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浅析——患者死亡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
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哪些项目和标准
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哪些项⽬和标准当今社会,医疗事故是⾮常常见的,⼀旦发⽣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肯定是会涉及到赔偿的,因此,提前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有助于你在遇到相关纠纷时更好的维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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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哪些项⽬和标准1、医疗费(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
2、误⼯费(1)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2)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 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3、护理费(1)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4、住院伙⾷补助费住院伙⾷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1)交通费根据受害⼈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的费⽤计算;(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费受害⼈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本⼈及其陪护⼈员实际发⽣的住宿费和伙⾷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活费(1)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2)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3)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计算⼆⼗年;(4)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9、精神损害抚慰⾦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段、场合、⾏为⽅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10、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最新版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最新版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前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2023年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以便相关从业者、患者及其家属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医疗事故定义及分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根据对患者人身损害程度的不同,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比例。
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1.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赔偿金额为赔偿基础的100%。
2.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赔偿金额为赔偿基础的90%。
3.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赔偿金额为赔偿基础的80%。
4.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赔偿金额为赔偿基础的70%。
四、赔偿基础及计算公式1. 赔偿基础:医疗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为患者因医疗事故所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额。
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 计算公式:医疗事故赔偿金额 = 赔偿基础 ×相应的赔偿比例。
五、附加赔偿项目1.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数额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患者损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2. 死亡赔偿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计算。
六、其他相关规定1.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相关案件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相关案件案例一:医疗事故导致死亡事实经过:张某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由于医院方面操作失误导致手术失败,张某最终因并发症去世。
其家属对医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解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导致患者死亡、残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者过失。
在本案中,医院操作失误导致手术失败,张某最终去世,符合医疗事故的定义。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建议:对于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件,家属可以通过起诉医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起诉过程中,建议家属收集好相关证据,并寻求有经验的律师协助处理。
案例二:误诊导致严重后果事实经过:李某患有胃病,前往某医院就诊。
由于医生误诊为普通胃炎,未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并最终发展成胃癌。
李某因此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解读:医生误诊指医生由于医疗技术、经验、认识等方面的原因,对患者疾病的判断和诊断错误,给予了不当治疗,或者延误了正确治疗时间,从而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发展成其他严重后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生因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发展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建议:被误诊导致严重后果的患者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起诉医院及医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起诉过程中,需要收集好相关证据,例如病历、检查报告等,以证明误诊导致的损失。
案例三:跨性别群体遭遇性别歧视事实经过:某医院的王某因自我认同为女性并修改身份证上的性别信息,前往该医院进行变性手术。
然而,在手术前,医院以跨性别群体不属于医疗范畴为由拒绝提供手术服务,导致王某的权益受损。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确定的男女双方以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单独适用于两性之间情感关系,不包括跨性别情感关系。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来确定的。
那么,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究竟有哪些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什么?▲精神损害抚慰金, 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 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
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
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索赔。
365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对您了解有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帮助。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
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
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或疏忽导致患者的不良后果或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事故赔偿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以及赔偿项目,以帮助人们了解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相关事宜。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1. 一般死亡赔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丧葬费:包括丧葬所需费用,如火化费、殡仪馆费用等;恢复费:指的是因医疗事故死亡造成患者家庭的经济支出,如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家庭生活费用等;精神抚慰金:用于弥补家属因患者死亡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和心理损害;抚养费:用于患者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等。
