外情况:1.施惠国给予其邻国国民的优惠待遇;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3.发达国家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4.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情形(关于行使出入海洋权利的并因顾及内陆国的特殊地理位置而规定其权利和便利的特别协定,不适用最惠国条款)外交保护的条件:1、保护国的公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3、用尽当地的救济。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

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

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

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

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国际公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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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1、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2、大陆架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

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3、船旗国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国籍,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

4、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5、领事裁判权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6、域外庇护又称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驻外国的本国使馆、领馆中对包括接受国国民在内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或在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内对外国人给予其他形式的庇护。

7、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管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威组织,主要任务是为筹备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而制定有关规则、规章,处理先驱投资者申请登记问题。

8、不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是指各国对严重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情势,有权利也有义务不予承认指不承认因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的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定.9、过境通行(适用群岛水域)指外国船舶和飞机自由地(不仅是“无害地”)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一个专属经济区到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另一个专属经济区的航行。

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大陆和该国的一个岛屿所形成,而在该岛屿向海峡方面有一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同样便利的航路可用,则不得在该海峡作此种航行。

10、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国际公法笔记重点整理-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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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三)、国际组织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一)、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1+1】(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三)、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免验(一)、外交关系法依上下文1条约本身规定 2当事方同意1解释的一般规则 符合目的和宗旨 3单方解约(允许才可)4履行完毕 条约 善意解释 终止 5被代替 6履行不可能 解释 1补充资料(记录、草案、纪要) 暂停 7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2辅助规则 1同时作准 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2两种以上文字 2作准以外文本解释时参考 9战争 10一方违约(重违约) 的条约解释 3几个作准,推定有相同意义 11情势变迁(领土、违约) 4有分歧,依目的和宗旨调和第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二)、非强制方式第九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四)、国际刑事法院独立于联合国2019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管辖战争犯罪,管辖权无追溯力承担个人责任、不违反所在国国内法不是免责理由、官职地位不是免责理由纽伦堡原则上级命令不是免责理由、有权得到公平审判、共谋也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罪名: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犯人道罪(五)、战争犯罪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联合国卢旺达法庭(非普遍性、非国际法院下属)依《罗马规约》于2019年7月成立管辖2019年7月后发生的罪国际刑事法院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罪: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中国不是缔约国。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6、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7、引渡: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9、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10、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11、无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13、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方进行开发。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注:第⼗⼀、⼗⼆章未在此列)⼀、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缔结的确⽴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协议。

3.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为⽽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的⾏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4.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般指独⽴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为者。

5.永久中⽴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义务的国家。

它是⼀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受到⼀定限制。

6.⾃卫权:是国家使⽤武⼒反击外来武⼒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然的权利,其⾏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7.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切⼈、物和所发⽣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管辖。

8.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类的利益不论犯罪⾏为发⽣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9.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实⾏管辖。

10.国家豁免:⼜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

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家有义务不承认以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议。

11.承认国家或政府:是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定⽅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事实进⾏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为。

12.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命所产⽣的新政府的承认。

13.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为。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

1比较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在任何时候不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即使发生火灾瘟疫;领馆馆舍不得侵犯,非经领馆馆长、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但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推定领馆馆长已同意。

2)使馆档案文件不受侵犯,享有绝对权;领馆档案文件不受侵犯。

3)使馆享有通信自由,可使用一切方法通信,未经同意不得设置或使用无线电发报机,来往公文不受侵犯,外交邮袋不得开拆和扣留,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领馆享有通信自由,未经同意或允许不得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外交邮袋有重大嫌疑时可退回派遣国或对方有人在场时开拆,其他方面未作规定。

4)使馆特权享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领馆与使馆相同5)使馆特权免纳捐税与关税及使用国旗和国徽的特权;与使馆相同6)领馆单独享有领事通知权,接受国须在相应规定情况发生后通知派遣国领事,领事可自由会见本国公民并与之保持联络。

