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井控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业井控管理规定
附件2
中国⽯油天然⽓集团公司⽯油与天然⽓井下作业井控规定
⽬录
第⼀章总则
第⼆章设计的井控要求
第三章井控装备
第四章作业过程的井控要求
第五章防⽕、防爆、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体安全措施和井喷失控的紧急处理
第六章井控培训
第七章井控管理
第⼋章附则
附录:1. 推荐井控装置及节流压井管汇组合图
2. 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井喷失控事故报告信息收集表
第⼀章总则
第⼀条为做好井下作业井控⼯作,有效地预防井喷、井喷失控和井喷着⽕、爆炸事故的发⽣,保证⼈⾝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油⽓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各油⽓⽥应⾼度重视井控⼯作,必须牢固树⽴“以⼈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针。

第三条井下作业井控⼯作是⼀项要求严密的系统⼯程,涉及各管理(勘探)局、油(⽓)⽥公司的勘探开发、设计、施⼯单位、技术监督、安全、环保、装备、物资、培训等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度重视,各项⼯作要有组织地协调进⾏。

第四条利⽤井下作业设备进⾏钻井(含侧钻和加深钻井)的井控要求,均执⾏《⽯油与天然⽓钻井井控规定》。

第五条井下作业井控⼯作的内容包括:设计的井控要求,井控装备,作业过程的井控⼯作,防⽕、防爆、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体的安全措施和井喷失控的紧急处理,井控培训及井控管理制度等六个⽅⾯。

第六条本规定适⽤于中国⽯油天然⽓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陆上⽯油与天然⽓井的试油(⽓)、射孔、⼩修、⼤修、增产增注措施等井下作业施⼯。

第⼆章设计的井控要求
第七条井下作业的地质设计、⼯程设计、施⼯设计中必须有相应的井控要求或明确的井控设计。

第⼋条地质设计(送修书或地质⽅案)中应提供井⾝结构、套管钢级、壁厚、尺⼨、⽔泥返⾼及固井质量等资料,提供本井产层的性质(油、⽓、⽔)、本井或邻井⽬前地层压⼒或原始地层压⼒、油⽓⽐、注⽔注汽区域的注⽔注汽压⼒、与邻井地层连通情况、地层流体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体含量,以及与井控有关的提⽰。

第九条⼯程设计中应提供⽬前井下地层情况、套管的技术状况,必要时查阅钻井井史,参考钻井时钻井液密度,明确压井液的类型、性能和压井要求等,提供施⼯压⼒参数、施⼯所需的井⼝、井控装备组合的压⼒等级。

提⽰本井和邻井在⽣产及历次施⼯作业硫化氢等有毒有害⽓体监测情况。

压井液密度的确定应以钻井资料显⽰最⾼地层压⼒系数或实测地层压⼒为基准,再加⼀个附加值。

附加值可选⽤下列两种⽅法之⼀确定:
(⼀)油⽔井为0.05-0.1g/cm3;⽓井为0.07-0.15 g/cm3
(⼆)油⽔井为1.5-3.5MPa;⽓井为3.0-5.0 MPa
具体选择附加值时应考虑:地层孔隙压⼒⼤⼩、油⽓⽔层的
埋藏深度、钻井时的钻井液密度、井控装置等。

第⼗条施⼯单位应依据地质设计和⼯程设计做出施⼯设计,必要时应查阅钻井及修井井史等资料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单位要按⼯程设计提出的压井液、泥浆加重材料及处理剂的储备要求进⾏选配和储备,并在施⼯设计中细化各项井控措施。

第⼗⼀条⼯程设计单位应对井场周围⼀定范围内(含硫油⽓⽥探井井⼝周围3km、⽣产井井⼝周围2km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矿(包括开采地下资源的矿业单位)、国防设施、⾼压电线和⽔资源情况以及风向变化等进⾏勘察和调查,并在⼯程设计中标注说明和提出相应的防范要求。

施⼯单位应进⼀步复核,并制定具体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第⼗⼆条新井(⽼井补层)、⾼温⾼压井、⽓井、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体井、⼤修井、压裂酸化措施井的施⼯作业必须安装防喷器、放喷管线及压井管线,其它情况是否安装防喷器、放喷管线及压井管线,应在各油⽥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条设计完毕后,按规定程序进⾏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准施⼯。

第三章井控装备
第⼗四条井控装备包括防喷器、射孔防喷器(闸门)及防喷管、简易防喷装置、采油(⽓)树、内防喷⼯具、防喷器控制台、
压井管汇和节流管汇及相匹配的闸门等。

