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国家公考常识判断必知考点之最新法律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背诵版(1)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1)背诵版一、法的概述(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 .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2.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 . 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普遍性,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 . 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作用(一)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二)分类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人的行为发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1 . 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1) 指引作用①定义: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②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 评价作用①定义: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②对象: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 教育作用①定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②对象: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4) 预测作用①定义: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②对象: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5) 强制作用①定义: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2013年公共基础 事业单位考试 法律部分要点
第二部分法律篇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基本概念一、法及其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主要内容。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体系法律关系的特征:(1)它是以法律关系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它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和义务)。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衡量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由此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客体:(1)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和人造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主要是各类知识产权。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三、法律效力广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逮捕证)。
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纵向的效力层次和横向的效力层次。
影响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制定主体高的法效率高。
(2)适用范围,特别法优于全国范围的一般法。
(3)制定时间,新法优于旧法。
从高到低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也用这种。
全国性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本国驻外领馆、在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1)/ 2012-10-10 11:42:21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大中小】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预计在10月12日-13日下午发布,报名时间基本确定为2012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
详情请查看:2013年国家公务员报名指导基本确定15日报名。
1.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
A.交付B.占有C.登记D.合意2.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要约,以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
A.撤销B.撤回C.收回D.撤销或者撤回3.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A.解除合同B.向人民法院起诉C.终止履行D.将标的物提存4.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B.无效C.部分有效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5.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B.必须用资金C.必须用实物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1.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
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
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
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
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考生注意】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物权,在其变动时,其登记机构不同。
2.B【解析】要约是当事人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必须遵守要约。
如果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产生效力。
因此,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生效,要想阻止要约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013年公务员考试法律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法理学一、规范性法律文件1.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专属立法权: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授权立法:《立法法》第8 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3)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生效。
4.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也称为部委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必知考点之最新法律
福建人事考试网:法律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的必考科目之一,从近几年的考情来看,法律题目逐年减少,但是考查新法的趋势明显。
为了帮助大家有效备考,中公教育专家特意总结了一下2012年新法亮点,希望能够在冲刺阶段助大家一臂之力。
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公益诉讼写入法规】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拖延诉讼或将罚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对民事诉讼、执行活动全方位“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第2条,更加关注对人权的保障。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与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与总结在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点,对于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效率至关重要。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些常见且重要的法律知识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常考的内容。
比如,公民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以及依法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另外,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也是重点,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国务院的组成和职能等。
接下来是行政法。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是常见的考点。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需要注意不同种类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也需要了解。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例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等。
民法也是公务员考试中经常涉及的部分。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是重点,比如合同的成立要件、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此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需要掌握。
刑法在常识判断中同样占有一定比例。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常见的犯罪类型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贪污受贿罪等,要清楚其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同时,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如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也要了解。
诉讼法方面,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可能考查。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当事人、证据、审判程序等是重点。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侦查程序、起诉和审判程序也需要熟悉。
经济法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也是常考的内容。
公务员事业编考试常识判断---法律
严谨上传其他平台,违法必究 1
公务员事业编考试
常识判断---法律
目录:
1全国人大职权
2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4民法典
5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
6密码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区别)(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2013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Microsoft Word 文档 (1)
公务员考试宪法常识热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相关概念公民是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人们对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通称。
】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人权,是一政治概念,是指人作为人应该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包括人们追求生活、财产、自由和幸福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利: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合称。
言论自由:此处指广义的言论自由,即表达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3、★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要求其克服改正的意见;建议权,则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
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控告权主要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
检举权则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的权利。
取得赔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例、下列关于我国公民的监督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B.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C.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宪法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