7)在人员方面:a.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领事人员人身自由受到保护b.外交人员的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领事人员无此特权c.外交人员享有管辖权豁免,作证义务上享有豁免权,作证只在派遣国同意或自愿方面;领事人员只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管辖豁免,在作证义务上除了涉及公务及以鉴定人身份作证外不得拒绝作证d.外交人员免征关税与捐税(供私人所用物品),行李免受查验;领事人员免征关税捐税,免收查验义务,但只限于就任时一次。

2比较无害通过制,过境通行制,公海自由制:1)无害通过制适用于领海或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及公海之间;过境通行制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与公海之间;公海自由制适用于公海之上。

2)无害通过制只针对于船舶;过境通行制针对船舶和飞机;公海自由制针对所有船舶和飞机。

3)无害通过制要求潜水艇要浮出海面并展示旗帜;过境通行制和公海自由制并无此规定。

4)无害通过制要求非军用船舶以无害方式通过;过境通行制无船舶飞机的限制;公海自由制则是所有国家所有船舶可以在公海上航行,所有飞机均享有飞越自由。

国际公法整理

国际公法整理

国际公法期中考题型:申论题时间:11月17日 13:30-15:20 地点:1403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法源 + 条约的相关内容 +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份PPT国际法的发展史与国际法理论最后在看,先把前面三大块内容记熟下)PS:复习时最好要结合PPT来看,有哪里写的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发给我哟!!考试加油~~ 必过必过的!!一.国际法的发展史与国际法理论(最后在看这块,不是重点)1.1648年西伐利亚和平会议:国际法元年2.格老秀斯(Grotius): 国际法之父,以自然法为基础3.法律实证主义的学说理论(简单看下就好了)(1)以国家同意作为国际法拘束力的基本原则(2)着重法律的形式与实然面,后发展为国际法不应过度强调形式,应实质规范主权国家的行为(3)强调国际法上的制裁效力(4)非国家行为不具有重要角色,后发展为承认国际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的加入4.国际法是法律,但是是弱法,即虽然有拘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二.国际法的法源(重点)1.根据国际法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法源主要分为主要法源和辅助法源:主要法源包括条约、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法源包括司法判决、权威公法学者学说2.习惯国际法(形成过程:两国的习尚–他国的效仿–必须遵守的法律确信)定义: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习惯国际法是指作为通例(各国实践惯例)的证明同时该习惯被实践的国家接受为法律(实践的国家要承认该习惯为法律)。

所以依据此定义,国际习惯法有两个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主观上要有法律的确信,是指一个国家主观上认为某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性质并对国家有拘束力。

简言之,一国坚信根据国际法有权利或义务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客观要件:一种明确而继续从事某种行为的习性,通常会通过一个国家的内国法律,或是对外单方宣言来观察一个国家的行为。

即是要有“国家实践”,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国家实践内容要有一致性,即一国的实践被他国效仿并重复实行。

《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公法学》期末复习重点考试题型:翻译、判断、填空、名次解释(4-5个)、简答1题、论述1题第一章1.国际法的特点P3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P4(1)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国际法的基础;(2)英国的边沁确定了“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名词;(3)中国最早组织对西方国际法的翻译的人为林则徐,后这份翻译被收入《海国图志》第83卷。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12第二章1.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P312.什么是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的分类?P313.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得以形成的两个要件是什么?P33第三章1.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412.《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项原则是什么?P43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什么?P43第五章1.什么是国家?P652.国家的四项基本权利是什么? P713.国家主权豁免的对象?P734.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全面掌握)第六章1.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主观和客观)?P92-952.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全面掌握)第七章1.什么是领土?P1072.领土的组成部分有哪些?P1093.传统领土的变更方式有哪些?P1134.现代领土的变更方式有哪些》P1155.先占的条件是什么?P113第八章(全面了解,掌握重点)1.《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P1292.领海的概念和宽度P1323.什么是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要求有哪些?P1354.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P1365.毗邻区的宽度P1366.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和法律制度P138-1397.大陆架的法律地位P1408.公海的法律地位P1459.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P150第九章1.空间法的组成P156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P1593.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P1664.关于反劫机的三个和约是什么P163第十一章1.什么是国籍?P1992.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解决方法P207-209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P2114.引渡和庇护(全面掌握)P216-220第十三章1.联合国的成立时间P2502.联合国的6个主要机关和职权P2533.安理会的组成P2554.安理会的表决程序P2565.安理会的职权和大会职权的比较6.联合国的六大工作语言(汉语、英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第十四章1.使馆的职务P271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人员的义务P279第十五章1.条约的概念P2852.缔结条约的两个要求:有缔约能力、按一定程序缔约第十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国际公法学》相关重要案例1.荷花号案2.科孚海峡案3.北海渔业案(英挪渔业案)4.帕尔马斯岛仲裁案5.诺特鲍姆案6.霍茹夫工厂案《国际公法学》翻译单词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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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复习提纲 2013级【名词解释】1.P82限制豁免主义:又称相对豁免论或有限豁免论,是指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为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称管理权行为或私法行为),国家只对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给予豁免,而对其“非主权行为”则拒绝给予豁免。