2. 特殊情况的赔偿标准如果医疗事故死亡具有特殊性质,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几个特殊情况的赔偿标准:未成年人的赔偿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医疗事故死亡赔偿,会考虑到其未来的教育费用、生活费用等;家庭主要经济赡养人的赔偿标准:如果患者是家庭的主要经济赡养人,赔偿标准会根据他的收入、工作情况等进行评估;家庭经济状况的赔偿标准:考虑到患者家庭的经济状况,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包括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2. 治疗后遗症赔偿费用:如果患者在医疗事故后出现了严重的后遗症,会计算相应的赔偿费用;3. 收入损失赔偿: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而导致家庭的收入减少或中断,会考虑相应的赔偿;4. 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用于弥补医疗事故死亡给患者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5. 家属抚恤金:用于弥补患者家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的赔偿计算。
结论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以下是职场范文网的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分析及案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及分析篇一案情XXX,现年十七岁,今年X月十四日因患外感和支气管哮喘病住X卫生院治疗。
当天晚上,由拉窗帘落下尘土引起哮喘发作,值班张医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5毫克,口服氨茶硷1片,必嗽平2片,舒喘灵1片,很快缓解,哮喘停止,安然入睡。
十五日,十六日两天正常,没有打针吃药,中午还外出出买东西。
十六日晨因病房打扫卫生,又引起哮喘,张医师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上素0.5毫升,又给氟美松10毫克,口服氨茶硷等药物后缓解,哮喘停止发作。
当日中午自己回家吃饭,十八、十九两天正常,还曾骑自行车去洗澡。
二十日上午自述“有点憋气”,我去值班室找到值班大夫李XX,其未作任何检查,给注射了肾上腺素0.5毫克~1.0毫克。
过一会儿,李医师问我女儿“还憋气吗?”我女儿回答:“不憋气了。
”稍后我女儿又闹心慌,当时我摸脉搏跳动是每分钟136次,我立即要求李大夫给打解救药,要求打激素(根据以往在其它医院治疗的经验)。
可是背曾两次找李医师,均不予理睬,约在七时二十五分李大夫叫护士又打肾上腺素。
这一下我可急了,立即阻止不让他们打。
我和李大夫吵起来了。
李大夫说:“我是大夫,还是你是大夫?”我说:“相隔时间太近了,还不到十分钟就打第二针肾上腺素,这和一起打有什么区别?”当时我女儿也不让打针,李医师说:“住我们医院,就要我们负责,你们要服从治疗!”这时护士问:“打不打?”李医师说:“打!”又是0.5毫克。
我发疯似地喊:“这针可是你让打的,出了一切后果由你负责。
”李医师:“由我负责”。
但是惧怕使我联想起前四年孩子在家里发病的时候,打了两次腺素差点丧命,由于发现得早,及时给打了氟美松10毫克才缓解,急送医院抢救才脱险。
所以,我这次强烈要求大夫给我女儿打氟美松。
李大夫说:“医院没有此药”,我追问:“平时门诊还有,为什么今天就没有了?”为了救我的女儿,我跑步回家(来回只需址分钟的路程),取回六支氟美松,交给了李医师。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概述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疏忽、失误或其他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
本文档旨在规定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以确保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赔偿责任1.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医疗事故死亡与其无关。
三:赔偿范围1. 医疗费用:包括医疗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导致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
2. 工资损失: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的工资损失,包括事故发生后的休假和资格损失。
3. 丧葬费用:包括火化、埋葬和悼念仪式等费用。
4. 供养费用: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家庭成员无法正常工作供养自己的费用。
5. 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或家属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的赔偿。
6.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的身体损害,包括残疾、残废和畸形等。
7. 其他合理费用:由医疗事故直接造成的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四: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按照患者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为基础,进行全额赔偿。
2. 工资损失:按照患者实际工资收入和工作能力评估进行赔偿。
3. 丧葬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工资收入。
4. 供养费用:按照患者实际工资收入和家庭状况评估进行赔偿。
5.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最高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赔偿费用。
6.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伤残程度和相关损失进行评估,最高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工资收入。
7. 其他合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赔偿,需要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文件。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医疗事故报告2. 医疗费用明细3. 工资损失证明4. 丧葬费用票据5. 供养费用证明6. 精神损害鉴定证明7. 人身损害鉴定证明8. 其他费用相关票据和证明文件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事故: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疏忽、失误或其他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探析
题的 解释>以 ( 下简 人损解释>, 称< ) 最高人民 法院< 参 关于 加( 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 审理医疗纠纷 民事案件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以上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存在很大差异, 适用 不同的法律, 损害赔偿的数额却大相径庭, 因此, 在司法审 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不管是医疗事故赔偿 还是医疗过错赔偿都适用< 条例> 之规定。< 条例> 中明确 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标准、 范围、 计算方法, 构 成医疗事故的, 根据< 条例> 及最高人民法院的< 通知>应 , 当参照< 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 疗过错损害赔偿, 根据< 条例> 规定,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种观点: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医疗事故赔偿适 用< 条例>医疗过错赔偿适用< , 民法通则> 人损解释> 和< 。 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 的出台时,民法通则> < 没有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 < 损解释> 尚未出台实施;人损解释> 20 年 5 1日实 < 于 04 月
二、 规范 医疗 侵权 损 害赔偿 的法律 及 适用
目前, 我国规范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有以下 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及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 < 民法通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 ( 条例> , )最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学术研究
( 条例) ?适用( 民法通则) 人损解释) 及( 医方赔偿数额为
六万多元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适用< 条例> 医方
赔偿数额只有两万多元, 两者相差甚远 ; 笔者认为应当适
用< 民法通则) 人损解释) 及‘ 。 首先, 从法的位阶方面分析。< 条例> 是行政法规, 属
关于医疗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vs死亡赔偿金(补偿费)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医疗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vs死亡赔偿金(补偿费)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最近,笔者在处理一些医疗案件中经常遇到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医院和患者对于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之间的关系没有清晰的认识,有时候患者盲目地随从新闻报道的天价索赔数额,对赔偿结果怀有过高的期望值,进而对律师付出的工作未给予充分的肯定。