2.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和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二、民法1. 民法是规定公民个人和财产关系以及非公司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2. 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
3. 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4. 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规则。
5. 民法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提供了法律保护。
三、行政法1.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体系。
2.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政行为等基本规则。
3. 行政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上诉等救济程序。
4.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刑法1. 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罚幅度和证明责任等法律规则。
3. 刑法规定了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种类。
4. 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和精神病犯罪分子的处理办法。
五、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被告、证据、判决等官司程序的法律体系。
2.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程序要求和法律程序。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
六、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不服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的法律体系。
2.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3.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
七、国际法1. 国际法是规定各国之间国际关系、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刑法关系等的法律体系。
2.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国际关系规则。
2013公务员考试常识要点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举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2年12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党的十八大关于“三农”发展的战略部署,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在“收入倍增”中着力促进农民增收2013年农业农村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就是要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再获丰收,确保农民收入增长势头不减弱,继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消除制约农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京广高铁全线开通随着北京至郑州段高铁的正式开通,世界上运营里程最长的高铁——京广高铁2012年12月26日全线开通运营。
安倍晋三再次当选日本首相日本国会众参两院2012年12月26日举行首相指名选举,执政党自民党总裁安倍晋三当选日本第96任首相网络信息安全有了“法律之盾”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山西长治苯胺泄漏事故波及数省2012年12月31日,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境内的潞安天脊煤化工厂发生苯胺泄漏,泄漏发生辐射流域约80公里美国会通过解决“财政悬崖”议案美国会参议院此前通过的解决“财政悬崖”议案1月1日晚在国会众议院投票并获得通过,这意味着美国正在化解“财政悬崖”对短期经济增长的威胁。
该议案主要内容包括从2013年开始调高年收入45万美元以上富裕家庭的个税税率,失业救济金政策在2013年延长一年,把原计划在2013年年初启动的约1100亿美元政府开支削减计划延后两月再执行等一批法律法规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我国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
其中,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涵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事诉讼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包括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细化、财产保全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优化等等。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301—350)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301—350)301 建立劳动关系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合法吗?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企业不能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
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和抵押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主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302 外派员工应当和谁签订合同?一些外派人员,如派到合资公司、参股单位的员工如果和原来所在的工作单位一直保持着劳动关系,就应该和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原单位在与外派单位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职工在外派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参考法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303 被外单位借用的员工和谁签订合同?被外单位借用的员工,虽然是在其他单位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还是保留在自己原先的单位。
因此,这些人应当和其本单位签订合同。
304 企业改制后劳动合同需要变更吗?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性质如果发生了变化,应当由改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以前的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因企业改制导致以前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劳动者应当依法更改劳动合同。
305 用人单位有权控制毕业生的户籍吗?除了“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条款之外,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是学校所在地的“户籍条款”。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无权对此作出约定,北京市公安部门也还没有员工辞职就将其户籍转回原籍贯地的先例。
因此,合同中对于“户籍”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
306 集体合同在什么范围内生效?无论集体合同由谁签订,都是代表企业全体职工的,因此,它对企业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
容易混淆的一点是,虽然有时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协议,但是不管是对加入工会的职工,还是没有加入工会的职工,集体合同都有效。
2013法律常识重点(600条)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最新公务员常识判断必背法律知识点
公务员常识判断必背法律知识点
一、法律的溯及力
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
各国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
但有例外,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罪轻的,应适用新法。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
实体法(接名词)确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带动词)是指保证法律实施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三、中国的法律渊源
四、国家制度
五、民事行为能力
六、法定继承。
2013综合法律知识资料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030812(一)法的概念(P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内容是由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法律的概念广义上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提示:狭义上的法律: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法律的基本特征(P2)1、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三、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包括法律调整的影响和法的思想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一)法律的规范作用(P3)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主体的意志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作用.05121、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通过规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制裁,来指引人们的行为.(1)一般有三种指引方式:第一,规定积极行为的义务;第二,授予主体权利;第三,禁止主体为一定的行为.(2)法律的指引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如:①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②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的差异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③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有别可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092、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作用.法律通过评价作用来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选择,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0708113、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范可以预测主体即将做出的行为的后果,也可以预知国家对某种行为的态度.4、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身得以实现的作用.5、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一定阶级统治和执行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2、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3、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四、法的分类(P5)040607法律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的一般分类有:(识记)(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发的不同);(二)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三)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四)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五)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和使用主体的不同);(六)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四、法的分类(P5)040607法律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的一般分类有:(识记)(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发的不同);(二)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三)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四)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五)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和使用主体的不同);(六)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第二节法律的要素一、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结构(P6)1、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性规范的内在结构05060708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1)假定,即行为条件;(2)处理,即行为模式;提示: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①可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和有权如何行为”的模式;②应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③勿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3)制裁,即法律后果.