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中社会调查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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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3辑当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未能真正落实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理念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特殊办案理念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基本沿用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和模式,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忽略对涉及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相关事实和依据的审查。

①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有哪些、犯罪根源是什么、再犯罪风险有多大以及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帮教的力量如何等缺乏深入细致地思考,也没有将上述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来审查,仍沿袭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惯性思维。

(二)案件重要事实审查不到位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要建立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品格事实、认罪悔罪情况、监管支持条件等事实充分审查基础之上,而实践中执行并不到位。

开展社会调查是司法机关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品格特征、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的重要途径,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决定对涉罪未成年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当前调查报告中普遍存在调查主体不确定、调查主体专业知识欠缺、调查程序及相关制度缺位、调查形成的材料不随案移送等问题,容易导致社会调查缺乏客观性、中立性和全面性。

(三)特殊保护制度落实监督不到位刑事诉讼法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目的就是将对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的处遇区别开来。

这一特殊程序有时并未完全落实。

如有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笔录上有签名但实际并未在场履行义务;有的律师被指定进行法律援助后却并未阅卷、会见等。

再如,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没有做好记录封存工作而被散布出去。

(四)将道德评判标准融入法律制度缺少实践认证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中提及的品格事实证据,究竟是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还是定罪量刑的必要证据?如果仅仅作为依据,在实践应用中便难以准确把握其证明力,如果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张耀阳**张耀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相比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是更容易受到社会影响,更易受到家庭环境和教育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在司法体系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和完善,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完善入手,探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犯罪背后往往有着家庭、学校、社会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心理特征等情况,为司法机关制定更合理的处罚和教育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通过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也可以帮助相关部门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他们的成长和社会再次融入提供更有效的帮助。

从社会实践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需完善。

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力度不够,社会调查的精细化程度不够,导致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没有充分了解犯罪原因、犯罪背景等情况,难以制定出合理的教育措施和处罚决定,未能有效挽救未成年犯罪分子。

我国亟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提高社会调查的专业性和精细化程度,从而更好地帮助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并防止更多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专业性。

可以通过加大对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社会调查能力和专业水平,使得他们在社会调查过程中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心理特征等情况,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准确的判断和建议。

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管理。

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明确的调查标准和程序,对社会调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确保社会调查的客观、公正和专业性。

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专设章节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制度,其中专门规定了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让社会各界充满了惊喜和期待。

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实际运行充满了艰难和困惑,调查报告质量不高、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普遍存在,调查结论的运用效果并理想。

如何使良好的立法理念得到实现,需要具体分析当前状况、准确厘清当前矛盾,进而提出有效的落实对策。

笔者认为,成年人犯罪案件是针对“行为”的处理,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针对的是“行为人”,行为人的个体特征对案件的处理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针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条件等内容进行的社会调查在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中尤为重要。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少年司法中很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其基本内涵是:由一些具有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门学科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调查者,对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相关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本案相关情况、未成年人本人的基本情况、社会生活情况、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职业情况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客观、全面、综合、公正的评价,并对造成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科学的、深层次的、专业的分析判断,然后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专业的书面意见报告,作为涉罪未成年人处理时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适用度低、范围小对我院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分析发现,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案件数占所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的比例分别为29.9%,社会调查适用率比较低。

同时对于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案件,调查报告多由当地司法局通过电话了解社区居委会及家长的方式出具,内容单一形式化。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我国一直在致力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本文将就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从立法方面入手。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尚且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们需要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人格和身心健康。

还需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程序规范,保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能够有序进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社会关注和支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足以影响整个国家的未来发展。

我们需要加大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共同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健康成长出一份力。

社会各界需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提供专业的辅导和支持,帮助未成年人走出错误的道路。

也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树立价值观念,杜绝犯罪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帮教机构和专业队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不仅需要依靠法律和社会的力量,更需要有专业的帮教机构和专业队伍来对未成年人进行专业的帮教工作。

我们需要加大对帮教机构的建设和专业队伍的培养力度,构建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帮教体系,为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提供更专业、更有力的保障。

也需要加强对帮教机构和专业队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服务。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

在社会调查中,我们需要更多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来更准确、更高效地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
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以下是一些建议和帮助意见:
1. 家庭支持:嫌疑人可能需要更多的家庭支持和关注。

建议与嫌疑人的家人沟通,了解家庭背景并提供合适的支持计划。

2. 心理咨询: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内心的困扰和情感问题。

建议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以帮助他们解决内心问题并提供正确的思维方式。

3. 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摆脱犯罪习惯,建议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

