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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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工作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残联发﹝2006﹞81号
【发文日期】2006-10-11
【实施时间】2006-10-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今年是贯彻实施《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5]39号)的第一年,各级地税、残联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不断加大,征收水平明显提高,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进一步做好地税代征工作,提高征收水平,全面完成好征收任务,针对各地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及时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结果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结果向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解缴级次规定,5%作为省级收入,95%作为所在地同级财政收入,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同级国库。
三、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过程中,对缴费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核定,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
每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开始时,各级地税部门按照代征工作范围以Excel表格格式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纳税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四、各级残联、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紧密配合,加大力度,集中力量,加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进度,确保今年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任务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