第⼗五条含硫地区井控装置选⽤材质应符合⾏业标准SY/T 6610-2005《含硫化氢油⽓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的规定。

第⼗六条防喷器的选择应按以下要求执⾏:
(⼀)防喷器压⼒等级的选⽤,原则上应不⼩于施⼯层位⽬前最⾼地层压⼒和所使⽤套管抗内压强度以及套管四通额定⼯作压⼒三者中最⼩者。

(⼆)防喷器组合的选定应根据各油⽥的具体情况,参考推荐的附图进⾏选择。

(三)特殊情况下不装防喷器的井,必须在作业现场配备简易防喷装置和内防喷⼯具及配件,做到能随时抢装到位,及时控制井⼝。

第⼗七条压井管汇、节流管汇及阀门等的压⼒级别和组合形式要与防喷器压⼒级别和组合形式相匹配,其整体配置按各油⽥的具体情况并参考推荐的附图进⾏选择。

第⼗⼋条井控装备在井控车间的试压与检验应按以下要求执⾏:
(⼀)井控装备、井控⼯具要实⾏专业化管理,由井控车间(站)负责井控装备和⼯具的站内检查(验)、修理、试压,并负责现场技术服务。

所有井控装备都要建档并出具检验合格证。

(⼆)在井控车间(站)内,应对防喷器、防喷器控制台、射孔闸门等按标准进⾏试压检验。

(三)井控车间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九条现场井控装备的安装、试压和检验按各油⽥实施细则规定执⾏。

第⼆⼗条放喷管线安装在当地季节风的下风⽅向,接出井⼝30m以远,⾼压⽓井放喷管线接出井⼝50m以远,通径不⼩于
50mm,放喷闸门距井⼝3m以远,压⼒表接在内控管线与放喷闸门之间,放喷管线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弯时,转弯处要⽤锻造钢制弯头,每隔10m-15m(填充式基墩或标准地锚)固定。

出⼝及转弯处前后均固定。

压井管线安装在当地季节风的上风⽅向。

第⼆⼗⼀条井控装备在使⽤中应按以下要求执⾏:
(⼀)防喷器、防喷器控制台等在使⽤过程中,井下作业队要指定专⼈负责检查与保养并做好记录,保证井控装备处于完好状态。

(⼆)油管传输射孔、排液、求产等⼯况,必须安装采油树,严禁将防喷器当作采油树使⽤。

(三)在不连续作业时,必须关闭井控装置。

(四)严禁在未打开闸板防喷器的情况下进⾏起下管柱作业。

(五)液压防喷器的控制⼿柄都应标识,不准随意扳动。

第⼆⼗⼆条采油树的保养与使⽤应按以下要求执⾏:
施⼯时拆卸的采油树部件要清洗、保养完好备⽤。

当油管挂坐⼊⼤四通后应将顶丝全部顶紧。

双闸门采油树在正常情况下使⽤外闸门,有两个总闸门时先⽤上闸门,下闸门保持全开状态。

对⾼压油⽓井和出砂井不得⽤闸门控制放喷,应采⽤针型阀或油
嘴放喷。

第⼆⼗三条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必须是经集团公司认可的⽣产⼚家⽣产的合格产品。

第四章作业过程的井控要求
第⼆⼗四条作业过程的井控⼯作主要是指在作业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使⽤井控装备和⼯具,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快速安全控制井⼝,防⽌发⽣井喷、井喷失控、着⽕和爆炸事故的发⽣。

第⼆⼗五条井下作业队施⼯前的准备⼯作应按以下要求执⾏:
(⼀)对在地质、⼯程和施⼯设计中提出的有关井控⽅⾯的要求和技术措施要向全队职⼯进⾏交底,明确作业班组各岗位分⼯,并按设计要求准备相应的井控装备及⼯具。

(⼆)对施⼯现场已安装的井控装备在施⼯作业前必须进⾏检查、试压合格,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三)施⼯现场使⽤的放喷管线、节流及压井管汇必须符合使
⽤规定,并安装固定试压合格。

(四)施⼯现场应备⾜满⾜设计要求的压井液或泥浆加重材料及处理剂。

(五)钻台上(或井⼝边)应备有能连接井内管柱的旋塞或简易防喷装置作为备⽤内、外防喷⼯具。

(六)建⽴开⼯前井控验收制度,对于⾼危地区(居民区、市区、⼯⼚、学校、⼈⼝稠密区、加油站、江河湖泊等)、⽓井、⾼温⾼压井、含有毒有害⽓体井、射孔(补孔)井及压裂酸化井等开⼯前必须经双⽅有关部门验收,达到井控要求后⽅可施⼯。