而且,医事法律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两个概念也存在混淆,导致法律适用不一致,影响了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现在,就这个问题拿出来和大家学习探讨,以期共同进步,同时,给一个有志于该领域有所作为的律师一个启示。
一、关于医疗精神损害的性质关于民事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方面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并不是很零散,相对集中,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及其各单行法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
在医疗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正)》的第五十条第(十一)项做了规定。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中,只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民法通则等立法并未对提炼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并作出明确规定。
但可以对精神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后来由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起,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或者提起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逐渐增多,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先后颁发,精神损害的赔偿内容逐渐确立、完善。
王荣伟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内容摘要】:医疗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被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难点。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亦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损伤参与度目录一、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其责任构成……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三、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四、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鉴定……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有利于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科学技术发展。
本文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及其赔偿尝试解答所遇到的几个问题。
一、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其责任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
在对医疗机构适用违约责任时,由于医疗服务合同对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因此,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违约时,考察的因素是实际也仍然是诊疗护理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造成了损害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3、特殊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比,其特殊性自不待言,因此,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不能泛化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相类似,又有自身的特点: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的赔偿标准及步骤
医疗事故赔偿的赔偿标准及步骤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瑕疵造成的患者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
当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就医疗事故赔偿的赔偿标准及步骤进行详细论述。
一、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通常分为经济损失赔偿和非经济损失赔偿两部分。
1. 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医疗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检查费用等。
护理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接受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误工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无法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
交通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需要前往医院就诊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2. 非经济损失赔偿非经济损失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阴影等不良后果所获得的赔偿。
残疾赔偿是指导致患者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能力或其他功能障碍所获得的赔偿。
死亡赔偿是指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身故而给予其家属的赔偿。
这些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根据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赔偿金额往往由专业评估机构或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进行判断。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步骤1. 申请赔偿患者或其家属首先需要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详细的医疗事故经过、医疗费用明细、相关证据等。
2. 鉴定认定医疗机构将组织医疗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确定医疗事故的成因及损害程度。
3. 协商和调解在鉴定结果确定后,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进行赔偿协商和调解,双方可以商议赔偿金额及方式。
4.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患者或其家属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判断是否应给予赔偿,并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赔偿的步骤可能会因地区、法律规定等因素有所不同。
患者或其家属在进行赔偿申请时,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法律专家,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概述医疗事故是指在医院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治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赔偿是对患者(或其合法继承人)因医疗事故受到的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1. 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技术失误、设备故障、疏忽等原因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
2. 医疗事故的分类:医疗事故可以按照其性质分为治疗事故、预防事故和非预防事故;按照其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条件1. 存在医疗事故:患者需要证明医疗事故的发生,包括提供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 医疗行为不符合规范:患者需要证明医疗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技术失误、设备故障、疏忽等原因。
3. 患者受到了损害:患者需要证明医疗事故导致了身体损害、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等。
4. 因果关系:患者需要证明医疗事故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1. 合理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
2. 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对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的精神痛苦进行经济补偿,如心理咨询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 合理的残疾赔偿:对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残疾进行经济补偿,包括残疾津贴、康复费用等。
4. 合理的家庭赔偿:对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包括丧葬费用、抚养费用、赡养费用等。
