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与溧阳合作研究生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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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与溧阳合作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章总则
第⼀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教育改⼀,创新研究⼀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合作培养⼀作,提⼀研究⼀培养质量,助⼀学校“双⼀流”建设,根据重庆大学与溧阳合作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合作培养,是以重庆大学名义与溧阳学术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培养单位”)签署合作培养项⼀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案的要求,利⼀双⼀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培养。

参加合作培养的研究⼀(以下简称“联培⼀”)须为我校在籍全⼀制学术学位研究⼀。

第⼀章协议管理
第三条学校⼀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合作培养⼀作。

开展合作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合作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合作培养项⼀协议应明确研究⼀合作培养⼀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院负责研究⼀合作培养项⼀的归⼀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合作培养项⼀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合作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合作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合作培养项⼀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
第五条联培⼀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平论⼀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项⼀。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校研究⼀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办法(修订)》执⼀。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实⼀导师⼀组负责制,导师⼀组成员不超过3⼀,成员要求具有博⼀学位。

第七条参加合作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院进⼀导师⼀组成员备案。

合作培养双⼀要为联培⼀确定第⼀导师,第⼀导师对联培⼀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联培⼀第⼀导师由校外导师担任的,其导师必须为博⼀⼀导师,导师⼀组中⼀少要有1名我校青年教师;联培⼀第⼀导师由校内导师担任的,其导师要具备相应层次研究⼀指导资格,要与合作培养单位有合作基础或合作潜⼀。

第四章培养过程管理
第⼀条联培⼀须由校内培养单位与合作培养单位依据学⼀所在专业培养⼀案,在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下制定个⼀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要充分体现双⼀的学术优势。

第九条联培⼀的课程修读可在我校完成,也可在合作培养单位完成。

联培⼀到合作培养单位修读培养计划内的课程,须提前将《⼀校研究⼀课程学分互换申请表》提交校内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可修读。

研究⼀课程学习结束后,由合作培养单位成绩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经研究⼀校内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录⼀成绩。

第⼀条联培⼀的学术研讨和学术报告、开题报告、专业实践、⼀献综述与科研报告、预答辩等培养环节可以在合作培养单位完成。

博⼀研究⼀学科综合考试和学位(毕业)论⼀答辩必须在我校进⼀。

第⼀⼀条联培⼀在培养过程中,导师⼀组要发挥对研究⼀学术⼀向引领、学习⼀法指导、研究内容把关、科研成果评价、学习过程督促检查等⼀⼀的职能作⼀,切实保障与提⼀研究⼀培养质量。

第⼀⼀条联培⼀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合格,完成我校毕业论⼀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科研成果与学位申请
第⼀三条研究⼀合作培养协议中应对合作培养过程中产⼀的科研成果的认定和使⼀作出明确规定。

科研成果原则上应由双⼀单位共
享,同时署名双⼀单位名称,署名顺序根据双⼀具体贡献情况⼀⼀友好协商解决,避免产⼀分歧。

第⼀四条联培⼀申请学位时所提交的科研成果,须符合⼀校的学位标准规定。

第⼀五条联培⼀学位资格审核及论⼀外审、答辩管理等由我校负责组织,学位授予⼀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执⼀。

联培⼀学位论⼀成果版权归我校所有,但如主要⼀作在对⼀单位完成时须在论⼀内注明。

双⼀导师应共同协商、指导和监督学位论⼀撰写的全过程,确保学位论⼀质量。

第六章⼀常管理
第⼀六条联培⼀的选派⼀作由校内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制定联培⼀管理实施细则,参加合作培养项⼀的相关⼀要签署合作培养协议书,协议书要对各⼀的权责作出明确约定。

各培养单位须将联培⼀管理实施细则和《⼀校合作培养研究⼀基本信息汇总表》报备研究⼀院。

第⼀七条联培⼀应根据合作培养协议规定的期限按时办理返校⼀续,未按期办理返校⼀续的,按照《⼀校研究⼀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条联培⼀应遵守我校和合作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其⼀常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实⼀属地管理与延伸管理相结合的⼀式。

联培⼀在校内学习期间由研究⼀所在培养单位及导师负责其⼀常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作,在合作培养单位学习期间由联培单位相关部门及合
作导师负责其⼀常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作;经与联培单位协商,我校及研究⼀所在培养单位可延伸部分管理职能。

第⼀九条合作培养单位应按协议⼀偿为联培⼀提供学习、⼀活和科研条件。

合作培养单位可参照《⼀校研究⼀奖助管理办法》,为联培⼀提供不低于本校标准的奖助待遇。

第⼀⼀条联培⼀可正常享受我校在籍研究⼀的奖助待遇。

党员联培⼀在合作培养单位学习时间在6个⼀以上者,经校内和合作培养单位党组织同意,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续;学习时间在6个⼀以内者,不转党组织关系,可参加合作培养单位党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

第⼀⼀⼀条联培⼀在培养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为,我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合作培养单位有权对联培⼀的纪律处分提出建议。

第七章评估与考核
第⼀⼀⼀条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对联培⼀培养质量的评估,定期向研究⼀院提交联培⼀培养质量评估报告,报告要对合作培养实施情况、实施效果、问题及建议等内容进⼀评估。

对于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联培⼀,各培养单位要及时中⼀合作培养协议的执⼀,并报备研究⼀院。

第⼀⼀三条学校定期对研究⼀合作培养⼀作进⼀考核,重点关注⼀才培养质量、科研成果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

考核结果作为研究⼀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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