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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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警示标志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当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警示标志的设置
第五条公司在下列地点和设备设施上应当设置警
示标志:
(一)生产区域、仓库、罐区、装卸区等危险场所;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设施;
(三)升降机、吊车、叉车等机械设备;
(四)电气设备、线路、开关、插座等;
(五)安全通道、消防设施、应急设施;
(六)其他需要设置警示标志的地点和设备设施。
第六条警示标志的种类和含义:
(一)禁止标志:表示禁止从事某种行为,如禁止
吸烟、禁止通行等;
(二)警告标志:表示存在危险,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如当心爆炸、当心中毒等;
(三)指令标志:表示必须采取的措施,如必须戴
防护眼镜、必须穿防护服等;
(四)提示标志:表示安全信息,如安全出口、紧
急停车等。
第七条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
规定,保证清晰、醒目、易于理解。
第三章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生产过程的危险性、危害程
度和员工数量等因素,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一)防护栏、防护网、安全门、安全通道等;
(二)报警器、监测器、指示器等;
(三)消防设施、急救设施、应急照明等;
(四)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口
罩等;
(五)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和规定,保证设施完好、有效,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者弃置不用。
第四章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职责、周期、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
检查、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一年。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警示标志和安
全防护设施的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对涉及到的设备设施进行停
用、整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