通过学习和技能培训,他们可以培养自尊、自信以及将来就业的能力。

4. 社区参与:为了让犯罪嫌疑人重新融入社会,建议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志愿服务。

这可以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和重新树立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

5. 监护和监督:为了确保嫌疑人的改造进程,建议提供必要的监护和监督。

这可以包括指定专门的监护人或监督者,定期与嫌疑人进行会面和评估。

6. 法律教育和后续辅导:为了防止未来的犯罪行为,建议提供必要的法律教育和后续辅导。

这可以帮助他们了解犯罪行为的后果,并提供适当的预防措施。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的帮教意见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设计。

关键是给予他们机会和资源,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

审前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真实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了解其成长环境、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教育、矫治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北京市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问题的表现1. 调查对象的范围不明确。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生在学校、家庭、社区等范围内,而目前的制度主要关注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其他情况下的未成年人调查较少。

这就使得有些问题未成年人很难得到及时的关注和帮助。

2. 调查程序不规范。

由于缺乏明确的调查流程和标准,导致有些社会调查人员处理案件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容易出现主观臆断和不公平的现象。

而且,一些未成年人被临时监护所收容后,并没有得到及时的调查,导致可能错过了最佳的矫治时机。

3. 社会调查人员的专业性和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社会调查人员普遍缺乏专业性培训和学术研究,导致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一些不专业、没有根据的判断。

而且,一些社会调查人员缺乏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情商,处理案件时缺乏耐心和细致的态度,影响了调查工作的质量。

4. 调查结果的透明度不够。

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调查结果往往只有法庭和相关人员知晓,公众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中没有足够的信任感。

这也不利于社会的监督和公众对于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认同和接受。

二、完善的建议1. 拓宽调查对象范围。

应该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外的问题纳入到审前社会调查的范围内,例如学生欺凌、家庭纠纷等。

应该加强对于监护人的调查和教育,提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2. 建立规范的调查程序。

要明确社会调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操作步骤,确保调查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要加强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摘要]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

本文采用分析和实证的方法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应在侦查阶段,由独立的社会调查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启动社会调查程序。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问题对策未成年人是新世纪的主人,是人类的未来。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率持续上升,犯罪少年的数量日益庞大,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我国,尽管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坚持和执行强调采取“综合治理”方式调动各方参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刑事司法领域,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法律保护是联合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地方面临未成年人犯罪羁押率高、重新犯罪率高的困境,重要原因就在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信息调查不全面、不细致,导致认定事实上的偏差与适用法律上的偏重。

1、社会调查制度的内涵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社会调查制度也称为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办案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使法官在量刑时予以参考的制度[1]。

在我国,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这条规定可以视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之雏形规定。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23-10-30•引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与目建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涉及罪名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逐渐凸显。

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对量刑、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作用。

背景介绍研究目的和意义分析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旨在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人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研究,探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0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道德品质等,为量刑提供依据,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提供支持的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历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起源于20世纪中叶,随着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该制度逐渐得到普及和发展。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逐渐得到重视和应用。

调查主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和证人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道德品质等,以及案件发生前后的情况和影响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方式包括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家长、老师、邻居等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考察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提供量刑依据01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为量刑提供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检察机关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社会调查。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身世、家庭、社会关系等情况,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正确裁量案件提供客观资料和有力依据。

目前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调查不全面、程序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

需要对其进行完善,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法律事务的顺利进行。

目前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调查不全面的问题。

在进行社会调查时,调查人员往往只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及其影响进行表面了解,忽略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等方面的全面调查。

这就导致了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而影响了对未成年人的正确审判。

应当建立更加全面的社会调查制度,要求调查人员不仅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还应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等进行深入了解,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社会调查工作缺乏明确的指导意见和标准程序,导致了调查工作不受约束和不规范。

这就容易形成主观片面的调查结论,使得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应当建立规范的审前社会调查程序,明确调查的程序和要求,对调查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确保社会调查工作的严谨性和程序化。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一些社会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特点了解不够,容易对未成年人进行误判和伤害。

应当加强对社会调查人员的选拔和培训,要求他们具备相关的法律、心理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和素质,确保社会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防止他们再次犯罪,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建立的。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程序上还有一些不完善之处。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主要依赖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教育机关等单位的调查,但是这些单位之间信息不畅通,协作不够紧密。

这导致在调查过程中会出现信息交互不及时、重复调查、碎片化等问题,影响了调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应该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依据和标准上还有一些不明确之处。

