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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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次性扣除问:我公司融资租赁⼀台⼤型设备,请问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次性扣除
答:不可以。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七条规定,企业根据⽣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固定资产⽀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式租⼊固定资产发⽣的租赁费⽀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式租⼊固定资产发⽣的租赁费⽀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外出旅游,⽀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福利费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企业职⼯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的设备、设施和⼈员费⽤,包括职⼯⾷堂、职⼯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和福利部门⼯作⼈员的⼯资薪⾦、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劳务费等。

2.为职⼯卫⽣保健、⽣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未实⾏医疗统筹企业职⼯医疗费⽤、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防暑降温费、职⼯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堂经费补贴、职⼯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的其他职⼯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的旅游费⽀出,不能作为职⼯福利费列⽀。

问:⼩额贷款公司适⽤⾦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税前扣除政策吗?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件中有关“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

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的规定,⼩额贷款公司是否适⽤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企业贷款损失资⾦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企业贷款利息收⼊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执⾏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三个⽂件均适⽤于⾦融企业,⽽⼩额贷款公司没有⾦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融企业对其进⾏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上述三个⽂件。

即⼩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件和财税[2011]104号⽂件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

也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公告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冲抵当期利息收⼊应纳税所得额。

问:我公司想在西部地区开设分⽀机构,请问该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可以采⽤1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实施西部⼤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的分⽀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的三级以下分⽀机构),仅就该分⽀机构所得确定适⽤15%的优惠税率。

在确定该分⽀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励类产业⽬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占其收⼊总额的⽐重加以确定。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条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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