五、医疗事故赔偿程序1. 提出索赔申请:患者或其合法继承人需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索赔申请,申请中需详细陈述医疗事故的发生、损害的情况等。
2. 医疗机构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将对索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医疗记录、请相关专家评估等。
3. 协商解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患者与医疗机构可进行协商,协商内容包括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
4. 诉讼程序:如协商不成,患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2024年医疗事故赔偿热点解读
2024年医疗事故赔偿热点解读一、背景介绍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年医疗事故赔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
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操作规程,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不属于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判定,并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及患者。
”三、赔偿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1. 医疗费:根据患者的实际治疗费用计算,包括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
2. 误工费:根据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实际误工天数,按照患者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根据患者实际需要护理的时间,按照患者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按照患者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用具费:根据患者实际需要的残疾用具费用计算。
6. 丧葬费:根据患者的死亡情况,按照患者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7. 死亡赔偿金:根据患者的死亡情况,按照患者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争议解决途径1. 双方协商: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协议书。
2.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当事人不同意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几个相关问题
浅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几个相关问题【摘要】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的运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
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就医疗事故概念,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以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加以粗浅探讨。
【关键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医患纠纷也不断增多。
医疗事故案件越来越多的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话题。
笔者认为,合理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减少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医学界和法律界都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的改革。
本文从医疗事故的概念着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几方面加以探讨。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与医疗纠纷的区别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实际解决医患问题时,常发生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问题的混淆,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统称为医疗纠纷。
《侵权责任法》使用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摒弃了《条例》中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个不同概念,但司法实践中仍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在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因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患者及其家属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不可能知道其所受的人身损害与争议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更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为保护受害患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与赔偿问题
民事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与赔偿问题近年来,医疗领域的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
医疗事故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还对医疗机构、医生和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在民事纠纷中,医疗事故与赔偿问题成为备受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就医疗事故的定义、责任的划分和赔偿的原则进行论述,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疏忽、失误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事故可以包括手术错误、药物过敏、诊断错误等多种情况。
要判断一个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从医务人员的责任、行为的结果和损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二、责任的划分在医疗事故中,责任的划分主要涉及到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医生则负有次要的责任。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医生的疏忽或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医疗机构难以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患者而言,如果其存在过错或者未能按照医嘱进行合理治疗,也可能会对责任的划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赔偿的原则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是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标。
赔偿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全面补偿原则: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得到全面补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
2. 事故责任原则: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应当以实际情况为依据,有明确责任的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协商解决原则: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达成一致,减少司法机构的介入,节省时间和资源。
4. 公正公平原则:赔偿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同时要考虑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和医疗机构的合理利益。
四、完善医疗事故赔偿机制的建议针对当前医疗事故与赔偿问题,有一些措施可以采取以完善医疗事故赔偿机制,包括:1. 加强医务人员的基础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和建议
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和建议[发表时间:2008-1-30 14:42:43 阅读:]志城律师事务所施磊(此论文获2007律师论坛民事类三等奖)容摘要:随着医疗纠纷的日益增多,社会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也日益关注,对这类纠纷如何处理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对该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归责原则等相关问题,则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与各位探讨。
主题词:法律适用举证责任赔偿标准归责原则正文: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而引发的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的发生,不仅会造成患者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受到损伤,同时还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声誉、财产等造成影响。
