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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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与网络实名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简析
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发生或进行的很多活动都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对监
管机关而言,网络也是其监管范围的延伸。

不同的监管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享有不同监管权力,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权力划分偶尔也会发生冲突,当网络出现后,监管机关相互间的监管界限也变的有点模糊。

这种界限模糊在网络实名制上就有很
大的体现。

网络实名制,就是指在从事网络活动中,以真实身份或以他人可辨认的身份参与活动。

其最大目的在于落实责任,“谁实施谁负责”。

因此,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网络
实名制是与网络相关的任意活动均以真实身份参与。

这种实名制的对象就包括网络
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者和网民。

从狭义
的角度来看,网络实名制是针对不特定用户而实施的真实身份信息核查、管理制度。

(一)广义网络实名制法律体系分析
所有的服务提供者从一开始就实行的是实名制管理。

相关规定从法律效力层次上,
依次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这些实名管理规定散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
日起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 月15日起施行)、《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非经营性互联网
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
理规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和《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管理办法》(2006年
3月30日起施行)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因此,不论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还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其都
必须提供公司或个人的真实身份或资格信息才有可能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两类。

其第四条特别指出,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根据该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将实行严格
许可证制度,这些业务经营者要想获得许可,自然需要向许可审查机关递交真实的
公司或个人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
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我们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需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对于非经营性互联
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理所当然的执行的实名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
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已经严格的实行了实名制
管理。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实行备案管理。

该办法的《附录》详细提供了需要备案的信息。

《附录》规定,备案单位基本
情况,包括备案单位名称、备案单位地址、备案单位性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等。

此外,《附录》还规定,需要
备案的信息还有备案单位的IP地址分配使用信息,包括向其他用户分配的IP地址信
息和自带IP地址的互联网接入用户信息。

其中,所分配的用户基本信息(包括用户
名称、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
人电子邮件)、所分配的IP地址总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码、网关IP地址、网
关所在地址、IP地址使用方式。

而自带IP地址的互联网接入用户信息,则包括用户
基本信息(含用户名称、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件)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IP地址分配上,自
始至终实行着严格的实名管理制度。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
三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
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条还特别规定,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
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
者和公益性互联网
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
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
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显然,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不仅强调备案单位需要提供真实信息,同时还特别对“已知或应知”提供信息不真实
的情况代为备案的行为设立了禁止性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对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经营资格中采用
审批制和和备案制,严格执行实名管理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互
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即(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
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
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
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三)新闻单位设
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
公室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也被严格执行着实名制
管理。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
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五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
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规定,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
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

(二)狭义网络实名制法律体系释解
狭义的网络实名制,是相对服务提供者而言,从数量上看,这些群体庞大,从特定
不特定角度来看,他们是典型的不特定用户。

从种类上看,包括手机用户、网民、
游戏玩家等等。

当然各种用户分类上可能发生重叠,这都与相关人群参与的活动相关。

就针对不特定人或针对普遍人群的网络实名制来讲,其最早出现在2002年11月15
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
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当然这条规定的出台,是把网吧当作公共场所,基于对公共场所管理的
需要,对上网消费者实行严格的实
名管理。

当然联系该条例出台的背景,即“蓝极速网吧纵火案”,对上网消费者实行
普遍的实名制管理是可以理解的。

其出发的角度更多是防止犯罪、维护公共秩序等。

更明确提出实名制管理的应该是2004年12月28日,教育部、团中央联合出台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路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规定,高校要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的有关法规,切实抓好校园网站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加强校内网站与网络用户的统一归口管理。


按照IP地址管理办法,建立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和IP地址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

高校校园网BBS是校内网络用户信息交流的平台,要严格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

显然,作为一个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都是非常有限的。

不过,
该《意见》出台的目的和初衷主要在于加强高校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非法思
想在高等校园内散布和传播。

该《意见》曾如此表达加强高校校园网管理的紧迫性,“各种敌对势力把互联网作为渗透、煽动和破坏的重要工具,借助网站论坛、聊天室、虚拟社区、新闻跟贴等多种方式,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攻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利用热点和敏感问题,蓄意制造谣言,煽动社会不满情绪,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进行网上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问
题对大学生健康成长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对高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提出了新
的挑战和要求。

”显然,高校BBS用户实名登记管理制算是网络实名制真正的雏形。

2005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作
为我国第一个电子商
务行业自律规范,其也提出了有关交易实名的要求,在亿贝易趣等电子商务企业内,通过身份验证、信用指数等一系列的手段强化实名交易、倡导诚信经营。

2005年7月5日,深圳公安局在其发布的《关于开展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
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落实新建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实名登记制度”,具体包
括“(1)向申请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的用户,公告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服务协议。

(2)申请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要求申请者必须填写真实的个人证明资料,同时对身份证号码进行校验;(3)境外IP用户不允许创建网络公共
信息服务场所。

”该规定出台直接触发了腾讯QQ对QQ群管理员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出台,在网民中引发广泛关注。

2005年7月12日信产部和文化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更是明确规定PK类游戏应当实行实名游戏制度。

其第十二点中明确规定“网络游戏
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发网络游戏产品身份认证和识别系统软件,对未成年人上网游戏和游戏时间加以限制,对可能诱发网络游戏成瘾症的游戏
规则进行技术改造,其中PK类练级游戏(依靠PK来提高级别)应当通过身份证登陆,实行实名游戏制度,拒绝未成年人登陆进入。

”该意见已经把网络实名制引进到
网络游戏中。

随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副司长寇晓伟在
多个场合表示,《网络游戏实名制方案》将于今年6月左右出台。

2006年2月28日,信产部高层公布推行手机实名制的工作进展。

信产部电信管理局
副局长王秀军透露,手机实名制将被纳入《手机短信服务管理办
法》。

该《办法》
目前正交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会签,有望于近期对外界公布。

自此,针对高校学生、
针对网吧消费者、手机用户和游戏玩家的实名管理制逐渐成型,随着相关条例、规章、办法的出台,将在网络领域,建立起完备的针对个人的实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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