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换肾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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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换肾引争议
自2007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人体器官移植的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2007年底湖南两位尿毒症患者交叉换肾一波三折的经历被媒体报道
后,再次引发各方关于人体器官捐赠方面的争论。

事件经过:同患尿毒症的17岁少女何一文和39岁男子何志刚原本不相识,为换肾与各自亲属配型,均不成功,但两家肾源恰恰能与对方匹配,为了挽救二人的生命,双方家庭同意“交叉换肾”,准备在广州医学院附二医院实行手术,但没想到在该院依照《条例》相关规定,报该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批时,被医院伦理委员会以8:1的票数要求暂缓。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各方关注。

此时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见到报道后主动与双方家属联系表示可以为其提供手术,并在随后该医院伦理委员会进行的审批中以13票全票通过,“交叉换肾”手术成功进行。

在该事件中交叉换肾是否合法、有关法规是否需要修改在相关管
理部门、专家、读者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专家态度:不宜鼓励在国内推广这种互助方式
手术存在风险
首先对于尿毒症患者来说,活体肾移植既不是唯一的办法,也不是最好的办法。

其次“交叉移植”属于有条件的非亲属交换。

对于这种多家庭互救方案,既无法律支持,又无法律反对。

手术建立在交换的前提下,但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平等”。

手术一旦失败,将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一方索赔;二是收回向
对方提供的肾脏;三是找医生算账。

《条例》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
根据《条例》规定,“有证据证明活体器官接收人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则可以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对于“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界定漏洞很大,在一些地方可能直接导致变相器官买卖
的出现。

专家呼吁应尽快对条例进行修改。

法律界:存在两大争议
争议一:立法是否存在空白
有不少人认为立法空白是导致“交叉换肾”风波的主要原因。

依照现行的《人体器官移值条例》,本案中的交叉换肾,由于双方的供体与受体之间既不是配偶也不是血亲,所以只有证明他们是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才能符合移植的法定条件。

但是,《条例》却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帮扶才能形成亲情关系,因而导致广州、海南两地医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也有人认为《条例》无修改的必要。

任何立法保证的是普遍正义而不是个别正义。

从《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对器官捐、受规定限制性条件,是为了防止假借捐送器官之名行变相买卖之实,从而为个人谋不当利益,损害相关患者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本案却是一个特例,即双方亲属的肾脏与他们自己不匹配,却与对方恰好相互匹配,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对等互换,不存在买卖。

但是,如果要求法律对“对等交换”这一特例作出明文规定,明确对这种特殊情况是允许还是禁止,那么对立法的要求就过于苛刻了。

争议二:交叉换肾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有律师指出《条例》中虽限制捐受双方要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但同时也网开一面,允许“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进行捐受。

由于法律上的“亲情”关系只有血亲和姻亲关系,那么“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只能理解为友情了,本案双方互换肾脏,既不是买卖,而且出于帮扶而形成了友情关系,已经符合
器官捐受的法定条件。

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律字面意义上来看,“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应是指在捐受器官事宜发生之前,双方就因帮扶等形成了亲情关系,本案显然构不成这样的条件。

读者:一切都可以为生命让道
在医院伦理委员会以违反有关规定与伦理为由,否决换肾手术的消息公布后,陆续引来了国内众多读者的议论。

绝大部分读者都赞同交叉换肾,认为社会在发展,时势在变迁,过去的法律和伦理不一定全都适合当下的判决。

当社会出现新情况时,法律和伦理也应以全新的视野,重新审视发生的一切。

哪怕作出颠覆性的改变,只要有利于社会的转型,并且是基于人类的普世价值,又未尝不可。

何况医院本就是救死
扶伤的地方,一切都可以为生命让道。

相关链接: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国际移植学会捐献肾脏准则
1.只有在找不到合适的尸体捐赠者,或有血缘关系的捐赠者时,才可接受无血缘关系者的捐赠。

2.接受者及医师应确认捐赠者出于利他的动机,而且有一位社会公正人士出面证明捐赠者的“知情同
意”不是在压力下签字的。

3.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向没有血缘关系者恳求,或利诱其捐出肾脏。

4.捐赠者应已达到法定年龄。

5.活体无血缘关系的捐赠者也应符合伦理、医学和心理方面的捐肾标准。

6.接受者本人、家属或支持捐赠的机构,不可付钱给捐赠者,避免误导器官是可以买卖的,但可以补
偿捐赠者因手术而造成的损失。

7.捐赠者与接受者的诊断和手术,必须在有经验的医院中施行,而且希望义务保护捐赠者权益的公正
人士是同一医院的成员,但不是移植小组中的成员。

本文由北京空军总医院挂号服务网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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