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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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23
•【字号】粤财工〔2015〕349号
•【施行日期】2015.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5〕34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修订了《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节能降耗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席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联席审核。
专项资金业务管理牵头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管理部门包括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竞争择优、引导带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并配合省业务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省领导,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牵头管理工作。
省业务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相应项目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按规定组织验收、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市县业务管理部门(含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下同)分别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业务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
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联席审核,遵循“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相互制约、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席审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项目的支持对象为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节能循环经济示范,包括示范工业园、示范基地等。
(二)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示范基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
(三)支持节能循环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包括省市县三级能源管理中心、重点企业能管中心示范,以及提供其它节能和循环经济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及其它资源节约。
包括电机能效提升工程、节能技改工程(含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节能信息化工程、节能示范推广工程,工业“三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等,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等示范,以及配套支持国家节能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绿色数据中心试点示范项目。
(五)支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按照“地方为主、省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列入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并按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六)支持建筑节能。
包括省、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省级绿色建筑示范、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技术研究和标准制订等。
(七)支持公共机构节能。
包括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水型单位创建,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和国家重点公共机构节能工程配套等。
(八)支持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管理经费。
(九)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降耗相关工作。
上述第(六)项支持建筑节能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七)项支持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余各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可实行“预安排、后清算”制度,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将项目选定权下放至市(区)。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
在未纳入项目库管理前,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及时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明细项目分配计划报省领导备案。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评审分配方式(含因素法加竞争性评审),由省业务管理部门分别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
符合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逐步纳入项目库管理,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结合评审情况,省业务管理部门分别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送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省业务管理部门将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在专项资
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
公示完毕后,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业务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另文下达。
省业务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明细计划报省领导备案。
第五章资金申报
第十七条省业务管理部门按照资金业务管理分工,分别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或采取“预安排、后清算”的方式按因素法制定预安排分配计划,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已建立项目库的,可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直接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结合因素法分配额度提出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及要求:
(一)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依托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组织项目申报、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
(二)各地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有关市、县组织审核后将项目申报上报省业务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省属及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通过管理平台直接向省业务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六章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编制年度预算时已按因素法分配、提前细化分配至具体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商省业务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提
前下达市县。
年度预算草案经省人代会审查和批准年后,未提前下达的预算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安排(下达)预算,其中:已细化至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的预算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未细化至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的预算资金,由用款单位在年中进一步细化、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第二十条省财政部门、省业务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
省业务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分别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业务管理部门及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
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监督评价
第二十三条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
省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省级业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业务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业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各地业务管理部门提出验收或完工评价申请。
各地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
业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
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部门将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省级业务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可视工作需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4〕362号)同时废止。