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教育厅等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2]33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11.30【实施日期】2012.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部署,加快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目标和要求,全面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以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2012年11月30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付费方式改革。
二、总体目标(一)“十二五”期间,建立完善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的复合式付费体系,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并将个人政策范围外费用比例控制在15%以内,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
(二)坚持以基金预算管理为基础,全面推进总额控制下的多种付费方式改革,包括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或按人头付费等方式。
浙江省首批定向农村社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的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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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浙卫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3]1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1月11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及2020年中长期规划》,决定实施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至2020年选拔培养30名卫生领军人才、200名卫生创新人才、500名医坛新秀,简称325卫生人才工程。
为确保工程的顺利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加大投入保障,完善培养措施,营造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引领学科发展、勇于实践创新、富有发展潜力的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着力提高我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浙江”战略,提供可持续、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基本原则--以用为本,突出重点。
遵循卫生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坚持以用为本,立足临床医疗、公共卫生、中医药等领域,围绕优势学科和紧缺专业,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技术型服务于一线的高层次人才。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浙卫发[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4]14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设备,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现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2月8日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设备,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原则(一)分类配备与功能适宜原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置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的适宜设备,满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功能需要。
(二)条件具备与严格审批原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购置医疗设备的,应具备业务用房、防护设施等基本条件,并配备相应资质的医技人员。
购置设备前须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盲目、重复采购。
(三)资源共享与实用高效原则。
医疗设备的购置要充分考虑社会公益性和设备使用效率。
推广建立县域临床检验中心、影像诊断中心、心电会诊中心等资源共享平台,提高区域医疗设备规模化、集约化利用率,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资源配置效率。
医院人才培养协议 合法
医院人才培养协议合法医院人才培养协议合法「篇一」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为使双方利益得到保障,经双方协商,特拟以下协议:一、由于乙方自身无护士证、大专毕业证情况下,自愿选择甲方为其推荐的医院就职,甲方只负责乙方进入该医院工作,进入该医院工作后,乙方所有的个人所有行为均与甲方无关。
二、根据医院规定:乙方必须在医院工作半年以上,若半年以内旷工三天以上,均视为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期间,医院有权利不发放乙方的工资。
三、由于医院规模大,医院设立下属公司为其管理后勤工作,乙方在未转正之前,吃住等一系列均由医院的下属公司管理,乙方通过考试成功转正后,其一切均由医院管理。
四、甲方可以履行的责任有:1、甲方参与乙方和医院的协调工作。
2、甲方负责乙方报名时所指定的医院工作。
3、医院设立的下属公司可为乙方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一系列福利,并保证在乙方有护士证、大专毕业证期间,每年均有若干名额推荐到医院当正式护士的机会。
五、甲方向乙方所宣传的医院或大型门诊各方面内容均为真实。
若与医院实际情况不符,乙方可全额退还甲方的一切管理费,反之,甲方向乙方所宣传的医院或大型门诊各方面内容均为真实,而乙方却在成功面试后却自动放弃在该单位工作,甲方均不再退还所收的管理费。
乙方和甲方在所商定的时间内,乙方不按时到位,其所交的费用,按赔偿金处理,一概不退。
六、乙方在不违法乱纪的情况下,甲方为乙方跟踪服务壹年。
七、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就业管理费100元(大概2天的工资)。
管理费从甲方面试乙方合格签完协议后即交于甲方。
八、乙方若要离开所进入的医院或门诊时需事先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为乙方重新安排甲方为乙方指定的医院就职,但是机会只有一次。
九、乙方就业过程所需的食宿车旅费等费用均为自理。
十、乙方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遵守国家的法纪法规,如有违反,违约责任自负。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医院人才培养协议合法「篇二」甲方:_______________(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XX〕1198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浙农科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2〕12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4号)和《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6号)精神,进一步创新基层农技人员培养机制,提升农技队伍为农服务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决定面向基层开展定向培养乡镇农技人员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
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工作,先行在山区、海岛等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进行试点。
其他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也可开展试点工作。
二、培养目标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胜任基层农技推广岗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受欢迎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本科层次的农业专业人才。
三、招生方式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工作实行招生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
按照“先填志愿,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安排在高校招生的第二批提前录取。
四、招生对象试点地区当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学生,立志为基层农业事业服务,并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五、招生计划及承办院校全省招生计划根据各地汇总上报的实际需求确定。
各地招生计划应由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主管部门根据乡镇基层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经县级农业部门汇总,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上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意见-浙卫办科教[2012]2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意见(浙卫办科教[2012]2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和学分管理,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文件要求,结合2011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必须以保证质量和提高社会效益为根本。
省级将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督查组,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监督、检查、考核与指导。