目前,我国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社会调查时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导致调查工作缺乏规范性和一致性。

在调查依据和标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调查对象的界定仍缺乏统一的标准,易造成调查对象范围的模糊和不一致。

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制度规范,明确调查的依据、程序和标准,提高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人员配备和培训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方面的人员配备不足,且专业培训不够完善。

这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经验不丰富,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社会参与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主要由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社会力量的参与较少。

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是具有优势和价值的,他们可以通过提供线索、协助调查、提供帮助等方式,为调查工作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资源。

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日益凸显。

我国法律制度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执法审判体系已经建立,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制度缺陷,制约着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1. 调查范围有限,信息存在不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前的社会调查往往只涉及到其家庭和学校情况,对其社会背景、人际关系、心理特征等信息并未进行全面的调查,这给审判带来较大不确定性,也影响了判断未成年人是否需要轻判或从轻判罚。

2. 调查内容不够科学,主观性较强由于社会调查人员往往不具备专业的心理学或社会学背景,往往不能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犯罪的心理背景和犯罪动机等信息,更多的是以常识和经验判断。

此外,由于调查人员的主观意见和价值观的影响,也会使得调查结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倾向性。

3. 调查和审判时间不匹配,效率低下由于调查和审判需要时间,而往往调查和审判时间不同步,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成长,也让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此外,由于调查和审判时间不匹配,也可能导致相关的信息过期失效,从而影响到审判的准确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1. 调查范围宽泛,信息充分在社会调查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学校、社会背景、人际关系等方面信息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核,以使社会调查结果更具科学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2. 调查内容科学,客观性强在社会调查中,需要增加专业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员的参与,采用科学的调查方法进行社会调查,并对社会调查的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以确保其客观性和准确性。

3. 调查和审判时间匹配,效率提高在审判过程中,需要对社会调查的结果进行及时的分析和评价,以便帮助法官做出准确、公正的判决。

在调查和审判时间匹配的情况下,既能减少对未成年人正常生活的影响,又能提高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给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扰。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实施了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旨在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关系等情况,为司法机关作出正确的审判提供参考。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围绕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问题分析1.调查不足在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内容不够充分,调查形式单一,只能了解到表面情况,无法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关系等情况。

这样的调查结果很难为司法机关提供全面准确的参考,导致司法判决不够科学和公正。

2.调查时效性差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时效性较差,造成调查结果与案件审理时间不相适应。

有些调查结果较早完成,但由于案件审理时间较长,调查结果已经过时,无法为司法机关提供有效参考。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司法判决偏离事实,影响司法公正。

3.数据共享不畅在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中,往往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如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但由于数据共享机制不够畅通,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存在困难,导致社会调查不够全面和准确。

二、完善建议1.建立综合调查机制加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全面性和深度性,建立多部门协同参与的综合调查机制,整合各个部门的资源和信息,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关系等情况。

在实践中,可以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管理中心,负责整合和统一指导各部门的社会调查工作。

2.加强调查人员培训提高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人员的专业化和综合素质,加强对调查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调查技能和素质水平。

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激励调查人员积极投入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中,在实践中提高调查质量和时效性。

3.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间数据的共享和互通,提高社会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被认为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这一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帮助。

本文将就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问题分析1.审前社会调查不够全面目前,北京市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就在于调查工作不够全面。

由于一些社会工作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未成年人调查工作有时候缺乏针对性和全面性,无法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等情况,从而无法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的调查报告和信息,影响了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和帮助。

2.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不够完善在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愈发凸显。

一些社会工作者在调查过程中存在顾此失彼的情况,有时候未能很好地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

有的社会工作者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偏见和片面的看法,也造成了对未成年人的不公正对待和保护不力。

3.调查报告使用不够广泛北京市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在使用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司法机关在接收到调查报告后未能及时有效地运用报告中的信息,导致了一些案件的处理不尽合理。

也有一些社会工作者在撰写调查报告时存在疏忽和马虎的情况,影响了报告的质量和可操作性,也使得报告的使用程度有所降低。

二、完善建议1.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为了解决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养。

这一点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加强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专业精神。

也可以通过加强社会工作者的管理,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调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审前社会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关切。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防止其犯罪,北京市实施了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审前调查,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家庭背景、学校情况、社会关系等情况,从而判断其是否需要纠正教育、保护教育、限制教育或强制教育。

然而,尽管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本文将探讨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问题一: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 调查范围过窄现行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只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调查,但是,并不是所有涉案未成年人都需要进行审前调查。