第⼆⼗六条现场井控⼯作要以班组为主,按不同⼯况进⾏防喷演习。

第⼆⼗七条及时发现溢流是井控技术的关键环节,在作业过程中应有专⼈观察井⼝,以便及时发现溢流。

第⼆⼗⼋条发现溢流后要及时发出信号(信号统⼀为:报警信号为⼀长鸣笛,关井信号为两短鸣笛,解除信号为三短鸣笛),关井时,要按正确的关井⽅法及时关井或装好井⼝,其关井最⾼压⼒不得超过井控装备额定⼯作压⼒、套管实际允许的抗内压强度两者中的最⼩值。

第⼆⼗九条压井施⼯时,必须严格按施⼯设计要求和压井作业标准进⾏压井施⼯,压井后如需观察,观察后要⽤原性能压井液
循环⼀周以上,然后进⾏下⼀步施⼯。

第三⼗条拆井⼝前要测油管、套管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压井,确定⽆异常⽅可拆井⼝,并及时安装防喷器。

第三⼗⼀条射孔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
各油⽥应根据本油⽥的实际情况,确定射孔⽅式,即常规电缆射孔、油管传输射孔、过油管射孔。

(⼀)常规电缆射孔应按以下要求执⾏:
1.射孔前应根据设计中提供的压井液及压井⽅法进⾏压井,压井后⽅可进⾏电缆射孔。

2.射孔前要按标准安装防喷器或射孔闸门、放喷管线及压井管线。

3.射孔过程中要有专⼈负责观察井⼝显⽰情况,若液⾯不在井⼝,应及时向井筒内灌⼊同样性能的压井液,保持井筒内静液柱压⼒不变。

4.射孔过程中发⽣溢流时,应停⽌射孔,及时起出枪⾝,来不及起出射孔枪时,应剪断电缆,迅速关闭射孔闸门或防喷器。

5.射孔结束后,要有专⼈负责观察井⼝显⽰情况,确定⽆异常时,才能卸掉射孔闸门进⾏下⼀步施⼯作业。

(⼆)油管传输射孔、过油管射孔应按以下要求执⾏:
1.采油(⽓)树井⼝压⼒级别要与地层压⼒相匹配。

2.采油(⽓)树井⼝上井安装前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试压,合格后⽅可使⽤。

3.采油(⽓)树井⼝现场安装后要整体试压,合格后⽅可进⾏射孔作业。

4.射孔后起管柱前应根据测压数据或井⼝压⼒情况确定压井液密度和压井⽅法进⾏压井,确保起管柱过程中井筒内压⼒平衡。

第三⼗⼆条诱喷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
(⼀)在抽汲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抽汲⼯具,装好防喷管、防喷盒。

(⼆)发现抽喷预兆后应及时将抽⼦提出,快速关闭闸门。

(三)预计为⽓层的井不应进⾏抽吸作业。

(四)⽤连续油管进⾏⽓举排液、替喷等项⽬作业时,必须装好连续油管防喷器组。

第三⼗三条起下管柱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
(⼀)在起下封隔器等⼤直径⼯具时,应控制起下钻速度,防⽌产⽣抽汲或压⼒激动。

(⼆)在起管柱过程中,应及时向井内补灌压井液,保持液柱压⼒平衡。

(三)起下管柱作业出现溢流时,应⽴即抢关井。

经压井正常后,⽅可继续施⼯。

(四)起下管柱过程中,要有防⽌井内管柱顶出的措施,以免
增加井喷处理难度。

第三⼗四条冲砂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
(⼀)冲砂作业要使⽤符合设计要求的压井液进⾏施⼯。

(⼆)冲开被埋的地层时应保持循环正常,当发现出⼝排量⼤于进⼝排量时,及时压井后再进⾏下步施⼯。

(三)施⼯中井⼝应座好⾃封封井器和防喷器。

第三⼗五条钻磨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
(⼀)钻磨⽔泥塞、桥塞、封隔器等施⼯作业所⽤压井液性能要与封闭地层前所⽤压井液性能相⼀致。

(⼆)钻磨完成后要充分循环洗井⾄1.5~2个循环周,停泵观察⾄少30分钟,井⼝⽆溢流时⽅可进⾏下步⼯序的作业。

(三)施⼯中井⼝应座好⾃封封井器和防喷器。

第三⼗六条出现不连续作业、设备熄⽕或井⼝⽆⼈等情况时必须关闭井控装置或装好井⼝。

第三⼗七条测试、替喷及压裂酸化后施⼯作业等的井控要求各油⽥应根据本油⽥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第五章防⽕、防爆、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体
安全措施和井喷失控的紧急处理
第三⼗⼋条井场设备的布局要考虑防⽕的安全要求,标定井场内的施⼯区域并严禁烟⽕。

