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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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是指什么
配偶权是指什么?如何理解?有哪些特征?以下是店铺⼩编收集到的关于配偶权的⼀些介绍,希望对您了解配偶权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配偶权是指什么
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对偶性。
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既是权利主体,⼜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夫⼀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
配偶权的核⼼是性权利。
⼀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同时履⾏和协调配合;⼆是配偶双⽅既是权利主体,⼜是义务主体,缺⼀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为。
配偶权的派⽣权利:
配偶权作为⼀项基本⾝份权,应当派⽣出下列权利和义务:
夫妻姓名权
夫妻姓名权是指夫妻缔结婚姻关系后,妻⼦是否有独⽴姓⽒的权利,配偶各⾃有⽆独⽴的姓名权是配偶有⽆独⽴⼈格的标志。
住所决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夫妻选定婚后共同⽣活住所的权利。
现代各国关于住所决定权的⽴法,主要有4种:
(1)丈夫权利主义。
这种⽴法仍然规定住所决定权由丈夫单⽅⾏使,只不过⾏使权利的专制性质有所改变。
例如《瑞⼠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就作了如此规定。
(2)丈夫义务主义。
这种⽴法规定丈夫有义务为妻⼦提供住所,⽽妻⼦则享有在该住所居住的权利。
如英国法律便作此规定。
(3)协商⼀致主义。
这种⽴法规定婚姻住所由配偶双⽅协商⼀致确定。
如前罗马尼亚、法国即作此规定。
(4)⾃由主义。
这种⽴法规定夫妻各⽅都有选择居住地点的⾃由,如前苏联即作此规定。
我国婚姻法实⾏的也是⾃由主义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双⽅约定,⼥⽅可以成为男⽅家庭的成员,男⽅也可以成为⼥⽅家庭的成员。
”这表明在我国男⼥双⽅都有平等决定夫妻住所的权利。
同居义务
同居义务是指男⼥双⽅基于配偶⾝份都负有同对⽅共同⽣活的义务,夫妻性⽣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
此外,还包括相互协⼒义务、共同寝⾷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夫妻相互⽀持对⽅的意愿和活动,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养、扶助,当配偶⼀⽅遭遇危难,对⽅负有救助、救援义务。
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夫妻双⽅共同的、平等的义务,⾮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不得拒绝履⾏同居义务。
各国法律在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在⼀定条件下夫妻可以暂时或部分中⽌同居义务,这些条件是:
(1)因处理公私事务,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
(2)⼀⽅因⽣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
(3)⼀⽅被依法限制⼈⾝⾃由⽽⽆法履⾏同居义务。
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配偶⼀⽅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活⽽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共同⽣活;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在诉讼期间均有停⽌共同⽣活的权利。
夫妻⼀⽅⽆正当理由违反同居义务时,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法国民法典》第214条第4款规定:如果夫妻⼀⽅不履⾏其义务时,他⽅得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式迫使其履⾏。
就同居义务⽽⾔,主要是申请扣押收⼊或进⾏精神损害赔偿。
⼜如,英国法律规定,配偶⼀⽅违反同居义务,他⽅享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权;关于恢复同居的判决虽不得强制执⾏,但不服从这种判决可视为遗弃⾏为,是构成司法别居的法定理由之
⼀。
贞操忠实义务
贞操忠实义务⼜称配偶性⽣活排他专属义务,是指配偶专⼀性⽣活的义务,它要求配偶双⽅互负贞操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活。
⼴义的贞操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对⽅以及不得为第三⼈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
夫妻互负贞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在很⼤程度上依赖于性⽣活上的忠贞不⼆。
如果性⽣活没有排他性,它虽然不会丧失⾃⾝的积极作⽤,但却扩⼤了消极作⽤。
⽇常事务代理权
⽇常事务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在与第三⼈就实施⽇常事务为⼀定法律⾏为时,享有代理对⽅配偶⾏使权利的权利。
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代表家庭所为的⾏为,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对其⾏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对配偶的家事代理权,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作了规定。
例如,瑞⼠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妻超越代理范围的⾏为,在不能为第三⼈所认识时,夫应承担责任;美国则规定妻以夫的信⽤与商⼈交易,只要夫未表⽰反对,法律则承认妻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