同时,一些犯罪问题的根源可能并非在涉案未成年人身上,而是在其家庭、学校等方面,因此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没有对这类情况进行覆盖,存在范围过窄的问题。

1.2 调查机构不健全目前,北京市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主要由社区警务室和社工站等单位负责,但是这些单位的调查力量和专业能力相对较弱,难以满足未成年人审前调查的需求。

建议:可以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机构,由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的社会工作者和警察等人员共同组成,通过强化调查力量和技术手段,提高调查质量与效率。

问题二:调查结果处理的问题2.1 结果处理方式不同在面对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人员时,处理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然而,现行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对于处理结果并未进行详细规定,存在依法行政不充分的问题。

2.2 调查结果未得到有效利用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为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提供纠正教育、保护教育、限制教育或强制教育的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调查结果未能充分得到利用,存在一定的浪费和难以完全实现预期目标的问题。

可以建立起完善的处理机制和调查结果利用机制,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实施,确保调查结果得到最大化的利用,从而更好地达到预期效果。

司法社工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现实困境及应对

司法社工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现实困境及应对

司法社工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现实困境及应对身份证号:******************摘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可以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监护教育、心理状态以及犯罪原因和悔罪意识等情况展开调查,对其人格状态和人身危险性进行综合评判,并出具书面报告,以此来作为决定是否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起诉以及量刑的参考依据,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了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标,使其尽快重返社会。

然而,它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许多实际困难,使得它的功能很难得到充分的发挥。

文章对该中心开展青少年社会调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剖析,并给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社工;社会调查;现实困境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述(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有经验并且能够掌握一些专门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人对未成年人的涉案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情况、社会关系网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做出一份客观、全面的报告,使公、检、法机关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涉罪未成年人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1984 年的《北京规则》明确规定了主管当局应对涉案青少年的生活背景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调查。

同时还对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调查机构和人员的构成等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

《北京规则》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源头。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社会调查的主体从审判人员改为控辩双方,并且首次提出社会团体可以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量刑的重要参考。

2022 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自此该项制度正式在我国法律中确立下来。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内容社会调查的对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本人、家庭、学校和社区。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问题:
1. 制度缺乏完善:目前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仍然存在不完善的问题,缺乏一套完整的调查流程和规范,导致不同的社会调查人员执行不一致,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和公正性。

2. 缺乏专业社会调查人员:目前执行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的社会调查人员大多数缺乏专业培训,无法科学准确的进行调查和评估,容易出现主观偏差,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3. 资源不足:目前社会调查的资源有限,社会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可能由于缺少经费或人力,导致效果不理想,影响社会调查的实施效果。

4. 信息不完整:由于一些社会调查人员的水平和专业素养有限,导致社会调查收集到的信息不够全面和客观,不能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等真实情况,影响了社会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完善建议:
1. 建立完善的社会调查流程:应该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次社会调查都按照相同的标准和程序执行,保障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5. 加强社会调查的监督和评估:应该建立健全的社会调查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社会调查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社会调查的有效执行。

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社会和相关机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社会调查的专业水平和实施效果,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对未
成年人的社会环境、家庭背景、教育经历等进行调查,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并依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判决。

在实践中,我们也会发现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
建议。

1. 调查内容较为片面:调查主要集中于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教育经历等方面,对
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社交关系等方面的调查相对较少。

2. 调查方法缺乏科学性:调查方法主要依靠访谈和问卷调查,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容易受到调查者主观因素的影响。

3. 调查人员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相对较低,对未成
年人的调查理解和分析能力有限。

1. 扩大调查内容:调查应该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包括心理状态、社交关系、兴趣爱好等方面,以便更准确地评估未成年人的状况。

2. 引入科学化调查方法:应该引入科学的心理评估和测试工具,提高调查的客观性
和科学性,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

4. 加强调查结果的利用和保密:调查结果应该得到充分的利用,作为判断未成年人
的审判依据,并加强对调查结果的保密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完善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需要扩大调查内容、引入科学化调查方法、
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并加强调查结果的利用和保密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
于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并为判决提供更准确的依据,最终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保
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优化建议

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优化建议

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优化建议
一、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优化
1. 落实查全责任:严格落实查全责任,坚持勤勤恳恳,有问必答,及
时审查确保《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三清”:整改清、清洁清、停止清。

2. 加强牵头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牵头责任的
具体落实和落实,在查办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到者,责任人应当明确责任,及时完成调查报告。