在森林、苇⽥、草地、采油(⽓)
场站等地进⾏井下作业时,应设置隔离带或隔离墙。

值班房、发电房、锅炉房等应在井场盛⾏季节风的上风处,距井⼝不⼩于30m,且相互间距不⼩于20m,井场内应设置明显的风向标和防⽕防爆安全标志。

若需动⽕,应执⾏SY/T 5858《⽯油⼯业动⽕作业安全规程》中的安全规定。

第三⼗九条井场电器设备、照明器具及输电线路的安装应符合SY5727《井下作业井场⽤电安全要求》、SY5225《⽯油与天然⽓钻井、开发、储运防⽕、防爆安全技术规程》和SY/T6023《⽯油井下作业安全⽣产检查规定》等标准要求。

井场必须按消防规定备齐消防器材并定岗、定⼈、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第四⼗条在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体井进⾏井下作业施⼯时,应严格执⾏SY/T 6137-2005《含硫化氢的油⽓⽣产和天然⽓处理装置作业的推荐作法》、SY/T 6610-2005《含硫化氢油⽓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和SY/T 6277-2005《含硫化氢油⽓⽥硫化氢监测与⼈⾝安全防护规程》标准。

第四⼗⼀条各单位应根据本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井喷应急预案,对含硫等有毒有害油⽓井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参考
SY/T 6610-2005《含硫化氢油⽓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单位应根据本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关井程
序和相应的措施。

第四⼗三条⼀旦发⽣井喷失控,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现场抢险领导⼩组,统⼀领导,负责现场抢险指挥。

同时配合地⽅政府,紧急疏散井场附近的群众,防⽌⼈员伤亡。

第六章井控培训
第四⼗四条各油⽓⽥应在经集团公司认证的井控培训单位进⾏相关⼈员的取证和换证的培训⼯作。

第四⼗五条各油⽓⽥必须对从事井下作业地质设计、⼯程设计、施⼯设计及井控管理、现场施⼯、现场监督等⼈员进⾏井控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

要求培训岗位如下:
(⼀)油⽓⽥的井下作业现场管理⼈员、设计⼈员、作业监督⼈员。

(⼆)井下作业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主管⽣产、安全、技术的领导、机关从事⼀线⽣产指挥⼈员、井控车间技术⼲部。

(三)井下作业队的主要⽣产⾻⼲(副班长以上)。

第四⼗六条井控培训应按以下要求执⾏:
(⼀)对⼯⼈的培训,重点是预防井喷,及时发现溢流,正确快速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时关井(或抢装井控⼯具),掌握井控设备的⽇常维护和保养⽅法。

(⼆)对井下作业队⽣产管理⼈员的培训,重点是正确判断溢
流,正确关井,按要求迅速建⽴井内平衡,能正确判断井控装备故障,及时处理井喷事故。

(三)对井控车间技术⼈员、现场服务⼈员的培训,重点是掌握井控装备的结构、原理,会安装、调试,能正确判断和排除故障。

(四)对井下作业公司经理、主管领导(安全总监)、总⼯程师、⼆、三线从事现场技术管理的技术⼈员的培训,重点是井控⼯作的全⾯监督管理,井控各项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落实,井喷事故的紧急处理与组织协调等。

(五)对预防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体的培训,按SY/T 6137-2005《含硫化氢的油⽓⽣产和天然⽓处理装置作业的推荐作法》的相关内容执⾏。

第四⼗七条对井控操作持证者,每两年由井控培训中⼼复培⼀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不发放)井控操作证。

第七章井控管理
第四⼗⼋条应建⽴井控分级责任制度,内容包括:
(⼀)各管理(勘探)局和油(⽓)⽥公司应分别成⽴井控领导⼩组,明确各单位主管⽣产和技术⼯作的局(公司)领导是井控⼯作的第⼀责任⼈,由第⼀责任⼈担任组长。

双⽅领导⼩组共同负责组织贯彻执⾏井控规定,制定和修订井控⼯作实施细则,组织开展井控⼯作。

(⼆)各采油⼚(作业区)、井下作业公司(⼯程技术处)、井下作业分公司、作业施⼯队、井控车间(站)应相应成⽴井控领导⼩组,负责本单位的井控⼯作。

(三)井下作业公司(⼯程技术处)配备有专(兼)职井控技术和管理⼈员。

(四)各级负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恪尽职守,做到职、权、责明确到位。

(五)集团公司⼯程技术与市场部和油(⽓)⽥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联合组织⼀次井控⼯作⼤检查,各油(⽓)⽥每半年联合组织⼀次井控⼯作⼤检查,各井下作业公司(⼯程技术处)对本单位下属作业队,⾄少每季度进⾏⼀次井控⼯作检查,井下作业队每天要进⾏井控⼯作检查。