各市相应成立督查小组,鼓励建立监督员审查制度,采取重点监督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各有关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应切实规范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严格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严格Ⅰ、Ⅱ类学分的审验和登记。
规范使用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与学分管理信息系统,并作为考核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规范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各单位组织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应按照“专业对口,按需学习”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其专业和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原则上不得跨二级学科选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避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只重形式、重学分,不重需求及效果的现象。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学分审验时,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与其实际专业明显不符的,应对其取得的学分作无效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2•【文号】发改社会[2010]1198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为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一○年六月二日附件: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现就2010-2012年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2010年起,连续三年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二、省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需求,于上年11月份前确定下一年度定向单位和岗位数,提出各类免费医学生需求数量计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卫生、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的学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与学校签署免费医学生培养协议。
三、免费医学生分5年制本科和3年制专科两种,以5年制本科为主,3年制专科主要面向乡镇卫生院以下的医疗卫生岗位。
开展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 为新医改提供基层人才保障
21 00年
第 4期
●专题—农村卫生人才培养
开展 农 村社 区 医生定 向培 养 为 新 医改 提供 基层 人 才保 障
蒋健敏 沈 , 清 高 , 榕2 方才姝2郭永松 陈 勇’ , , ,
(. 1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 学校 , 浙江 杭 州 305 ;. 103 2 浙江省卫生厅科教处 , 浙江 杭 州 300 ) 106 [ 摘要 ] 农村卫 生人才队伍 问题 已成 为 "前制 约我 省农村卫生 改革 发展 的 关键 瓶颈 问题, 3 - 浙江省卫
开展定向培养工作 , 并提 出培养需 求 , 一列 入全省 当年 高 统
考 招 生计 划 。
是队伍 急待充实 。现 有农 村卫生人员 706人 , 14 占全
中 国 高等 医学 教育
21 00年
第 4期
・
l ・ 9
2 以市为范围“ . 定向招” 。各 地市卫生局 与浙 江医学 高 等专科学校等 3 所承办院校签订 委托 定向培养 协议 , 生参 考 加当年高考 , 以市为范围的户籍所在地生源定 向招生。 按
伍结构 , 是当前提高农村 卫生 服务能力 的紧迫任务 , 是加 强 基层 医疗卫生服务体 系建 设 的重要 内容 。为培养 一批农村 基层“ 下得 去、 留得住 、 用得上” 的实用卫生人才 , 浙江 省依托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 学校等 院校开展 了农 村社 区医生定 向培 养工作 的研究与实践 。
卫生 人 才 , 就 大 批 扎根 农 村 、 务农 民 的合 格 医 生 。 造 服
教育院校和地方卫生行政部 门、 用人单位有 责任从战略的高 度、 从现实 的需求出发 , 联合起 来为农 村培养 实用型 的卫 生
人才 。
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生法律意识调查和
图1
1.3.2 医学法律相关知识的统计 医学相关法律知识问卷调查涵盖执业医师法、 医生的权利和义
务、医患关系处理等知识 。 调查结果显示,尚有一小部分医学生对医学 法律知识及执业医师法一无所知,绝大部分医学法律对这些知识也只 是略懂一二、一知半解,高职类医学生的整体法律基础薄弱,对相关法 律知识掌握不够。 1.3.3 法律知识教学意见的统计
2012 年,首批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学生毕业,作者拟对金华 职 业技术学院医学 院 临 床 医 学 专 业 的 149 名 学 生 进 行 医 学 法 律 意 识 的 调查,发现学院在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生法律意识培养上的一些问 题,以便在今后工作中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各项工作,能真 正培养出一批能胜任农村社区的全科医生,使他们成为下得去、留得 住、用得上、受欢迎的临床专科层次的实用卫技人才。
【Abstract】Th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n legal consciousness of the first intake of Rural Community Doctor Orientated Cultivation Students in Jinhua Polytechnic, author found the fact that most of medical college students ’ legal consciousness was weak, and lack of medical legal knowledge. Author put forward some advices on how to improv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Rural Community Doctor Orientated Cultivation Students.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浙政办发〔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9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和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现就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扎实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工程,启动县乡(镇)村医疗卫生资源统筹配置改革试点工程,深入开展基层卫生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到2011年,农村基层卫生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城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效率有效提升,整体服务能力显著提高,率先建成比较完善的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努力走出一条体现浙江特色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的新路子。
具体目标:——基本建立“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
每个县(市)至少有一所达到二甲水平的综合性医院,所有建制乡镇都有一所达到国家标准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村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全覆盖。
——基本建立“大院带小院、县院带乡镇、乡镇带村级”的城乡医疗卫生统筹发展新机制。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站-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分数线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站-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分数线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十一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男女比例:男女不限。
第十四条录取具体方式:对于进入我校最低投档线的考生,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学校按加分后的总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七条关于定向培养招生:经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受杭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人民政府委托,我校2012年继续为杭州市、温州市、台州市、绍兴市定向培养临床医学专业专科生。
根据“先填志愿,后签协议”和“招录与招聘相结合”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
招生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各地在填报高考志愿前,发布定向培养招录(招聘)公告,符合条件考生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
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按投档比例在填报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定向培养生,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后,再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
定向生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村社区工作。