如果对医疗纠纷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对患者或医疗机构的利益侵害,甚至会阻碍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社会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也十分关注,同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就在代理该类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以求对律师实务有所帮助。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一)法律适用问题。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与以往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虽然在指导原则、鉴定程序、赔偿计算标准等方面有了较大改变。
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鉴定程序等规定上仍然有明显的行政色彩。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该通知指出:“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_概述及解释说明
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 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是对于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
本文将对此标准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背景、目的、内容以及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来阐述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 引言:介绍文章主题和结构。
- 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解释说明:详细阐述该标准的背景、重要性、含义与目的,以及影响因素和制定机制。
- 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的主要内容:详细讨论抚慰金赔偿范围与数量规定,不同情况下的评估依据与核算方法,以及特殊案例处理与异常情况应对措施。
- 实施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需注意的问题:探讨公正和透明原则的保障措施,法律法规遵守及司法解释引导注意事项,以及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责任以及患者权益保障方面的考虑。
- 结论:总结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的主要内容,展望未来发展趋势与可能的调整方向,并提出对患者、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的建议和启示。
1.3 目的本文旨在提供关于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的全面解释和说明,使读者能够对该标准有一个清晰全面的了解。
通过阐述其背景、目的、内容以及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能促进对医疗事故后精神抚慰赔偿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从而维护患者权益、保障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并推动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提高。
2. 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 解释说明:2.1 背景和重要性: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遭受身体或心理损伤的事件。
医疗事故对患者和家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仅身体上的损害需要得到赔偿,还需要考虑到精神上的抚慰。
因此,制定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具有重要性。
2.2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的含义与目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指为了弥补医疗事故对于患者心理上带来的伤害而制定的一项经济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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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5期(总第107期)J o∞1al of t he P a ny s ch00l of C Pc Z}lengzh ou M uI li c ipal C oⅫ柑t tee N o.5,2010(Sm,107)法学研究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浅析——患者死亡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邹菲(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实务中对于患者死亡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是否支持,存在很大的分歧。
其不仅存在于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中,不同法官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终判决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是否应当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裁判等分歧,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和问题。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一6701(2010)05—0064—03依据国务院于2002年4月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0条第11项之规定,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医疗纠纷能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按照什么标准赔偿,往往成为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
自《条例》实施以来,在患者死亡而又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基本按照《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认定。
而对于造成患者死亡但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指经过相关机构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法院判决医方仍要承担赔偿责任和未申请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但法院判决医方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各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分歧很大。
一、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争议焦点1.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同属侵权损害赔偿,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精神损害事实较之物质性的财产损害事实就难以认定。
有人认为,可以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
对于前者,法律推定其存在,无需当事人加以证明。
只要加害人有侵害受害人相关民事权利的行为,就推定这种精神损害存在。
而“证实的精神损害”则不同,它不能推定存在,而需要受害人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受害人接受心理咨询的事实、心理学家或医生的诊断、同事及家人的证言等通常能够作为证明受害人存在精神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的证据。
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没有一定的物理形态,受害者在事实上很难举证。
上述两种观点中,“名义上的精神损害”能较好地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权益,但以“名义上”定义精神损害事实似乎牵强。
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对损害事实应适用推定原则,由审案法官或合议庭以法律手段来推定损害是否发生而无须当事人证明,但法官必须依据社会普遍认可的常识作出判断。
由法官推定损害事实发生的规则,各国的司法实践普遍适用。
在英美法中,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审理也不需受害人举证,只要受害人提出刊登了侵害名誉的书面文件,侵权行为即告成立¨J。
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主要是运送旅客合同、旅馆接待客人合同、运送遗体合同、建筑合同、房屋重建合同、劳动合同等等旧J。
我国目前还没有把违反合同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列入法律规定当中。
2.关于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歧。
通过对于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笔者发现实务中大部分法官对于此类情况下是否认定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持肯定观点,但是也有部分法院在少数案件中持不支持的态度。
