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期满后是否都能延长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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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期满后是否都能延长30 年
作者:暂无
来源:《湖南农业》 2020年第5期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案例】姚某系姚家村村民,2004年5月10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公开协商,姚某与姚家
村村委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姚某承包姚家村果园一处,共13公顷,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5
年(200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每年租金为6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
和义务。
2019年3月20日,姚家村村委会发布招标公告,对将于当年6月1日姚某承包期满
的果园向社会招标,明确起标价为10万元,竞价高者中标。
姚某看到招标公告后立即向村委会反映,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满后延长30年,按照这一规定,他承包的果园应自动延期到2049年5月31日。
2019年5月31日合同届满后,姚家村村委会
通知姚某要收回果园,但姚某以合同期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延长30年承包期为由拒绝归还。
姚家村村委会不得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姚某返还承包地,人民法院支持姚家村村委会的请求。
【评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方式,其他承包方式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
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给部分农户。
家庭承包与其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进行的承包有很大区别。
家庭承包是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
其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获得其承包经营权,
范围主要是“四荒”、园地、养殖水面等土地资源。
“四荒”属于“未利用地”,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荒水;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等。
新修
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1月1日施行)明确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其中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也相应延长30年以上,但并未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承包期限。
本案例中,姚某通过公开协商承包的果园,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
承包方式。
而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期限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不适用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期届
满后再延长30年的规定。
故姚某可以参与该果园到期后的竞标活动,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包权;但如果姚某未能中标,则应在2019年5月31日合同期满后向姚家村村委会返还该
果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