3. 加大采集信息力度:加大采集未成年人、成年人案件信息力度,以
获得更多、更准确的情报,进而有效预防犯罪活动,保护涉及未成年
人案件的当事人权益。

4. 适应新技术:积极探索新的审查技术和手段,以保证《未成年人案
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实时性,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
科学的检验技术,弥补调查报告的欠缺。

二、优化落实策略
1. 推行落实责任模式:实行对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责任落实模式,形成报告查询系统及相关责任,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2. 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加强报告质量的监督,积极的加大立案等系统
的落实力度,把审核和查报纳入对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
流程,加强对数据信息审核。

3. 创新案例评估技术:为了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加强报告
的审查和评审,采取创新的案例评估技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案例
评估技术,完善审查管理规范。

4. 巡查审核制度:实施定期、定点巡查审核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
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持续审核机制,不断提升报告质量,提高技术水平。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其中,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的再次犯罪和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教育帮助而制定的制度。

然而,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本篇文章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当前的问题进行分析,另一部分是对完善建议的提出。

一、当前问题1.审查程序不清晰在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中,审查程序的流程应该是非常清晰的,即从建档立卡、现场勘验和数证调查,再到案件审理和立案决定等等环节。

不过当前情况却存在很多不清晰的问题,比如在建档立卡环节,对未成年人的提取证据不够清晰明确,还存在权力滥用的情况。

另外,在立案决定的时候也存在一些不明确的情况,如何合理决定立案,如何向未成年人家长通知,都需要更加细致地落实。

2.调查范围不明确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调查范围应该是非常明确的,需要涵盖未成年人本人的情况、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未成年人心理情况等等。

但是,当前的调查范围并不够明确,会存在漏查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不利于在审查中得到全面的信息。

3.调查手段不完善在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审查中,需要使用各种手段来了解到未成年人的真实情况,如现场勘验、心理测试、调查问卷等等,但是目前手段并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建议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下手:在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中,要确保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性,制定一套完整的审查程序流程,并要求在各个环节都应该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从而确保流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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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中社会调查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王振张振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5期
摘要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社会调查存在着主观性、片面性、功利性问题,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中的社会调查工作可以从制定统一规范、公开听证质证、明确责任义务以及强化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为检察监督的全面性和真实性提供切实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社会调查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王振,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助理;张振,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9.066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一个动态过程,要实现检察监督过程的全面性与真实性,必须以被监督人员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为支撑。

检察官除了透过案件事实从侧面了解未成年人以外,可以通过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更加全面地了解其成长经历、生活环境、习惯爱好、社会交往等个人情况,并据此构建起个性化的监督与帮教模型。

但实践中的调查报告质量并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予以衡量,在调查主体、对象、内容、结论等方面虽有兼顾,但缺乏实效,对于协助检察官监督与帮教的作用并不明显,甚至有碍客观真实认知的形成,总体上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形式主义倾向。

一、社会调查的问题
(一)主观性
主观性问题主要体现在调查主体和调查结论两个要素上:一是实践中的调查主体基本是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部门的公务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并不要求其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同样也不具备进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所应具备的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从而使得调查人员在信息资源的选择、甄别及获取问题上缺乏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客观性分析的能力;二是调查报告的结论往往千篇一律地表述为建议进行社区矫正或进行非羁押性处置,但整个报告往往依据具有监护人和住所、无前科劣迹几个事实作出结论,并没有结论的理性论证与说明部分,主观臆断成分较高。

(二)片面性
在校学生聚众斗殴类案件是常见和主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之一,其中多人聚众的参与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同校学生,所以对该类案件涉案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理应包括或重点调查未成年人的在校生活、学习状况,进而同校学生、老师就理应被纳入调查范围。

但是实践中此类调查报告却并未将同校师生作为调查重点,甚至是只调查老师,不调查同学,而对于涉案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学习以及犯罪动机更为了解地往往正是同校、同班同学,这种在调查对象选取问题上的片面性直接导致调查信息的不真实、不全面。

(三)功利性
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日常行为表现的调查是客观分析其犯罪动因并科学进行法律适用、制定教育矫治方案的重要依据,这就难免涉及到对其居住地周边人员的调查。

但是,如今的社会组织形式与生活状态已经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化,城镇化进程与城乡一体化发展使得传统的乡村社会群体的认同感更加模糊,相互之間的交流与了解也变得浅薄,而城市中的快节奏生活与人口的跨区域高速流动使得邻里之间“相识不相知”的现实更为普遍。