具体工作单位由卫生部门商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残联联合制定的《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9日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残联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健康浙江、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社会和谐为根本,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综合服务管理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浙政办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我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
为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深入推进医改,巩固扩大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2012年我省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医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以建设具有浙江特色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统筹推进各项改革,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 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篇一:【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分数线【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分数线第五章…nbsp; 录取规则第十六条…nbsp;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我校除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外,其他专业男女兼招。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nbsp; 对广东省招生办公示符合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加分条件的考生予以认可。
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先录取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进入我校临床医学专业学习的考生,将在第二学年根据学习成绩和学生志愿分流为”临床医学、影像诊断、麻醉、妇幼等专业方向”。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临床医学(三年制专科
临床医学(三年制专科,湖州、嘉兴、舟山)定向招生、定向就业计划一、专业介绍本专业培养面向农村社区的具有临床全科医学必须的专业理论知识,具备防治多发病、常见病、地方病的实践技能,能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卫生服务的实用型社区医学专门人才。
学生主修:人体形态学、生理学、药理学、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中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等基础等课程。
考生参加全省统考,按以市为范围的户籍所在地生源定向招生,该专业在理科第三批提前录取。
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的基础上,还需要与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按照户籍、志愿和考试成绩投档,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定向培养生毕业后按照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由各地市卫生局统一调配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
二、招生与录取根据浙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开展2010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0〕102号)实行按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
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为确保公平,坚持“先填志愿,后签协议”的原则。
符合条件考生按201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再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各招生学校于填报志愿结束后的五天内将已签订协议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
录取时,以定向县(市、区)为单位对已签订协议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三、配套政策学习费用安排和就业与待遇政策继续按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执行。
同时,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的制度与政策。
附各地招生计划:湖州地区60名,嘉兴地区120名,舟山地区4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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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教育厅等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5.25
•【字号】浙卫发[2012]114号
•【施行日期】2012.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
生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2]11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1〕1207号)精神,落实我省医改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努力缓解农村卫生人才紧缺状况,经研究,2012年继续实施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院校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湖州师范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大学和丽水学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的社区医生培养任务。
温州医学院仁济学院、湖州
师范学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层次社区医生培养任务。
二、招生计划
2012年全省定向培养专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计划808名,本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计划489名。
2013年起,各地培养计划应由卫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共同商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汇总上报省卫生厅。
三、招录与招聘
2012年起,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实行招生与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
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
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各县(市、区)卫生、人力社保部门应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
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局。
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
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
公示无异议的,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需将各地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相应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专科层次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培养补助政策。
五、就业与待遇
2012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村社区工作。
具体工作单位由卫生部门商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
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2012年以前入学及2012年未按本通知规定择优选拔的定向培养生的就业和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012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不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村社区工作的,应当返还各级政府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及相关费用,同时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六、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发改、卫生、教育、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和承办院校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定向培养工作。
发改部门要统筹规划定向培养工作。
卫生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择优选拔定向培养生,及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落实定向就
业岗位。
教育部门和承办院校要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和招生录取工作,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招录(招聘)工作。
财政部门要落实定向培养生的培养经费,保障定向培养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专科招生计划数
2.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本科招生计划数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