2.P406危难:是指在极端危险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者(机关或个人)除了采取不遵守义务的办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来拯救他自己或他监护人的生命,则该行为的不法性予以解除。

3.P221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活动应该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控制之下进行。

4.P175添附:是指在一国原有领土之外,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的作用而增加新的土地。

5.P382斡旋和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方不能通过直接谈判或磋商解决争端时,第三方通过提供帮助以促成争端当事方进行直接谈判,进而解决争端。

6.P69永久中立国:是指承担义务在第三国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战争中,永久保持中立并保卫其领土完整的主权国家。

7.P29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8.P153庇护: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9.P406紧急状态:是指一国遭遇到严重危及该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况而采取措施所作的行为,其行为的不法性也应予以排除。

10.P90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权利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简答】1.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及其新发展 P60含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意义:原则体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

(P6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变迁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新发展:2.简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一切适当步骤保护)(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①刑事管辖豁免(绝对)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4)作证义务免除(无论在刑事还是民事案件中;但若不涉及使馆,经派遣国同意,则可作证。

)(5)免纳捐税(6)免除关税(数量、期限、转让等限制)(7)私人行李免受查验(有重大理由推定;在场)(8)其他特权和豁免(如:外交人员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军事募捐、征用等军事义务。

)3.从国际法相关理论出发,谈谈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五种: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

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三、必须是“有效占领”。

时效是指一国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领他国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日本想通过「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按国际法规定必须像美国对从墨西哥抢来的加利福尼亚一样,对钓鱼岛实行长期「有效控制」,而且必须得到原属国的默认。

「有效控制」包括长期作出司法行为、徵税、给商船颁发执照、登记财产契约、进行人口普查、管理海关事务等,而日本在无人的钓鱼岛上没有做这些事。

中国几十年来长期的「保钓运动」和今年中共政府对钓鱼岛领海的划定和巡视,已充分表明,日本无法通过「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

(从先占和时效两个方面谈)4.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种。

诉讼管辖权建立在当事方自愿接受的基础上,其诉讼方只能是国家。

包括:(1)自愿管辖,即各当事方提交的一切案件;(2)协定管辖,即宪章或其他现条约或协定中所特别规定的事件;(3)任意强制管辖,即各当事国可以随时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不须另订特别协议而承认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的各种法律争端。

5.试结合我国立法实践说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1、适用方式从中国立法实践中推断:条约倾向于以并入为主、并入与转化相结合的混合方式。

例如:(1)有关民商事条约的直接适用: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2)非民商事条约基本上转化适用(3)未尽事宜的直接适用: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本国法律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行使。

(4)国际惯例的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5)冲突的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完善我国关于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相关规定(1)国际习惯:普遍公认或至少为我国承认的国际习惯是中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习惯的规定。