提示: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种:①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②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2、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命令性规范的结构命令性规范的结构包含两个构成要素,即:“如果...则...”.例如“宪法规范”、“刑法规范”.(二)法律规范在立法中的表达方式(P8)1、逻辑性规范的表达方式在立法实践中,将一个逻辑性规范的三个构成因素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的现象为数极少.最常见的情况是将假定、处理规定于一个条文,制裁措施却规定在另外的条文中.2、命令性规范的表达方式命令性规范中的“如果……则……”这两个要素都表现在一个条文当中,一个条文就是一项指令.在立法中往往将命令性规范结构要素中的相同内容集中起来,规定于一些条文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将多个命令性规范中的“假定”部分或者“制裁”集中表述.(三)法律规范的种类(P8)1、部门法规范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部门法规范.如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2、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0609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提示:确定性规范又分:相对确定性规范;绝对确定规范(例刑法57条第款).(1)相对确定性规范可以分为:①必择其一的规范(例刑法27条第2款);②任选的规范(例刑法37条);③情况性规范(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104条.05(2)准用性规范也属于确定性规范(刑事诉讼法)231条.(3)非确定性规范主要是指委任性规范(例注册会计师法)第43条.4、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理解掌握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内容和涵义.5、专门化规范(P11)根据它们在法律调整中不同功能,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原则性规范、定义性规范、业务性规范和冲突性规范.(1)原则性规范的功能在于确定法律调整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或基本价值取向.11(2)定义性规范的功能是确定和解释法律概念的特定含义.(3)业务性规范是指专门规定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的规范.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几个方面.(4)冲突性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抵触规范”或“间接规范”等,是指在法律、条约或国际惯例中规定的,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当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时,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规范.二、法律原则(P12)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对各种法律制度起指导作用的思想,以及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区别1、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范是明确具体的,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法律原则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2、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的模式.而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3、与上一个差异相联系,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4、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性的,是针对具体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是特定时期立法者调整社会关系的意图的体现,较容易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而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二)法律原则的功能1、法律原则对制定法律具有指导意义具体的立法内容是否和该法域的基本原则相冲突,是衡量该法律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标准.2、法律原则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3、法律原则有时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往往只出现在下列情形中,或者说它的适用要满足如下的条件,遵循如下的规则:(1)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而不是清晰的简单案件;(2)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即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是存在法律规范,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存在冲突,无法判定何者适用;或者是存在一个规范,但该规范适用于本案得出的结果显而易见无法使人接受,即法律存在谬误;(3)法律原则的直接引用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三)法律原则的种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法律原则和公理性法律原则;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法律原则和程序性法律原则.三、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二)法律概念的种类(P14)(1)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原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前者如合同、正当防卫,后者如放火、杀害.(2)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问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3)按照其所涉及的因素可以分为: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其他概念等.(4)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可以将法律概念划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第三节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一、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提示:法律的渊源不包括国家机关作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逮捕证、结婚证等.(二)法律渊源的分类(P15)法学界依据不同标准,对法律渊源有不同的分类,如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等.我国法学界综合各种不同情况,将法律渊源大致归纳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政策、学说和法理等几种主要类型.111、制定法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在我国是直接的、主要的、正式的法律渊源,其中法典是制定法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2、判例法判例法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因此法院的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律渊源,但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3、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人类社会早期的法的渊源大多表现为习惯法.在我国,习惯必须通过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4、政策政策通常是指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处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而提出并贯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执政党的政策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政策,也可能成为国家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学说和法理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三)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P16)0405121、宪法;2、法律,在这里指狭义的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四)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P18)05081112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集中起来做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实施的活动.其方式有三种:1、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依照一定目的或标准,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其特点:(1)具有系统性,即根据不同的目的,可以按照时间顺序、部门法分类或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等标准,将规范性文件汇编成一定的系统.(2)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此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3)法规汇编既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07102、法典编纂,是指对规定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同属于某一部门法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活动.法典编纂是国家的重要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3、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修改、补充、废止的专门活动.03提示:在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方式中,属于立法活动的有:法典编篡;法规清理.(五)法的效力1、法律效力的概念和范围(P19)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具有普遍约束力和适用范围,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有效.(1)法律的空间效力.(2)法律对人的效力.(3)法律的时间效力.出现法的溯及力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1①新法取代旧法;②新法将某一类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③新旧法并存时.提示:我国刑法中关于法的溯及力实行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新法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应当适用旧法,即“从旧”;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应当适用新法,即“从轻”.062、法律效力的位阶和裁决(P20)(1)法的效力位阶.1112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2)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效力问题06.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适用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3)法的效力的裁决(家长裁决制)07081012我国《立法法》还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规定了效力的裁决程序.如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在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二、法律体系(P22)(一)法律体系的概念07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的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1、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包括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不包括外国法和国际法,是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只要是现行有效的,都被纳入法律体系中来;2、法律体系的构成有两个环节,即规范性文件归入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再组成法律体系.在这个意义上讲,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3、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立法活动和法学研究的共同产物.