然而,绝大多数社会调查报告中的被调查人却来自于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民或居民委员会,在社区负责人或当事人邻居不了解或者根本不认识的涉案未成年人情况下,调查人员仍然形成调查笔录附入档案,并成为建议社区矫正的依据,将原本严肃的司法性调查工作当作本职工作之外的事务性任务处理而草草了结。

所以笔者认为,在调查主体权责不明的情况下的社会调查,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缺乏社会责任感而旨在尽快完成任务的功利性举动,进而加剧了调查报告的形式主义倾向。

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中社会调查的基本思路
(一)制定统一的社会调查规范
不同地方不同人员对于不同案件往往以主观意志为指导,凭借不同的智识水平开展调查、制作报告,社会调查报告表面形式注意问题存在的重要因素在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这也是调查司法化过程中“有法可依”的必要构成。

而规范的制定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凡是在围未成年人监督与帮教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会涉及的参与主体都纳入到规范的约束范围,特别是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二是明确责任与义务,对于各部门参与范围、事项、程度、责任与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特别应具体明确社会调查的基本内容与标准,并明确将履行监督与帮教责任编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将履职效果纳入绩效考核评估范围;三是注重地方特殊性,针对各地方各单位的少年司法状况、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等情况,应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形成调查规范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社会调查的实效性。

(二)调查结果公开听证、质证
社会调查报告虽然经过公开委托,并经检察机关审查,但其发挥诉讼作用的过程并没有摄入司法行政之间之外的第三方等监督制约力量,且未检的报告审查过程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较为线性且单方面的调查、审查过程使得报告内的证据采用与否仍然具有较强的行政属性。

但作为具备证据属性的调查报告,理应给予其应有的“司法待遇”,即将整个审查过程司法化,以对调取行为实现程序性制约。

一是在报告的未检审查环节,凡是涉及可能采取转处措施的案件,由检察官协调组织针对调查报告的公开听证会,通知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的教师及学生(要求对涉案未成年人有一定的了解)、被害方及其他帮教主体参与听证,核心是公开审查调查报告并首先由调查人员当场说明调查过程及所调取材料的证明作用;二是如果报告相关内容在审判阶段受到他方质疑,则由公诉人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全面性进行证明,法院要求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调查人员应当出庭说明调查情况。

此外,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如果检察官认为报告内证据不足,可以允许检察官自行开展补充调查,但由此会受到办案期限的限制而影响补充调查质量,所以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办案期限可以适当延长15天,以为补充调查留足空间。

(三)明确调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当前社会调查主体的多元混杂状态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无序性,高效的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机制的重要部分就是以“权责明确”的要求理顺关系。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社会调查主体为地方司法局的社区矫正部门,不是由司法行政部门间接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或者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营利性社会调查服务。

一方面,部分地方由公安机关进行直接调查或者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侦查机关理论上缺乏兼顾宽宥犯罪的可行性,而受委托一方由于缺乏责任制约和利益激励而无法保证委托行为的全心全意;另一方面,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社会调查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公司机构,如此将严肃的司法调查活动利益化,在涉及被调查人未来发展的切身利益面前,难以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四)建立专业化的高素质未检工作队伍
专业化的队伍建设不仅体现在未检业务的专门化,而且要求业务人员的素质素养符合监督与帮教过程中对相关专业知识的基本要求。

实践中,绝大多数未检部门的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都要求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但是资质的获取却无法代表检察人员具备相应的智识能力,“有证无实”的问题成为不争的事实,由此必然无法履行好对社会调查报告的严格审查工作,更难以在未成年人处遇中发挥核心指导作用。

而针对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笔者认为:一是要注重专业人员的配备,充分考虑未检部门或者办案组配备的人员年龄、性别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如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能否保持未成年人检察干警专职性和相对稳定性,并以此在检察改革中增配人才力量,适当增加未检部门员额指数;二是应当严格开展专业化培训,提高对检察人员考取相关专业资质证书的要求,杜绝虛假资质状情况,切实保证未检工作的真才实学;三是要加大实践教育培训的力度,
改变以往书本式人才培养的模式,可以安排年轻检察人员参与社会调查或者作为社会调查志愿者全程跟踪学习,以身体力行的方式提高监督与帮教技能。

注释:
笔者统计了某基层人民检察院2015年-2018年四年间的未检部门受理案件,近三分之一的案件系在校学生聚众斗殴类案件,其中双方聚众斗殴类型占绝大多数。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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