(2)国际条约:经正式批准或核准的国际条约自生效或公布之日起成为中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6.简述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主要指某一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家的行为(1)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家的行为:①国家机关的行为;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人或实体的行为;③一国交由另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④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的行为;⑤受到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⑥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采取的行为;⑦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⑧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为。

(2)一国家参与或介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①一个国家对他国的援助或协助的行为;②一国受他国指挥或控制下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③一国因受他国胁迫而实施的国际不法行为;7.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P306(1)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项义务经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

(3)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对一第三国或其所属一组国家或所有国家给予一项权利,而该第三国对此表示同意,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享有该项权利。

该第三国倘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表示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4)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力的取消或变更:如原条约当事国和第三国无另外协定,要取消或变更该第三国已负担的义务,必须经条约当事国和第三国双方同意,对权力的取消或变更无需原条约当事国的同意,但必须得到第三国的同意,否则不得取消或变更。

8.简述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并就其是否需要改革谈谈你的个人看法(1)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利。

所谓的“否决权”指的是,联合国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需要安理会15个成员国中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其中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赞成方可通过。

这样每个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内就享有一票否决权。

双重否决权是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每个常任理事国所享有的以投反对票的方式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力。

否决权评议:否决权制度的出发点是大国必须对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担负主要责任,但是实际上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大国特权,实践中否决权成为了大国为自身利益而干扰国际重要决议的通过。

(2)看法:否认权制度是一个优缺点并存的制度,在联合国改革的大背景下,否决权本身也需要改革。

可以通过设立对否决权的制衡制度,在必要时以多数票推翻否决。

同时强化“集体否决权”的作用,被否决的决议交由联大通过多数票解决。

否决权改革的重点是在适度限制否决权,改革方案与实施还需慎重。

9.简述外交保护的合法条件根据国际法,国家在行使外交保护权和决定采取外交保护措施时,其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则:(1)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利益和地位受到侵害,而且此种侵害是由于所在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如果受害人所受侵害仅由外国人私人行为所致,则受害人的国籍国不能因此向该国主张和行使外交保护;(2)受害人从受害时起至实施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3)受害人已经用尽外国当地的一切行政和司法手段及程序仍然无法获得救济,即一国不得对其国民在外国受到的侵害立即实施外交保护权,除非受害人依根据该外国当地的法律用尽可能采用的一切救济手段而得不到救济。

10.结合案例说明国际海洋法上紧追权行使的条件 P219紧追权的行使的限制:(1)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如果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违反沿海国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章时,也可以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开始紧追;(2)必须是被追逐船船舶在视听范围内,向其发出视听可及的信号才开始;(3)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毗连区外或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外继续进行(一旦中断,紧追权即宣告结束);(4)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紧追应当终止;(5)紧追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6)不得不当地使用武力。

参考案例:1935年美国军舰就曾因开始紧追的地点不妥并且击沉被追的加拿大“孤独号”而导致赔偿责任。

1999年国际海洋发法庭审理的“塞加号”一案中,几内亚因为对具有圣文森特籍船舶“塞加号”的紧追和使用无力等拿捕措施不当而被判赔偿。

【案例分析】引渡与庇护问题 P149-P1531、引渡(1)概念: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法律依据:1、被请求国国内立法; 2、引渡条约,即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最重要依据)。

(3)构成要件:1、引渡的主体是国家; 2、对象是被一国所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 3、目的是为了使被引渡的人受到刑事审判或执行刑罚,防止其逃脱法律的制裁。

(4)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1、犯罪人的国籍国;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3、受害国一个以上国家请求时,由被请求国决定。

(5)原则:1、政治犯(军事犯)不引渡原则; 2、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3、双重犯罪原则; 4、罪名待定原则(引渡结果)2、庇护1、概念: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不将其引渡,也不驱逐出境)。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所以又称政治避难。

2、性质:国家权利(属地管辖权延申),非个人权利(《世界人权宣言》D14:寻求获得庇护权)。

3、庇护的对象被外国追诉的政治犯罪者或因从事政治活动而遭到迫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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