(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P22)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在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理解记忆划分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的调整方式或调整手段.05060910(三)我国的法律体系(P23)04051、宪法部门;2、行政法部门;3、刑法部门;4、民商法部门;5、经济法部门;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部门;7、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8、军事法部门;9、程序法部门.提示:注意区别记忆各法律部门的具体相关法律的内容.三、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系和区别(P25)(一)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系1、二者都是法的一定内容的表现形式.2、法律体系是形成法律渊源的依据.3、法律体系需要以法律渊源来表观.(二)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的主要区别1、组成的结构单位不同.2、划分组合的标准不同.3、影响的因素不同.4、具体表现形式不同.第四节法律制定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一)法律制定的概念(P26)法律制定,又称立法,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二)法律制定的特点1、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进行活动的形式之一.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综合性活动.(三)法律制定的阶段(P26)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分三个相互独立而又有联系的阶段,即: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2、法律制定的确定阶段.(P27)10在法律制定的全过程中着重讲解法律制定的确定阶段,又称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各中立法活动主要围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较之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在形式上更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3、法律制定的完备阶段.0506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废止;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二、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P27)1、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2、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3、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二)民主的原则(P28)1、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2、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3、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1)《立法法》第35条专门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2)《立法法》第58条还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三)科学的原则1、立法应当从中国和各地的实际出发;2、立法必须注重调查研究;3、立法科学与否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4、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三、我国的立法体制(P29)0506(一)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二)《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050611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或委托立法.根据《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四、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一)法律案的提出(P31)1、《宪法》第64条第l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07122、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最高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检察院;(8)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083、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是:(1)委员长会议;(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6)最高人民检察院;(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二)法律案的审议(P3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1)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2)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3)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4)通过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1)听取提案人对该法律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2)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并进一步审议.(3)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08(三)法律案的通过1、宪法的修正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案,是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07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四)法律的公布(P3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2、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06第五节法律实施一、法律实施的概念和基本形式(P32)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两种基本形式:1、法律适用;2、法律遵守.11二、法律适用(P33)12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06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10 12三、法律遵守(P35)(一)违法的定义,构成条件违法是指有一定主体资格的公民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违法同时具备的条件: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即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4、违法必须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过错.。
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知识积累:法律常识刑法部分
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知识积累:法律常识刑法部分|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这更是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
《刑法修正案八》是2011年正式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必将成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中法律部分的热点内容。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之中,法律部分向来是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掌握《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对提高国家公务员考试成绩是很有必要的。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社区矫正不适用于犯罪分子B.给予外国政府官员财物可能构成犯罪C.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当减免处罚D.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应判处死刑【答案】B。
中公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2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因此A项说法错误。
根据第2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根据第3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因此D项说法错误。
本题选B。
《刑法修正案八》是历次刑法修正案中改动幅度最大的一次,总则分则都做了较大的修改,中.公教育专家将其进行分类总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3年公务员常识【法律】
宪法(公务员考试)自测题(多选题)当代中国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A、地方性法规B、自治法规C、规章D、通告参考答案:ABC授课内容一、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当代中国法的形式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它们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规章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叫做部门规章,它与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属于同一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种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或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叫做地方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与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与总结在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知识点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成功率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系统地梳理一下公务员常识判断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点。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等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二、行政法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2、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三、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商法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
1、公司的种类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2、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等是常见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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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家公考常识判断必知考点之最新法律
法律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的必考科目之一,从近几年的考情来看,法律题目逐年减少,但是考查新法的趋势明显。
2010---2012年法律常识考点盘点
为了帮助大家有效备考,中公教育专家特意总结了一下2012年新法亮点,希望能够在冲刺阶段助大家一臂之力。
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公益诉讼写入法规】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拖延诉讼或将罚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对民事诉讼、执行活动全方位“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的第2条,更加关注对人权的保障。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增加证人强制出庭内容,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①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②限制逮捕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③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
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④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⑤不公开审理: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