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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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津国土房市管[2011]395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管〔2011〕395号)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及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一)严格备案审查。

依据《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等材料,到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备案。

市国土房管局重点对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二)深化证后管理。

市国土房管局每两年对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的重新换发《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并在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对检查不合格的经纪机构,要求立即整改,逾期三个月仍不改正的,在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信息网和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告并注销备案证明。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遗失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后,持补证申请、营业执照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领。

经核查无误的,当日予以补发。

(三)强化行业监管。

区(县)房管局要依据《办法》规定,将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备案的经纪机构要实施登记管理,建立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息档案。

经纪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参加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培训,待取得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执业人员情况、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以及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公示内容、方式及标准见附件一)。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的发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屋信息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如实发布房屋坐落、面积、楼层及销售价格。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时,要查看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房屋的权属证书,并留存复印件。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使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签章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字。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可以通过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信息网下载。

(四)规范经纪机构档案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或专用档案柜保存档案材料,在委托服务完成后及时立卷、归档。

档案材料包括经纪服务合同、交易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经委托人签字的书面告知材料等,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制度建设
(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月度统计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填写《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业务记录表》(见附件二),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分别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

(二)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市国土房管局每年应举办房地产经纪人员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以适应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经纪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将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档案。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办法》对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全面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房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管理。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区(县)房管局要把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纳入常态化市场监管工作中,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落实日常巡查制度,设
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认真学习《办法》,严格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整改,全面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同时要强化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附件:1.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的内容、方式、标准(略)
2.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记录表(房屋买卖)(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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