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方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昆政发[199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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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昆明市地方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6月3日以昆政发〔1992〕104号)
为了完善和加强我市地方经济发展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6)128号《云南省地方经济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和《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目的任务和管理原则
昆明市地方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根据改革、开放的方针,变革一部分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方式,实行有偿扶持,周转使用,用于扶持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

基金管理使用的原则是:统一计划,择优扶持,责权结合,立帐结算,讲求效益,从低收取资金占用费。

其目的是为了盘活用好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改革开放步伐。

促进我市地方经济发展。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由市财政局地方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处统一负责管理该项基金。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2)执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改革;(3)负责基金的审批、发放监督和收回;(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编报年度决算。

切实管理好基金,发挥其使用效益。

2、基金的发放与收回可采取委托银行或自营的方式办理。

三、资金来源
1、根据年度财政平衡状况,由市级财政算逐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以逐步扩大基金的规模。

2、到期收回的财政扶持生产经营专项基金。

3、收取的基金占用费、利息及红利扣除业务费、风险准备金和银行手续费的余额。

4、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四、借款对象和范围
基金主要用于市属预算内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的小型技改,短期流动资金及其他开发性项目借款、并向市里扶持的重点项目倾斜,一般不发放基本建设贷款。

私营企业、个体户不属于财政基金贷款的范围。

五、借款条件
1、借款项目要符合国家建设方针、产业政策和昆明市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

2、原材料、能源供应有保证。

3、工艺、技术成熟、设备先进适用、经济合理。

4、排除环境污染的措施可靠。

5、投产后产品质量合格,适销对路。

符合以上五条,经济效益好,投入少,产出多、能按期归还借款和按规定时间交纳占用费(借款利率另定)方可考虑。

六、基金借款的审批程序
1、当年预算安排的财政基金,由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以往年度安排的财政基金当年收回可安排的部分,按下列权限审批:100万元以上项目,由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共同筛选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1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查后,市财政局审批。

3、属于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部门掌握审批。

4、八五期间,为扶持县(区)财政收入减补创亿的项目,经筛选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从往年收入的基金中优先安排。

5、县(区)企业的贷款,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为该项目担保。

6、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借款都要提出符合法定条件,并具备相应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为担保。

七、借款期限和还款办法
1、借款期限: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小型技措贷等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下,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在三年。

2、借款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负责赔偿。

3、借款占用费在规定占用期限内,以略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原则计算,属科技开发、安全技措、扶贫扭亏措施等项目从优。

占用费由借款单位按季交纳。

逾期未还清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从重加收占用费。

具体收费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4、贷款项目因受国家政策影响或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效益造成损失的,可以申报。

经批准后:(1)办理展期;(2)减免占用费;(3)部分或全部豁免借款。

八、借款的监督和检查
1、借款单位从批准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使用借款的,应收回借款并解除合同。

2、市财政局对借款实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拨款或提前收回借款:(1)擅自变更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转移、挪用借款的;(2)措施不落实,施工进度缓慢、经济效益差的;(3)项目投资计划事先留有缺口、资金来源不落实,无法建成投产的;(4)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违约行为。

3、市财政局有权对借款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借款使用、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借款单位应按时汇报借款使用情况,直至还清借款和利息为止。

4、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市地方经济发展基金的管理。

5、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并由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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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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