第四⼗九条应持证⼈员经培训考核取得井控操作合格证后⽅可上岗。

第五⼗条井控装置的安装、检修、现场服务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井控车间(站) 应按以下要求执⾏:
1.负责井控装置的建档、配套、维修、试压、回收、检验、巡检服务。

2.建⽴保养维修责任制、巡检回访制、定期回收检验制等各
项管理制度。

3.在监督、巡检中应及时发现和处理井控装备存在的问题,确保井控装备随时处于正常⼯作状态。

4.每⽉的井控装备使⽤动态、巡检报告等应及时逐级上报井下作业公司主管部门。

(⼆)作业队应定岗、定⼈、定时对井控装置、⼯具进⾏检查、保养,并认真填写运转、保养和检查记录。

第五⼗⼀条井下作业队必须根据作业内容定期进⾏不同⼯况下的防喷演习,并做好防喷演习讲评和记录⼯作。

演习记录包括:班组、⽇期和时间、⼯况、演习速度、参加⼈员、存在问题、讲评等。

第五⼗⼆条作业队⼲部应坚持24⼩时值班,并作好值班记录。

值班⼲部应监督检查各岗位井控措施执⾏、落实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即整改。

第五⼗三条井喷事故逐级汇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井喷事故分级
1. ⼀级井喷事故(Ⅰ级)
海上油(⽓)井发⽣井喷失控;陆上油(⽓)井发⽣井喷失控,造成超标有毒有害⽓体逸散,或窜⼊地下矿产采掘坑道;发⽣井喷并伴有油⽓爆炸、着⽕,严重危及现场作业⼈员和作业现场周
边居民的⽣命财产安全。

2. ⼆级井喷事故(Ⅱ级)
海上油(⽓)井发⽣井喷;陆上油(⽓)井发⽣井喷失控;陆上含超标有毒有害⽓体的油(⽓)井发⽣井喷;井内⼤量喷出流体造成对江河、湖泊、海洋和环境造成灾难性污染。

3. 三级井喷事故(Ⅲ级)
陆上油⽓井发⽣井喷,经过积极采取压井措施,在24⼩时内仍未建⽴井筒压⼒平衡,集团公司直属企业难以短时间内完成事故处理的井喷事故。

4. 四级井喷事故(Ⅳ级)
发⽣⼀般性井喷,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能在24⼩时内建⽴井筒压⼒平衡的井喷事故。

(⼆)井喷事故报告要求
1. 事故单位发⽣井喷事故后,要在最短时间内向管理(勘探)局和油(⽓)⽥公司汇报,管理(勘探)局和油(⽓)⽥公司接到事故报警后,初步评估确定事故级别为Ⅰ级、Ⅱ级井喷事故时,在启动本企业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在2⼩时内以快报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油(⽓)⽥公司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情况紧急时,发⽣险情的单位可越级直接向上级单位报告。

油(⽓)⽥公司应根据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在第⼀时间⽴即向属地政府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接收企业Ⅰ级、Ⅱ级井控事故信息,经应急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查后,⽴即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做出报告。

2. 发⽣Ⅲ级井控事故时,管理(勘探)局和油(⽓)⽥公司在接到报警后,在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的同时,24⼩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

油(⽓)⽥公司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发⽣Ⅳ级井喷事故,发⽣事故的管理(勘探)局和油(⽓)⽥公司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进⾏应急救援处理。

(三)发⽣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后应有专⼈收集资料,资料要准确。

(四)发⽣井喷后,随时保持各级通信联络畅通⽆阻,并有专⼈值班。

(五)各管理(勘探)局和油(⽓)⽥公司,在每⽉10⽇前以书⾯形式向集团公司⼯程技术与市场部汇报上⼀⽉度井喷事故(包括Ⅳ级井喷事故)处理情况及事故报告。

汇报实⾏零报告制度,对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井喷事故的,将追究责任。

(六)井喷事故发⽣后,事故单位以附录2内容向集团公司汇报,⾸先以表⼀(快报)内容进⾏汇报,以便集团公司领导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现场情况,然后再以表⼆(续报)内容进⾏汇报,使集团公司领导及时掌握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第五⼗四条井控例会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