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的通知-豫政办[200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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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的通知
(豫政办[2003]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有偿出让范围为:新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届满,需办理延续登记的;无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改制等原因申请转让变更的;无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因专项整顿需要重新换证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法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三、新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规定的出让方式进行。

无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办理延续登记、换证、转让变更手续30日前,须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申请。

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委托具
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评估确认(备案)结果缴纳相应的价款后,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未履行有偿出让手续的,登记机关不得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换证、转让变更。

四、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价款,由法定审批权限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3]530号)执行。

五、属省级权限审批的探矿权、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分成办法为:非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已经灭失的矿产地、未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空白区,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扣除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的评估费用后,省、市、县按照2:3:5的比例进行分成;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无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矿产地,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扣除省级收取经评估确认(备案)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的评估费用后,竞价超值部分,由省、市、县按2:3:5的比例进行分成。

返还分成资金时,由省国土资源厅提供依据,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按分成比例于当年7月份和12月份返还下级财政。

属市、县两级权限审批的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价款,分成办法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六、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取得实效。

国土资源(地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切实做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和使用费的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严厉查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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