如有些法院在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进行判决,认为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有些法院则在判决了死亡补偿费的情况下,认为死亡补偿费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与精神损失费不能同时主张,而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酌定还是法定的分收稿日期:20l O一06—18作者简介:邹菲(1986一),女,山东青岛人,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歧。
有些法院在数额认定上依自由裁量权酌定,但是酌定所依据的法律有所不同。
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酌定,有按照《民法通则》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有些法院在数额认定上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计算,而数额计算依据的法律也不尽相同;有些法院虽认为案件既不属医疗事故纠纷,故不能直接适用《条例》,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进行处理,但在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以抚慰失去亲人的痛苦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参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也有法院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项、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然后再适用对死亡赔偿金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判决。
二、导致司法实务分歧的原因1.医疗损害赔偿双轨制与一元化之间存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于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法律使用产生了双轨还是一元化之争论。
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关于医疗行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条例》就属于特别法,《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就属于普通法,我们必须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
认为所谓“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应当解释为“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
二是认为实施“双轨制”,即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按《条例》的规定来进行,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仍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予保护。
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赔偿解释》)的司法解释后统一按其执行,即作为人身损害的一种,因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应适用。
由此,有关医疗损害赔偿双轨还是一元的法律适用分歧也延续到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裁判的法律适用中,造成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不宜确定或重复确定。
在对于造成患者死亡但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中,若是按照上述第一种观点,则仍然应该适用《条例》,按照第二种观点的双轨制以及第三种观点,则倾向于适用《民法通则》、《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以及《人损赔偿解释》。
2.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的适用存在争议j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项中包括了死亡赔偿金,而在后来的《人损赔偿解释》中则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
但是按照《人损赔偿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确定,但后者第8条、第9条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同死亡赔偿金区别,在适用时加剧了概念的混乱,造成有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同,有法官认为二者不同,有法官按照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司法实务的分歧。
三、在我国确定抚慰金的必要性1.在我国确定抚慰金是人格权益保护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程度不断提高,人的尊严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反映在立法上对人格权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广,保护也越来越周密、完善。
就人格权益来说,由不承认对人格利益损害的金钱赔偿到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隐私权等民法通则未规定的人格权益也通过适用侵犯名誉权的形式予以保护。
而现在与民法通则制定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要求完善人格权益立法的需要大大增强,作为人格权益受损后对此进行赔偿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重要内容的抚慰金自然应有自身的位置。
2.在我国确定抚慰金有利于全面、合理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受害人受伤后肢体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在今后的长期生活中要忍受巨大的精神及肉体的痛苦,无法通过对造成的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予以弥补,但就这部分损害受害者却无权主张权利,对受害人显然不公。
从全面保护人格权益的角度来看,人的精神及财产利益都应得到应有尊重,侵犯精神方面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同样也应以一定方式补偿。
当然,金钱并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但至少可给受害人一定的精神上的慰藉。
由于抚慰金计算比较困难,需要法官认真斟酌和参考各种情况,因此必须慎重处理。
笔者认为,立法应严格限定抚慰金的范围,明确规定可以请求抚慰金的人格权益。
一般情况下,只有受害者本人有权请求,受害者死亡时抚慰金原则上不得继承,不过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因受害者死亡造成的精神痛苦请求抚慰金。
另外应根据我国的国情,研究制定抚慰金数额的计算标准,宜先大致规定一个数额标准,以免抚慰金数额过份悬殊。
四、解决司法实务分歧的建议1.患者利益的保护与医疗损害赔偿特殊性的利益衡量。
对患者生命权的切实保护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是审判实践的根本出发点。
可65以认为全体近亲属共同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具有遗产的性质旧1。
在我国现阶段,医疗机构的性质仍以社会公益为主,医疗机构这种高风险行业,整个社会应当对之持宽容态度。
另外,医疗界为了预防高额赔偿的出现,也可能会导致防御医疗现象出现,所以对于医疗行业进行特殊的规定,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公益。
所以,从平衡患者利益与医疗损害赔偿特殊性的角度出发,只有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才有助于最终推进社会的进步。
具体来说,在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死亡案件的时候,从保护患者及其近亲属权利的角度,在医疗机构存在过失需要进行损害赔偿时,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数额不应按照《人损赔偿解释》等适用于一般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来裁判。
对于这类案件,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如果不受《条例》限制,有可能出现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可能获得较多的精神损害赔偿,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反而可能获得较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象。
所以按照法律解释“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既然较重的医疗纠纷要受《条例》的制约,较轻的医疗纠纷亦应该受《条例》的约束。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死亡案件,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考虑《条例》的规定,尽量使赔偿数额与《条例》的规定衔接。
2.抚慰金适用中的继承问题。
抚慰金请求权是否可以继承,该问题在德国、日本曾引起广泛争议。
德国民法采取否定说,其理由为抚慰金原则上是对损害的赔偿,受害人所受的痛苦随其死亡而消逝,如随便允许抚慰金可以继承,则受害人常常由于自身未感受到损害或由于种种原因不行使此项请求权,仍允许继承人可以主张则违背情理M J。
日本法律继承否定说。
该说认为抚慰金请求权具一身专属性,与受害者的意思表明无关,在否定继承性的根据上又有两种见解,第一种主张死者对死亡的抚慰金请求权逻辑上不可能存在,因此不可能构成继承问题。
第二种以抚慰金的专属性为根据,认为抚慰金是以对受害者的精神苦痛的抚慰为目的,不能脱离受害者继承。
由此发生在受害者负伤后不久死亡的场合下,对受害者生前遭受的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