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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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比例
第四条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范围为:
(一)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县范围按国家民委文件执行。

(二)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

88%)给予贴息.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五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省(区)级财政.
(一)省(区)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余额和贴息比例,测算编制年度贴息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预算申请。

(二)财政部根据省(区)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贴息预算申请、上年度贴息资金实际使用等情况,于每年4月初以前确定和下达本年度贴息资金预算。

(三)贴息资金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如因贴息贷款实际发放额超过预计数出现贴息资金不足,省(区)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并在下年度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弥补.
(四)省(区)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的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进行结算,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拨付使用报告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汇总表(见附表1)报送财政部,并抄送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达成优惠利率贷款一致意见后,向其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资质、优惠利率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抄送地方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

承贷金融机构据此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

第九条金融机构按季申领贴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填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表2),并附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核实意见、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及计息传票等资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贴息资金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进行初审,自收到金融机构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汇总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会中支),并抄送地方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存档备查。

地方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会中支)在收到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汇总全省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并出具终审意见后,送省(区)级财政部门复核,抄送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省(区)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终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后向承贷金融机构支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为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义务,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地方民族工作部门确保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对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审查贴息金额的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和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第十八条地方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其改正,通过扣减下年度预算等方式追回贴息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宗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按本办法办理.截至2012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应享有的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附表:1. 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汇总表
2. 年度第季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表1:
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汇总表
附表2:
年第季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
制表机构: 制表日期:年月日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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